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兰店区残疾人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2009年度劳动模范、先进单位和特别劳动奖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2009年度劳动模范、先进单位和特别劳动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大政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2009年度劳动模范、先进单位和特别劳动奖的决定(大政发[2010]3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2008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三保”要求,落实国家战略,振奋精神,团结奋斗,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率先全面振兴步伐和和谐大连建设作出了不懈努力,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大批爱岗敬业、争创一流,刻苦钻研、精益求精,艰苦奋斗、锐意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群体。
同时,一批外国友人和港澳台同胞也积极参与大连发展和振兴的伟大实践,为大连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
为弘扬“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投身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外国友人、港澳台同胞积极参与和支持大连经济社会发展的热情,不断开创我市科学发展的新局面,市政府决定授予贾凤姿等40名同志“大连市2008-2009年度特等劳动模范”称号,授予静铁岩等749名同志“大连市2008-2009年度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等102个单位“大连市2008-2009年度先进单位”称号,授予羽田宏等20名外国友人和港澳台同胞“大连市2008-2009年度特别劳动奖”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建设和谐大连的实践中再立新功。
大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名单
大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名单序号单位名称残疾人职工数1 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102 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93 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74 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75 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 66 大连市风景园林处 67 大连市中心医院 68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69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610 甘井子区辛寨子中心小学 611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512 大连市第80中学 513 金州区公安局 514 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 415 大连市社会福利院 416 大连市中医医院 417 庄河市第七初级中学 418 庄河市公安局 419 甘井子区营城子中心小学 420 大连市残疾人康复文体活动中心 321 大连广播电视大学 322 大连盲聋学校 323 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 324 大连市结核病医院 325 大连市排水处 326 大连市皮肤病医院 327 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 328 庄河市光明山镇中心小学 329 庄河市特殊教育学校 330 瓦房店市残疾人联合会 331 西岗区园林管理处 332 西岗医院 333 沙河口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334 大连市红旗高级中学 335 大连弘文中学 336 大连市甘井子区鉴开中学 337 甘井子区法院 338 大连市第十八中学 339 大连市第七十六中学 340 甘井子区革镇堡中心小学 341 大连金州高级中学 342 大连市一○八中学 343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7544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245 庄河市城山镇卫生院 246 大连市星海公园 247 庄河市大郑镇中心小学 248 大连市第十五初级中学 249 庄河市桂云花乡中心小学 250 辽宁仙人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51 庄河市城山镇中心小学 252 庄河市第二初级中学 253 庄河市第六初级中学 254 庄河市第十初级中学 255 庄河市蓉花山镇中心小学 256 大连市中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57 大连市西岗区残疾人联合会 258 西岗区法院 259 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60 大连市第34中学 261 大连市第5中学 262 沙河口区园林管理处 263 大连市甘井子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264 大连福佳中学 265 大连市甘井子区美林小学 266 大连市甘井子区新甘井子小学 267 大连市甘井子区明德小学 268 甘井子区卫生监督所 269 大连市甘井子区宇峰小学 270 大连市甘井子区北华小学 271 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小学 272 大连市第三十中学 273 大连市华才中学 274 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小学 275 大连第二十八中学 276 大连市甘井子区博雅中学 277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师进修学校 278 甘井子区园林处 279 大连市第二十二中学 280 甘井子区红旗中心小学 281 大连市第七十七中学 282 大连市甘井子区实验小学 283 大连市甘井子区郭家街小学 284 大连博伦中学 285 大连市第六十六中学 286 大连市第二十五中学 287 甘井子区检察院 288 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小学 289 大连市第十九中学 290 甘井子区人民医院 291 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家街第二小学 292 大连育文中学 293 大连市大连湾中学 294 大连市第十四中学 295 大连市一○三中学 296 庄河市第六初级中学 297 大连市沙河口区残疾人联合会 198 大连市甘井子区残疾人联合会 199 大连市旅顺口区残疾人联合会 1 100 大连市金州新区残疾人联合会 1 101 普兰店市残疾人联合会 1 102 庄河市残疾人联合会 1 103 大连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1 104 长海县残疾人劳服所 1 105 长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1 106 长海县旅游局 1 107 长海县人民医院 1 108 长海县审计局 1 109 大连大学附属瓦房店医院 1 110 大连旅游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1 111 大连美术馆 1 112 大连森林动物园 1 113 大连市第十七中学 1 114 大连市妇幼保健院 1 115 大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116 大连市金融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1 117 大连市科技馆 1 118 大连市老年病医院 1 119 大连市青少年宫 1 120 大连市人民体育场 1 121 大连市图书馆 1 122 大连市卫生监督所 1 123 大连市艺术研究所 1 124 大连市专用通信局 1 125 大连瓦房店师范学校 1 126 大连艺术咨询中心 1 127 大连职工大学 1 128 大营镇中心卫生院 1 129 庄河市荷花山镇卫生院 1130 庄河市红岩小学 1 131 旅顺博物馆 1 132 庄河市仙人洞镇卫生院 1 133 中共庄河市委员会党校 1 134 庄河市鞍子山中心小学 1 135 庄河市长岭镇中心小学 1 136 庄河市大营镇中心小学 1 137 庄河市第二十三初级中学 1 138 庄河市第二十五初级中学 1 139 庄河市第二十一初级中学 1 140 庄河市第六高级中学 1 141 庄河市第三高级中学 1 142 庄河市第三十七初级中学 1 143 庄河市光明山畜牧兽医站 1 144 庄河市荷花山镇中心小学 1 145 庄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146 庄河市栗子房镇中心小学 1 147 庄河市青堆镇中心小学 1 148 庄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1 149 庄河市蓉花山地区中心卫生院 1 150 庄河市实验小学 1 151 庄河市塔岭镇职业技术学校 1 152 庄河市王家镇中心小学 1 153 庄河市仙人洞镇中心小学 1 154 庄河市业余体育学校 1 155 庄河市政协庄河市委员会 1 156 西岗区检察院 1 157 西岗区教育局 1 158 西岗区城建局 1 159 西岗区行政执法局 1 160 西岗区实验幼儿园 1 161 西岗区兆麟小学 1 162 西岗区实验小学 1 163 西岗区八一小学 1 164 西岗区五四路小学 1 165 西岗区工人村小学 1 166 西岗区水仙小学 1 167 西岗区石道街小学 1 168 西岗区铁路职工子弟中学 1 169 西岗中学 1 170 大连市第三十七中学 1 171 西岗区教师进修学校 1 172 西岗区市政管理处 1 173 西岗区卫生防治站 1174 西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175 西岗区八一路街道 1 176 西岗区香炉礁街道 1 177 西岗区站北街道 1 178 西岗区日新街道 1 179 西岗区北京街道 1 180 西岗区人民广场街道 1 181 西岗区白云街道 1 182 甘井子区泡崖街道办事处 1 183 甘井子区泡崖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1 184 大连汇文中学 1 185 甘井子区图书馆 1 186 大连市甘井子区教育局一园 1 187 大连市甘井子区农林水利和海洋渔业局 1 188 大连市甘井子区华西小学 1 189 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中小学 1 190 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第二小学 1 191 甘井子区疾控中心 1 192 大连市甘井子区奥林小学 1 193 大连市甘井子区利民小学 1 194 大连市甘井子区芙蓉小学 1 195 大连市甘井子区卫生防治站 1 196 甘井子区红旗知远小学 1 197 甘井子区营城子地区医院 1 198 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家街第三小学 1 199 甘井子区政府办公室 1 200 大连市第二十九中学 1 201 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小学 1 202 大连市甘井子区振兴路小学 1 203 大连市甘井子区鹏辉小学 1 204 甘井子区妇幼保健院 1 205 甘井子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1 206 大连金州新区教育科学研究院 1 207 大连金州博物馆 1 208 大连市一○一中学 1 209 大连市一二二中学 1 210 大连市一二三中学 1 211 金州新区民政局 1 212 金州新区财政局 1 213 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1 214 金州区人民法院 1 215 普兰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216 大连市第十七中学 1 注:1、残疾人职工数为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
残疾人年审需资料及须知
残疾人年审需资料及须知残疾人年审需资料及须知1、《大连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登记表》(可到市地税局〈http:∥#url#〉、残联网〈http:∥#url#〉下载或到审核窗口领取,填写后加盖公章)。
2、单位法人代码证、地税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必填)。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汇总表(加盖公章)。
4、2011年度10月份会计原始记账凭证(附有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2011年度10月份社会保险费缴费表(加盖公章)。
6、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须报送《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可网上下载或到年审窗口领取,填写后加盖公章)、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7、在2011年度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用人单位还须报送残疾人大学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建筑行业还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本单位2017年度工伤险缴费明细表和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聘用劳务工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0、2011年及2012年成立的企业单位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福利企业需携带《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12、无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须携带2011年度《年终所得税汇算表》和《利润表》(加盖公章)。
残疾人年审需资料及须知 [篇2]一、携带资料(需原件、复印件、原件验审后退回,复印件需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仅用于残疾人就业年审)。
1、《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人税务识别号;2、《武汉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武汉市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均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以上表格可在武昌区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公告栏#url#下载或在武昌区残疾人劳动服务部领取;3、上年度三个月(具体月份每年另行通知)含工资发放表的会计凭证帐册;4、单位出具的经办人证明(含姓名、联系电话,与单位的关系)。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等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大民发[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大民发〔2011〕173号)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先导区党群工作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辽民发[201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一)对象: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以下简称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标准:在原有生活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辽宁省纪委监委通报24起侵害群众利益和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54群众监督 执纪问责沈阳市(3起)1.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下河湾村村委会主任贺长纯、党支部副书记梁德山在救济款发放中优亲厚友问题。
2017年10月17日,贺长纯和梁德山利用发放救济款的职务便利,违规向不符合因病致贫条件的4名亲属发放救济款合计3200元。
2017年12月,贺长纯和梁德山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补助款被追回,重新发放给符合帮扶条件村民。
2.沈阳市皇姑区肢残人协会主席李可宏挪用残疾人燃油补助款问题。
2015年,李可宏在皇姑区残联帮助工作期间,利用发放残疾人燃油补助款的职务便利,违规将3280元残疾人燃油补助款挪用,用于支付残疾人车友会成立三周年活动经费等。
2017年12月,李可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被追缴。
3.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街道孙家村原报账员杨月奎在负责申报地力补贴和玉米补贴工作中不认真履职问题。
2016年至2017年,杨月奎在负责村民地力补贴和玉米补贴申报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申报358.46亩,致使国家多支付补贴款29173.27元;将符合政策要求的漏报70.77亩,致使部分村民少领取补贴款5760.41元。
2018年2月,杨月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大连市(3起)4.大连瓦房店市驼山乡龙河村党支部书记迟安林挪用扶贫款问题。
2015年至2017年,社会捐助和政府拨付该村合计2.9万元扶贫款用于扶贫。
2017年2月,迟安林决定挪用上述扶贫款2.5万元用于发放村防疫人员工资等。
2017年12月,迟安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街道徐庄村党总支书记李美娟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问题。
2011至2016年,李美娟利用职务便利,以多名村民名义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65660.02元,用于村务支出。
2018年1月,李美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被追缴。
6.大连庄河市太平岭乡卫生院院长赵筱筱违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报销医疗费问题。
2010年至2015年,赵筱筱利用职务便利,在本人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参加并报销医疗费12261.78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 13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救助的对象、范围和原则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面临各种临时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
凡居住在我市辖区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在280元至35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在200元至250元,大连开发区在290元至360元之间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救助政策。
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要坚持针对突出困难、有效实施救助的原则;坚持实效性、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与低保救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原则。
二、专项救助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经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成员,享受以下救助待遇:1.就业救助。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救助,优先推荐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后就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培训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2000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民政部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辽民发[1999]9号文件《辽宁省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大连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民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城建、规划土地、卫生、公安、公用事业、电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和帮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创办和发展。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规划,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
第九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并填写筹办申请表。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2021年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2021年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大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2021年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2021年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项目》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8日大连市2021年市政府重点民生工程项目一、城市安居工程(一)实施老旧小区改造200万平方米项目内容:改造老旧小区2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政府,金普新区管委会二、城市温暖工程(二)实施供热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内容:组织市内五区供热管理部门及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排查,计划改造管网40公里,维修锅炉146台,2021年5月开始施工,2021年10月中旬全部完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三、管网改造工程(三)完成主城区20万煤气用户置换成天然气项目内容:完成主城区20万煤气用户置换成天然气。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大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政府四、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四)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具备投烧垃圾条件项目内容:该项目选址于甘井子区拉树房村西(一期焚烧发电厂东侧),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2250吨,年生活垃圾处理能力82.125万吨。
力争2021年12月具备投烧垃圾条件。
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甘井子区政府五、市政设施配套工程(五)建设东北路(香炉礁车站)人行过街天桥项目内容:拟在西岗区香炉礁车站建一座过街天桥,主桥全长89.5m、全宽5.0m(净宽4.7m),共设置3个梯道。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大民救发[2001]56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0.04.01【实施日期】200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民救发[2001]56号2000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民政部19号令《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辽民发[1999]9号文件《辽宁省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含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大连市有关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民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财政、税务、物价、城建、规划土地、卫生、公安、公用事业、电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和帮助社会福利机构的创办和发展。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规划,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
第九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并填写筹办申请表。
第十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
大连残疾人找工作在哪里找
大连残疾人找工作在哪里找对于大连的残疾人朋友来说,找工作可能会面临一些额外的挑战,但请相信,还是有不少途径和机会的。
首先,可以关注当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设立,旨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帮助和支持。
比如大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他们会定期举办招聘会、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残疾人朋友可以通过访问他们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前往办公地点,了解最新的就业信息和相关政策。
各类人才市场也是一个选择。
虽然人才市场的招聘活动可能更加综合,但有些也会专门设立残疾人招聘专区。
在参加人才市场的招聘活动时,残疾人朋友可以提前准备好自己的简历,清晰地展示自己的技能、经验和优势。
同时,要保持积极的心态,勇敢地与招聘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网络招聘平台如今也越来越普及。
像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等大型招聘网站,都有专门针对残疾人的招聘板块。
残疾人朋友可以在这些平台上注册账号,填写个人简历,并设置求职意向,系统会根据您的条件为您推送合适的工作岗位。
此外,一些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招聘网站,如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等,也是不错的选择。
一些企业也会直接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特别是那些具有社会责任感、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所以,不妨关注一些您感兴趣的企业的官方网站,看看是否有适合您的工作机会。
社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渠道。
很多社区会与当地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
可以多与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交流,让他们了解您的就业需求,以便在有合适机会时及时通知您。
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也是增加就业机会的重要途径。
大连有不少针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比如提供计算机操作、手工制作、按摩理疗等培训课程。
通过参加这些培训,不仅可以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还可能获得培训机构推荐就业的机会。
另外,一些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也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帮助。
他们可能会组织一些就业援助活动,或者与企业合作开展定向招聘。
残疾人朋友可以通过关注这些组织的活动信息,积极参与其中。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命名全国第二批“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决定
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命名全国第二批“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03.05.12•【文号】司发通[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命名全国第二批“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决定(司发通[200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扎根基层、贴近百姓、网络健全、服务便利的工作优势,引导和推动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及其相关配套实施方案的要求,司法部、中国残联决定,命名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街道司法所等961个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为全国第二批“残疾人维权示范岗”。
希望获得命名称号的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为维护残疾人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国第二批“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名单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附件:全国第二批“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名单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街道司法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司法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大峪街道司法所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司法所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司法所北京市平谷区韩庄镇司法所北京市崇文区前门街道法律服务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法律服务所北京市丰台区正安法律服务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法律服务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法律服务所天津市河西区东海街司法科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司法科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镇司法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司法所天津市大港区胜利街司法科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法律服务所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法律服务所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法律服务所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法律服务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法律服务所河北省平泉县台头山乡司法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司法所河北省兴隆县六道河镇司法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司法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司法所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司法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司法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东新村司法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岔河镇司法所河北省迁安市大五里乡司法所河北省安平县安平镇司法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河西街道司法所河北省冀州市周村镇司法所河北省临城县郝庄乡司法所河北省内邱县大孟村镇司法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郭村乡司法所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司法所河北省康保县丹清河乡司法所河北省阳原县西城镇司法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庞村街道司法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司法所河北省武安市邑城镇司法所河北省邯郸县兼庄司法所河北省任丘市七间房司法所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司法所河北省泊头市齐桥司法所河北省博野县博野镇司法所河北省容城县容城镇司法所河北省唐县仁厚镇司法所河北省清苑县清苑镇司法所河北省蠡县蠡吾镇司法所河北省安国市祁州镇司法所河北省行唐县南桥镇司法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苑街道司法所河北省栾城县栾城镇司法所河北省辛集市田家庄乡司法所河北省正定县街道司法所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乡司法所河北省抚宁县深河乡司法所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法律服务所河北省大城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开平法律服务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南大郭正义法律服务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法律服务所河北省武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中鑫法律服务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岗大街道华表法律服务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国浩法律服务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柳巷街道司法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南寨街道司法所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司法所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司法局西村司法所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司法局西韩岭司法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山街道司法所山西省盂县南娄镇司法所山西省黎城县西井镇司法所山西省平顺县阳高乡司法所山西省高平市马村镇司法所山西省阳城县凤城镇司法所山西省泽州县北义城司法所山西省怀仁县新家园镇司法所山西省太谷县胡村司法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晋华街道司法所山西省平遥县司法局南政乡司法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奇村乡司法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司法所山西省侯马市司法局张村司法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王范乡司法所山西省永济市虞乡司法所山西省夏县瑗峰镇司法所山西省石楼县义牒镇司法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巨轮法律服务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杨庄乡法律服务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南街法律服务所山西省晋城市“12348”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北田镇法律服务所山西省隰县南城法律服务所山西省闻喜县东镇法律服务所山西省万荣县通化镇法律服务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新宝拉格镇司法所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司法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二龙镇司法所内蒙古林西县林西镇司法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司法所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太平山乡司法所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司法所内蒙古集宁市司法局马莲渠乡司法所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察右前旗赛汉乡司法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街道司法所内蒙古临河市解放街道司法所内蒙古巴颜淖尔盟五原县和胜乡司法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孤山镇司法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旗大雁矿区司法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司法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吕镇司法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五虎山街道司法所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司法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司法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都林街司法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法律服务中心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哈达法律服务所内蒙古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内蒙古乌兰察布盟“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二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白云路街道法律服务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街道法律服务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法律服务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法律服务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大北司法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大兴司法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保工司法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春和街道司法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镇司法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工人村街道司法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司法局站前司法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司法局陶官司法所辽宁省清原县英额门镇司法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司法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平山街道司法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六道沟司法所辽宁省义县司法局高台子司法所辽宁省大石桥市高坎镇司法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街道司法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站前街道司法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司法所辽宁省西丰县营厂满族乡司法所辽宁省朝阳市二十家子镇司法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新华街道司法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司法所辽宁省大洼县新兴镇司法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锦郊司法所辽宁省绥中县前卫镇司法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天海法律服务所辽宁省普兰店市发达法律服务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友好街道法律服务所辽宁省抚顺市“148”法律服务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河东法律服务所辽宁省丹东市正义法律服务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南街法律服务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泰山法律服务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东京陵乡法律服务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司法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锦程司法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群英街道司法所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常山镇司法所吉林省蛟河市松江镇司法所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司法所吉林省梨树县郭家店镇司法所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司法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灯塔司法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司法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司法局铁厂司法所吉林省前郭县长龙乡司法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新华司法所吉林省大安市锦华街道司法所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司法所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道司法所吉林省敦化市渤海街道司法所吉林省九台市司法局龙家堡法律服务所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法律服务所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法律服务所吉林省洮南市富文街道法律服务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仁兴法律服务所吉林省江源县三岔子镇法律服务所吉林省柳河县时家店乡法律服务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司法局新发司法所黑龙江省五常市司法局龙凤山司法所黑龙江省双城市司法局五家司法所黑龙江省讷河市司法局讷河司法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司法局向阳司法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司法局阜宁司法所黑龙江省穆棱市司法局八面通司法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司法局佳东司法所黑龙江省肇源县司法局新站司法所黑龙江省林甸县司法局花园司法所黑龙江省鸡东县司法局鸡东司法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司法局第一司法所黑龙江省铁力市司法局铁力司法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司法局宏伟司法所黑龙江省萝北县司法局团结司法所黑龙江省海伦市司法局祥富司法所黑龙江省安达市司法局先源司法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司法局爱辉司法所黑龙江省北安市司法局道北司法所黑龙江省塔河县司法局塔河司法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司法局新华农场司法分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司法局庆丰农场司法分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分局司法局赵光农场司法分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成义法律服务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正法律服务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法律服务中心黑龙江省东宁县绥阳镇法律服务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向阳法律服务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诚信法律服务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心法律服务所黑龙江省庆安县社区法律服务所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镇法律服务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北兴农场法律服务所上海市卢湾区打浦桥街道司法科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街道司法科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扬新村街道司法科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街道司法科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道司法科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司法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司法科上海市南汇区康桥镇法律服务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法律服务所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法律服务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司法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司法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司法所江苏省丹阳市访仙镇司法所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司法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司法所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司法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惠龙街道司法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益镇司法所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司法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府前街道司法所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平江路街道司法所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司法所江苏省江都市小纪镇司法所江苏省宝应县柳堡镇司法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镇司法所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司法所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司法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司法所江苏省金湖县塔集司法所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司法所江苏省东台市新曹镇司法所江苏省射阳县长荡镇司法所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司法所江苏省宿豫县顺河镇司法所江苏省沭阳县耿圩镇司法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乡司法所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司法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江苏省扬中市油坊法律服务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金正法律服务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律服务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法律服务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润扬法律服务所江苏省姜堰市张甸法律服务所江苏省海门市常乐法律服务所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江苏省盐都县楼王法律服务所江苏省邳州市岔河法律服务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佩剑法律服务所江苏省泗洪县青阳法律服务所江苏省东海县山左口法律服务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艮山街道司法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司法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司法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街道司法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街道司法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集仕巷镇司法所浙江省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司法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镇司法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司法所浙江省绍兴县王坛镇司法所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司法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司法所浙江省平湖市黄姑镇司法所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司法所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司法所浙江省XXX市象珠镇司法所浙江省温岭市笠横镇司法所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司法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下街道司法所浙江省龙游县志棠镇司法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司法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司法所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司法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司法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司法所浙江省杭州市国兴法律服务所浙江省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浙江省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浙江省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法律服务所浙江省嘉兴天成法律服务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亚太法律服务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兴司法所安徽省肥东县西山驿司法所安徽省肥西县上派司法所安徽省长丰县司法局朱巷司法所安徽省濉溪县五沟司法所安徽省利辛县展沟镇司法所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墉桥司法所安徽省泗县长沟司法所安徽省砀山县唐寨司法所安徽省怀远县城关司法所安徽省蚌埠市东市区解放街道司法所安徽省凤台县城关司法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司法所安徽省明光市招信司法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司法所安徽省霍邱县邵岗司法所安徽省舒城县城关司法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司法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司法所安徽省绩溪县扬溪镇司法所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司法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山镇司法所安徽省东至县东流镇司法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花亭司法所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西溪南镇司法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法律服务所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薛阁法律服务所安徽省固镇县仲兴法律服务所安徽省阜阳市148法律服务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148法律服务所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安徽省当涂县龙山桥镇法律服务所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法律服务所安徽省南陵县家发法律服务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狮子山街道法律服务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148法律服务所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安徽省歙县杞梓里法律服务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司法所福建省连江县晓澳司法所福建省长乐市江田司法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司法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司法所福建省仙游县度尾司法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司法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司法所福建省永春县湖洋司法所福建省石狮市凤里司法所福建省连城县朋口司法所福建省永定县抚市司法所福建省宁化县泉上司法所福建省沙县夏茂司法所福建省顺昌县洋口司法所福建省邵武市吴家塘司法所福建省福鼎市白琳司法所福建省古田县新城司法所福建省福清市融城法律服务所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杏南法律服务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律服务所福建省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福建省诏安县法律服务中心福建省云霄县法律服务中心福建省永安市丰和法律服务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王台法律服务所福建省松溪县正光法律服务所福建省柘荣县法律服务中心江西省良种繁殖场司法所江西省上高县思泉铺司法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慈化司法所江西省丰城市梅林司法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司法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塘司法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司法所江西省横峰县岑阳司法所江西省玉山县冰溪司法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南外司法所江西省于都县贡江司法所江西省宁都县长胜司法所江西省浮梁县湘湖镇司法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镇司法所江西省东乡县孝岗司法所江西省上栗县桐木镇司法所江西省修水县渣津司法所江西省九江县涌泉乡司法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司法所江西省贵溪市金屯司法所江西省南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江西省高安市桥北法律服务所江西省德兴市法律服务所江西省上犹县东山法律服务所江西省南丰县洽湾镇法律服务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法律服务所江西省武宁县四方法律服务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司法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镇司法所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司法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司法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司法所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司法所山东省枣庄市驿城区吴林街道司法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司法所山东省滕州市西岗镇司法所山东省莱州市文昌街道司法所山东省蓬莱市大柳行镇司法所山东省招远市蚕庄镇司法所山东省诸城市舜王街道司法所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司法所山东省临朐县杨善镇司法所山东省寿光市道口镇司法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司法所山东省兖州市新兖镇司法所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司法所山东省微山县夏镇司法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巨锋镇司法所山东省莒县龙山镇司法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方下镇司法所山东省沂南县界湖镇司法所山东省平邑县温水镇司法所山东省齐河县表白寺镇司法所山东省齐河县刘桥乡司法所山东省高唐县尹集镇司法所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司法所山东省单县蔡堂镇司法所山东省济南市中东华法律服务所山东省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地平线法律服务所山东省枣庄市中齐村法律服务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山东省烟台莱山初家法律服务所山东省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山东省济宁市中金律法律服务所山东省宁阳伏山法律服务所山东省威海高新田村法律服务所山东省临沂南山西郊法律服务所山东省德州德城务实法律服务所山东省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山东省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山东省成武法剑法律服务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南阳新村司法所河南省荥阳市司法局贾峪司法所河南省中牟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河南省新野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河南省唐河县司法局城郊司法所河南省桐柏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河南省浚县司法局黎阳司法所河南省淇县司法局朝歌司法所河南省确山县司法局盘龙司法所河南省遂平县司法局常庄司法所河南省新蔡县司法局余店司法所河南省杞县司法局付集司法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司法局梁苑司法所河南省获嘉县司法局亢村司法所河南省辉县市司法局孟庄司法所河南省安阳县司法局柏庄司法所河南省林州市司法局姚庄司法所河南省沈丘县司法局范营司法所河南省扶沟县司法局柴岗司法所河南省项城市司法局水寨司法所河南省宝丰县司法局城关司法所河南省舞钢市司法局武功司法所。
康复中心简报2
大连市残疾人康复教育活动中心简报2011年第 2 期(总第 62 期)大连市残疾人康复教育活动中心主办2011年2月25日目录【工作动态】欢聚一堂、共度新春岗位练兵活动启动开展春季卫生大清扫活动建立了通讯员队伍【康复天地】康复试点工作启动【文化舞台】组织聋哑残疾人参观革命圣地--韶山【体育之窗】调整状态,积极备战“八运会”组织召开特奥工作研讨会【工作动态】欢聚一堂、共度新春笑语声声聚一堂,乐舞连连迎新春。
1月28日,在南山花园酒店,中心职工家属和全体职工欢聚一堂,共度新春佳节,共颂“中心是我家,梦圆十二五”。
联欢会由赵济莹副主任主持。
联欢会上,市残联曲长平副理事长做了热情洋溢的讲话。
联欢会共分三个单元:第一单元是2010年工作回顾,播放了精心制作的幻灯片。
第二单元“庆新春文艺表演”,由各科室精心准备了舞蹈、合唱、小品、三句半、诗朗诵、组合、独唱等15个节目。
第三单元中心主任徐毅致祝酒词,新春联欢会进入高潮。
联欢会还伴随抽奖活动和“猜字”、“找亲人”等游戏。
近几年,作为建设“中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每年都要举办有职工家属和全体职工参加的春节联欢会,这既是总结过去,也是展望未来,加强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
(后勤保障科孙振平)岗位练兵活动启动为了适应新时期残疾人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中心将岗位练兵列入新年度的工作中,计划分层次、分内容、分专业、分阶段组织职工岗位培训。
新年伊始,中心首先启动了职工电脑基础知识培训。
邀请信息中心的老师做网络基础知识、自动化办公及OA系统运用等内容的专业培训。
通过电脑知识的培训,全体职工不仅学习了网络基础知识,提高了无纸化办公的能力,而且熟悉了市残联系统开发的OA办公系统。
借助网络交流的平台,建立了每个职工的登录账号,为加强与各区市县残联实现资源共享奠定了基础。
(办公室张琦)开展春季卫生大清扫活动冬去春来,万物复苏。
为了给中心职工创造一个更好的、清新的工作环境,正月十五前,中心组织全体职工对办公区域周围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卫生大清扫,清理各种垃圾近60袋,营造了一个正规、整齐的办公环境。
祝培功、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祝培功、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6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刘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祝培功;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街道办事处);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长店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街道长店堡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祝培功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街道办事处)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长店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街道长店堡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祝培功【当事人-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街道办事处)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长店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街道长店堡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祝培功【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街道办事处);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长店堡社区居民委【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6:01:02祝培功、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02行终64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培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忠,大连市普兰店区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某某。
负责人吕锡恩,该办事处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长店堡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街道长店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长店堡社区/div>负责人张秀丽,该居委会主任。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大残联发[2012]2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2.06.25【实施日期】2012.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2〕20号)各区市县及先导区残联:为依法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针对在审核缴纳保障金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障金征缴范围及征缴地1、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三款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或非独立法人单位、驻连办事机构)不论总机构或集团公司是否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均应到纳税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到纳税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保障金(其中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总机构或集团公司也可对所属用人单位集中审核缴纳,但应按相关程序提出申请,批准后总机构或集团公司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并在所在地地税部门集中缴纳)。
2、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一款,保障金审核缴纳对象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单位法人,虽然一名自然人可以担当多个用人单位的法人但其名下各用人单位都具有独立法律责任和义务,所以应按规定进行保障金审核缴纳。
3、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保障金与税收实行一体化管理,税务登记迁移,保障金的缴纳地也随之改变。
企业已在原注册地审核了保障金,但尚未缴纳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既未审核又未缴纳保障金的,应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联进行审核,并在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大地税发[2006]14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12.31【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民政局等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6]144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694号)的规定,我市被列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城市。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反馈至市局。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原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大连市城市各类养老福利机构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沙
区域
市
院名称
市社会福利院养老一分院 市社会福利院养老二分院 市社会福利院养老三分院 市社会福利院养老四分院 区社会福利院 逸馨养老院 绿山工人养老院 幸福养老院 晚情公寓 春天养老院 桂林养护院 昆明街道托老所 天赐养老院 虎滩老年休养中心 武昌温馨养老院 春霞养老院 区社会福利院 康顺家庭养老院 东阳春敬老院 海滨国际家庭养老院 红岩老年服务中心 白云老人院 诚心老人院 大力惠吉老人院 大力惠吉老人院二部 宏成养老院 宏济养老院 馨家家庭养老院 星火养老院 老兵养护中心 红岩老人院二部 铭仕养老院 金海养老院 温馨养老院 松山颐养院 莲花老年服务中心 南沙老年之家 刘家桥久久养老院 阳光花园养老院 莱茵海岸养老院 工人养老院 星海工人养老院 同泰老年休养服务中心 夕阳红养护院 心心托老所 百宏老年特护院 绿波养老院 绿波养老院二部 温心养老院 西南养老院
沙河口区马拦广场34-3-1号 沙河口区富民路119号 沙河口区尖山街67号 沙河口区天河新4-3-1-1号 沙河口区珍珠30号 沙河口区锦华北28-1-1号 沙河口区展望街10-2-1-2号 沙河口区李柳—街6-4-1-3号 沙河口区锦华北108-2-1-1.2号 沙河口区昌平街54号 沙河口区尖山街 7—9B 沙河口区柳二街51-6号 沙河口区敦煌路207-215号 沙河口区西北路35号-1-1号 西南路556-5 绿波路3-1-102 绿波路61-3-1-2 绿清街绿清南园39号 甘井子营城子街道营城子村 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大黑石村 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棋盘村 甘井子宏欣街6号 甘井子玉带路3号 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棠梨村 甘井子区辛寨子镇砬子山村 甘井子区革镇堡镇中革村 甘井子区大连湾镇李家村 甘井子区海茂街 甘井子区甘欣街3号 甘井子区夏家河子铁路疗养院内 甘井子区革镇堡鞍子山村 甘井子区机场前空军干休所院内 甘井子区红旗镇棠梨村 甘井子区革镇堡棋盘村 甘井子区扬柳街17号 甘井子区夏家河子 甘井子区夏家河子65711部队农场院内 甘井子区红旗镇湾家村 甘井子区苍山路50号 甘井子区千山路4号 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大黑石村 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南沟 甘井子区六平路10号 井子区石南街14号 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小辛村西沟 甘井子区泡崖四小区美林园 甘井子区泉水四区 甘井子区六一路16--4号 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快乐小区 甘井子区红旗镇棠梨村 甘井子区海口路18号 甘井子区马兰北街101号 甘井子区姚北路98号 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华农十三沟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所属单位:发布时间:2008—9-12 15:50:16大政办发[2008]10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市残联联合制定的《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及《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
地税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保障金.二、征缴标准(一)具体标准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
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
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二)相关概念界定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普兰店区委原常委、纪委书记葛军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 大 连 市纪 委 )
沈 阳市 纪委 通报 4起 落 实主体 责任不 力典型 问题
发布时I '  ̄ - J : 2 0 1 7 - 1 0 - 1 0 1 6 : 2 5 来 源: 沈 阳 市 纪 委
1 . 沈北新 道 义市场 监督管理分 局 局长张淑娟闲下属严重违纪受到责任追
管 委 会 主任 、 党1 委书记 、 大连 湾 街 道 党 学 校 将 大 连某 学 院根 据 双 方 联 合办 学 协
( 大 连 市纪 委 l
普 兰店 区委原 常 委 、 纪 委 书记 葛军 严重 违 纪被 开 除党 籍和公 职
发布时i ' a - J : 2 0 1 7 - 0 9 - 2 9 1 6 : 0 0 来源 : 大 连 市 纪 委
9月至 2 0 1 2年 5月 ,甘 井 子 区部 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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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孙北文, 政府办公窄主任李荣君 , 区
使 川管 理 规 定 直 至 2 0 1 3年 5月 , l } 1 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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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
联合会部门预算说明
(2018年)
目录
第一部分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部门预算情况表
一、2018年部门收支总表
二、2018年部门收入总表
三、2018年部门支出总表
四、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明细表
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表
八、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表
九、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三部分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普兰店区残联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
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全市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和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
残联的领导体制主要是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承担区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业务上与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口指导,与镇、街道人民政府建立业务关系。
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推动全社会帮残助残活动的开展。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残疾人社会保障、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五)协助区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
政策、规划和计划。
(六)协助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指导、培训基层残疾人事业工作者。
(七)做好辖区残疾人的调查、统计、核发残疾人证件工作。
(八)开发和管理残疾人福利基金。
(九)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联络、培养、表彰残疾人。
(十)承担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十一)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本部门中,行政单位一家,事业单位一家,具体包括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关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收入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10,265,940.00元;支出包括: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收支总预算10,265,940.00元。
其中人员经费=(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表中红色标注;501机关工资福利支出+50501工资福利支出+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524040元,公用经费=(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表中红色标注;502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411900元,项目经费支出7330000元。
二、关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收支预算增减变化说明
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预算收入元比上年减284260元,减2.69%,支出元比上年减284260元,减2.69%。
增减原因:根据缩减经费支出,本年度虽工资福利支出增加,但由于经费支出缩减,导致本年预算数减少。
三、关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预算267300元。
其中:办公费定额172800元;工会经费20400元;公务交通补贴70000元;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4100元。
(机关运行经费金额与公用经费金额保持一致)
四、关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0000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公务接待费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0000元。
2018年预算数比2017年预算数增减0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比2017年增减0元;公务接待费比2017年增减0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比2017年增减0元,增减少原因: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较去年三公经费增长0元,根据缩减三公经费支出,所以导致本年度三公经费无变动。
特此说明。
五、关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18年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采购预算380万元,其中:货物类380万元。
六、关于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说明
大连市普兰店区残疾人联合会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
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XXXX(类)XX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5.XXXX(类)XX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XXXX(类)XX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
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2.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1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备注:说明中金额单位与预算表中金额单位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