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1.12.16•【文号】中气规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气规发〔202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提高年度报告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21年12月16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提高年度报告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促进诚信自律,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公示、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构)负责其认定的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报送年度报告,并对上报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资质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的次年起,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访问地址:https://)填报年度报告。
第六条资质单位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联系方式、中高级职称人员数量、检测项目总数、分支机构信息等;(二)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岗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时间、单位购买社保时段等;(三)仪器设备信息: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检定校准有效期等;(四)检测项目信息:包括检测报告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防雷类别、建(构)筑物数量、合同编号、完成时间、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项目情况等。
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4、外墙金属物或其他预留接地端子的防腐措施、腐蚀程度,计算其腐蚀度。
19
预留电气接地
每个预留电气端子计1个测点
1、电气预留接地端子的接地电阻值;
2、电气预留端子的防腐措施、腐蚀程度,计算其腐蚀度;
3、杂散电平值。
20
电梯
接地
每部预留电气端子计1个测点
1、测电梯机座或电梯电气预留端子的接地电阻值;
每部车计1个测点
1、罐。
34
输油、输气管道
每50米计1个测点
1、管道连接口的跨接及过渡电阻;
2、输油、输气管道的弯头、阀门或法兰盘等接口的过渡电阻值;
3、法兰盘连接。
附件3
信息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序号
项目
检测内容
1
邻近雷击的屏蔽
1、高杆照明灯的接地电阻值;
2、高杆照明灯的等电位连接;
3、连接带的防雷措施、腐蚀程度,计算腐蚀度。
30
露天(地下)油、气罐
按罐体每个接地端子计1个测点
1、油、气罐体的厚度,规格(长、宽、高)、容量;
2、防腐措施、腐蚀程度,计算其腐蚀度;
3、各构件的过渡电阻;
4、呼吸阀阀顶的厚度;
5、呼吸阀防腐措施、腐蚀程度,计算其腐蚀度;
5、避雷带的防腐措施、腐蚀程度,计算其腐蚀度。
5
引下线
每条引下线计1个测点
1、引下线的材料、规格、敷设方式、位置、连接形式;
2、引下线的水平间距;
3引下线的防腐措施、腐蚀情况,计算其腐蚀度;
4、引下线电阻测试端子的接地电阻值;
5、电阻测试端子的防腐措施、腐蚀程度,计算其腐蚀度。
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内容
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实施依据行政许可条件7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认定自治区气象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第 412 号令)第 377 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 号)第二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 号)第十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 24 号令)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经自治区法制办备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一、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 未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及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
(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能够出具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符的气象、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测并在有效期内。
非本单位所有的、租借的、超过检定有效期以及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不能列入。
(六)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 5 名及其以上取得《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气象、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等防雷相关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1 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
(二)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且从事防雷检测工作 3年以上。
(三) 必要的防雷装置检测设备若干 (具体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
三、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 8 名及其以上取得《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气象、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等防雷相关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具有 3 年以上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
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内容
(五)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韩机构框架图、职能及岗位职责等)、质量保证体系(含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质量保证体系框图等)、相关管理制度(含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一起设备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操作规程等);
实施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法制办备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未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及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
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项目序号7Fra bibliotek项目名称
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
自治区气象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7项;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第十条。
(六)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5名及其以上取得《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气象、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等防雷相关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且从事防雷检测工作3年以上。
防雷检测资质等级划分
防雷检测资质等级划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处罚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大概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大概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利用的。
附:一二三类建筑物划分第一类防雷建筑物:1、凡制造、利用或储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形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礼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形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产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关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麋集的公共建筑物。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2018)
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一条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是指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全省统一的防雷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并组织全省专项检查督查。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配合开展全省专项检查督查。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并按照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检测。
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保持具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等条件,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从业。
第五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甲级或乙级检测资质需递交的材料。
资质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单位,其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单位的资质延续申请,根据申请单位的检测质量考核情况、信用记录情况,采取直接核定、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认定。
第六条防雷检测质量考核符合要求,近5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直接给予延续认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检测单位不符合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要求的;(二)近五年被气象主管机构列入黑名单的;不符合不予延续和直接给予延续认定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改革要求,为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作出如下决定: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日期:2016-04-20 10:36:38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防雷检测试验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防雷检测试验工作的实际需求,现对防雷检测试验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欢迎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前来投标。
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防雷检测试验项目2. 项目地点:全国范围内(具体地点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3. 项目内容: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电力设施等防雷装置进行检测、评估和整改,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防雷标准。
4. 项目周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预计总工期为60天。
二、招标范围1. 防雷装置检测: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电力设施等防雷装置进行现场检测,包括接地电阻、雷电感应、电磁兼容等方面。
2. 防雷装置评估:对检测后的防雷装置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3. 防雷装置整改: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进行整改。
4. 报告编制:对检测、评估和整改结果进行汇总,编制检测报告。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有有效的防雷检测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记录。
4. 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满足本项目需求。
5.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检测、评估和整改工作的质量。
四、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包括投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方式等。
(2)企业简介:包括企业资质、规模、技术力量、业绩等。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组织架构、人员配备、检测方法、整改措施等。
(4)检测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
(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6)报价文件:包括投标价格、付款方式等。
2. 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封面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日期等。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1. 投标截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
2. 投标地点: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室。
浙江省防雷检测考试大纲答案第一部分
浙江省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6 年修订)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一、考试目的通过本部分的考试,考核考生了解、熟悉和掌握国家和浙江省有关防雷减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的程度。
二、考试内容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关于雷电灾害防御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水情、风暴潮等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信息,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2.熟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 号令)中关于雷电灾害防御的条款。
防雷检测招标文件模板
一、招标公告1.1 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名称]1.2 招标项目:[项目名称]1.3 招标内容:防雷检测服务1.4 招标地点:[招标单位地址]1.5 招标时间:[招标开始时间]至[招标结束时间]1.6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7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二、项目概况2.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2.2 项目地点:[项目地点]2.3 项目规模:[项目规模]2.4 项目性质:[项目性质]2.5 项目投资:[项目投资额]2.6 项目周期:[项目周期]三、招标范围3.1 对[项目名称]进行全面的防雷检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质量检测;2. 防雷接地系统的检测;3. 防雷设备性能检测;4. 防雷系统防雷效果的评估;5. 检测报告的编制及提交。
3.2 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可能对防雷检测服务提出特殊要求,投标人需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4.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金额]万元;4.2 具有有效的防雷检测资质证书;4.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4 具有类似项目的检测经验,并在近三年内完成过至少[数量]个类似项目的防雷检测工作;4.5 在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6 拥有专业的检测团队和先进的检测设备;4.7 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五、投标文件要求5.1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投标函;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防雷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4. 财务审计报告;5. 企业简介;6. 项目团队介绍;7.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8. 检测方案及服务承诺;9. 质量保证措施;10. 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
5.2 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于[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
六、评标标准6.1 投标报价:占30%6.2 企业实力:占30%6.3 项目团队及业绩:占20%6.4 检测方案及服务承诺:占10%6.5 质量保证措施:占10%七、招标程序7.1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
浙江省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附件浙江省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浙江省改革形势和防雷安全管理服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开展防雷减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深入推进防雷行政审批改革、重点推进防雷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加快推进防雷机构和业务调整、全面推进防雷政事企分离、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体系,完善防雷减灾工作体制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全面完成三张清单并融入政府服务网。
厘清各级气象部门权责,完善各级气象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气象安全准入标准,并在浙江省、市、县三级联动的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2.全面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按要求取消防雷行政审批前置相关中介服务,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审批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性服务。
—1—3.制定配套制度落实不再审批改革。
建立不再审批改革后的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防雷安全相关要求依法落实到位。
按政府要求推进实施核准目录外建设项目不再审批改革和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改革。
4.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进一步清理气象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层级,确保审批时限提速70%以上。
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审批行为,完善气象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服务规范。
5.改革防雷审批服务考核制度。
完善防雷行政审批考核办法,建立以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质量、落实防雷安全源头管理及隐患排查整改成效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
完善防雷审批服务质量第三方回访管理办法,不断提高防雷审批和服务的社会满意率。
(二)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社会管理制度6.完善防雷机构管理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中国气象局令
第31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郑国光
2016年4月7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文)
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16〕29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为全面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现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6年4月23日—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行为,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开展。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二)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防雷检测、科研、教学或管理实践经验;(四)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2—计算机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组织评审,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如实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宣布评审原则、方式、程序,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纪律,填写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1.24•【字号】浙价服[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6〕22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为推动防雷减灾事业的发展,促进“平安浙江”的建设,经研究,决定对现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具有防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述服务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1,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可在附件1收费标准以内,根据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防雷装置系统安装等其他防雷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服务费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
但对在陆地上超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另行收取交通费,其标准在每超出1公里不超过2元的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涉及统缴以外的过路、过桥费、以及海上交通等因检测用户所在地不同而特别增加的费用,按实由用户承担。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有关防雷检测服务对应的具体检测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防雷检测甲级
防雷检测甲级
防雷检测甲级资质是指具备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需要经过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认定。
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甲级资质的申请条件比较严格,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人员、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甲级资质的单位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甲级资质的单位在防雷检测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信誉度,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和可靠的服务。
在选择防雷检测单位时,建议选择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以保证检测的质量和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防雷检测甲级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进行复审。
同时,甲级资质的单位还需要接受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启用防雷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认证标志的通知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启用防雷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认证标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气象局•【公布日期】2003.02.17•【字号】浙气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启用防雷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认证标志的通知浙气发〔2003〕15号各市(含宁波)气象局,省防雷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1条和《浙江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第21、22条赋予气象部门对雷电防御的社会管理职责,为加强对防雷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防雷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决定启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证标志(见附件)。
今后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防雷机构,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资质认证标志。
附件:防雷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认证标志及其使用说明浙江省气象局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附件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认证标志及其使用说明一、标志的图形与含义标志由图形和文字两部分组成。
如下图所示(1:1)图形由英文字母CLP组成,CLP由China Lightning Protec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含义为“中国雷电防御”。
字母“C”和“P”的右半部组成一个椭圆形象征地球,字母“L”和“P”的左半部组成一个闪电状图形,表示雷电是自然界产生的一种物理现象。
文字部分:由资质证书编号、有效期及核发单位组成。
二、标志的使用: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测项目,在其检测报告上使用此标志。
三、标志的位置:应印在检测报告的右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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