03: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税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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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2)划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类型 将年度申报基础信息划分为三类:(1)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2)有关 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 目)。纳税人在填报时应能够清晰掌握需要填报的事项。 由于基础信息中不同事项的涉税信息较多,大部分填报事项使用代码表方式选择 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时,根据其经济业务涉税业务类型选择代码表对应的类型即可。
4 “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调整前
• 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 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 的,选择“是”。
202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000000) 介绍
20200309
目
录
contents
1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2 表单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一 表单基本情况概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1)集成基础信息 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 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
2 “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调整前
•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调整后
二
表单调整及填报 情况详解
新旧表单对比
旧
填表说明变化
项目变化
新
填表说明变化(2个)来自百度文库填表说明变化
表单项目调整(1个)
将“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8年版)”改为“108采用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同时调整相应的填表说明。
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 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 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19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 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调整后
• 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 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 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 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 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3)分纳税人类型选择填写 为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填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纳税人申报和税收管理的要求。
“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旧
新
表单填报说明调整(4个)
1 “109小型微利企业”
调整前
• 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 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等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 企业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调整后
• 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3 “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软件企业”
调整前
•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 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调整后
•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 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 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 业的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