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 征地拆迁 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
常德 征地拆迁 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
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25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东至马家吉河,南至沅江及丹洲防洪隔堤,西至《常德市金丹路以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范围,北至柳叶湖、沾天湖、花山河南岸所围合的区域。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上述区域外的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和转用的区域。
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和武陵区人民政府、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公寓楼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公寓楼安置办),负责日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公寓楼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全程参与公寓楼建设质量监管,并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对象统计申报、选房入住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优化环境、维护稳定、选房入住,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开发业主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公寓楼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并为入住户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常价服[2007]68号
关于公布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常价服[2007]68号各区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常德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伍对征地拆迁有关设施的成本进行调查监审,本着合理补偿、依法保护群众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将征地拆迁有关设施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常德市征收农用地有关设施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三、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四、本通知公布的补偿标准均为征地拆迁时的征收(除设备搬迁外)补偿标准,只适用于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转非土地以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公布的补偿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由各地发展改革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本地的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本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原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常价服[2003]22号文件《关于公布常德市征用土地部分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和市物价局常价服函[2005]5号《关于〈常德市征用土地部分拆迁补偿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时废止。
附表一:《常德市征收农用地有关设施的补偿标准》附表二:《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有关设施的补偿经标准》附表三:《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附:常价服[2007]68号附表常德市物价局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城市扩容中拆迁安置小区公共管理模式研究——以常德市公寓楼安置模式为例
公 寓楼 小 区的居 民进行 了访 谈 。在 对公 寓 集 中居 住形 成 的 ,这既 不 同于 “ 单位制”
楼安置模式的总体运行情况大致了解的基 时代 形 成 的传 统社 区 ,也 不 同于房 地产 开 础 上 ,设 计 了2 份 调 查 问卷 。一 份 针 对所 发 形成 的各 类商 品房 小 区 ,公 共管 理面 临
有 征地 拆迁 居 民 。课 题 组分 别在 常德 市 的 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柳 叶湖 区和 武陵 区随机 选 取 了竹 根 谭 、白
马湖 、戴家 岗、高坪头 、沙岗、三岔路 、 皂 果 、万 寿 、双 桥 、岩 子 堰 、西 城 、高
( 一) 建设选址负面影响渐现
公寓楼建设选 址采取 的是 “ 一 村 一
【 基金 项 目 】国家社科 基金青年 项 目 ( 编 号 :1 2 C G L 0 9 6) “ 社 会工作介入 与农 民工新型社会 管理体
制建构研 究” 的阶段性成果 。
《 城市观察》2 0 1 3 年第5 期 1 39
U r b a n I n s i g h t , N o 5 . 2 0 1 3;
CAS E S T UD Y
城 市 扩 容 中拆 迁 安 置 小 区 公 共管理模式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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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常德市公寓楼安置模式 为例
◎ 胡 守 勇
摘
要 :征 地 拆 迁是 城 市扩 容 面临 的重要 课 题 。常德 市采取 的公 寓楼 安置模 式在
城 市扩 容和 保护耕 地 红线之 间找 到 了平衡 点 ,创新 了拆 迁安置模 式 ,达到 了城 市发展 集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8•【字号】常政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四章房屋拆迁补偿第五章房屋拆迁安置第六章其他补偿及补助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附则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02•【字号】常鼎政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常鼎政发〔2019〕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区直相关单位:《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2019年4月2日鼎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办法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和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安置方式第一条鼎城区行政区划内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分地域实行分散自建安置、集中联建安置、存量公寓楼安置、限价商品房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和货币安置六种方式。
第二条鼎城区江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丰家湾路以北至沅江所围合的集体土地区域实行存量公寓楼安置、购买限价商品房安置、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和货币安置。
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灌溪镇行政区划内以货币安置和购买商品房补贴安置为主,集中联建为辅;石板滩镇行政区划内以重建安置为主。
第三条其他区域实行分散自建安置和集中联建安置。
分散自建安置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集中联建安置基地使用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选址要符合乡镇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常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常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常德市位于湖南省中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本文将对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公平。
在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补偿款、安置房、搬迁补助和生活补助等方面。
具体来说,补偿款的计算一般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树木、地面附着物等作为补偿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安置房的标准则是根据被征地户的家庭人口数、房屋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被征地户能够顺利安置。
搬迁补助和生活补助则是为了弥补被征地户因搬迁而产生的一次性费用和生活上的困难。
其次,常德市政府在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被征地户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补偿标准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满足被征地户的需求。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款项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安置房能够按时交付,并严格落实搬迁补助和生活补助等各项政策。
总的来看,常德市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面,不断完善政策,加强执行力度,努力保障被征地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市民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也应当了解相关政策,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进程。
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些帮助,让大家更加了解常德市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共同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常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3日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或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城管执法、国有资产监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30•【字号】常政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7〕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常德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需要使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收土地其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剩余土地时,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及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拆迁、合理安置的原则,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要服从建设用地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3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邦柱1993年10月4日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凡单位内部房屋及其附属物,由单位自行拆除又不迁出本单位范围的,其补偿、安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定点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地、州、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房屋所有权、使用性质、租赁关系等的验定意见及房屋拆迁方案,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第七条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拆迁范围或者期限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停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国家、省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征地拆迁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本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拆迁的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或指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司法、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管、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工商、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五条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醒目位置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常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常德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3日常德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2年,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85个,涉及居民3.7万户,基本形成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2025年,力争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改造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配套设施不完善、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独栋住宅楼。
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小区。
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将2001年至2005年底前建成的小区纳入改造范围,但不得超过限度比例,具体比例限值根据国家年度计划申报要求确定。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对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不得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
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CDCR-2011-17004常建〔2011〕14号常德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常德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江北城区居民的实际,现就市江北城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性项目,其房屋征收与补偿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武陵区人民政府为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对市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武陵区城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工作,对受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进行监督。
武陵区人民政府明确相关区属部门或机构为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其与街道办事处、征收事务所等可以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要按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性质、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筑物成新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七条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征收改造范围以外市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万元住房困难补助。
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
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第1篇常德石板滩征收方案一、项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推进常德市石板滩地区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确保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征收方案。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1. 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位于常德市石板滩地区,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
2.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征收政策及补偿标准1. 土地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湖南省、常德市相关政策执行。
2. 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湖南省、常德市相关规定执行。
3. 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房屋补偿: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所在区域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3)搬迁补助: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常德市相关规定给予搬迁补助。
(4)临时安置补助:按照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常德市相关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四、征收程序1. 发布征收公告:由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政策等。
2. 征收调查: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3.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 签订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
5. 实施征收: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协议实施征收,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6. 办理土地、房屋注销手续:征收部门依法办理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注销手续。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征收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2. 严格依法征收:征收工作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征收行为合法合规。
3. 完善信息公开:征收部门及时公开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征收进展等信息,提高征收透明度。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30•【字号】常政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意见(常政发〔2007〕12号)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即将原来“土地只‘转’不征,实行一地一宅安置”改为“统一规划,土地划拨,建设多、高层公寓楼安置小区,房屋可依法上市”的模式进行还房安置。
现就公寓楼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基层负责、群众参与、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开展征地房屋拆迁,有序推进公寓楼安置,合理解决市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内村(居)民住房需要,为加快城市化进程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实行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和对象(一)范围1、武陵区:东至铁路,南至沅江,西至金丹路,北至竹根潭路、铁路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岩坪村、聚宝村、合兴村、竹根潭村等行政村(社区)。
2、鼎城区:金霞大道至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停车场村、福文村、三滴水村、孔家溶村、王家铺村、郭家铺村等行政村(社区),鼎城区政府划定的其它范围。
3、德山开发区:东至东风河,南至兴德路,西至枉水,北至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崇德社区。
4、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社区、戴家岗社区、七里桥社区。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常政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1〕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林、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其中征收石门县“桔园地”(特指园地中用于种植桔树的果园)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三、武陵区征地补偿区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其他区县市征地补偿区片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石门桥镇)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纳入武陵区征地补偿区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管理区纳入鼎城区征地补偿区片,西湖管理区纳入汉寿县征地补偿区片,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纳入桃源县征地补偿区片。
四、全市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比例为征地补偿费的10%。
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常德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常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房屋拆迁成为常德市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合理的补偿标准是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下面将介绍常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的评估价款、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费用等。
过渡补助是指对拆迁户因拆迁而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一定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对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拆迁户提供的住房安置或购房补助。
其次,常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细则在《常德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该办法,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补偿。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拆迁户,还将提供相应的临时安置和过渡补助。
再次,常德市政府在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在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估和补偿,确保拆迁户能够合理获得补偿。
同时,对于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变更,也将进行公开透明的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常德市在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也注重与拆迁户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在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将充分听取拆迁户的意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得到公正执行。
总之,常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将与拆迁户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常德市的房屋拆迁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成效。
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常规发〔2011〕11号
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正文:----------------------------------------------------------------------------------------------------------------------------------------------------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常规发〔2011〕11号第一条为了合理配置我市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提升房地产开发品质,优化小区居住环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德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房项目、征收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是指住宅建设等项目建筑区划内(以下简称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之外的,为小区业主生活所需而提供的公共用房和设施。
第四条下列公共用房和设施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一)物业服务用房;(二)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和设施(也称会所或邻里中心,指基本配置用于业主阅览、棋牌、影音、健身等文体活动和其他社会交谊活动的室内场所);(三)公共通道、楼梯、入户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建筑空间;(四)消防控制室、配电室、水泵房、公共空调机房、发电机房及其他配套附属的设施、设备与用房,小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五)开放式架空层、避难层、结构转换层、设备技术层或设备间等公共空间和设备空间;(六)门(警)卫值班室、安防监控室;(七)小区内地面露天停车位和架空停车位;(八)园林绿化、灯光照明、亭台廊桥、景观设施等其他配套设施和构筑物;(九)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公共空间等基本结构部分和公共空间;(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规划明确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约定为业主所有的其他公共用房和设施。
常德市农村拆迁房补偿价格是怎样的?
The greatest happiness in life lies not in what you possess, but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someth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常德市农村拆迁房补偿价格是怎样的?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只计算一次搬家费。
重建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部门通知被拆迁人选房之日止,再增加4个月的过渡费。
随着常德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让农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常德市农村拆迁正在全市各农村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由此衍生出众多“拆二代”。
那么以常德为例,常德市农村拆迁房补偿价格是怎样的?有哪些安置方式?下面将为各位作详细地说明。
一、常德市农村拆迁房补偿价格(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费和过渡费。
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的被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只计算一次搬家费。
重建安置的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公寓式安置的按被拆迁人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部门通知被拆迁人选房之日止,再增加4个月的过渡费;货币安置的按3个月计算过渡费。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面积一次性计发搬家费和过渡费。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9。
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
交房腾地奖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按交房腾地时间划分不同等次实施。
第三十一条征地拆迁中应按征收土地面积和拆迁住宅房屋工作量分别计算误工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0。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误工补助费,参照拆迁住宅房屋的误工补助标准执行。
三、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有哪些?1、重建安置是指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在经过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集中联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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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25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09〕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常德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东至马家吉河,南至沅江及丹洲防洪隔堤,西至《常德市金丹路以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范围,北至柳叶湖、沾天湖、花山河南岸所围合的区域。
市江北城市规划区上述区域外的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和转用的区域。
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禁止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住房。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和武陵区人民政府、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公寓楼安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布局、资金调度等方面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公寓楼安置办),负责日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公寓楼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全程参与公寓楼建设质量监管,并做好政策宣传、安置对象统计申报、选房入住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第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优化环境、维护稳定、选房入住,以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开发业主负责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建设和公寓楼整体移交前的管理等工作,提供公寓楼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并为入住户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供水、排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章公寓楼安置资格确认与安置实施第七条安置对象(一)公寓楼安置区域内被征地拆迁,符合安置资格的村(居)民;(二)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但符合分户安置资格且申请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简称非拆迁对象分支户);(三)公寓楼安置区域内尚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但住宅经房管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且申请提前入住公寓楼的村(居)民(简称非拆迁对象危房户)。
第八条安置资格(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享受分户资格):1、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内;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3、房屋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4、依法承包(指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含经营权人之间的转租、转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田土(含水面、山林地),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1至3目条件,但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田土(含水面、山林地)的迁入户,只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三)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无子女或独生子女家庭,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四)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多子女家庭,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1、有2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有3个以上(含3个)子女的家庭,子女均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有1个或2个达到法定婚龄的,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和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此外每多1个达到法定婚龄的,增加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子女中有2个或2个以上已婚(不含离异无子女、丧偶无子女)的,减少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增加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五)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四代同堂家庭,可购买3套安置房,但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六)非拆迁对象分支户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七)非拆迁对象危房户原房屋拆除后,可享受1个原拆户安置资格。
(八)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或其他转让行为的,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1、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买卖双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享受原拆户安置资格,卖方不予安置。
买卖双方实行部分房屋转让,达到法定婚龄的买方(仅限1户)和卖方,均只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2、卖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购地自建房)为非农业户,达到法定婚龄且再无其他住房的,其房屋按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补偿,可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公寓楼安置房。
卖方实行整栋房屋转让的,不予安置;实行部分房屋转让的,享受1个分支户安置资格。
(九)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而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户,其房屋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可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一套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公寓楼安置房。
第九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公寓楼安置资格。
第十条公寓楼安置资格按下列程序确认(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安置对象,由本人填写《公寓楼安置资格申请审批表》,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签署意见。
拆迁对象由征地拆迁机构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非拆迁对象分支户和非拆迁对象危房户由本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二)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会审,将会审结果在安置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2次以上,并在网上发布。
公示期满后,区政府(管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公寓楼安置资格证》,并将结果报市公寓楼安置办。
第十一条公寓楼的入住程序(一)安置户凭《公寓楼安置资格证》参加选房,选房工作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
选房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度照顾孤、残等特殊群体。
选房工作结束后,选房结果应及时公布。
(二)市公寓楼安置办根据选房结果,及时核发《公寓楼安置通知书》。
(三)区政府(管委会)凭《公寓楼安置通知书》,与安置户签订《公寓楼入住协议》,核发《公寓楼入住通知单》,并组织入住。
第三章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第十二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按照相对集中、就近安置的原则,尽量不跨村选址,原则上不临城市主次干道。
选址工作应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坚持标准适度、经济适用的原则。
公寓楼建设模式应根据小区区位、安置需求和入住对象要求等综合考虑。
第十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吸收安置对象代表参与户型设计和建设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市公寓楼安置办根据安置需要,综合统筹后确定公寓楼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
安置套型的建筑面积分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四种。
第十六条公寓楼安置面积标准(一)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符合安置资格的分支户,每户最大安置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符合安置资格的原拆户和分支户(四代同堂家庭除外),每户购买的安置房不得超过2套。
第十七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按照BT模式实施运作,建设资金由BT业主负责筹措。
第十八条公寓楼回购资金组成(一)征地拆迁中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二)入住公寓楼对象的购房款;(三)其他用于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十九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外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应与公寓楼同步建设,建设费用不纳入公寓楼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公寓楼建设要严格进行项目核算审计,分期建设的实行分期审计。
公寓楼建设成本须经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核,并及时公布。
财政部门要制定公寓楼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开发业主的报酬按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投资总额(除土地成本外)的5%计取,费用计入项目征地总成本。
各级安置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作经费,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寓楼入住结算(一)征地拆迁安置中应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与安置购房费用分开结算。
支付给被拆迁户的款项优先用于抵减安置房的购房款。
(二)本办法中除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购买公寓楼的安置户外,其他安置户按安置价购买。
本办法中所称安置价,是指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征地拆迁中砖混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价;本办法中所称建设成本优惠价,是指除土地费用外,应计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的价格。
(三)楼层差价系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四)符合安置价购买条件的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按货币安置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征地拆迁部门应及时将拆迁安置户的结算结果报市公寓楼安置办。
第四章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公寓楼安置房可依法上市交易,但交易时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涉及市、区两级收取的非税收入,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涉及的税收征收后由财政返还,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
第二十五条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家庭,在具备修建杂物间的条件下,可人均免费享受2平方米以内杂物间(每户总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并须与住房同一栋楼);因建设因素造成杂物间面积差异的,由征地拆迁机构与入住对象按建设成本优惠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符合原拆户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家庭,免收一套公寓楼安置房的供电、供水、供气立户费。
第五章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管理第二十七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市公寓楼安置办统一调度,整体移交给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经营性用房可按市场价向社会公开出售,小区内安置户每户限购一间,享受5%的价格优惠。
第二十九条建设开发业主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安置房。
第三十条自建设开发业主将公寓楼交付之日起,5年内的物业管理由所在村(社区)负责,政府补贴部分物业管理费用。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物业管理办法由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寓楼住房的个人,责令退还住房;因住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住房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
对违规入住者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公寓楼安置管理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涉及市江北城市规划区公寓楼安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