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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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军队基层的后勤管理,促进基层全面建设,增强部队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后勤管理,是指连队、舰艇、飞行大队,以及具有分队性质并独立组织伙食的站、库、队、所等单位的后勤管理。其内容包括:

(一)管理经费、粮秣和被装等后勤装备、器材、物资;

(二)管理营房、营具及设施、设备;

(三)组织伙食管理、业余生产和卫生管理;

(四)组织车辆、陆(空)空船艇(以下简称船艇)等装备的技术和勤务管理;

(五)选配后勤人员,建设基层后勤队伍;

(六)组织后勤战备、训练和后勤管理教育;

(七)基层后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军所有基层单位,是组织实施基层后勤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基层后勤管理应当坚持平战结合、利用保障,自己动手、勤俭节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章办事、官兵同管的原则。

第五条总后勤部是全军基层后勤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后勤机关是本供应体系基层后勤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基层单位后勤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基层后勤工作在本级党支部(党委)和首长领导下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分工1名本级军官管理后勤工作,充分发挥经济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分析形势,统筹安排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后勤建设的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基层单位分管后勤工作的军官对后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当了解基层的后勤标准制度,熟悉后勤工作的组织程序,支持后勤人员的工作,掌握后勤工作情况,组织和督促部属完成各项后勤任务。

第八条司务长在本单位首长和分管后勤工作军官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后勤管理。司务长应当熟悉后勤标准制度,熟悉财经纪律,会记帐核算,会计划安排伙食,会组织业余生产,会请领和发放经费、被装,会管理营产、设施、设备和物资。

司务长任职前应当经专业培训或者集训,任职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党员司务长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应当列席有关的党支部委员会议。

驻地集中的部队实行司务长定期集体办公制度,由后勤财务、军需部门组织,进行经费、粮秣审核和业务学习与交流。

第九条基层单位应当按照编制挑选优秀的士兵担任给养员和炊事班长,选配好炊事员、卫生员和汽车驾驶员等,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类后勤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条基层单位的经济委员会,应当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经济管理,实行经济监督,保证经济民主。坚持每周订食谱、每月审查公布帐目,定期检查库存、在用物资及其消耗情况。

第三章后勤战备、训练

第十一条基层单位应当坚持经常性的战备教育,认真落实后勤战备制度、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储备、保管后勤战备物资,并实行“三分四定”(分携行、运行、后留;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做到质量完好,品种齐全配套,适时调整更新。

第十三条基层单位的后勤训练应当根据军事训练条例、训练大纲和上级赋予的年度训练任务,适应基层特点和专业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实施,保证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的落实。

第十四条后勤训练应当科学计划,突出重点,坚持因人施教,开展岗位练兵。士兵主要围绕掌握本职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共同科目、专业技术(勤务)和战术训练;军官主要围绕提高指挥、管理、组织训练的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军事理论学习、本级战术(勤务)和专业技术训练;分队主要围绕形成整体遂行战斗(保障)任务的能力,

进行战术(勤务)训练。

第十五条后勤分队和后勤人员的训练,应当按照训练成绩评定标准严格组织考核,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应当复训、补训和补考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基层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计划、经费领报、审核报销、经费核算、现金管理、帐目公布、财务交接、实物验收等制度和规定,做到执行标准制度好、经费计划使用好、发扬经济民主好;无贪污被盗、无虚报冒领、无错帐差款、无私借公款、无浪费性开支。

第十七条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各项经费收支统一计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经费开支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军官统一审批;除伙食费外,100元以上开支应当经党支部(党委)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基层单位应当及时领报和发放经费。薪金、津贴、工资应当在当月5日前足额发给个人。

后勤财务部门应当及时保障基层单位的经费供应,不得断供、少供、漏供,并保证基层单位对结余经费的使用权。

第十九条基层单位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不准侵占士兵利益,不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准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准拖欠伙食费,不准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准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不准私分公款公物,不准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与私借公款,不准擅自改变全军统一的财务标准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单位的业余生产收益和杂项收入的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管理。业余生产收益除留做再生产资金外,应当用于补助集体伙食和改善物质文化生活

第五章伙食、业余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基层单位应当科学安排伙食,讲究营养口味,调剂饭菜花样,保证官兵吃到或者基本吃到给养标准规定的食物定量。安排好执勤人员、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

基层单位应当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第二十二条基层单位应当坚持订食谱、公布伙食帐目、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厨房值班和帮厨、饮食卫生制度,实行伙食分项核算。

饭堂内张挂伙食管理制度、炊管人员职责和先进食堂评比条

件;设置经济民主栏,栏内有食谱、食物定量标准、伙食帐目公布表,以及就餐人员意见簿、交退伙食费登记簿和实物验收消耗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军官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食物,供给关系在基层单位的,确需购买时必须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调动等情况外,不得退伙。退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团(旅)应当建立副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活服务中心,实行团(旅)和基层单位结合的伙食保障与管理。

副食品生产基地一般应当有养禽场、养畜场、养鱼池和饲料加工间,为基层单位提供副食品和优良仔畜(禽)、种苗,并指导基层单位业余生产。

生活服务中心视条件开设主副食品采购与加工、生猪屠宰和食品冷藏等服务项目,实行统一筹措、统一加工、统一供应、统一结算,并负责指导基层单位的伙食管理。生活服务中心不得承包,对基层单位和军内人员供应的食品应当保证质量,价格低于当地市价。凡生活服务中心可以供应的主副食品,基层伙食单位不得外出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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