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立医院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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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立医院领导干部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试行)
为规范公立医院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公立医院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公立医院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划内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一、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权力制约机制
(一)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基建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器材等采购工作。其主要履行监督管理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是否认真、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是否规范,从业是否廉洁,制度和规定是否认真执行的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得介入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涉及医院人、财、物的部门不得由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同时管理,管理同一部门超过五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换。
(三)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得利用职权授意、指使、干预、插手药品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以及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与其它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以党务工作为主,兼有行政职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党的建设上。既是领导班子成员,又是临床业务专家的领导干部,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医院管理工作上,用于个人临床业务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五)未经上级批准,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兼任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中层职务。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兼任的,不得在兼任的科室或部门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任何报酬。
(六)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七)结合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落实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制度。
二、严格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
(一)“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1、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发展和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医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医院党政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医院规模、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公会(院务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职代会代表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六)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除涉密的事项外,应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4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行为
领导干部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廉洁从业,严禁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或他人负担的费用;
(七)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向其他单位推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与其它物资设备等;
(八)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与其它物资设备等提供便利条件;
(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他人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
(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十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十二)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
四、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