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
关于医疗期详细规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一、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如果职工因为工伤接受治疗,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其医疗期的长短应当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这两个标准,给予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位为三个月;2、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并且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3、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4、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5、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6、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7、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并且在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从职工第一次参加工作开始计算,职工有多个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职工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从职工开始到现在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作计算,如果多次和现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现行规定的瑕疵:按照上述规定计算法定医疗期原则上不会出现问题。
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的就是,法律规定的“以上”“以下”一般都包含本数在内。
那么,一个职工如果实际工作整十年,在现在的用人单位工作也整五年,那么就会出现两个结果即三个月和六个月都可以,这就出现了冲突。
这应该属于立法技术的缺陷。
患者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患者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劳动者患病后,在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顺延到医疗其结束,⽤⼈单位不得终⽌劳动合同,如果终⽌劳动合同的,要⽀付双倍经济补偿⾦。
关于患病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患病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1、劳动者患病后,在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顺延到医疗其结束,⽤⼈单位不得终⽌劳动合同,如果终⽌劳动合同的,要⽀付双倍经济补偿⾦。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
但是,本法第四⼗⼆条第⼆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按照国家有关⼯伤保险的规定执⾏。
第四⼗⼆条【⽤⼈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三)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作满⼗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五年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享受患病医疗期限是多久医疗期是职⼯在患病或⾮因⼯负伤的情况下暂时停⽌⼯作治病休息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期限。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的规定,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3个⽉到24个⽉的医疗期。
(⼀)实际⼯作年龄在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5年以上的为6个⽉。
(⼆)实际⼯作年龄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20年以上的为24个⽉。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汁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非工伤)--病假期限、工资标准、解除赔偿标准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非工伤)--病假期限、工资标准、解除赔偿标准1、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停止工作的期限。
2、医疗期未获批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做旷工处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员工享有法定的病休权利,且医疗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病,未获批准以旷工处理的是违法行为。
但是用人单位享有的职工的管理权及上岗出勤的知情权,职工应履行必要的病假手续。
3、医疗期的法定期间医疗期是以社会工龄和单位工龄为标准给予了员工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医疗期是否必须是连续病假医疗期不一定是连续病休,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即可认定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内容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案例分析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作者:王旭东时间:2011-04-03浏览量6960评论031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作者: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王旭东律师王律师:您好!我公司下属子公司xx公司发现两名职工患病,李某患白血病,黄某患恶性肿瘤。
据我们的判断,其二人患病都不是因为工作环境的原因造成的,因为在项目工地工作、居住,有好几个人,都没有类似的情况出现,而且二人的工作地点也不在一处。
黄某2009年5月到公司工作,李某2008年7月到公司工作,工龄均在5年以下,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其二人能享受到的医疗期只有三个月。
我的问题是:1、如果三个月医疗期满后,职工尚未治愈的,公司该如何处理?2、其二人医疗期内的疾病救助是不是按南宁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是否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呢?3、如在医疗期内,其二人的劳动合同届满,该如何终止合同,如何支付补偿金?4、如职工因患病死亡的,该如何支付补偿金?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李某和黄某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在5年以下,两人的法定医疗期确为3个月。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及相关文件2008-03-07 15:37:16| 分类:劳动(工时休假)|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1•【文号】劳部发[1994]479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3月9日鲁劳发[1995]67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非因公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三、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28日。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英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41201 【实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怎么算
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在我国,医疗期制度旨在保护员工在就医期间的权利,确保其能够得到必要的休息和治疗,同时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那么,劳动合同的医疗期是如何计算的呢?一、医疗期的计算标准根据国家层面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的计算起始时间是从职工病休之日起,截止到医疗期满之日。
医疗期内,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二、医疗期的延长在医疗期内,如果职工的病情尚未痊愈,需要继续治疗,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原医疗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医疗期的计算方法1. 连续病假计算:职工因病连续病假,医疗期从病假第一天开始计算。
在医疗期内,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2. 累计病假计算:职工因病累计病假,医疗期从累计病假第一天开始计算。
在医疗期内,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3. 病休时间跨年度计算:医疗期计算时,如果病休时间跨越了年度,应当按年度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工在年度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的,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
四、特殊情况的医疗期计算1. 试用期内的职工:试用期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医疗期。
但医疗期不得影响试用期的长短。
2. 怀孕、分娩、流产的女职工:怀孕、分娩、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给予相应的医疗期。
病假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补偿
病假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补偿当我们病假结束后发现我们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时,⼀定是⼀脸懵逼吧。
病假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补偿呢?今天,店铺⼩编就为⼤家整理了关于病假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补偿的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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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根据《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3个⽉到24个⽉的医疗期。
因此,在劳动者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付病假期间的⼯资。
⼆、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除⾮员⼯有第三⼗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外,⽤⼈单位不得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员⼯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付经济补偿⾦。
因此,单位以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
三、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2007年12⽉31⽇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前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关于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关于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原⽤⼈单位另⾏安排的⼯作的,该条规定属⾮过失性辞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下⾯看⼀下店铺⼩编整理的相关法条。
《企业职⼯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在患病或⾮因公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因患病或⾮因公负伤停⽌⼯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因患病或⾮因公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本⼈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3个⽉到24个⽉的医疗期:(1)实际⼯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5年以上的为6个⽉(2)实际⼯作年限为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20年以上的为24个⽉第四条:医疗期3个⽉的按6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的按12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的按15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的按18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的按24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的按30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满被辞退时的经济补偿,与医疗补助费规定:按照该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个⽉的⼯资经济补偿⾦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在这⾥,⼩编就总结了关于劳动者患病或受伤被解除合同的相关信息,都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撑的,⼤家在现实⾥可以直接使⽤,能够得到法律的⽀持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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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问题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现行法律政策解读一、职工因自身原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相关待遇如何处理,目前的规定,要么不清楚,要么不统一,甚至前后冲突。
二、从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一是医疗期和工作年限挂钩,二是医疗期实行延时累计计算。
具体而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3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18个月;20年以上的,24个月。
2 、治疗期间待遇首要的是工资问题。
现行大法中均没有对非因工治病期间的工资待遇进行规定,这不能不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只有劳动部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有一个原则性条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而实际上,该条所谓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国家层面的具体规定(1950年代国家的《劳动保险条例》对非工伤医疗病假待遇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新的一整套社保法规实施后,其显然不能再适用)。
所以,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此进行明确,比如,重庆规定,“停工医疗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治病期间工资”。
不过,绝大多数省份均没有出台具体规定,例如我们湖北省就没有相应规定。
那么,似乎只要不违反劳动部意见中所规定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的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就行了,但这样以来,特别是在在职工资和最低工资差距越来越大的今天,显然既不公平也不人道,所以,我认为,各单位可以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对此在最低线以上范围内给出规定,并按照规定对非因工治病期间的工资待遇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利益保护是很严格的,如果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签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的规定,更多劳动合同法介绍可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劳动合同法关于病假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职工劳动合同时间上如何签订签劳动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
法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强制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长度的期限都是可以的,除了约定一个固定的期限之外,双方也可以不约定固定期限,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以以完成某一任务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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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王律师:您好!我公司下属子公司xx公司发现两名职工患病,李某患白血病,黄某患恶性肿瘤。
据我们的判断,其二人患病都不是因为工作环境的原因造成的,因为在项目工地工作、居住,有好几个人,都没有类似的情况出现,而且二人的工作地点也不在一处。
黄某2009年5月到公司工作,李某2008年7月到公司工作,工龄均在5年以下,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4]479 号)第3条规定,其二人能享受到的医疗期只有三个月。
我的问题是:1、如果三个月医疗期满后,职工尚未治愈的,公司该如何处理?2、其二人医疗期内的疾病救助是不是按南宁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是否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费呢?3、如在医疗期内,其二人的劳动合同届满,该如何终止合同,如何支付补偿金?4、如职工因患病死亡的,该如何支付补偿金?你好:就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李某和黄某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均在5年以下,两人的法定医疗期确为3个月。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黄某2009年5月到子公司工作,李某2008年7月到子公司工作,二人在子公司的工龄均在5年以下,按照上述规定,其人享有的医疗期均为3个月。
从其停止工作治疗或病休开始计算,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满三个月的,视为医疗期限届满。
二、子公司应该支付二人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即按南宁市的规定,子公司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656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按上述规定,在医疗期内,子公司应支付二人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目前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子公司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656元(820×80%=656元)。
三、医疗期内,子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即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间早于医疗期,劳动合同也要顺延到医疗期届满,方可依法终止或解除,其二人的社会保险费也应继续缴纳至医疗期限届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按照该条的规定,在法定的医疗期限内,子公司不得解除与李某和黄某的劳动合同。
在医疗期内,即便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也要延续到医疗期限届满,方可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
如子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二人支付赔偿金。
四、医疗期限届满,子公司可依法解除或终止与二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八条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以上规定,医疗期满后,子公司要解除或终止与二人的劳动合同,需满足五个条件:①属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②医疗期满;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④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⑤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子公司应支付其亲属丧葬费、救济费、一次性困难生活并补助费。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规定,子公司应支付死亡职工直系亲属下列费用:1、丧葬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2、救济费:从职工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供养城镇户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发给,每增加1人者增发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80%发给。
3、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定期救济费外,另发给死者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标准: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相关链接: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他依此类推。
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6、广西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5]23号各地、市、县劳动局、财政局,各地区工会办事处,各市、县总工会,区直各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通知如下: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对坚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供养城镇户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发给,每增加1人者增发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80%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超过3人的按3人计发,每月领取救济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总收入。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按上述一、二条规定给予定期救济费外,另发给死者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标准: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