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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5-26
• ★案例: 1927年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
号案”。1927.9.7法院判决土国胜诉,法 院认为并无惯例规定对碰撞事件的船舶需 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可以共同管辖。 •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 行为、贩运奴隶和偷渡、非法广播及贩运 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 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 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 的飞机行使。
5-23
• ③各国船舶在公海上,对需要救助的遇险
难船舶应给予救助。 • ④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的国家船 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 • 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各国自由航行权 的行使和维护公海的良好秩序。
5-24
•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
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 基于公海自由原则的结果,公海将形成 “无法的真空状态”。因此国际法势必要 进一步订定标准,依此标准来解决有关公 海中发生的事项,应由何国管辖的问题。
5-10
• 4、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
辖,只有四种情况下才管(P224)。 • 沿海国①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 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 ②也不得对外 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 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 • 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 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

5-4
• 三、海洋法的编篡: • 1、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制定了
七个有关海战与海上中立的条约。1930年国 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达成 协议。 • 2、1945年杜鲁门宣布为了维护与利用海床及 底土的自然资源,邻接美国海岸直至水深一 百英寻 的大陆架的海底,属于美国管辖与控 制。

国际法:海洋法的九个海域制度

国际法:海洋法的九个海域制度
从领海基线算起不 超过24海里
专属 经济 区
沿海国对此海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与开发、养护与管理的 主权权利,并对此海域内的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和 海洋环境保护享有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此海域享有航行、飞越、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从领海基线晨起不 超过200海里
大陆 架
沿海国在大陆架上享有勘探与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建造 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 它们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 空享有航行和飞越的权利以及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自由。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及其中 的资源,其他国家的船舶(有时还包括飞机)在群岛水域享有 群岛海道通过权和无害通过权。
从海陆交界线至群 岛基线
毗连 区
沿海国享有为防止或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 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在毗连区内, 其他国家在尊重沿海国有关管制权下享有类似在他国专属经济 区或公海上的权利(取决于沿海国是否宣布了专属经济区)。
为沿海国陆地领土 全部延伸,从领海 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200海里, 但不得超过350海 里或2500-100
公海
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6项 自由。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提出主权要求,在公海上航行的船 舶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各国有为惩罚公海上的犯罪和保护海洋 环境进行合作的义务。
是指国家专属经济 区、领海、内水和 群岛国群岛水域以 外的所有海域
国际 海底 区域
“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其主 张主权权利。“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并专门用于和平的目的。

MindMaster系列‖国际法——国际海洋法

MindMaster系列‖国际法——国际海洋法

MindMaster系列‖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大一下学期国际法线上课程思维导图国际法与当今世界之间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学习国际法有助于拓展国际视野和政治格局期末复习+法学笔记=奥利给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补充说明•本章的内容顺序大体是按照《国际法》第五版北大高教红皮教材(因为学校此时还没有下发教材)•其中内容部分参考了网上国际法的PPT和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将二者相结合而成,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补充内容第一节领海与毗连区⒈港口制度⑴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未经许可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需要事先征得对方同意(许可)⑵沿海国克制对停靠在本国港口外国船的刑事管辖权,以避免对国际航行制度产生负面影响⒉河流制度界河以主航道中心线或河道中心线为界,航行可以突破界限⒊限制条件⒋毗连区制度海关:走私行为财政:未缴纳税费移民:偷渡行为卫生:进出口无检验手续★中国的情形:安全(国家安全)【补充】⒌权利范围的变化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主权权利逐渐递减第二节专属经济区⒈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⒉如果他国的渔船未经许可,来到我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捞,我第三节公海⒈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制禁止一船无旗、禁止一船多旗→视为无国籍船(追逐、拿捕、审判、定罪、量刑)⒉登临检查权(登临权、临检权):指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的权利⒊紧追权:指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的权利★区别——管辖权的起点不同★海洋的底土——领土、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第四节大陆架制度★专属经济区:水域 & 大陆架:底土★海洋的底土——领土、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第五节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国际海洋法的地域划分▼开通了留言区,欢迎大家交流学习,多提意见▼。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海洋法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海洋法、领海基线与内海司法国际法考点一海洋法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分支。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老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目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截至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共149个。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以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水的自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司法国际法考点三内海内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水曲。

从国际法角度,水曲的面积不小于其封口线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时,该水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一国,且其天然湾口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大于24海里的海湾。

超过24海里的则为非内海湾,其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第十三章 海洋法

第十三章 海洋法
14
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三、区域资源的开发制度
(一)“区域”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1、和平与安全、合 区域”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和平与安全、 作与了解; 为全人类的利益; 开放; 作与了解;2、为全人类的利益;3、开放;4、顾及沿海 国的利益; 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和保护海洋环境。 国的利益;5、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和保护海洋环境。 (二) 平行开发制 区域”资源的开发由企业部, “区域”资源的开发由企业部,以及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 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 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地点
主张
北京 中方:共同开发;日方:划界 北京 同上 东京 日方:中间线两侧;200EEZ 北京 中方:东海的南侧和北侧 东京 日拒绝 北京 东京 北京 东京 北京 东京
42
专属经济区不超过200海里 海里 专属经济区不超过
200海里主权区 → 200海里主权区 → 承袭海 → 专属经济区 ≤200海里 → ≤200海里
43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不同且相互联系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1. UNCLOS第74条 第 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EEZ的界限,应在 的界限,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 的界限 ICJ规约第 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 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 规约第 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 单一海洋边界(Single maritime 单一海洋边界( boundary) ) 3. 临时安排:共同开发 临时安排:共同开发(joint development)

国际法-11国际海洋法II

国际法-11国际海洋法II
领海海以外,邻接领海海的国家管辖海海域
概念
大大陆架 continental shelf
既不不属于领海海,也不不属于公海海,是《海海洋法公 约》创造的新的国家管辖海海域
法律律地位
对生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利 对非非生生物资源地主权权利利
勘探、开发、养护、管理理海海创和底土土及其上覆 水水域的自自然资源为目目的的主权权利利
水水域面面积:陆地面面积应该在1:1到9:1之间
基线⻓长度不不超过100海海里里里
基线不不得明显偏离群岛的一一般轮廓
低潮高高低不不得作为基线划定的基点,除非非上面面 由永久高高于海海平面面的灯塔
群岛基线不不得使另一一国的领海海与公海海或专属经 济区隔断
对群岛水水域享有主权
限制
群岛水水域的法律律地位
群岛水水域
尊重其他国家根据现有协定享有的权利利
承认其他国家在某些区域进行行行捕⻥鱼等合法活动 尊重其他国家铺设的不不靠岸的电缆
主权限制
群岛国的权利利
无无害通过权 群岛海海道通过权
其他国家在群岛水水域的航行行行权
国际海海洋法
概念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土
各国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理
国际海海底区域制度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or the “Area”
法律律地位 法律律制度
任何国家不不得占有、分割其资源
各国平分所有利利益,但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 特别需要和利利益
开发制度
平行行行开发制度 Paralleled system
国际海海底管理理局企业部进行行行
缔约国企业或缔约国担保的自自然人人、法人人与管 理理局协作进行行行
概念
国际海海底管理理局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国际法之海洋法

国际法之海洋法

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具有专属 的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 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 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及水域上 空的地位。 •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 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2)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权利。
3、军用船舶通过(有、没有、习惯法) 4、领海管辖权 • 1.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2.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 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 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毗连 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 •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 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管制。 •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 属经济区或公海。 •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南海争端
• 五六十年代以前,南中国海沿岸国家从来就没有对我国南 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海洋意识的增强, 随着对南海的认识加深,随着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南中国 海沿岸国家纷纷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 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开始占岛。80年代,印度尼西 亚、文莱也趁火打劫,混水摸鱼,向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 求,并且,利用东盟组织联合起来向我国政府施加压力, 促使南沙群岛国际化,使我国南海及南沙群岛问题的解决 越来越困难,越来越被动。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沿海国应当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 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 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 分之一;(2)以距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 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 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 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A、在刑事管辖方面,沿海国一般不得在 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用来逮捕有关人员或者进行有关罪行的 调查活动。
B、在民事管辖方面,除非通过领海的外国 船舶本身在沿海国水域航行的过程中, 或者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担了义务或者 发生了债务诉讼外,沿海国不得因任何 民事诉讼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任何 人的行为。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航行和飞越自由;(2)铺设海底电缆和 管道的自由;(3)与上述自由有关的海洋其 他合法用途的自由。
(二)大陆架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取得了新的 大陆架的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 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 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同时公约中还规定:“如 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 200海里的距离。”
四、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指领海以外而邻接领 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这一区域的 水体、海床及其底土。专属经济区的法 律地位是独特的,不同于领海,也不同 于公海。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盖 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 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 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 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 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国际法7(海洋法)

国际法7(海洋法)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 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 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但从基线起算,不能超过350海里,或不 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如果从 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 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法律上的大陆架与地理学上的陆架不同: 法律上的大陆架在领海以外,地理上的 陆架开始于基线,法律上的大陆架还包 括陆坡和陆基。(链接)
一国可以混合采用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 法,例如荷兰、瑞典等。
以直线基线法来确定领海的基线,在1951 年国际法院判决的“英挪渔业案”中最 早得到肯定,之后被各国所广泛采用, 并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采纳。
英挪渔业案中,1951年国际法院做出判决, 肯定挪威采用直线基线法并不违反国际 法。
采用直线基线,在涉及沿岸的海湾、河口、 低潮高地时,应遵循的规则:
海洋法公约采用了折衷的方案,区别不同情况分 别采用过境通行制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适用于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 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对这种 海峡,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为过境目的 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过境通行与航行自由有区别
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有区别
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1)海峡一端是公 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端为外国领海; (2)海峡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 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 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 经济区的航道;(3)有在航行和水文特 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害或穿过 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 外国船舶和飞机均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 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4)外国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群岛水域时应 遵守群岛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国际法8 海洋法

国际法8 海洋法

中 国 的 领 海 基 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上每一点与基线的距离 都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确定方法:
平行线法:海岸较平直采用正常基线时,以领海宽 度划一条与基线平行的线。
交圆法: 海岸不大平直又采用正常基线时,在基 线上选适当的点作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 外划出一系列相交半圆,连接各交点之间的弧即为 外部界限。
1、港口的法律地位:港口属于港口国内水的一部分,受 国家主权的管辖。
2、港口(海港)的范围:通常从港口深入大海最远处的 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包括水域和陆域。
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和水下、航道、锚地与泊位、 汊港支流以及与海港将来发展有关的贴近水域。
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与该地区的岸线、码头、仓 库、机械设备、危险品堆存区、燃料存放区及添油设备、 修船厂、船坞、有关港口工程建筑、淡水供应基地、灯塔 标志等。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3、港口制度: 进出港口、船舶航行、港内秩序、水域保护
4、国家对港内外籍船舶的司法管辖 国家对港内外籍船舶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但一般基于国际礼让不行使,除非一些特殊 情况。
二、领海(territorial sea)
(一)概念 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
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 下,则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 的一带海域。
非无害通过的情形
《海洋法公约》规定12种情形,不属于无害通过:
(1)对沿海国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3)搜集情报; (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

国际法之海洋法表格

国际法之海洋法表格
内海
领海
毗连区
经济专属区
公海
范 围
一过领海基线以内的区域,包括内海湾、内海峡、港口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以一国确定的基线量起,向外12海里的海域。
以确定的领海基线量起的24海里的海域。
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的海域。
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性海国权利
1:刑事管辖权: (1)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海国国民。 (2)案情重大。 (3)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2:民事案件: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的,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
1:刑事: (1)扰乱港口安宁,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 (2)案情重大。 (3)船旗国领事火船长提出请求。 (4)当发生需要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时,沿岸国可以行使管辖权。 2:民事: (1)沿海国不得因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的时候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航向。 (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而对船舶实行执行或加以逮捕。
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辖权。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力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1、2说明:1、2具有专属性,其他国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开发和利用资源。沿海国行使和利用主权时可采取:①登临权②检查权③逮捕权和进行司法程序} 3: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
1:登临权。 条件: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2:紧追权。 沿海国的军舰和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内违反了该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至公海,仍可继续追逐以期逮捕。

海洋法

海洋法

海洋法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目录第一种解释一、海洋法二、内水三、领海四、毗连区五、专属经济区六、大陆架七、国际航行的海峡八、群岛水域九、公海十、国际海底区域第二种解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一种解释一、海洋法二、内水三、领海四、毗连区五、专属经济区六、大陆架七、国际航行的海峡八、群岛水域九、公海十、国际海底区域第二种解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种解释一、海洋法海洋法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以后,海洋法律原则和规则日益完善,发展成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分支。

人们在海洋上的活动和各国对海洋提出的各种权利要求,在海洋上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需要海洋法规则来调整。

海洋法的主体也主要是国家,个人和法人也在海洋上参加活动,但他们是在其本国或国籍国的授权和担保下进行的,个人在海洋法律关系中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是其本国接受条约义务拘束的结果,个人不是海洋法的主体。

海洋法的规则大部分是国际习惯法规则,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会议)把传统规则加以编纂和发展,制定成为四个公约:《领海洋法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这四个公约是现行有效的条约。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并对各国开放签字的《海洋法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约已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字,批准的国家达到公约规定的生效标准,于1994年11月生效。

国际公法第八讲海洋法

国际公法第八讲海洋法

(二)国际航行海峡
? 1. 国际航行海峡,主要指两端都是公海或 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构成世界 航海通道的海峡
? 2.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船舶和飞机
八、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 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1:公海自由—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 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 捕鱼自由
? 2. 大陆架的宽度 a. 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b. 超过200海里,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 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七、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 (一)群岛水域 ? 1.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
有主权 ? 2. 两种航行制度:
a. 无害通过制度:所有国家船舶享有通过除 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b. 群岛通道:
实践中,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结合
? 2. 刑事管辖:一般不管,只对于扰乱港口 安宁,受害人是沿岸国或国民,案情重大, 或者船旗国领事或船长请求时沿岸国才管
? 3. 民事管辖: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 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 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只有当涉及港口 国公民利益、其他船舶以外的因素,或涉 及船舶本身在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 利义务时,港口国才予以管辖。
? 1.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 水域,从领海基线起量不超过 200海里
? 2. 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沿海国不拥有领土 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 3.沿海国对在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 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 辖权,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构成一定 的限制。

国际法 第五章 海洋法

国际法 第五章 海洋法

7、 领海的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
8、 划分领海的外部界限一般有三种方法:平行线法、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
9、 无害通过权是指沿海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一个习惯国际法规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 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除列外情况外,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此外,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是,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并且要展示其国旗。
(3)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 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5)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和自由
1) 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4、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其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缔约国的费用承担、企业部、决策程序、技术转让、生产限额、补偿基金、公约的财政条款和审查会议等方面。
国际法 各种海鱼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鱼从事有关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海洋是地球的主要部分,其总面积3.16亿平方公里,占地球总面积的70.78%平均深度3800米。地球上一共有四大洋: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靠近陆地的水域叫做海。据国际水道局统计,地球上共有54个海。
5. 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天然水道。海峡形成有三个情形。
第一是有两块陆地形成;
第二是由沿岸岛屿与陆地形成;

《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

《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

《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国际法》第十二章国际海洋法第一节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二、海洋法的编纂1.1958年UnclosⅠ:《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1958年仅将海洋划分为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四部分。

2.1960年UnclosⅡ:为解决领海宽度问题而召开,失败。

3.1982年Unclos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宪章”)第二节基线一、基线的概念基线(baseline)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

分为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在群岛国的情形时还有群岛基线。

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我国采用)∴采用直线基线的后果就是内水扩大,领海向外推,领土扩大。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的限制:1.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9:1之间;2.基线不超过100海里,至多可超3%,最长不超过125公里;3.群岛国基线不应使另一国专属经济区隔断。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它构成国家领水的一部分,由港口、海湾、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组成。

内水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与陆地领土相同,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允许不得在内水中航行。

内水与领海的主要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港口港口(ports)是指在海岸线上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而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域。

三、海湾1.概念:海湾(bay)是明显的水曲。

2.标准:UnclosⅢ标准3.历史性海湾:指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岸国内水的海湾。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四章 海洋法5.4 第四章海洋法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四章  海洋法5.4 第四章海洋法
水域。 2、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
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及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 的资源。外国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 外国船舶和飞机有权通过群岛国在群岛水域中 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空的航道航行和飞越,但在 通过时应遵守群岛国的法律和规章。
六、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 公海是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
三、专属经济区
第73条 沿海国法ຫໍສະໝຸດ 和规章的执行 1.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
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 确保其依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 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 程序。 2.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 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实践 中一般采取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和平行 线法三种方法来划定领海外部界限。
二、内海水、领海和毗连区
(三)毗连区 1、毗连区的概念。即指在领海以外而又毗
连于领海的一个海域,其范围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超过24海里。 2、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在其毗连区 内享有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事项的 管辖权力,而且为了执行法律,沿海国有 权从毗连区开始对违犯者行使紧追权。
(三)相邻和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协议, 应诉诸公约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的程序 处理。
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即指连接两
(二)海洋法律地位的演变
关于海洋法律地位有以下几种学说,即:1、 古罗马时期的“海洋共有论”;

第四章海洋法_国际法

第四章海洋法_国际法

第四章海洋法_国际法第四章海洋法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海洋约占地球的71%之面积。

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陆地资源的减少,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越来越显得迫切和重要,因此国际海洋法亦有很大的发展,出现了各种海域的划分并且确定了各国在其内的权利和义务。

它对各国及其人民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要求了解和掌握内水、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其他有关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国际海洋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海洋法的发展史一、海洋法概念二、历次海洋法会议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节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亦称内海。

包括领海基线内的海湾、海峡、海港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二、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它具有领土主权。

未经许可,外国船舶不得进入其内从事航行、捕鱼,或其他海洋活动。

但以下两种情形不在此限:一种是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另一种是由于沿海国采用直线基线法确定其领海基线的效果使原来未被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而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与领海中相同的无害通过权。

第三节领海及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领海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得超过12海里。

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可采用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确定。

领海外部界线可采用交圆法、共同正切法或平行线法确定。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的制度(一)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领土地位,因此,国家对其领海的资源有开发利用权并有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执法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国家须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亦即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二)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连续不停和迅速穿过领海,在穿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

国际法——海洋法

国际法——海洋法

第五轮 2006/05 第六轮 2006/07 第七轮 2007/03 第八轮 2007/05 第九轮 2007/06 第十轮 2007/10 第十一轮 2007/11
地点
主张
北京 中方:共同开发;日方:划界
北京
同上
东京 日方:中间线两侧;200EEZ 北京 中方:东海的南侧和北侧
东京 日拒绝 北京
(4)暂停无害通过
(5)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
四、领海管辖权
1.刑事管辖权
❒ 原则上不行使 ❒ 例外
2.民事管辖权
❒ 原则上不行使 ❒ 例外
思考题:

没有 习惯法
外国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 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国籍船员詹某 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起斗殴。依据国际 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 的
A.乙国的行为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的 主张
D.乙国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 动或有效占领
第七节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200海里
精品 课程
国 第七章
际 法 学
海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航行
☆郑和下西洋路线图
资源开发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割据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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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海
领海
毗连区
经济专属区
公海
范 围
一过领海基线以内的区域,包括内海湾、内海峡、港口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里的海域。
以确定的领海基线量起的24海里的海域。
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的海域。
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性 质(国家领土)
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辖权。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力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1、2说明:1、2具有专属性,其他国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开发和利用资源。沿海国行使和利用主权时可采取:①登临权②检查权③逮捕权和进行司法程序} 3: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
1:登临权。 条件: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2:紧追权。 沿海国的军舰和军用飞机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内违反了该沿海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至公海,仍可继续追逐以期逮捕。





沿海国权利
1:刑事管辖权: (1)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海国国民。 (2)案情重大。 (3)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2:民事案件: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的,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
1:刑事: (1)扰乱港口安宁,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 (2)案情重大。 (3)船旗国领事火船长提出请求。 (4)当发生需要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时,沿岸国可以行使管辖权。 2:民事: (1)沿海国不得因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的时候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航向。 (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而对船舶实行执行或加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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