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申请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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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申请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

认定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为助力民营企业总部经济发展,坚持引育结合,充分发挥总部企业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据《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津发改规〔2019〕3号),制定本年度申报指南。

一、标准条件

(一)投资主体。民营企业总部是指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为中国境内的民营500强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行业领军企业,2019年1月1日后在津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中,民营500强企业是指由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18年或2019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名单中的企业,或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500强民营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是指在国内外知名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是指某行业某地区的企业排头兵,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或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领先地位。

(二)总部类型。民营企业总部区分两个主要类型:

综合型总部,是指履行本企业(集团)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企业规划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行政和人力

资源管理,或统筹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及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综合管理职能的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一般应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作为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业务中心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一般应占集团本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以上。

(三)支持重点。激发创造力,释放新动能,补齐我市创新主体不足、重点行业龙头企业较少的短板,促进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突出高科技、服务型、平台类和实体经济,重点扶持综合竞争力强、社会效益明显、经济贡献突出、带动行业集聚发展和创新转型的优质民营企业。

二、奖励方式

(一)按实收资本给予补助。新设总部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在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补助资金在认定后一次性拨付。

(二)按经济贡献给予奖励。新设总部首年地方经济贡献在0.5亿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在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6000万元;在2亿元(含)以上的另行研究给予扶持。奖励资金自认定当年开始,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拨付。

三、申报要求

(一)组织程序。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评审:

1、市区两级职能部门利用网络、媒体、宣讲等方式,搞好政策宣传,向新引进企业做好针对性服务。

2、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联系方式见附件1)。

3、各区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主要材料翻印件与原件一致性(各类原件材料审核后及时退还企业),综合把关盖章后报市发展改革委一式3册。其中,申报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的,由企业估算、由所在区初核企业纳税中市区两级总计留成额度。

4、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合作交流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拟定引进民营企业总部名单及奖励资金,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申报时间。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随时申报,所在区及时初审上报,本年度最迟报审时间为6月30日。

(三)申报材料。企业根据申报类别提供以下材料,A4规格翻印,按顺序胶装成册,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

1、封面及目录、申请表(见附件

2、附件3-1、3-2);

2、资金申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概况、符合总部类型、申请奖励方式及额度、企业业务发展方向、企业对

天津市的主要贡献、企业未来发展规划等;

3、相关材料(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0年新注册企业不需提供);

(3)资信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综合型总部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证明材料,证明关联关系;职能型总部提供主要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总部及履行相应职能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该职能机构的授权性文件,以及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占比证明;

(6)申报实收资本补助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报经济贡献奖励的提供缴纳税收说明、企业财务报表;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地产权证;

(8)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提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公认权威机构出具发布的行业排名文件或证书;

(9)企业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荣誉证书等资料。

四、监督管理

1、对企业信用较差、发生安全事故、环保污染问题、虚假劣质生产、负面舆情事件的企业,情节严重的,市、区两级有权

不予认定。

2、评审认定情况公示七天,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界提出异议;对享受奖励资金后主观故意抽逃资金的,随时接受社会各界反映。以邮件、信函等形式反映问题的,须注明联系方式。

3、认定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查实虚报伪造材料的,按程度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4、经认定奖励的民营企业总部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2

2020年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

认定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

企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2020年月日

附件3-1

2020年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奖励资金申请表

(按实收资本奖励)

附件3-2

2020年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奖励资金申请表

(按经济贡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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