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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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买卖合同的特征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篇二:什么是买卖合同

什么是买卖合同

对于进行物品买卖的双方来说,了解清楚什么是买卖合同,才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符合自己需求的条款,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一、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二、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的协议,买卖合同是卖方和买方意思自治的产物,法律要求一旦买卖合同签字生效,双方就要严格遵守其中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篇三:买卖合同

第二课买卖合同

一、概念的理解:

合同法分则中讲到的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财产转让合同,主要指动产买卖。不是所有买卖合同都适用合同法。例外:不动产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主要适用房地产法);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主要适用专利法,商标法)。

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有:主体、标的、行为要素。主体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标的要素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和价金。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买卖合同是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合同可以分为财产转让合同、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和劳务合同三大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以取得金钱上的对价为目的而对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是财产转让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

应的义务。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6)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一般而言,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甲有意卖一钢琴,甲乙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乙当时就将货款5万支付给甲,甲提出:自己10天后还要参赛,参赛后于6月11日再把琴给乙。6月1日至6月11日,丁出价9万购买该琴,甲于是与丁签订了合同,6月3日就将琴交付于丁。乙能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之间特别约定钢琴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转移,乙可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包装方式;(十)检验标准和方法;(十一)结算方式;这些条款只是起到一种提示性的作用,一般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标的物的包装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又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运输包装在我国一般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

关于数量,买卖双方可以具体约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损等事项。四、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的义务:

a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应当依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针对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一般并不转移于买受人。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

(一)现实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等。

(二)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给人将对标的物占有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最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它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1、交付时间

a、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交付的时间或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或期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b、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2008年年货大米,虽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但可按照合同条款推定交付时间为2008年春节前。

c、还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即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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