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监控量测监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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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2013年以来,市住建委根据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通知》(宜市住建〔2013〕117号)文件,连续多年持续开展了相关检测工作。

该项工作对提高我市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近期,市住建委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的项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混凝土强度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强度检测以竖向受力构件为主。

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主体结构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其中底层及顶层必检。

C45以上(含C45)等级混凝土检测方法宜采用钻芯法检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路面按每5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折强度,箱涵按每2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压强度,桥梁按构件数量的10%抽检混凝土抗压强度。

(二)现浇楼板厚度楼板厚度检测应包括每种设计厚度的现浇楼板。

地下室、半地下室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

检测方法宜采用无损检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F的要求。

(三)钢筋数量及间距钢筋数量及间距检测以梁、板、墙为主。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

隧道监控量测规范-隧道监控量测规范

隧道监控量测规范-隧道监控量测规范

隧道监控量测规范-隧道监控量测规范隧道监控量测要点分析摘要:为确保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和结构的长期稳定性,本文结合向莆铁路某隧道施工状况,重点阐述了Ⅴ类围岩采用三台阶七步开挖法施工阶段的监控量测,为二衬施工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Abstract:In order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safety,construction quality and long-term stability of structure of the tunnel project,combined with the construction condition of a tunnel construction of Xiangtang-Putian Railway,this paper expounds the monitoring and measurement of V-type surrounding rock by three-step and seven-step excavation method in construction phase to provide important scientific basis for the second lining construction.关键词:隧道工程;监控量测;数据分析、处理、反馈;预警值Key words:tunnel project;monitoring and measurement;data analysis,processing and feedback;warning value1 监控量测目的把量测结果反映到设计施工中的目的,首先是确认施工的安全性,其次是提高工程的经济性。

现场监控量测是新奥法施工的三大要素之一,是复合式衬砌设计、施工的核心技术。

通过施工现场监控量测监视围岩变化,掌握支护结构在施工过程的力学状态和稳定程度,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隧道监控量测管理工作的规定

加强隧道监控量测管理工作的规定

加强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工作的规定一、项目组建专业监控量测队1. 凡从事隧道施工的项目,必须由项目经理部组建专门的监控量测队负责全线项目隧道施工的监控量测工作。

2. 监控量测队在项目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不得从事与监控量测无关的其它工作。

3. 监控量测队设一名队长负责具体管理监控量测工作。

监控量测队可根据工作量大小下设若干监控量测小组,每个小组成员至少三人;每个监控量测小组最多负责四个隧道作业面的监控量测工作,并且每日交通往返总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

监控量测小组的数量应满足项目监控量测工作的需要,确保监控量测工作顺利开展。

4. 监控量测队要配备熟悉隧道工程施工、具备监控量测数据处理与分析能力的技术人员;每个监控量测小组至少应有一名具有测量工证书的专业量测人员。

5. 监控量测小组必须配备精密水准仪、全站仪、收敛计、高空作业车等监控量测作业所需设备详见附表《监控量测主要设备一览表》。

高空作业宜采用路灯检修车,并兼作交通工具。

6. 各单位如因资源不足或业主要求等其它原因不能自行组建监控量测队,可委托第三方组建。

第三方监控量测队亦应在我方项目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控量测队的组建、工作内容、职责与分工应符合本通知的相关要求。

二、监控量测队的工作内容1. 监控量测项目包括必测项目与设计、业主要求的选测项目。

必测项目有:拱顶下沉、净空变化、地表沉降(隧道浅埋段);选测项目为:围岩压力、围岩位移、钢架内力、锚杆轴力等。

2. 拱顶下沉、净空变化测点应在距开挖面2m的范围内尽快安设,并应保证爆破后24h内或下一次爆破前测读初次读数。

拱顶下沉测点与净空变化测点应布置在同一断面,净空变化测点每个断面至少布置2对。

量测断面间距III级围岩为30-50m、IV 级围岩不得大于10m、V级围岩不得大于5m。

3. 隧道浅埋段地表沉降测点应在隧道开挖前布设,地表沉降测点和隧道内测点应布置在同一断面里程。

地表沉降测点纵向间距为 5-50m,根据隧道埋深与开挖宽度进行确定;地表沉降测点横向间距为 2-5m,在隧道中线附近测点应适当加密,隧道中线两侧量测范围不应小于隧道埋深与隧道开挖宽度之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沪建安质监〔2006〕第129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6]第129号各相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贯彻执行近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要求,有效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全面推进安全监理工作,完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防范体系,遏止重大事故,特提出相关要求,具体如下:一、配合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1、证书审核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审查总、分包单位资质的同时还应审核施工单位与安全生产许可有关的材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3)专职安全员配置数量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5)总分包安全协议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现场总包单位依据网上证书编号及公示查询,及时掌握并严格审查进场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监理备案。

2、检查处理监理单位发现进入现场施工的企业未正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安全隐患严重且不服从监理单位管理,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受监安监站报告。

二、加大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力度1、督促申报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本工程包含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内容、部位,拟施工时间进行统计汇总,经核验后向受监安监站备案。

2、方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认真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报请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核。

审核应包括:1)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安全验算结果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锡建质安〔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2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7月25日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模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监督检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以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监管需要,随机确定材料品种或实体部位,由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抽样、检测方案,在现场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抽样、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对抽检样品代表的检验批负责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督检测报告应作为监督资料及时归入相应工程的监督档案中。

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汇总”的原则。

监督检测工作中检测机构不得向参建各方收取检测费用。

第四条、无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的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棚改办)、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为重点的监督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建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1、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开展以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为重点的自查情况;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150号)、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对住宅排气道制品进行专项检查整治的通知》(陕建发[2012]131号)的情况;2012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执业人员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在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身实力。

随着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检测机构改革已经成为必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可概括为:检测机构社会化,即运用市场手段,有效地配置检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检测业务市场化,即检测市场由封闭和垄断走向竞争和开放;检测管理法制化,即依照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来保证行业健康发展。

由于深化检测机构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只能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

当前要围绕改革的基本思路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积极稳妥的态度,突出做好准备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更新观念。

深化检测机构改革事关检测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各级检测机构一定要明察改革的形势和要求,从思想上尽快摆脱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的桎梏,从认识上缩小改革要求与现实间的差距,以全新的观念,迎接检测机构改革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二是打破陈规,理顺体制。

部令已经实施,检测机构社会化是深化检测机构改革的重要标志。

从现在起,各级检测机构要在正视现行检测机制和体制的基础上,摒弃检测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陈规,紧紧扣住实现检测资源的优化和共享这个主题,重点从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上,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为应对检测机构社会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七)参与工程的预警、消警、险情处置、事故处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风险进行巡视检查。 (二)审查第三方监测方案、审批施工监测方案。 (三)检查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工作实施情况。 (四)督促施工单位对现场监测点进行保护,对于监测点 破坏、压占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五)比对第三方监测与施工监测数据,并综合分析,判 定工程结构、周边环境安全状态。 (六)及时准确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参与预警响应,并对 施工单位提出的消警申请进行审核。 (七)督促施工单位对预警及时响应,具备消警条件后实 施消警。 (八)配合安全风险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置。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按照合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 施工监测工作。 (二)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方 案执行。 (三)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消警申请。 (四)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风险进行巡视检查。 (五)出现预警时,及时响应、处置,具备消警条件后实
第二十四条 监测基准点应布置在工程施工影响范围之外 的稳定区域,并保证其埋设稳固、牢靠。
第二十五条 监测点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布设。监测点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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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按照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组织测点验收。 第二十六条 监测点应至少连续独立进行三次观测,取其
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
方监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独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二)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风险进行巡视检查。 (三)开工前,对施工单位进行监控量测技术交底。 (四)审查施工监测方案。 (五)比对第三方监测与施工监测数据,对差异较大的异
常数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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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质〔2009〕91号 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现场视频监控 门禁智能监控和量测监控的通知

京建质〔2009〕91号 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现场视频监控 门禁智能监控和量测监控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现场视频监控、门禁智能监控和量测监控的通知京建质…2009‟91号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全面提高管理水平,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市建委决定在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面实施工程建设现场视频监控、门禁智能监控和量测监控。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监控系统建设(一)现场视频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含4号线土建未完部分,下同),应在每一个作业面、掌子面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摄像头应具有变焦、自动转向和通话联络等功能,确保视频监控能够覆盖所有在施工作面。

(二)门禁智能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面实施门禁智能监控,所有在施基坑、竖井等施工区域人员出入口应安装门禁智能监控系统。

门禁监控系统应具有可视、互联、非卡报警、人员档案读取、进出记录等功能。

(三)量测监控。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及时合理的监控量测,施工单位应组成由专人负责的监控量测机构,制定检测方案,按照方案对监控量测数据及时进行分析,每天按时报各线项目管理公司分中心,分中心每天按时报轨道公司监控中心。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在未超预警值的情况下,由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按职责进行处理,发生超预警值情况时,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处理。

(四)监控室。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各标段项目部必须设置监控室,每个监控室应设有视频监控台、监控量测数据平台和门禁智能监控平台,监控室必须24小时有专人值班,随时监控掌子面、作业面情况,项目部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是监控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

二、工作要求(一)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施现场视频监控、量测监控和门禁智能监控,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好轨道交通这个民心路”要求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立即行动,抓好落实。

2009年2月28日前,全市所有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必须完成落实工作,2009年3月5日前,建设单位应将落实情况上报市建委。

关于加强漯河市建筑工程沉降及形变观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漯河市建筑工程沉降及形变观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漯河市建筑工程沉降及形变观测管理的通知各县质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及使用期间沉降及形变的监控,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筑工程的沉降及形变测量作如下要求:1、政府规定监管区域内新开工建筑工程需进行沉降及形变测量。

2、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委托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筑工程沉降及形变测量工作并签订合同。

检测机构必须为公正的第三方,不得与施工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

3、检测机构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要求制定建筑工程沉降及形变测量方案。

4、当有深基坑工程时,检测机构应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根据有关基坑周围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的预防治理要求,制定出相应的地面及周围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和基坑变形监测方案。

在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沉降及形变监测,为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如沉降及形变值超出设计要求,检测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机构开展建筑工程沉降及形变测量工作。

6、从事沉降及形变观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测量资质。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国家认定的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检测机构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的精度变化,确保使用仪器满足施工精度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负责保护测点不受损害。

7、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通知沉降及形变观测单位提交建筑物沉降及形变观测报告,沉降及形变观测报告由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资料里归档。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沉降及形变观测结果进行分析总结)8、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沉降未达到稳定,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检测机构应按照标准的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到达到稳定为止。

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通知温交监〔2010〕25号各相关项目建设指挥部:为加强隧道施工安全质量控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精神,在认真执行《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公路隧道施工技术细则》(JTG/T F60—2009)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的基础上,强调下列事项:1、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

隧道开挖和初期支护为高危险性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要按高危险性分部工程的要求完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并向我站书面报告。

2、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量测。

量测方案根据危险性较大项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程序报批;坚持每次开挖后对开挖工作面进行观察,及时绘制开挖工作面地质素描图,填写开挖工作面地质状况纪录表和施工阶段围岩级别判定卡(见附件);对已支护地段的观察每天进行一次,主要观察围岩、喷射混凝土、锚杆和钢架等的工作情况;监理单位隧道工程师及时对量测结果进行复核。

观察中发现围岩条件恶化时,立即报告业主,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加强超前地质预报。

不良地质地段应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在前期地质勘察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掌子面前方一定范围的地质条件,进而预测前方的不良地质以及隐伏的重大地质问题,地质预测预报应作为必备工序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4、初期支护及时跟进。

初期支护必须及时跟进,初喷混凝土必须在开挖面清理后第一时间完成,锚杆、挂网、钢架、复喷等初期支护工序施工全部完成距掌子面的距离,对Ⅳ级以下围岩不得超过一个开挖循环的长度,Ⅲ级以上围岩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放宽到10米;每个循环开挖前,上个循环的初期支护质量必须经过自检和监理抽检,质量达到合格。

5、强化初期支护质量。

除钢架地段之外,其它地段喷混凝土后锚杆头要求外露,随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测,二衬前再将外露部分切除;喷射混凝土原材料符合规范要求,适当掺加外加剂和速凝剂,要求初凝不大于5min,终凝不大于10min。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

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合同。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结果。

第五条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第六条受理该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检测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合同报送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检测管理软件传输备案。

印发中铁四局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通知

印发中铁四局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通知

印发中铁四局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通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四程〔〕28号关于印发《中铁四局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子公司、各工程指挥部:因目前我局地铁、隧道工程项目数量逐步增多,规模逐渐增大,为了进一步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按监控量测信息指导施工,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和周边环境安全,特制定《中铁四局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1—中铁四局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使全局在建的地铁、隧道及深基坑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环保、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管理处于受控状态,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和周边环境安全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所有在建的地铁、隧道、深基坑及类似的地下工程项目第三条:监控量测方案制定各项目经理部在开工前必须针对地铁、隧道、深基坑及类似的地下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监控量测方案,上报监理、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第二章测量人员、仪器配置第四条:人员配备1.局工程管理中心及试验检测中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控量测管理工作2.各子公司、工程指挥部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监控量测管理工作,并建立监控量测的项目台帐—2—3.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监控量测小组,监控量测组长从事测量工作不得少于2年,且熟悉各种监测规范、标准、仪器的使用,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监控量测小组成员根据监控量测内容配备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随意更换第五条:监控量测仪器配置1.各项目监控量测小组必须配置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精度要求的监控量测配套仪器设备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校,满足精度要求后方能使用第三章监控量测、资料整理上报第六条:监控量测1.监测人员按既定方案进行监控量测,定人、定仪器、定时、定线路2.现场监控量测点位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且设立明确的标识,采取稳妥的保护措施3.监测外业数据必须进行闭合测量,不合格的须立即进行重新测量,原始数据需保留,以备复查4.在外业观测时发现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并及时对其采取措施和原因分析5.监测外业完成后及时进行内业数据录入,录入时须经两人交替核对—3—第七条:数据整理上报1.数据分析处理后,监控量测人员须当天上报项目总工和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并签署意见,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2.发现数据变动异常或达到预警值时应立即分析查找原因,并提高测量频率及时上报项目总工和项目经理3.按监理、业主要求,定时、定期将监控量测资料上报,并签署意见后存档第八条:特殊情况处理项目总工、项目经理必须对当天上报的监控量测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并签署下一步施工意见,一旦发现异常或超过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分析原因,上报监理、业主及上级主管单位,待查明原因及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四章对委托监测单位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监测单位资质要求由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的项目除按以上要求外,必须持有与本项目要求相应监测资质,原则上必须持有测绘甲级资质或同等监测资质,并且从事过2个以上类似工程监测项目的经验第十条:监测方案要求监测单位必须针对单项工程或某项特殊工序进行监控量测方案设计,经项目总工召开方案评审并经监理、业主批准后方可—4—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第十一条:监测人员资质要求1.监测人员必须持有测绘或监控量测作业证书,监测负责人必须从事监测工作不少于5年,且从事过相应2个以上监控量测工程项目2.监控量测单位派出的人员要满足监测项目要求,一旦进场不得随意更换监测人员,如发现监测人员责任心不强,能力有限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令监测单位立即更换人员或视情况更换监测单位,并上报监理和业主第十二条:仪器设备要求对监测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查看仪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设备数量、精度、性能必须满足监测要求第十三条:监测数据上报要求1.监测单位在按监控量测方案实施测量后,必须按时将监测数据分析报告提交项目主管监测部门,并提报监理、业主等管理单位审查2.监测单位提供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第十四条对监测单位的管理1.对破坏的点位项目经理部应要求监测单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重置测量2.项目经理部须安排专人对监测单位进行管理,明确责任,并对当天的监测数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对关键工序全程旁站并记—5—录,对于一些必测且项目经理部能够监测的监测项目,项目经理部也须安排监测3.项目经理部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签订合同中须明确双方责任范围第五章监测方法、执行标准及监测内容第十五条根据现行的监控量测规范、地铁、隧道等设计、验收标准、监测方案以及局下发的《高风险工序安全管理监控要素卡片》内容实施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工程管理中心、试验检测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主题词:工程地铁隧道监控办法抄送:司办,技术中心,安质部,稽查大队,试验检测中心,工管中心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打印、装订:林静校对:程杰胜共印50份—6—。

淮安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

淮安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

淮安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序的开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14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6)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意见》(淮建办〔2008〕132号文),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凡在我市清河区、清浦区、江苏淮安工业园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由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管理。

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淮阴区、楚州区及各县范围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由其所在辖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其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按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计量认证证书》,并在其核定的检测参数范围和证书有效期内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或活动)。

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据。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的和仪器设备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使用经评审符合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全面推进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工作,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检测人员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副高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整理)隧道施工监控量测实施细则

(整理)隧道施工监控量测实施细则

隧道施工监控量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为加强隧道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监控量测在隧道安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规范铁路隧道施工监控量测工作,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O1-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JF60-200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2、监控量测是隧道施工过程中,对围岩支护体系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为初期支护参数的调整和二次衬砌施作的时机提出依据,是确保施工安全和结构安全可靠、指导施工过程和施工安全监控的重要手段,是铁路隧道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铁路隧道施工作业中关键的重要作业环节,监控量测须纳入工序管理。

第二章监控量测职责及组织机构1、监控量测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 **组员:** *** *** ***2、监控量测职责隧道监控量测实行施工单位、业主第三方、公司三级管理制度。

⑴隧道施工现场监控量测工作,对监控量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并组织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

成立现场监控量测工作小组,配备专业监控量测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监控量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⑵根据设计要求,编制监控量测实施细则,经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⑶按批准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作好量测记录,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⑷根据揭示的地质情况,及时调整监控量测方案。

⑸配合监控量测评估单位对现场监控量测的检查和复核工作。

⑹根据监控量测复核成果,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反馈安全评估意见。

按规定向建设、监理单位提报监控量测抽检、复核报告。

第三章监控量测方法1、地质及支护状态观察在施工过程对开挖工作面周围的岩石特性、围岩状态、地下涌水情况等进行观察,并绘制地质素描和现场拍照,并对开挖后支护状态进行观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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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监控量测监理工作的通知
为保证隧道施工安全,及时掌握围岩稳定性及支护可靠性信息、确定二次衬砌合理施做时间;为施工中调整围岩级别、修改支护系统设计和变更施工方法提供依据。

现场监理人员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认真、及时做好监控量测的各项工作;并抽查、参与施工单位监控量测作业,以保证监控量测数据的可靠性。

1、根据围岩情况及设计施工规范要求检查施工单位对量测点的布设数量,位置类别及初始读数,按规定时间间隔进行量测。

洞内、外观测的量测方法、浅埋地段地表下沉量、各项测量作业的持续时间等要求,应按《铁路隧道施工规范》(TB10204-2002)第9.06,9.07,9.09,9.10条的要求进行。

2、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量测数值及时绘制散点图作出回归线,推算最终位移数值,为支护确定提供依据。

施作二次衬砌前,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监控量测资料,满足要求、数据属实的及时予以签认。

3、达到规范规定收敛速率后方可施作二次衬砌,特殊情况下二次衬砌紧跟。

4、督促施工单位依据一周(周四至周三为一循环周)对隧道监控量测情况编制并提交《监控量测周报》。

施工单位将收集的监控量测周报和监控量测资料每周五一同报送监理站。

附:监控量测周报主要内容
1、作业依据
2、本周施工情况,各施工断面里程,反映安全歩距。

3、新增断面(里程、埋设日期、距开挖面距离、围岩级别及初始读数)
4、本周观测断面(写明所观测所有断面里程)
5、本周观测情况
1)本周完成量测断面情况、分析结论及施工建议
2)未完成量测断面情况及分析结论及施工建议
6、异常点变化情况分析及处理意见
7、洞内量测断面示意图
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JL-4标监理项目部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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