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海洋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国际法 法法网2008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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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洋法

第五章 海洋法
㈢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1 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
2 其他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3 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
4 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利用
㈣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以外并领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 200海里。”
二、海洋法的发展
1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共有之物 2 中世纪,统治者认识到海洋的重要性 3 16世纪以后,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格劳秀斯明确提出海洋自由
的观点 4 18世纪,许多国际法学者都采取了公海自由的立场 5 20世纪后,海洋法有了重大发展,已从过去的海面法延伸到
海底开发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1、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年2月24日-4月27日在日内瓦 召开。
㈡ 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施、用于装卸货物、上 下乘客和船舶停泊的海域。
㈢ 海湾:是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曲的那一部分海洋
海湾分三类: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领土的海湾 历史性海湾
㈣ 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天然水道。海峡的形成 有三种情况:①有两块陆地形成②由沿岸岛屿与陆地形成 ③有岛屿之间形成
㈤ 中国的大陆架
1 中国大陆架的概念和范围 2 中国在大陆架的权利与义务
二、国际海底区域
㈠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 它是国际法上的新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 床、海底及其底土,即专属经济区的大陆架以外的海域的 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 1967年8月7日,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阿维德·帕多提出,
㈢ 国际海底管理机构:管理局以所有成员主权平等的原则为 基础。管理局由公约的所有缔约国组成。它下设以下几个 机构: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企业部。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

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联合国成立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编纂和发展。

目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一)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考试资料网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以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海湾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诲,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自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

内海是一国的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支配管辖权利,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海洋法中对海洋区域的划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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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行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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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毗连区
是领海以外的一带海域,其向海一面的外 部边缘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
思考:毗连区的宽度是24海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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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 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确立的新概念,它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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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海基线
是划分和确定各海洋区域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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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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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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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海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 海、内海湾(包括历史性海湾)、内海峡 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内海与内水的区别:
内海 内水
内水还包括: 内陆河流、
湖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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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海
但国际海底区域与公海海底并非同一概念,因为
公海海底有可能是某一国的大陆架。
国际海底区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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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海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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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划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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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海峡是指被夹在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 两大海域的狭窄通道。而用于国际航行的 海峡一般指构成世界性航道的海峡。
主要有马六甲海峡、新加坡海峡、多米尼 加海峡等。
海洋法中对海洋区域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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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洋法概论
概念
(1)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 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 分支。
(2)海洋法就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国际法》课件10——海洋法.ppt.Conver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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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国际法分论1第十章海洋法第一节概说第二节海域的划分第三节内海第四节领海第五节毗连区第六节专属经济区第七节大陆架第八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第十一章海洋法第九节群岛水域第十节公海第十一节国际海底区域3第一节概说一、海洋法的概念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三、海洋法的编纂四、中国的海洋立法4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海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3、规定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4、明确各国在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5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一)公海和领海制度的确立在古罗马时代,海洋被认为是“共有之物”,各国都有利用海洋的权利。

随着罗马势力的扩张,出现了罗马统治者对海洋拥有管辖权的主张;进入中世纪以后,封建君主如同对于土地一样,也对海洋提出了领有权或者主权主张。

进入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出于追求巨大的航海贸易利益,提出了海上自由航行的要求,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提出了海洋自由原则,至19世纪上半叶,法、英、美、俄等当时的大国都接受了公海自由自由原则,公海制度由此形成。

17世纪初意大利学者真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的海域的主张,开始形成领海的概念,从而将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

之后,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陆地上的控制权“以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的主张,即所谓“大炮射程论”,进而确定领海宽度为3海里。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至19世纪上半叶,在公海制度形成的同时,由沿海国对其沿岸一带狭窄海域行使主权的领海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直至20世纪中叶,国际海洋法一直把地球海洋基本上分成领海和公海两部分,因此,有“领海以外即公海”之说。

(二)大陆架和200海里海洋权制度的确立第二次大战结束以后,国际海洋法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沿海国的管辖权不再局限于领海,而是扩展到了原先实行公海制度的广阔海域。

第五章海洋法

第五章海洋法
权?
• 5、群岛基线怎样划定? • 6、简述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法律地位的内容。 • 7、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 8、国际海底区域、公海的法律地位如何? • 9、用于国际通航的海峡的通过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的内容。 • 10、公海自由的内容。什么是海盗行为、登临权、紧追权? • 11、相邻相向国家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
• 开发制度(单一和平行) • 国际海底管理局:(p.129) • 对《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修改:原因、修
改的主要内容、与《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 关系(两者为同一文本)
第三节 各海域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公海
• 概念:(p.134)内水、领海、群岛水域、专
属经济区以外的全部海域。(“区域”也 除外)
第五章 海洋法
•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 第二节 领海基线与海域的划分 • 第三节 各海域法律地位 • 第四节 海洋法中的重要问题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二战后海洋法的突破性发展。 • 1945年杜鲁门公告 • 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出全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
• 1972年肯尼亚提出专属经济区概念 • 三次海洋法会议
架的划界问题;(等距离中间线的公平问题、特 殊情况例如锡利岛的影响因素、自然延伸原则、 公平原则)“北海大陆架案”
• 三、军舰在沿海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 题; • 六、中日之间划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问题;
第五章思考题
• 1、什么是领海基线?怎样划定? • 2、什么是内海水(内水)?法律地位怎样? • 3、什么是历史性海湾? • 4、什么是领海?简述其法律地位及法律制度内容。什么是无害通过
海国法律的行为,可以对其实行紧追;

新编国际法学第五章 海洋法

新编国际法学第五章 海洋法

一、概念
领海是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而群岛国的的领海则是群岛水域以外邻 接的一带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此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
使主权。
二、范围
(一)内界:领海基线
(二)宽度:不超过12海里。曾经的主张:
1、大炮射程说 2、航程说
3、视力所及说
(三)外界:平行于领海基线的线。划定方法: 1、交圆法 2、平行线法 3、共同正切线法 (四)与邻国划界
三、法律地位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组成部分。 沿海国享有主权主权:
(一) 主权及于水域、上空、海床、底土;
(二) 属地最高权 (三) 资源专属权 (四) 沿海航运权 (五) 战时中立权
四、无害通过 (一)概念 (二)适用的船舶 (三)沿海国的权利 (四)沿海国的义务
(一)概念
外国船舶无需沿海国的批准即可有条件 地通过沿海国领海,这种特有的通航制度便
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2)保全、养护、管理该区域内生物资源的义务; (3)防止、减少和控制专属经济区环境污染,保 全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航行、飞越、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
海洋其他合法用途。 2、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 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 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 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国在其间从事活动的法律。
(二)体系
以前分散于各章节(领海、公海、海战 等)。现独立为国际法分枝。是和平时期的的 海洋法。战争时期的海洋法法律由战争法调整 (海战法)。
二、历史

国际法海洋法专题

国际法海洋法专题

海洋法专题⏹第一节海洋法的概念和海洋法的发展⏹第二节海洋区域的划分⏹第三节八大海域的法律地位⏹第四节主要海域的法律制度⏹中美撞机事件⏹钓鱼岛问题海洋法的概念和海洋法的发展⏹一、海洋法的概念⏹二、海洋法的发展海洋法的发展⏹萌芽阶段的海洋法⏹发展阶段:海洋法的编篡⏹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领海与毗连区公约》(1964年10月生效)⏹《公海公约》(1962年9月30日生效)⏹《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66年3月20生效)⏹《大陆架公约》(1964年6月10生效)The UN Conference of 1958 (UNCLOS I)The Geneva Conventions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58:1)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2) Continental Shelf;3) High Seas;4) Conservation of high seas fisheries. ★UNCLOS II (1960)UNCLOS II (1960) unsuccessful in agreeing on a limit to the breadth of territorial seaUNCLOS III⏹1973-1982⏹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New principles and regimes established by 1982 Convention⏹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amalgamation of extent of continental shelf and EEZ within 200 miles;⏹archipelagic waters;⏹transit passage regimes through, over, and under international straits and archipelagic sea lanes;⏹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the protection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第二节海洋区域的划分⏹一、内水二、领海三、毗连区四、专属经济区⏹五、大陆架六、公海七、国际海底区域八、群岛水域★领海⏹领海的概念⏹领海的宽度⏹领海的内部界限(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领海界限的确定★基线baseline⏹第五条正常基线⏹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万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全科复习指导——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构成: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2、领土主权: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3、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4、河流制度: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二、领土的取得方式1、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2、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表决方式三、边界和边境制度1、条约划定边界步骤:定条约、立边界、制文件山脉为界依分水岭;可航行河流为界依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2、边境制度A.界标的维护:共同责任、通知、修复、重建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损害对方利益C.界水利用:平等航行权、不损害邻国利益D.边民的往来:通过有关法规及双方协约规定“特殊的方便”E.边境事件的处理:协议或通过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1、南极地区A.只用于和平目的B.自由和科学合作C.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D.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E.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F.建立南极协商会议2、北极地区: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第二节海洋法海洋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生活经验底区域等。

一、内海有关制度1、领海基线:两种算法A.正常基线:低潮线为作基线B.直线基线:最外缘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2、内海:有完成支配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3、港口制度:A.进出港口:提前一周申请、24小时前报告B.航行停泊C.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对位于其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二、领海及毗连区1、领海及领海制度A.宽度不大于12海里B.外国船舶在领海中有无害通过权C.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有管辖权2、毗连区有关制度A.毗连区宽度从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B.不是国家领土,不享有主权C.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制或规章D.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E.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F.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需要经中国政府批准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专发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②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③法律制度:A.沿海国拥有以勘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和从事经济性的开发和勘探权利B.对建造和使用的人工岛屿、设施有管辖权C.他国有航行、飞越、铺设权D.可制度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2、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海洋法探索国际海洋边界和资源的法律规定

海洋法探索国际海洋边界和资源的法律规定

海洋法探索国际海洋边界和资源的法律规定海洋法是指规范国际海洋边界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海洋资源的日益紧缺以及各国对海上领土的争夺加剧,海洋法的研究和实践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国际海洋边界和资源的法律规定,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方面。

一、领海领海是指一个国家从其海岸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海域,该海域内国家拥有主权和管辖权。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内国家享有诸多权利,包括对该海域内的航行、渔业、科研等活动行使管辖权。

除非经过国家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在领海内进行未经授权的行动。

二、毗连区毗连区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的领海相邻,存在互相连接、共享资源的海域。

在毗连区,各国需要协商划定边界线,并就该区域的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达成共识。

一旦划定了毗连区的边界线,各国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享有主权和管辖权,但需要基于友好合作原则,确保相互利益的平衡。

三、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海外延伸200海里的海域。

在该区域内,国家拥有独占的经济开发权利,并有权开展沿海渔业、能源开采、科学研究等活动。

国家还有责任保护和管理该区域的海洋环境资源,以及维护其他国家的航行自由权。

专属经济区划分的原则是基于沿海国家的陆地地理情况,确保国家在海洋经济开发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在划定专属经济区边界时,也需要与邻国进行友好协商和解决争端。

国际海洋法公约要求未划定专属经济区的国家,应立即划定边界并通知联合国。

四、大陆架大陆架是从陆地延伸到海底的平坦陆地边缘,通常伴随着陆地陡坡的结束。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拥有大陆架上自然资源的权益。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国家可以申请将其大陆架延伸到200或者350海里以外,但需要通过科学证明该大陆架与国家陆地延伸存在连续性。

大陆架划定的范围涉及国家在海洋油气、矿产等方面的资源开发权和管理责任。

总结国际海洋边界和资源的法律规定在保护国家主权、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合作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章 导论 国际法 法法网2008年司法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一章 导论 国际法 法法网2008年司法
我们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但由于国家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制订的参与者,所以两者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渗透,互相补充,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国家在制订国内立法时要考虑到国际法的规范要求,在参与制订国际条
约时也要注意到其国内法的原则立场。
第一,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在宪法中载明执行一切公认的国际法规范和经条约承担的义务。例如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第25
条规定:“国际公法的一般规定乃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位于各项法律之上,并直接构成联邦国土上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日本1946年宪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3、法国
承认国际法优越,但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法为本国法的一部分。普通法院一般适用国际习惯法,而且法律明确规定条约具有比国内法高的效力。如1958年《宪法》第55条规定:“依法批准或通过的条约或协定,一经公布,即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4、原联邦德国
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
第二,法源不同;
第三,效力不同。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反映到实践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核心就是国家在国内如何执行国际法和如何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问题。这个问题又涉及到一国国内法院是否能直接适用国际法以及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在实践中,要使国际法在国内得以实施,着重要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摆正位置;二是解决冲突。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主权内容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2.领土主权的限制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

一般性限制(根据国际习惯的限制)特殊限制(根据国际条约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3.河流制度:界河(分界线)、国际河流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二、领土的取得方式(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1.先占2.时效3.添附4.割让5.征服(兼并)(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1.全民投票2.恢复领土主权三、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根据边界的形成有:历史边界、条约边界和继承边界划界的程序:定界——标界——制订边界文件(二)边境制度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界资源的利用与保护3.边境居民的往来4.边境事件的处理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1959年《南极条约》(了解)第二节海洋法(一)内海1.内海是指群岛国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内海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海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二)领海1.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向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规定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使用直线基线法。

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与领土其他部分的主要区别,是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的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只针对船舶,不包括飞机飞越领海上空(领空)。

(2)非无害活动包括: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武器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起落或接载飞机;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置;上下商品、货币或人员;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目的在于干扰通讯系统及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持有国际协定或为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海洋法

海洋法

第五章:海洋法•概述•内海水、领海与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国水域•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一节:概述•海洋占地球总面积的71%,蕴藏有大量的资源,也是人类重要的交通通道。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资源、交通、环境保护)。

•海洋与人类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因此各国在海洋的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规则,即海洋法。

•今后,海洋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与生存还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指确定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海洋被划分为不同的海域: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各国在不同的海域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在罗马时期,海洋被认为与空气一样,属于“共有之物” ,当罗马占据了整个地中海后,开始形成统治者对海域拥有控制权的主张。

•15、16世纪,商业和航海事业的发展以及地理大发现,引发了海洋强国对海洋的争夺,为此,1493年罗马教皇阿历山大六世指定大西洋上的一条子午线为葡、西两国在海洋控制权力的分界线。

•从此,海洋成为可以象“物”一样占有的对象。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2)•海洋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引发了控制海洋和维护海洋自由斗争。

•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海洋自由论》,提出海洋自由原则。

•1635年英国学者塞尔顿发表《闭海论》,主张英国对其周围的海域享有处置和控制权力。

•17世纪荷兰学者宾刻舒克著《论海上主权》,提出陆地上的控制权及于武器力量终止之处。

•从此,海洋就被分为公海与领海两部分。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3)•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大陆架公告》,宣布美国对其陆地领土延伸至海洋的部分和资源享有管辖和控制的权利。

•1947年6月23日智利总统发表声明,宣布对其大陆架享有主权外,还将主权扩展到200海里。

第二讲 海洋法

第二讲  海洋法

【当事方】一般来说,法庭的管辖只限于《公 约》所有缔约国。但是,缔约国以外的实体, 也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或根据 相关协定,将案件提交法庭管辖。 例如,国际海底管理局或其企业部、国营企业 以及自然人或法人,在作为有关“区域”内活 动的合同的当事各方的情形下,他们之间关于 该合同的解释或适用等争端可以提交法庭下设 的海底争端分庭解决。
法庭只是《公约》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 裁判的众多强制程序之一。 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选择法 庭或《公约》规定的其他争端解决程序, 如国际法院、仲裁法庭等解决争端。同 时,《公约》也对适用争端强制解决程 序设定了一些限制或例外。
例如,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方 面的争端; 有关划定海洋边界的《公约》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 端; 关于军事活动的争端; 以及正由联合国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 职务的争端等。 对于上类争端,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作出书面声明, 表示不接受《公约》规定的强制解决程序。
(三)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公法学家学说(the teachings of the publicists)同司法判例一样,本身不是 法律原则和规则。
(四)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 普遍性国际会议的决议是否也能成为 海洋法的辅助渊源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3、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
一、公允和善良原则不属于法律性质 的原则
公允和善良原则是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但不 是一项法律原则。所以,公允和善良原则是与国际 法上的法律原则——公平原则相区分的。这一点在 解决海洋法争端时尤为重要,因为公平原则成为国 际法的法律原则可以说始于海洋法律规范。 法院或法庭只有在当事方同意时才能适用公允 和善良原则;而对于公平原则,法院或法庭有义务 运用,因为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达到每一案件的 解决都能是正义和公平的权衡。另一方面,它们追 求的目的是一致的,以公平正义的方式达到公平正 义的结果。在实践中,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应将 两原则结合起来行使。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海洋法第一节:概论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第二节: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1、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1:1到1:9之间;2、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最长不超过125海里;3、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国际法海洋水域划分

国际法海洋水域划分

国际法中关于海洋水域划分的主要原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所确立的。

以下是UNCLOS中关于海洋水域划分的几个重要原则:领海(Territorial Sea):每个沿海国家都有权在其领土边界以外设立12海里宽的领海。

在领海范围内,沿海国家可以行使主权,并对该区域内的航行、飞越、渔业等活动施加管辖。

排他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每个沿海国家可以根据自身陆地领土确定200海里宽的排他经济区。

在EEZ内,沿海国家享有资源开发和管理的专属权利,包括渔业、油气开采、能源开发等。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每个沿海国家根据大陆边缘确定其大陆架的边界。

大陆架是指从陆地延伸到陆坡或者大陆边缘外延的海底地质构造,其上的天然资源归沿海国家所有。

国际公海(High Seas):UNCLOS将未被任何国家主张主权的海域划为国际公海。

国际公海属于全人类共同享有,任何国家都有权自由航行、飞越、科研和渔业等活动。

大洋资源开发区(Area):UNCLOS设立了国际海底区域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简称ISA),负责管理大洋资源开发区,包括深海底矿产资源的探索、开采和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UNCLOS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划界原则,例如邻接国之间的划界、河口、群岛等。

此外,一些地区可能存在争议或未解决的海洋边界问题,需要通过谈判、仲裁或国际法庭来解决。

海洋水域划分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具体的划界问题和原则会因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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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连区的法律制度。它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专属经济区和公海,是沿海国为维护国家某些权利而设置的特殊区域。
2、毗连区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3条规定了毗连区制度,即沿
海国可在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3)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4)任何国家在公海上都享有公海自由的各项权利。
3、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地位的基础。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它不象领海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也不象公海享有全部公海自由;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但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பைடு நூலகம்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有专属管辖权。
四、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一)群岛水域
1、群岛国是指包括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
2、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先靠岸的现有电缆。
(2)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制度。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在领海内发生的一切刑、民事案件,国家应有管辖权。但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1、毗连区是领海以外与领海相连并由沿海国对若干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区域。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二)国际海峡
1、国际海峡。一般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国际航道的海峡。
2、国际海峡的法律地位。
(1)海峡沿岸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
(2)沿岸国的主权或管辖权的行使受海洋法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2、直线基线。是指在大陆海岸和海岸外岛屿最外缘上选定适当的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形成一条沿着沿海国的折线,这条折线即是领海基线。采用这种方法通常是在海岸非常变曲、海岸附近有许多岛屿或礁石的地方。
(二)内海
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内的海域。它包括一国的海港、领湾、领峡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2、领海的划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领海基线有两种方法:
(1)正常基线。也叫低潮线,是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潮线。这种划法适用于沿岸平直、海陆界际显而易见的。
(2)直线基线。是指在大陆海岸和海岸外岛屿最外缘上选定适当的点,将这些点用直线连接起来,形成一条沿着沿海国的折线,这条折线即是领海基线。采用这种方法通常是在海岸非常变曲、海岸附近有许多岛屿与礁石的地方。
(2)航行制度:
A、航行权。每个国家都有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自由,称为“航行权”。
B、船舶的国籍。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必须悬挂一国的国旗,船舶取得船旗国的国籍,因而受船旗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实践中,有些船舶为了逃避其本国的税务和其他原因而购买某国的船旗,这被称为“方便旗”。公海上确定船舶国籍的证件是船舶证书和悬挂的国旗。
(3)对于遇难或基于履行条约义务或按照国际公约规定行事的目的,外国商船被允许驶入内海时,要遵守沿岸国的法律;
(4)在内海中不得享有无害通过权。
2、港口制度。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湾。港口制度都是每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情况并参照国际上的通例来制定的。目前各国在港口制度方面大致有以下规定:
(3)非沿岸过境通过权不影响沿岸国对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主权和管辖权;
(4)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构成这种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3、国际航行海峡通过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过境通行指专为在公海或专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过境通过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所谓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点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领海基线有两种方法:
1、正常基线。也叫低潮线,是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潮线。这种划法适用于沿岸平直、海陆界限显而易见的。
2、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包括: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该区域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C、军舰在公海上有权行使登临权和紧追权。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在公海上,所有国家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任何国家不得阻止或破坏。
(4)捕鱼及养护生物资源制度。
(5)海洋环境保护及保全制度。
(1)进出港口。各国对于外籍船舶进出港口,要求办理一定手续,进港要预先通知抵港口的时间。
(2)船舶航行。各国都规定外籍舶舶的强行引航,并要求船舶在港内航行遵守一定制度,如航道、时速悬挂旗帜等。
(3)港内秩序。各国都规定外籍船舶在港内应遵守的事项,如武器封存,无线电装置使用限制等。
内海的法律地位是;内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所有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驶入内海,也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而且不享有无害通过权。基于履行条约义务或按照国际公约规定行事的目的,须经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有些内海虽为陆地领土包围,但有通道通向海洋的,这类内海实际上对一切国家船舶开放。
(4)水域保护,各国对港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污物制定了专门法规。
二、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
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规定: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领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得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3、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
通过制度有两种:
(1)无害通过。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群岛的无害通过权;
(2)群岛海道的通过。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
2008年司法考试教材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二节 海洋法
海洋对人类的生存,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人类在经济、军事,科学等方面对于海洋的利用使各国的之间在与海洋活动有关行为方面产生了各种的联系,同时也产生了有关海洋的国际法规范,并逐渐形成了国际法新的分支,即海洋法。
(一)公海
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公海的法律地位
(1)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2)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1)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制度。即外国非军用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无须事先通知沿海国或取得许可而在该国领海内通过的权利。而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关于外国军用船舶的通过制度,是由各主权国家自行确定的。
(1)防止其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1、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适用过境通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不受阻碍地过境的权利。但过境者也承担义务,如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过境通过的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适用于民用飞机的《航空规则》等。
五、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二)国际海底区域
1、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的,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三)内海及港口制度
1、内海制度。由于内海是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因此,它的法律制度表现为:
(1)所有外国船舶不得驶入内海或其他海洋活动;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内海,必须驶入指定的港口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3、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是沿海国或群岛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主权不仅及于领海,也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的情况下,对领海行使一切主权。
4、领海的法律制度
领海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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