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癌职工医疗期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
「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一、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需要请假休养治疗期间,用以衡量劳动者合理请假休养时间的概念。
二、医疗期的享受条件1.劳动者必须在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在工作中发生疾病事故,并经经劳动者所在单位认定或者职工本人提供的医疗证明文件认定;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未另谋职业或者从事其他收入活动;3.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请假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三、医疗期的长度和工资待遇1.一般病种医疗期:劳动者一般患病以及工伤非重大以及非职业病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20天。
2.重大病种医疗期:劳动者患有重大疾病如肿瘤、白血病等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3.职业病医疗期:劳动者患有职业病需要医治的医疗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且职工本人应向单位提供职业病鉴定证明。
四、医疗期的延长和终止1.医疗期延长:若医疗期满,劳动者仍需治疗的,可以向单位提出医疗期延长的申请,单位可以作出决定,并告知劳动者。
2.医疗期终止:医疗期满后,经单位认定劳动者已痊愈,并经劳动者同意,其工作能力全面恢复时,医疗期终止。
五、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1.一般病种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2.重大病种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的80%。
3.职业病医疗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其基本工资的100%。
六、经济补偿1.劳动者经单位批准休病假但未享受医疗期的,单位应支付其相应医疗期工资待遇;2.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因拖延治疗等原因导致恢复工作能力困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偿。
七、处罚条款1.单位无故拒绝劳动者请假或者不支付医疗期期间工资待遇的,将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并赔偿劳动者相关经济损失;2.劳动者故意造成疾病或者申报虚假疾病的,单位可以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总结:重庆市医疗期相关规定详细规定了医疗期的定义、享受条件、长度和工资待遇、延长和终止、期间工资待遇、经济补偿以及处罚条款等方面的内容,为劳动者在因病需要请假治疗时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也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医疗期问题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
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最新职工医疗期规定职工医疗期规定(一)职工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的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具体包括: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医疗期的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的情况,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如何保障他们在患病或负伤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进行了规定。
一、医疗期的定义和范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病或在工作时间内发生非因工负伤时,依法享受的休假期间,主要用于接受医疗治疗和恢复。
医疗期的范围包括治疗期和恢复期。
1. 治疗期治疗期是指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并开始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病假或医疗期假,接受医生的治疗。
治疗期的具体时间根据病情的轻重和治疗的需要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恢复期恢复期是指治疗期结束后,职工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逐渐康复的期间。
在恢复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医疗期假,进行康复训练和适度的治疗。
恢复期的具体时间由医生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医疗期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进行了规定。
1. 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工资的一定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自行确定,但是必须保证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险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这样一来,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不会因为患病或负伤而受到损失。
3. 其他权益除了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还享有其他一些权益。
比如,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如果职工需要调整工作环境或岗位,企业应当尽力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对于因患病或负伤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晋升的职工,企业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企业职工医疗期的管理企业在管理职工的医疗期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企业职工的医疗期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职工的医疗期时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极待遇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待遇规定
截至2013年1月份,有5位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停止工作医治,这些职工在工作岗位上任劳任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病造成生活上很困难,根据上级劳动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对患癌症职工给予一定照顾,具体如下:
1、对患癌症(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职工,根据在公司工作工龄,患病期间可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
2、医疗期内发放一定生活待遇。
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公司发给本人上年度工资70%的生活费;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60%的病假工资。
最长享受24个月,医疗期内未痊愈,需延长医疗期的,个人提出申请,根据个人身体状况,公司研究后确定。
此规定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备案。
2013年3月6日。
医疗期的确定及计算
医疗期的确定及计算一、医疗期的概念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医疗期的计算(一)医疗期如何计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计算具体如何计算,可参照如下规定:《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些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患特殊疾病员工医疗期的确定。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也就是说,对于一些特殊疾病的员工,其医疗期可以长至24个月。
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的规定(3篇)
第1篇一、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在医疗期内,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二、医疗期的法律规定1.《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休息,并支付相应的医疗期工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医疗期的期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医疗期的期限如下: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其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
2)职工连续休病假的,其医疗期累计计算。
3)职工因同一疾病连续休病假的,其医疗期累计计算。
(3)医疗期的待遇1)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医疗期工资。
2)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期的实施与监管1.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期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医疗期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按照规定支付医疗期工资。
4.职工在医疗期内,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医疗期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医疗期规定的重要意义1.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
3.推动医疗制度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劳动部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236号
【发布日期】1995.05.23 【实施日期】1995.05.23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唯一标志】12860
【全文】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
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办法
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办法概述职工患病,需要进行医疗治疗期间,享受法定医疗期,医疗期限根据病情的轻重在不同的规定内。
医疗期间,企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减轻其后顾之忧。
本文介绍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办法,涵盖医疗期限、基本医疗待遇、办理流程等方面。
医疗期限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因病需要休假治疗时,享受医疗期。
具体医疗期限如下:•普通工伤或者非因工伤的疾病,医疗期限为1个月;•经特别医学鉴定,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延长治疗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职业病,医疗期限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待遇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以下基本医疗待遇:工资待遇医疗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向职工支付法定工伤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如果职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费用企业应负责支付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包括以下方面:•医疗服务费;•药品费用;•实验室检查费用;•影像学检查费用;•康复费用。
生活费用企业应根据职工的实际生活情况,给予适当的生活费用,帮助职工解决基本的生活问题。
交通费用职工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企业应负责支付。
办理流程职工申请职工在医院治疗期间,应及时向企业提出医疗期申请,企业要求职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医疗证明,包括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休假证明。
企业审核企业应对职工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以下方面:•医疗证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否符合医疗期的规定;•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
企业安排企业应根据职工的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和医疗待遇,确保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结论本文介绍了职工患病医疗期规定办法,包括医疗期限、基本医疗待遇、办理流程等方面。
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患癌员工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标题:患癌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其中,法定解除又分为过失性解除和无过失性解除。
对于患癌员工来说,他们因疾病原因可能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无过失性解除。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操作流程和人文关怀等方面,详细探讨患癌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工作内容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调整工作内容或者安排其他工作,且劳动者确实无法从事原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操作流程1. 医疗期满:首先,患癌员工需要完成规定的医疗期限。
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支付员工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 协商调整工作: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与患癌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内容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协商无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患癌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转移手续。
4. 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人文关怀在处理患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体现人文关怀,关注员工的生活和健康状况。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职工患病是不可预测的,对于患病的职工,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以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下面是一份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的示例,包括如何确定医疗期、医疗费用报销、薪资待遇及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一、医疗期的确定1.职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时,必须提供经医生诊断的医疗证明。
2.医疗期的确定取决于患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一般不超过6个月。
3.如患病需要长期治疗,可以续签医疗期,每次延长不超过3个月。
4.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带薪病假,工资照发。
二、医疗费用报销1.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所有医疗费用,公司提供全额或部分报销。
2.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挂号费、药品费用、医疗检查费用等,公司可根据具体凭证进行报销。
3.职工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后,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及报销。
三、薪资待遇1.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带薪病假,工资照发。
2.若医疗期超过6个月且职工经医生评估无法继续工作,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3.医疗期结束后,职工须经公司指定医院或医生进行复查,如复查不合格,公司有权终止职工的病假工资待遇。
四、保险待遇1.公司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2.患病期间,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患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伤残补偿等。
3.职工如在患病期间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享受伤残津贴。
4.商业医疗保险可作为对工伤保险的补充,职工可在商业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更广泛的医疗服务。
五、其它待遇1.公司鼓励职工参加身体健康保健活动,如定期体检、健身活动等。
2.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为患病职工提供专项照顾,如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等。
总结: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是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公司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规定,包括医疗期的确定、医疗费用报销、薪资待遇及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司应该鼓励职工参加身体健康保健活动,提供相应的照顾,以促进职工的健康和工作效率。
劳动合同法癌症员工辞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健康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癌症作为一种严重的疾病,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的权益保护日益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癌症员工辞退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出发,对癌症员工辞退问题进行探讨。
一、癌症员工辞退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癌症员工辞退问题给予了较为严格的保护。
用人单位在辞退癌症员工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二、癌症员工辞退的争议焦点1. 医疗期内的辞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癌症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试图在医疗期内辞退癌症员工。
2. 医疗期结束后的辞退问题医疗期结束后,癌症员工可能面临辞退问题。
一方面,用人单位担心员工病情恶化,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员工担心自己因病情无法获得新的工作机会。
三、癌症员工辞退的应对策略1. 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在医疗期内辞退癌症员工。
2. 企业可考虑与癌症员工协商一致,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作强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 企业可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医疗补助等,减轻员工的经济负担。
4. 企业可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癌症的认识,消除对癌症患者的歧视。
5.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确保癌症员工辞退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总之,在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癌症员工辞退问题应得到重视。
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癌症员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同时,国家也应加大对癌症患者的关爱力度,完善相关政策,为癌症患者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
法律规定癌症医疗期(3篇)
第1篇一、引言癌症,作为当今世界上最严重的疾病之一,对人类的健康和生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癌症的治疗手段日益丰富,但治愈率仍然较低。
在我国,癌症患者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为了保障癌症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癌症医疗期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癌症医疗期进行详细分析。
二、癌症医疗期的概念癌症医疗期是指患者因患有癌症而需要接受治疗的时间。
在我国,癌症医疗期分为两种:法定医疗期和约定医疗期。
1. 法定医疗期: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因患有癌症而需要接受治疗的时间。
2. 约定医疗期: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患有癌症而需要接受治疗的时间。
三、法定医疗期的规定1. 劳动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具体医疗期为:(1)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医疗期为三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医疗期为六个月;(3)实际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医疗期为九个月;(4)实际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
2.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需要接受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具体医疗期为:(1)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医疗期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3)实际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4)实际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四、约定医疗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癌症医疗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不低于法定医疗期;2.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医疗期;3. 不得低于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
五、癌症医疗期的计算1. 法定医疗期的计算法定医疗期的计算从劳动者因患有癌症而需要接受治疗之日起开始,至劳动者病情稳定或治愈之日止。
员工患大病长期治疗,多长期限内单位不得解除?
员工患大病长期治疗,多长期限内单位不得解除?刚入职单位不久的员工患大病,可以有多久的医疗期?3个月还是24个月?医疗期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的时期,在此期间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当根据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医疗期的长短,与员工累计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
累计工作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在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的老员工,医疗期可达到24个月。
由此可见,工作年限比较短的员工,只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过后即使员工还未痊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对此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人认为这是指在本单位工作20年的员工,患上特殊疾病24个月医疗期不能痊愈,才能够申请延长。
还有部分人认为只要是特殊疾病,就应当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不受工作年限的时间限制。
入职6个月患重病,法院判定医疗期24个月梁某2009年11月入职某餐饮公司,工作不到半年,梁某患病,之后一直休病假,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第四期。
公司向梁某支付病假工资至2011年2月份,3月7日,公司以梁某已经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为由,通知梁某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并支付2011年3月起的医疗期工资。
劳动仲裁审理后未支持梁某的请求,梁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梁某诉称,公司私自将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更改,以终止劳动合同。
并且本人所患疾病应当是特殊疾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在医疗期内终止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请求撤销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保持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支付2011年3月至11月医疗期工资。
庭审期间,2011年11月,梁某因病情复发至医院治疗,医院出具病重通知单,多次提及梁某病情严重,随时可能出现猝死,危及生命。
事业单位癌症职工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事业单位癌症职工合同到期怎么处理?劳动者换癌症,劳动合同期内,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来说,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同职工签订的合同期限比较长,这也是为了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祸福旦夕,职工在体检的时候,可能发现患上癌症,这是很严重的疾病,会威胁到生命。
职工合同到期,将面临是否续签的问题。
那么,事业单位癌症职工合同到期怎么处理?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事业单位癌症职工合同到期怎么处理?劳动者换癌症,劳动合同期内,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换癌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出劳动岗位领取病残津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患病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自然续延(不是续签)至法定医疗期结束为止,然后如果单位不续签,那么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如果法定医疗期未满而单位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至法定医疗期满,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二、职工的医疗期是多久?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关于患癌职工医疗期
如何确定患癌职工的医疗期?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那么,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期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普通疾病和癌症患者他们享有的医疗期是否有区别?如何确定患癌职工的医疗期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田某是某外资企业的技术工人,其于2008年3月21日进入该外资企业工作,并与该外资企业签订有期限为2008年3月31日至2011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
田某于2010年11月23日在医院被诊断为淋巴细胞中见少数恶性肿瘤细胞,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休病假。
2011年4月17日,该外资企业派车送田某前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1年5月24日,上海市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田某做出了鉴定结论并出具了“鉴定结论书”,该“鉴定结论书”载明:被鉴定人田某,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间,该外资企业于2011年4月21日向田某发出了“关于《延长劳动合同》到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有:双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20日到期,田某的医疗期延长到2011年4月30日止;要求田某前往该外资企业处办理离职手续。
后该外资企业单方面办理了退工手续并将其送至田某家中。
田某不服,认为自己患癌属于特殊疾病,应享有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遂申请仲裁。
那么,田某到底该享有多久的医疗期呢。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期的一般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在我国癌症病假可以请多久
在我国癌症病假可以请多久根据《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因⼯负伤职⼯的病假假期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
⼈们在⽣活当中都是谈癌⾊变的,因为患癌病变⽽去世的风险⾮常⾼,不论⼈的⾝体的哪个部位患癌,有些⼼态不好的可能直接就会认为⾃⼰被宣判了。
其实对于癌症也要根据具体的病情才能够对待的,癌症早期经过治疗以后也是有可能逐步⾝体恢复好的。
员⼯需要⼀段的时间治疗癌症⾃然就⾮常的关⼼,在我国癌症可以请多久?⼀、在我国癌症病假可以请多久?根据《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因⼯负伤职⼯的病假假期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五年以上的为六个⽉。
(⼆)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九个⽉;⼗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个⽉;⼆⼗年以上的为⼆⼗四个⽉。
⼆、开病假条的步骤病房的患者都经过⼀段时间住院,出院时会有⼀个“诊断证明书”,如果需要在家休养⼀段时间,在处理这⼀栏中可以要求医⽣写明休息多长时间,办理好费⽤后统⼀在出⼊院处盖医院的医疗专⽤章。
门急诊是⽐较常见的,患者因病被送⼊急诊或门诊挂号,医⽣根据病情需要,填写⼀张“诊断证明书”,写好基本信息和诊断后,会给出治疗⽅案,其中会写明全休或者半休⼏天。
填好⽂书后到门诊专⽤窗⼝出⽰当⽇看病的病历后,⼯作⼈员在诊断证明书上加盖医疗专⽤章,⽅为合格有效。
三、病假条能开多久?能不能开假条,开多长时间的假条,是在家休养的全休,还是坚持上班的半休,这主要取决于病情:1、发烧感冒,虽然病情不重,但是为了防⽌病毒传播,还是应该在家休养3-5天;2、腹痛腹泻,发作期⽆法⼯作,但是好得快,只需要在家休养1-3天;3、跌打损伤,如果情况不严重可以带⽀具坚持上班,半休1周即可;4、开⼑⼿术出院的病⼈,在家全休1个⽉或许也不为过。
员工在职期间检查出患有癌症怎么处理?
员工在职期间检查出患有癌症怎么处理?
员工在职期间检查出癌症,是员工和单位都不想遇见的事情,对员工来说,可能会危及生命,对单位来说,可能要损失一名骨干。
不过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员工这边肯定是需要治疗的。
首先,员工有享受医疗期的权利!这个是国家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在此期间,企业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给其发放一定的薪资,所以说这个政策主要是保护员工的权益。
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要知道,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可以享受到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第二点,员工重大疾病,单位如果给其缴纳五险的话,其中的医疗险是可以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的。
单位如果给员工参加了大额医疗的话,大额医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数额为30万元。
第三点,企业的福利。
对于这样的员工,公司是否有一次住院慰问金。
员工为公司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公司此时有领导去探望慰问的话,体现了公司的人性化关怀,更有利于激励公司的员工好好工作。
第四点,如果该员工医疗期满,如果劳动者还是无法上班的就话,单位可以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癌症期间劳务合同到期
在当今社会,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当疾病降临,尤其是面对癌症这样的重大疾病时,劳动者在合同到期时的权益保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本文将围绕癌症期间劳务合同到期这一话题,探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这一特殊时期应如何履行各自的责任。
一、法律法规对癌症期间劳务合同到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规定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时限,其具体时长依据劳动者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对于癌症患者,由于病情的特殊性,其医疗期往往较长。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累计工作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累计工作1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因此,在癌症期间,如果劳务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依法延续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
二、用人单位的责任1. 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癌症患者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不得因劳动者患病而解除劳动合同,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癌症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和帮助,如安排合理的病假、提供病假工资等。
3. 关注劳动者心理健康:癌症患者心理压力大,用人单位应关注其心理健康,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帮助其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4. 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到期手续: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到期手续,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续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的责任1. 积极配合治疗:劳动者应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争取早日康复。
2. 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期内,劳动者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确保劳动合同的履行。
3. 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因患病而违反相关规定。
4. 积极沟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病情变化,共同协商解决合同到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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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患癌职工的医疗期?
所谓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那么,法律法规关于医疗期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普通疾病和癌症患者他们享有的医疗期是否有区别?如何确定患癌职工的医疗期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的解析。
田某是某外资企业的技术工人,其于2008年3月21日进入该外资企业工作,并与该外资企业签订有期限为2008年3月31日至2011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
田某于2010年11月23日在医院被诊断为淋巴细胞中见少数恶性肿瘤细胞,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休病假。
2011年4月17日,该外资企业派车送田某前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1年5月24日,上海市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田某做出了鉴定结论并出具了“鉴定结论书”,该“鉴定结论书”载明:被鉴定人田某,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其间,该外资企业于2011年4月21日向田某发出了“关于《延长劳动合同》到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有:双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20日到期,田某的医疗期延长到2011年4月30日止;要求田某前往该外资企业处办理离职手续。
后该外资企业单方面办理了退工手续并将其送至田某家中。
田某不服,认为自己患癌属于特殊疾病,应享有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遂申请仲裁。
那么,田某到底该享有多久的医疗期呢。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期的一般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上述规定是对于职工患有普通疾病时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所应享有的医疗期,该479号文并没有对难以治愈的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作出规定。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劳动部于1995年专门发文,即《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通过上述479号文和236号文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患癌等特殊疾病和普通疾病的医疗期是有区别的,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不能仅仅根据他的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
根据236号文,患癌等特殊疾病享有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24个月内尚不能治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综合上述规定,本人认为,田某患癌,属于特殊疾病,应享有至少24个月的医疗期,并且该外资企业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就业规则》中也规定:“对于患有特定疾病(癌症、精神疾病等)的员工,若在24个月以内无法治愈的情况下,可以经公司及所属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适当延长医疗时间。
”某外资企业在医疗期内终止与田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因此,我方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劳动关系中断期间的医疗期薪资。
某外资企业辩称,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02]16号):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田某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退职的条件,应办理退职,不符合医疗期顺延的规定,故要求驳回田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本人认为,田某患癌,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合同约定应享有至少24个月医疗期,若在24个月内仍不能治愈的情况下,才涉及到根据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延长医疗期,并且根据田某的劳动手册等证
据,田某也不符合申请退职的条件,因此,某外资企业的抗辩不能成立。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田某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业规则》中关于癌症等特殊疾病医疗期的规定和上海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医疗期的相关规定,田某应享有不低于24个月的医疗期。
田某于2010年12月1日起休病假治疗癌症,到2011年4月30日为止治疗期尚不足24个月,故某外资企业所称双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4月30日期满终止的陈述本会难以认可。
因此作出裁决:某外资企业自2011年5月1日起恢复与田某的劳动关系,并应按原病假工资标准向田某支付自2011年5月1日起的工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了关于职工患病和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更明确了患癌症等特殊疾病享有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24个月内尚不能治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对于劳动者,了解医疗期的规定也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