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减免税包括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三类优惠形式。

第四条增值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六条纳税人生产经营同时涉及减免税项目和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报批类减免税事项包括减免税资格认定和即征即退税款退还的核准,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减免税审批事项。

减免税资格认定是指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具备减免税条件进行确认。

即征即退税款退还的核准是指已经取得即征即退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在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税项目、退税额及所属期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第九条除税收法律、法规设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下列减免税事项,分别由省、市、县(含区及县级市,下同)三级国税局进行审批。

(一)省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1.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商品混凝土、木工板和纤维板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2.安臵残疾人达30人以上(含30人)的企业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认定;

3.生产军品的军工系统所属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申请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资格认定(公安司法系统所属单位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资格认定比照本规定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国税局审批的事项。

(二)市级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1.安臵残疾人30人以下的企业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认定;

2.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电力和热力产品(不含供热企业生产的热力产品)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国税局审批的事项。

(三)县级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销售政策性粮食的其他粮食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2.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特定建材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3.从事软件产品生产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4.已取得即征即退资格的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国税局审批的事项。

第十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附件1);

(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四)减免税产品和项目有前臵附加条件的,需报送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包括与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中,纳税人所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持对应的原件供受理人现场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受理人在复印件右上方标注“经核对,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本款规定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一条减免税资料的受理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专人负责。受理人收到纳税人报送的报批类减免税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的减免税项目依照本办法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原因。

(二)申报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将申请资料于次日内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

(三)申报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准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报资料退回纳税人进行补正。

第十二条已受理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不含即征即退税款退还的核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

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报告经全体核查人员签字确认后,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传递至同级增值税管理部门。

实地核查时,重点核查纳税人申请资料与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凡减免税申请项目涉及原材料(包括废渣)投入比例的,核查人员应从原始凭证入手,按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核查。

调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工艺、“三废”品种及主要来源等)、财务核算情况、申请减免税项目的收入及增值税缴纳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收到同级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减免税申报资料和调查报告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经初审,申报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增值税管理部门应及时退回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经初审,申报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增值税管理部门应将申报资料、调查报告连同《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一并依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权限上报审批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审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时限要求完成审核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并在《增值税减免税资格审核认定表》上签注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