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执法培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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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1.27•【文号】农渔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加强渔政执法监管对保障国家渔业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进入新时代,长江十年禁渔、涉外渔业管理、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任务对机构职责、体制机制、能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部署要求,现就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方位强化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渔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为渔业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强支撑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权责清晰、上下贯通、横向联动、指挥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渔政执法体系更加健全,渔政执法装备科技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多部门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渔政执法能力适应新时代重大执法任务需要。

二、强化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机制(三)强化渔政执法力量。

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水域特点和执法任务量,配齐配强渔政执法人员,确保事人相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明确省市县执法职责,推动责任下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增强基层实力、提升基层战斗力。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农渔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农渔发〔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长江十年禁渔、渤海综合治理和涉外渔业综合管理等决策部署,强化渔政执法攻坚,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文件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

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29日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渔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实施渔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廉洁高效,增强公信力。

第四条渔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渔政执法活动应当由二名以上渔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渔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的内容和依据。

渔业行业培训方案

渔业行业培训方案

渔业行业培训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渔业行业在许多地区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

然而,由于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渔业从业人员需要不断更新技能和知识。

因此,为了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一套有效的渔业行业培训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培训目标1. 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的渔业科学知识水平。

2. 培养渔业从业人员的观察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

3. 增强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4. 提升渔业从业人员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培训内容1. 渔业科学知识的学习-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渔业种养殖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渔业产品加工与质量控制2. 观察能力和技术应用的培养- 渔业现象和问题的观察与分析 - 渔业装备的使用和维护- 渔业数据的收集和整理- 渔业生产技术的应用与创新3. 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的强化- 渔船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 渔业作业安全与风险控制- 渔业环境保护与生态补偿机制 - 渔业捕捞方式的可持续发展4. 团队协作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提升 - 渔业团队的沟通与合作- 渔业企业管理与创新- 渔业生产计划和资源调配- 渔业市场开拓与营销策略四、培训方式1. 理论学习- 开设相关课程,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讲解和授课。

- 制定学习教材或提供学习资料,供学员自主学习和参考。

2. 实践研讨- 组织渔业实地考察,让学员亲身了解和体验实际工作环境。

- 召开渔业研讨会或工作坊,促进学员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3. 在岗培训- 鼓励渔业企业为员工提供在职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实践能力。

- 设立专业导师制度,为新人提供指导和培训,加快其融入行业的速度。

五、培训评估1. 自我评估- 学员根据培训内容和目标,进行自我学习效果的评估和反思。

2. 考试评估- 设立渔业从业专业资格考试,考核学员对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

3. 实践评估- 考察学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渔民培训计划

渔民培训计划

渔民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通过本次培训,旨在提高渔民们的渔业技能、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改善生活质量。

同时,通过培训,帮助渔民们了解渔业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为,保护海洋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培训内容1. 渔业技能培训2. 渔业安全培训3. 渔业环保培训4. 渔业政策法规培训三、培训方式1. 理论教学2. 实践操作3. 互动交流4. 视频讲解5. 实地考察四、培训计划1. 渔业技能培训(1)渔船驾驶技能(2)渔网编织技能(3)捕捞技术(4)储存和加工技术2. 渔业安全培训(1)船舶安全知识(2)应急救援技能(3)航行规则(4)气象常识3. 渔业环保培训(1)海洋生态保护意识(2)海洋污染预防(3)渔业资源保护(4)海洋环保法规4. 渔业政策法规培训(1)渔业执法知识(2)渔业相关政策解读(3)渔业补贴政策(4)海域利用规划五、培训师资本次培训邀请了渔业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士和渔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培训讲师,他们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渔民们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培训。

六、培训效果评估1. 考试评定在培训结束后,对渔民们进行考试评定,测试他们对渔业技能、安全知识、环保意识和政策法规的掌握程度。

2. 实践操作安排实际操作环节,观察考察渔民们在实际操作中的表现,对其进行实际技能评估。

3. 调研问卷对渔民们进行培训效果调研问卷,了解他们对本次培训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的培训工作提供参考。

七、培训后续1. 培训证书对通过培训考核的渔民们颁发培训证书,作为他们培训成绩的一种认可和鼓励。

2. 跟踪指导建立渔民培训的跟踪指导机制,对培训结束后的渔民进行跟踪指导,帮助他们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

3. 建立交流平台建立渔民之间和渔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平台,方便渔民们互相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也方便渔业管理部门对渔民们进行指导和管理。

八、总结渔民培训计划不仅能够提高渔民们的技能水平,也能够促进渔民们的自我发展和社会进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黔农发〔201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局:为贯彻落实《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渔政(督)〔2011〕11号),建立健全我省执法证管理制度,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和渔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规范执法证发放程序,我委制定了《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为规范我省渔政队伍建设,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和渔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发证管理工作,贵州省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渔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和发放条件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执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整个地区渔政执法人员的申报资格。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定渔政执法人员申报资格,并审批发证。

各地要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核发证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制定了《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编号办法》(附件1),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编码方法编写证号。

四、执法证发放程序:(一)新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批表”(附件2)1份,并提供本人一寸着装电子照片(白底);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办证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3)。

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中国渔政管理系统(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子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人员学习和培训制度第一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应当加强对渔政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渔政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培训对象重点是市、县两级渔政机构的正副职及骨干人员。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渔政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县(市)、区渔政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第三条渔政人员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一)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渔政执法工作程序及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三)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有关文件;(四)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常识;(五)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六)其它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业务知识。

第四条新参加渔政工作的人员严格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

岗前培训由自治区及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组织。

第五条鼓励支持渔政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形式的渔政专业或法律专业在职自学。

第六条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每年应组织本市渔政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所有在岗的渔政人员应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

培训后应当通过相关的考试和考核,成绩应当纳入到个人年度考核评定当中。

第七条各级渔政机构每周应安排不少于半天的时间,组织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讨论、分析疑难案件,讲评执法人员的纪律、作风及执法质量,不断提高渔政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八条市、县(市、区)渔政机构正副职人员应至少每年参加1次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在岗渔政人员应至少每3年参加1次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的集中复训或轮训。

渔业法规培训计划

渔业法规培训计划

渔业法规培训计划一、培训背景渔业作为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对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凸显,如过度捕捞、非法捕捞、水域污染等。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操作能力,特制定本渔业法规培训计划。

二、培训目标1、增强渔业从业者对渔业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2、提高渔业从业者遵守渔业法规的自觉性,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提升渔业从业者的环保意识,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4、增强渔业从业者在渔业生产中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

三、培训对象1、渔业捕捞从业者,包括渔民、渔船船长和船员。

2、渔业养殖从业者,包括养殖户和养殖企业员工。

3、渔业相关管理人员,如渔业执法人员、渔业协会工作人员等。

四、培训内容1、渔业法律法规体系(1)介绍我国渔业法律法规的构成,包括《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讲解渔业法规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渔业捕捞相关法规(1)捕捞许可证制度:讲解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有效期等。

(2)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介绍禁渔区和禁渔期的划定依据、范围和时间,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3)渔具和渔法的限制:介绍合法的渔具和渔法,以及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渔法及其处罚规定。

3、渔业养殖相关法规(1)养殖水域规划和审批:讲解养殖水域的规划要求、审批程序和养殖证的办理流程。

(2)养殖投入品的使用管理:介绍合法的养殖投入品,禁止使用的药物和添加剂,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罚规定。

(3)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讲解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和检测要求,以及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

4、渔业资源保护法规(1)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措施:介绍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要求和程序,以及保护渔业资源的生态措施。

(2)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讲解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种类和保护级别,以及保护它们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闽海渔〔2019〕147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闽海渔〔2019〕147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我局结合海洋与渔业执法工作实际,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其配套规范(附件1-10),构建完成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要认真对照任务分解表时限要求,推进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落实和实施,并及时反馈报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我局“三项制度”体系,结合各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5.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6.渔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7.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8.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9.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11月13日附件1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一、安全生产法规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所有渔民必须了解并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渔业生产的操作规范、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渔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何正确使用渔业生产工具和设备、如何识别和避免危险源、如何正确存储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了解这些基本知识有助于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渔业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渔业船舶是渔民进行生产的主要工具,因此必须掌握其安全操作规程。

这包括船舶的启动、航行、捕捞、卸载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要点,以及遇到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时的应对措施。

遵守这些规程是保证船舶和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

四、渔民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意识教育是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定期的安全意识教育,使渔民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积极防范事故的发生。

五、海上求生与急救技能在海上作业时,遇到突发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掌握一定的求生与急救技能是非常必要的。

渔民应了解如何在海上求生、如何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技能,以便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自救或救助他人。

六、渔业通信与导航设备使用渔业通信与导航设备是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的重要工具。

渔民应熟练掌握渔业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以便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与外界联系;同时要学会使用导航设备,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正确性,避免迷航或遭遇危险区域。

七、海洋气象与海况预测了解海洋气象与海况预测对于渔业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渔民应关注气象预报,了解海上的风浪、潮汐、海流等情况,以便合理安排生产和选择安全航行路线。

在出海前应了解当天的气象状况和海况预测,避免因恶劣天气或海况而引发事故。

八、渔船消防与安全防范渔船消防与安全防范是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渔民应了解如何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掌握船舶火灾的扑救方法;同时要做好船上安全防范工作,如安装防护栏、固定好渔具等,以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渔政培训计划

渔政培训计划

渔政培训计划一、前言渔政培训计划是为了提高渔政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渔业产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培训计划。

本计划将围绕着渔政工作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设计出一系列培训内容和方法,以期达到提高渔政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的目的。

二、培训目标1.理论水平:提高渔政人员的渔政法规知识和渔政政策理论水平,使其具备运用法规和政策处理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能力。

2. 执法能力:提升渔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提高法律意识和执法素质,严格依法执法,公正公平处理办案事务。

3. 资源管理:增强渔政人员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意识,提高资源保护意识,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 综合素质:提高渔政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三、培训内容1. 渔政法规培训:深入学习国家和地方渔政法规,掌握渔业政策,熟悉法规内容,了解相关法规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实施要求。

2. 执法技能培训:学习执法规范,培养执法意识,如何正确合法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

3. 渔业资源管理培训:了解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掌握渔业资源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加强对渔业资源的监测和保护。

4. 应急处置培训:学习灾害应急处置知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处理危机事件的应变能力。

5. 综合素质培训:加强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培养团队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四、培训方法1. 理论学习:借助课堂教学、讲座、研讨会等形式进行渔政法规和渔业资源管理知识的教学和传授。

2. 实践教学: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执法、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执法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的训练。

3. 案例研究:通过案例分析渔政工作中的典型问题,分析处理方法和经验教训,加深理解和学习。

4. 互动交流:举办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业务技能比赛等形式,促进渔政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

五、培训评价1. 自我评价:培训结束后,渔政人员要对自己的学习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总结学习成果和不足之处,并持续学习提高。

渔政执法培训实施方案范本

渔政执法培训实施方案范本

渔政执法培训实施方案范本一、培训背景。

渔政执法是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工作。

为了提高渔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渔政执法培训实施方案,对于提高渔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渔政执法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培训目标。

1. 提高渔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增强执法能力和业务素养;2. 增强渔政执法人员的团队协作意识和沟通能力;3. 加强渔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提高服务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培训内容。

1.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包括渔业法、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法、渔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2. 执法技能培训,包括执法技能、执法装备使用、执法证据收集和处理等方面的培训;3. 业务知识培训,包括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渔民权益保护等业务知识的学习;4. 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培训,通过案例分析、讨论交流等方式,加强渔政执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担当意识。

四、培训方式。

1. 理论学习,采用讲座、专题报告等形式,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理论讲解;2. 实地考察,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到渔港、渔船等实地进行考察,了解实际工作情况;3. 案例分析,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讨论,引导渔政执法人员深入思考和学习;4. 模拟演练,组织执法演练、应急处置演练等活动,提高渔政执法人员的实战能力。

五、培训评估。

1. 学习成绩评定,采用考试、论文、实际操作等方式对渔政执法人员进行学习成绩评定;2. 学员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学员对培训效果的评价意见;3. 效果评估,对培训后的渔政执法工作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六、培训保障。

1. 组织领导,加强领导班子对渔政执法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2. 资金支持,落实培训经费,保障培训设施、教材、讲师等方面的支持;3. 师资力量,邀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担任讲师;4. 培训设施,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和设施,保障培训的顺利进行。

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内容

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内容

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内容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内容一、引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了确保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纷纷加强执法力度,并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本文将对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培训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养殖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法律,对养殖渔业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在培训中,需要深入解读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重点介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标签标识、食品监督抽检等内容。

2. 养殖渔业法养殖渔业法是针对养殖渔业特点制定的法律,对养殖渔业的养殖管理、养殖环境、养殖方式等进行规范。

在培训中,需要详细讲解养殖渔业法的相关条款,重点介绍养殖场所设置、养殖设施建设、养殖种苗选用、饲料添加剂使用等内容。

3. 水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对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等环节进行规范。

在培训中,需要详细解读水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条款,重点介绍水产品养殖、捕捞、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要求。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可以让执法人员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情况,加深对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理解。

在培训中,可以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让执法人员能够运用法律法规判断和处理类似案件。

四、现场实操培训对于养殖渔业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来说,实操能力非常重要。

因此,在培训中应开展现场实操培训,包括养殖渔业场所检查、水产品质量抽检、违法案件处理等环节。

通过实际操作,能够提高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五、科普知识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不仅仅是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还需要普及一些科普知识,让广大群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培训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讲座,普及水产品养殖知识、水产品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消费常识等内容,提高公众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

渔业法规培训计划

渔业法规培训计划

渔业法规培训计划一、培训背景随着渔业资源的日益紧张和渔业活动的不断发展,渔业法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渔业从业者对相关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提高渔业生产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特制定本渔业法规培训计划。

二、培训目标1、使参与培训的人员全面了解我国现行的渔业法规体系。

2、增强渔业从业者的法律意识,确保其在渔业生产活动中依法行事。

3、提高渔业从业者对渔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认识。

4、减少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三、培训对象1、渔业企业管理人员2、渔民3、渔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四、培训内容1、渔业法律法规概述介绍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解读渔业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2、渔业捕捞相关法规捕捞许可证制度的详细规定和申请流程。

捕捞作业的时间、区域、渔具和渔法限制。

3、渔业资源保护法规重点保护渔业资源的种类和保护措施。

渔业增殖放流的规定和要求。

4、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法规渔业水域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

生态修复在渔业水域保护中的重要性和相关法规。

5、渔业安全生产法规渔船的安全标准和检验要求。

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操作规范。

6、渔业执法与监督渔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案例分析。

1、集中授课邀请渔业法规专家和执法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讲解和答疑。

2、实地参观组织学员参观渔业执法现场、渔业资源保护区等,增强感性认识。

3、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加深对法规的理解和应用。

4、线上学习利用网络平台提供学习资料和在线课程,方便学员自主学习。

六、培训时间和地点1、培训时间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分批次进行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为具体时长,具体时间安排如下:第一批:开始时间 1结束时间 1第二批:开始时间 2结束时间 2第三批:开始时间 3结束时间 32、培训地点选择宽敞、明亮、设施齐全的会议室或培训中心,如具体地点。

1、邀请渔业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专家。

2、渔业执法机构的资深执法人员。

3、相关院校的渔业法律专业教授。

渔业安全教育培训班通知

渔业安全教育培训班通知

尊敬的各位渔民朋友、渔业从业者:为了提高我国渔业安全生产水平,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渔业安全教育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背景近年来,我国渔业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了减少渔业生产事故,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我们必须加强渔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培训目的1. 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2. 掌握渔业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技能;3. 了解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4. 提高渔业事故应急处理能力;5. 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培训对象1. 各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2. 渔业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渔民、渔业船员;4. 渔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从业者。

四、培训内容1. 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渔业安全生产基础知识;3. 渔船安全管理;4. 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能;5. 渔业事故案例分析;6. 渔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理;7. 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1. 培训时间:2023年4月1日至4月5日(共计5天)2. 培训地点:XX市渔业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六、培训方式1. 邀请渔业安全生产专家、教授进行授课;2. 组织观看渔业安全生产教育片;3. 进行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实际操作演练;4. 组织学员进行互动交流,解答学员疑问。

七、培训费用本次培训费用由政府财政全额补贴,学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八、报名方式1.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2. 报名方式:请将报名表(见附件)发送至邮箱:**********,或电话报名:*************。

九、注意事项1. 请参加培训的学员提前准备好个人身份证、工作证等相关证件;2. 请学员按时参加培训,不得迟到、早退;3. 请学员遵守培训纪律,保持会场秩序;4. 请学员自带笔、笔记本等学习用品;5. 请学员注意饮食卫生,确保身体健康。

渔业执法执法培训计划

渔业执法执法培训计划

渔业执法执法培训计划一、培训目标本次渔业执法执法培训旨在提升渔业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执法能力,加强对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执行力度,确保渔业资源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培训对象1.渔业执法人员;2.渔政管理人员;3.渔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4.其他需要了解渔业执法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1.渔业法律法规知识(1)渔业法规体系和法规分类;(2)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3)渔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4)渔业执法基本原则。

2.渔业执法技能(1)渔业资源管理和监测;(2)渔业执法技术和装备;(3)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4)执法记录和执法文书的书写;(5)渔业案件处理和证据收集。

3.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1)渔业资源调查及评估;(2)海洋保护区管理;(3)捕捞限额和渔业许可制度;(4)非法捕捞和渔业资源犯罪打击。

四、培训形式1.理论讲授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邀请专业法律人员和渔业执法管理专家授课,围绕渔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进行讲解。

2.案例分析以实际案例为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帮助学员深入了解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症结,并提供解决方案。

3.现场执法训练组织学员进行现场执法模拟训练,包括执法装备使用、执法程序演练和执法记录书写等环节,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4.实地考察安排学员进行渔业资源保护区或渔业生产基地的实地考察,深入了解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加深对渔业执法现状的认知。

五、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为期7天培训地点:选择在渔港附近的渔业执法训练中心进行培训,也会安排实地考察和模拟演练。

六、培训考核1.课堂测试学员需参加培训期间的课堂测试,测试内容包括渔业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技能。

2.实战演练学员需参加实战演练,模拟渔业执法现场,由专业考核人员对学员的执法能力进行考核。

3.综合考核结合课堂测试、实战演练成绩以及现场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出优秀学员。

七、培训后续1.建立跟踪督导制度,定期对学员进行执法能力的专业指导,巩固培训成果。

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安全生产培训方案

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安全生产培训方案

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安全生产培训方案一、整治目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确保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数和死亡人数低于“十三五”期间平均数,较大以上事故明显减少,坚决遏制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完善落实渔港规章制度,强化渔港监控管理,推进渔港驻港管理机构入驻渔港,加大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普及渔港污染防治设施配备;全面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提升海洋捕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系统注册率和海洋捕捞渔船CDMA、AIS、北斗导航等安全救助信息终端按规定配备率;持续提升渔民培训合格率和渔业船员持证上岗率;远洋渔船船位监测设备按规定配备率达到100%,各类渔船救生、消防设备配备率达到100%,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指标完成率达到100%,实现渔船数量、功率双下降。

二、主要任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安全治理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整合优势资源,创新安全举措,深入实施二十二项工作任务。

(一)强化渔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1.强化各层级渔业安全生产意识,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各环节责任。

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管体系,重点督导渔业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风险意识、专业意识、遵规意识,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强化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推进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提高渔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加强对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做好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

完成国家下达我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指标,大力推进渔船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工作,拆解、更新一批老旧渔船,提高渔船整体安全水平。

4.提升渔船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建设。

加大对北斗卫星定位终端、AIS智能避碰终端、RFID渔船射频识别系统等渔船安全设备配备检查力度;推进甚高频(VHF)电话按规定配备,及时更新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确保救生衣、救生筏即刻可用;提升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和近海小目标雷达系统对全省在册渔船安全监控保障作用。

渔政培训工作计划

渔政培训工作计划

渔政培训工作计划一、培训目标本次渔政培训的目标是提高渔政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一步加强渔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渔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培训内容1. 渔政法律法规知识:渔业法、渔政执法法、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熟悉。

2. 渔业资源保护和管控:包括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渔业资源的全面利用、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方法等内容。

3. 渔政执法技能:包括执法程序、执法手段、执法技巧、执法装备的使用等内容。

4. 渔政信息化建设:介绍和学习渔政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现状,培训渔政从业人员使用渔政信息系统的技能。

5. 保护渔业环境:包括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渔港和渔业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等内容。

6. 渔业科学知识:介绍渔业科学知识和技术,提高渔政从业人员的科学素养。

7. 其他相关课程:根据参训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培训计划的具体安排,可以增加一些其他相关的培训课程。

三、培训方式1. 理论讲授: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渔政法律法规、渔业资源保护和管控、渔政执法技能等方面的理论讲授,提供相关教材和资料,辅助参训人员进行学习。

2. 实地考察:安排参训人员前往渔港、渔场、渔业环境等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当地的渔业资源状况和渔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

3. 视频学习: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为参训人员提供相关领域专家的视频教学,进行远程教学和在线学习。

4. 专题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就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渔政执法等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解读和交流。

5. 讨论交流:组织参训人员进行小组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的交流活动,促进经验分享和互动学习。

6. 实践操作: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渔政执法技能的实际操作指导,提高参训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四、培训对象本次渔政培训对象主要包括渔政执法人员、渔政管理人员、渔业科研人员等从事渔政执法和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共计100人。

渔业安全培训教育实施方案

渔业安全培训教育实施方案

渔业安全培训教育实施方案渔业安全是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也是维护渔业生产稳定、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渔业生产中的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了以下渔业安全培训教育实施方案:一、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渔业安全法律法规、渔业生产安全常识、渔具使用和维护、救生设备使用和维护、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

二、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渔民和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入行的青年渔民和缺乏安全意识的老年渔民。

三、培训形式采取集中培训与现场教学相结合的形式,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理论讲解和操作示范,让学员亲自动手操作、模拟应急场景,以提高培训效果。

四、培训时间可根据季节性和渔业生产周期安排培训时间,尽量避免影响渔业生产。

五、培训机构可以邀请渔业安全管理部门、渔业技术专家、海事部门或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培训评估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测试,评定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培训效果跟踪定期跟踪培训学员工作中渔业安全情况,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完善培训方案和方法。

上述渔业安全培训教育实施方案将有助于提升渔民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渔业生产中的安全事故发生,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

八、培训宣传在培训前,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培训宣传活动,通过海报、宣传册、媒体报道等形式,向广大渔民和渔业从业人员传达渔业安全培训的重要性,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培训。

九、培训资金保障对于参加培训的渔民和渔业从业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培训补贴和交通补助,鼓励他们参与培训。

十、制定渔业安全管理规定在培训之后,建议当地政府或相关渔业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制定渔业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渔民和渔业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渔业生产的安全。

十一、建立渔民安全意识教育体系在政府支持下,建立完善的渔民安全意识教育体系,包括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的常态化管理,提高渔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内陆渔政执法能力培训班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内陆渔政执法能力培训班的通知

1 / 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内陆渔政执法能力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长渔[2016]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10.11
【实施日期】2016.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内陆渔政执法能力培训班的通知
(农办长渔[2016]6号)
为推进相关流域和水域渔政队伍建设,提升渔政执法能力,提高相关流域、重要水域和边境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平,我部定于11月初举办所辖水域渔政执法能力培训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6年11月1-4日,10月31日报到,11月5日返程。

二、培训地点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昌平区霍营黄平路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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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行政执法培训资料2005年6月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方法 (15)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爱护实施条例 (23)5、湖南省渔业条例 (29)6、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34)7、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 (38)8、渔业资源增殖爱护费征收使用方法 (43)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46)10、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 (50)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4)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4)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88)15、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9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依照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爱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爱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进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进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进展打算,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舞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爱护渔业资源、进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治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治理机构能够设渔政检查人员。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治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治理机构监督治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治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治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治理方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治理机构监督治理。

第八条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治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治理权。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治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养殖业第十条国家鼓舞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进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能够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核发养殖证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能够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在争议解决往常,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都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爱护。

第十六条国家鼓舞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然而,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爱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捕捞业第二十一条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舞、扶持远洋捕捞业的进展,并依照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国家依照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

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方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同意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治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然而,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操纵指标,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爱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具体治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治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爱护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治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爱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爱护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增殖爱护费的征收方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爱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要紧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爱护区。

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爱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爱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爱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因养殖或者其他专门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刻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爱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峻阻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筑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禁止围湖造田。

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峻阻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爱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治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白鳍豚等宝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爱护,防止其灭绝。

禁止捕杀、损害国家重点爱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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