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定义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控股或者控股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在国内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对其他企业、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行为。
风险管理: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预防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审核的,应当设立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三章投资流程管理第六条投资前期准备国有企业在决定对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详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提交给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
第八条投资实施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合规经营。
第九条投资监督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在进行前期准备时,应当全面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风险预警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监测风险,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并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二)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追求投资效益最大化。
(三)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投资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四)集中统一原则:对外投资活动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子公司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对外投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各种形式向外部企业、项目、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五条对外投资分为以下类别:(一)股权投资:指公司通过购买、受让股权等方式对外投资。
(二)债权投资:指公司通过购买、受让债权等方式对外投资。
(三)其他投资:指除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形式。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审批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实行逐级审批制度。
(一)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对外投资战略规划,审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
(二)子公司对外投资需经公司总部审批,重大投资项目需提交公司总部董事会审议。
(三)子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可由子公司自行决定,但需向公司总部备案。
第七条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如下:(一)公司总部董事会:审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
(二)公司总部总经理:审批一般对外投资项目。
(三)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应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二)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第五章投资执行与监督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执行过程中,应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并按照投资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
三、投资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应当依法合规,遵守国家对外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则。
2、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尽职调查,减少投资风险。
3、效益导向。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以提高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增加经济效益为出发点,遵循市场原则,合理确定投资方向和方式。
4、信息透明。
国有企业应当做好对外投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投资决策的透明度。
四、投资管理主体1、投资决策主体。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主体为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负责制定、审核和批准对外投资方案。
2、投资管理部门。
国有企业设立专门的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拟定投资规划、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和决策、监督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等工作。
3、投资实施主体。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实施主体为投资部门或者子公司,负责实施投资项目、管理海外子公司等。
五、投资管理流程1、投资规划。
投资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制定对外投资规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2、项目评估。
投资管理部门按照投资规划,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市场前景、风险分析、投资回报预测等,形成评估报告。
3、决策审批。
根据评估报告,投资管理部门提交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制定投资方案。
4、投资实施。
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由投资实施主体进行实施,包括签订合同、筹措资金、组织实施、管理运营等。
5、监督管理。
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报告、评估风险、分析效益等,及时报告投资项目的重大情况。
六、投资项目管理1、项目立项。
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明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报告编制、立项审批等。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运营的效益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所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和依法合规原则,明确投资目标、理性分析风险,提高对外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坚持政策导向,遵循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和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第五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责任人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充分运用市场经济和企业管理知识,依据实际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第七条投资决策机构应当保持独立、公正,严格按照程序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投资责任人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投资方案和控制措施,确保投资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三章对外投资风险管理第九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第十条投资风险评估应当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项目分析,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
第十一条风险监控应当是持续的,及时发现和防范投资项目的风险,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应当是有效的,对风险进行分类和分级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第四章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规范管理流程和程序。
第十四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是系统完整的,包括投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等环节,确保全程管理。
第十五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是灵活的,适应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变化,随时调整和完善。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是透明的,公开制度规定和相关信息,保证投资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五章对外投资绩效评价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概述对外投资是指投资企业、个人将资金或其他资源投入境外,以取得投资收益或控制权的行为。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外投资逐渐成为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优化产业布局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对外投资审批制度我国对外投资审批制度在2014年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先严格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对外投资分为一般准入和特别准入两类。
对于一般准入的对外投资,投资者只需在投资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按照规定在投资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即可。
而特别准入的对外投资,则需要投资者在投资前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审批合格后再进行备案。
这一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更好地激发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制并不意味着对外投资没有任何限制。
国家对一些敏感行业、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依然保持较高的审慎性,投资者在决定对外投资时应认真研究相关政策,遵循合规原则。
二、对外投资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投资涉及跨境资金流动,因此对外投资资金管理制度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环节。
我国的对外投资资金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外汇管理和国际结算的手段进行。
外汇管理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一系列对外投资的外汇管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对外投资时,需要向银行出具外汇核准书,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外汇购汇款项。
此外,对于一些限制性行业的对外投资,还需要获得外汇管理局的特别批准。
国际结算方面,我国银行业实行合同外汇管理制度。
投资者在与境外主体签订投资合同后,需要向银行出具相应的外汇结汇证明,以进行结汇操作。
银行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执行合同外汇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外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为了更好地掌握和监测我国境外投资的情况,我国建立了对外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公司对外投资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收益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投资行为。
所有参与对外投资的员工都应该遵守本制度。
三、投资管理流程1. 投资前期准备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前,应进行必要的调研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市场、竞争和风险等相关调查;•投资金额、期限和收益预测等核算工作。
投资前期准备的过程中,应当确保调查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遵循公司内部程序流程。
同时,需要明确投资目的和市场情况,确定投资比例和期限等关键性问题。
2. 投资决策在投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还需进行投资决策,具体包括:•决策是否参与投资项目;•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比例和数量的确定;•确认投资方案,包括投资期限、投资收益率、风险控制等相关内容。
投资决策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程序流程,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经过审批。
3. 投资实施投资实施包括与合作方的合同签订、商业谈判、资金划拨等多个环节。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确保各环节合规,并及时与合作方交流沟通,以及密切关注投资进展情况。
4. 投后管理投资实施完成之后,还需要进行投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关注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对投资回报进行监督;•对投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同时,还需及时向上级汇报投资情况,保证上级及时了解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四、投资决策权限1. 投资决策权限架构•董事会:审批对外投资策略和总体计划,根据授权决定大额对外投资;•CEO:审批大额对外投资;•投资委员会:审批中额对外投资;•部门负责人:审批小额对外投资。
2. 投资决策条件•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回报率;•有明确的投资计划、收益预测和风险管理措施;•经过公司内部程序流程和审批。
五、风险管理对外投资涉及到多种风险,包括投资市场、经营风险、政策法规风险等。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对外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对公司对外投资预算、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取得、对外投资保管、对外投资处置和对外投资帐务处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实施控制;对于对外投资各环节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批准、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对外投资执行、对外投资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为关键控制点,加以重点控制;第四条对外投资中不相容需要分离的岗位至少包括:(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人员与评估人员分离;(二)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三)投资业务操作人员与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四)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五)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六)股利或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七)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八)投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由同一个部门或一人办理;第五条岗位轮换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第六条业务归口办理(一)公司各类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都归口总部财务部办理;(二)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第七条授权审批一授权方式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决议;3.总经理对其他人员的授权,年初以授权文件的方式明确,对投资审批,一般只对财务总监给予授权;4.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在部门职能描述中规定或临时授权;二审批权限1.投资审批2.延续投资及投资处置审批1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公司除延续投资外,公司须及时进行清算、到期收回或出售、转让,公司延续投资的审批按“投资审批”规定的权限办理;2未到期的投资项目提前处置,在处置前按原决定投资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处置;3.投资损失确认审批1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单项投资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年度累计投资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董事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除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都由董事会审批确认;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在送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董事会审议确认;三审批方式1.股东大会批准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2.董事会批准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3.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直接签批;4.总经理根据总经理会议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根据授权直接签批;5.财务总监根据授权签批;四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1.审批人根据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2.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3.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五责任追究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处以罚款、降职、停职、开除等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的权力;第八条对外投资预算(一)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和公司的投资能力编制投资预算,投资预算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预算应对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二)公司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三)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按公司公司预算控制制度执行;第九条对外投资的计划、取得、保管和处置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证券投资控制公司的投资计划包括长短期证券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及信托产品投资必须以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文件作为执行指令;公司应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选择证券经纪人时,应以对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纪人为公司购置证券,必须取得公司有效的投资指令;该指令应明确规定购置证券的最高价格指令的有效期限;经纪人不得从事任何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行为;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投资指令号、最高价格、证券名称、数量、面值和实际成交价格等;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职员进行审核,以证实购入证券的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投资指令;如果一项投资指令,经纪人需要分期执行或需要购置不同的证券,需要经纪人对指令已执行的结果分期填制成交通知书;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时,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公司对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一般有两种保管方式:一种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如在公司拥有较大的投资资产的情况下,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保管;这些机构拥有专门的保存和防护措施,可以防止各种证券及单据的失窃或毁损,并且由于他与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完全分离,可以大大降低舞弊的可能性;另一种方式是由公司自行保管,在这种方式下,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债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数量等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财务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定期检查银行等机构送来的证券存放情况记录,并将这些记录同财务经理签署的证明文件存根和公司有关证券帐户的余额相核对;投资资产处置控制程序为,任何有价证券的出售必须有经财务经理或董事会的批准;代公司进行证券出售活动的经纪人应受到严格的审定;经纪人同投资者之间的各种通讯文件应予记录保存,反映经纪人处置证券结果的清单应根据处理指令受到检查;如果投资资产的处置为不同证券之间的转移,则该业务应同时置于证券取得和处置的控制制度之下;如果处置的结果是收回现金,还应结合货币资金的控制方法,来对投资资产处置进行控制;二长期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控制1.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程序2.投资的执行和管理程序:第十条投资处置一投资处置的决策按本项目原投资审批程序审批;二投资转让1.由公司财务部研究确定转让价格,并经董事会批准;2.必要时,由财务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三对外投资处置收回的资产1.公司对投资收回的资产,应及时足额收取,并按会计规定入账;2.收回货币资金,应及时办理收款业务;3.收回实物资产,应编制资产回收清单并由相关部门验收;4.收回无形资产,应检查核实被投资单位未在继续使用;5.收回债权的应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四对外投资核销1.财务部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2.按投资损失的审批权限审批;第十一条对外投资记录控制一过程记录控制;公司建立投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二会计记录控制1.公司按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对外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所有对外投资业务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2.财务部进行对外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时,对投资计划、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证明、投资获取的权益证书等相关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情况进行严格审核;3.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台账,记录被投资单位的名称、投资合同与协议的编号及存放地点,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投资收益分配情况等;4.公司建立有价证券记录台账,记录证券的名称、面值、数量、编号、取得日期、期限、利率等;5.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核对被投资单位有关投资账目以及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三权益证书和档案管理1.公司取得的股权证、有价证券等权益证书,由财务部保管或委托其他机构保管;2.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等过程记录、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料定期由财务部整理存档,送公司档案部门保管;3.档案的调阅、保管、归档,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主体1.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对外投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2.公司审计部门;依据公司授权和部门职能描述,对公司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以及投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3.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进行财务监督;4.上级对下级对外投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检查监督方式按公司规定的检查权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2.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3.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4.对外投资资产的投出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计划投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出的,重点检查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5.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6.对外投资持有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关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凭证的保管和记录情况,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收回;7.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8.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2.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3.监督检查部门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文
国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促进国企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国企及其子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范围、提高竞争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获得利润或其他经济利益为目的,在国内外无论是企业、项目还是金融市场等领域的行为。
第四条国企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性、合规性、盈利性、风险可控性、社会责任等原则。
第五条国企对外投资应当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国家的战略和政策,经过充分论证、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六条国企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的战略定位和经营范围的要求,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战略和可行性分析。
第七条国企对外投资应当采取谨慎的投资决策,明确投资目标和预期收益,并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市场分析、经济效益评估、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等内容,并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九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十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管要求进行,并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应当明确,包括审批、备案、报告等环节,并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十三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财务报表的审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投资效益的评估等。
第十四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应当及时响应和处置,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国企利益。
第四章投资评价第十五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应当进行效益评估和综合评价,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十六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包括经济收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七条国企对外投资项目的综合评价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包括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实施过程的合规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
对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和企业财务安全,提高对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国内外进行的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债券投资、贷款投资等各类对外投资活动。
三、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经济合理: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保证投资经济效益。
3. 风险可控:公司对外投资应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
4. 透明公开:公司对外投资应做到信息透明,进行合规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四、管理机构公司对外投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岗位。
五、投资决策流程1. 对外投资需经过公司领导决策,提出投资建议书,经研究论证后,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2. 投资建议书应包括投资背景、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期限、风险评估等内容,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查意见。
3. 对外投资应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4. 对外投资需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充足,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六、投资标准与风险管控1. 投资标准: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偿债能力。
2. 投资风险:对外投资应充分考虑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做好对冲和防范措施。
3. 投资尽职调查: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公司应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投资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风险等情况。
4. 投资资产估值:对外投资所涉及的资产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保证资产价值不被低估或高估。
七、对外投资资金管理1. 资金调配:对外投资所需资金需提前做好资金调配计划,保障资金来源充足。
2. 资金监管:对外投资所需资金应在严格的资金监管下使用,确保投资资金安全。
3. 外汇管理: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须办理外汇登记和外汇划转手续。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原则、程序、审批要求等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促进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一、对外投资的范围限制。
国家规定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一般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家利益为目标,鼓励国有企业在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进行投资,限制国有企业对敏感行业和热点领域的投资。
二、投资原则和政策。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原则,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引导和指导。
例如,鼓励国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并购等。
三、投资审批和备案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在审批和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投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四、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国家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性。
同时,还设立了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操作和风险积累。
五、投资回报的管理和利用。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对投资回报的管理和利用方式。
国家鼓励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实现利润回报,并规定了相关的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以及资金回流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的几率。
其次,制度实施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益和透明度,减少资源浪费和投资失误。
此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监督管理的难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庞大,涉及面广,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仍存在一定难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与原则本公司为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
3. 管理职责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策划、评估、执行和监控。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投资决策1. 投资审批流程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投资决策等环节。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最终决策。
三、投资执行1. 投资合同管理投资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金额、回报方式、退出机制等内容,并由法务部门审核确认。
2. 资金管理对外投资所需资金应合理安排,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四、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对每个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 风险监控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
五、投资退出1. 退出策略制定明确的投资退出策略,包括退出时机、方式和条件,确保投资能够顺利回收并获取合理回报。
2. 退出执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及时执行投资退出计划,完成资产处置和资金回收。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1. 信息披露对外投资信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向股东、监管机构等进行适时、准确的披露。
2. 定期报告投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财务状况。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投资指公司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向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投资、购买股权、债券等金融产品或实物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安全、风险可控、合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明晰投资目标、风险偏好、投资范围,加强对外部环境和投资标的的研究,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现金流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保证投资决策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投资管理机构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委派产生,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第八条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和决定投资项目;(二)对正在进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四)制定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九条投资管理机构设立投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具体的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条投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分析投资标的,制定投资方案;(二)组织实施投资项目;(三)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控;(四)协助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项目审议和决策。
第三章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项目和债权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决策,确定投资金额和投资比例,确定投资期限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债权投资项目应当制定债权投资方案,确定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利率等关键信息,并签订债权投资协议,并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投资标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市场情况、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调查,确保投资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参股其他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
投资活动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三)效益性原则。
投资活动应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公司资产回报率。
(四)战略性原则。
投资活动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50%以下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对外投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第六条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风险因素等。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竞争状况分析。
(三)投资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分析,包括技术来源、技术水平、技术风险等。
(四)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包括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财务风险等。
(五)投资项目的风险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六)结论和建议。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前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国家赋予企业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性措施,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和挑战。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有效防范和应对投资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央国有企业、省级国有企业和特大型企业中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国有企业。
3.投资决策程序(1)投资前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收益评估,综合考虑市场、政策、竞争、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2)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提出建议、立项、基本条件审查、投资决策、落实和管理等环节。
在以上环节中,涉及重大或者具有重大风险的投资,应当进行上级领导审批或者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4.投资项目审批(1)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者相应人民币的,应当提前30日报中央国有企业或者省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商务部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资料,取得商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外投资。
(2)涉及战略、资源等领域或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国有企业等,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国务院审批。
5.投资风险管理(1)风险意识。
国有企业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切实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投资决策程序。
(2)风险评估。
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国有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3)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投资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预警措施,确保投资安全。
(4)风险应对。
对于已经发生的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适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目标,并避免损失扩大化。
6.投资信息披露和日常监管(1)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参股其他公司、收购兼并、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
(三)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2、风险可控,保障资金安全;3、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规范运作。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一)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
具体的决策权限划分如下:1、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对外投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50%以下的对外投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风险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对外投资的前期调研与评估(一)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公司应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行业前景、市场竞争状况、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等方面。
(二)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应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出具专业的意见和报告。
(三)公司应根据前期调研和评估的结果,编制详细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方案、风险分析、预期收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一)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决策权限的规定执行。
1、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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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治理制度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治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及各分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
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内投资指利用自有资金或从银行借款进行差不多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建筑大型机器、设备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
1、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猎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改善装备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必须符合公司的进展战略;
3、必须符合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原则;
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阻碍自身主营业务的进展;
4、必须选好合作伙伴,多方比较,充分论证,洞悉投资背景。
第二章对外投资
第六条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
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
2、长期投资一般包括:(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2)与境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3、公司所有对外投资的项目,均由总公司分管经理、总经理批准或由总公司总经理提请总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第七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1、投资打算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2、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3、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5、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一节对外投资——短期投资
第八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1、公司财务部依照公司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
2、投资进展部分析人员依照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打算;
3、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和投资重要性分不由投资进展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依照各自的职权审批该项投资打算;
第九条对外短期投资权限:
不超过500万元的单个短期对外投资项目,由投资进展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共同审议后报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500万元以上,不超过3600万元的单个短期对外投资项目,由总公司董事会批准。
3600万元以上的单个短期对外投资项目,由总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纵,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不、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投资进展部负责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1、每月终了,证券保管员、会计人员应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
(1)盘点前必须将截止当月最后一天的证券记入账并结出结存额;
(2)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卡片;
(3)月终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
2、财务部依照“有价证券盘点表”,认为必要时,能够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3、每年终了,依照公司盘点指令,组织人员,全面清点,编制“有价证券盘点表”,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关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节对外投资——长期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1、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2、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依照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1、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进展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2、公司投资进展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3、公司投资进展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4、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进展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5、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方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6、公司投资进展部制定有关章程和治理制度,送财务部备案;
7、公司投资进展部对项目运作及其经营实施归口监督和治理。
第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权限
1、单个对外投资项目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由总公司
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单个对外投资项目总额超过
500万元,但不超过3600万元的,需由总公司董事会批准;
单个对外投资项目总额超过3600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批
准。
3、总公司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1、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2、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3、依照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项目投资意向书的要紧内容包括:
1、投资目的;
2、投资项目的名称;
3、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