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沪环土〔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19〕144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原则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操作流程
一、剥离范围(一)需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范围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 占用前应将耕地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1.农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2.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3.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4.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表土剥离的其他耕地。
(二)可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范围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 可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1.耕地坡度大于25度或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 经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报经区、县(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2.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 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3.经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认定不宜剥离利用的耕地可不剥离耕作层。
二、实施主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一)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具体实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费用纳入供地成本。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 剥离、运输、存储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二)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剥离利用的, 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跨区的非单独选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由建设主体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并承担剥离费用。
三、方案编制(一)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编制主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获批后, 实施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
临时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可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
(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编制依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的编制应严格依据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DB 23/T 291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2016)的要求进行编制。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进行再利用的思考(完整版)
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进行再利用的思考对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进行再利用的思考一、问题提出土壤是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它是地壳表层在空气、水、有机物、无机物等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土壤肥力是最基本的特征,人类社会从土壤中获得了几乎全部用作食物的农产品及部分用于工业的原材料,因此土壤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肥沃的土壤层和耕地资源一样需要保护。
我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648万亩,其中占用耕地约200万亩左右,相当于一个小县的土地总面积,在被占用的耕地中60%以上是优质耕地。
长期以来,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进行再利用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我国尚有9亿亩中产田、7.8亿亩低产田,其中属耕层浅的约4.9亿亩;如果能将被建设占用这部分优质耕地的表土有计划的剥离后进行覆土,用于造地或者改良现有中低产耕地的土壤、提高其质量等级;在当前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人地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无疑是提高现有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又一有效途径。
二、对策和建议鉴于目前我国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的现状,急需从以下几方面把工作开展起来:⑴提高认识,制定有关政策,予以引导。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是保证耕地永续利用的重要环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决策和执行、政策层面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制定有关政策,予以引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其它耕地的土壤改良。
但实际执行情况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成效不明显;有必要将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置于耕地占补平衡同样的高度,作出强制性规定,对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实施表土剥离再覆土,如将利用覆土新增的耕地面积和因改良土壤而使耕地质量提高的部分折算为一定等级的耕地面积,作为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面积,或者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宜将表土剥离再覆土利用方案作为建设征地、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的内容,予以审查和审批,认真组织落实。
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
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X〕XX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X土资发〔200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质量提升、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市景观绿化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上。
本办法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适用于各类各项建设项目占用优质耕地和再利用的情况。
第三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坚持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为原则。
第四条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下设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职责:1. 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监督、检查和指导;2. 负责审查、指导优质耕作层再利用项目;3. 负责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青溪新城、建设集团、旅游度假区、旅游集团、姜家产业区块、水投公司、交通投资公司、开发公司、国有林场以及建设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等单位。
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七条表土剥离再利用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备案、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申请:各责任主体在建设项目供地前或项目开工前,应向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提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申请,根据需剥离地块土地质量等情况,制订表土剥离和再利用方案。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路径初探——以无锡市为例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路径初探——以无锡市为例摘要:本文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惠山区工作试点,探索无锡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路径,围绕“谁来剥,钱哪来,剥什么,怎么剥”等一系列问题,尝试运用行政管理、经济调节、技术实施等手段建立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机制。
关键词:耕作层;剥离;再利用1 前言耕地耕作层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耕作培肥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表土,是耕地精华,是农业生产物质基础,是粮食生产之本。
开展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是《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2015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优质土壤资源、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无锡市地处江南鱼米之乡,人多地少,2016年末人均耕地为0.27亩(按常住人口计算),耕地耕作层尤为珍贵。
由于过去对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不够重视,大量有价值的表土被当作废土遗弃,加之没有专项资金对表土进行存储、运输和利用,导致实施土地整治新开垦耕地、改良中低产田缺乏肥土,影响了耕地质量建设。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外发达国家开展表土剥离再利用时间较早,表土剥离再利用主要发生在矿产开发和生产建设中,也见于土地改良和污染治理等活动中,日益呈现目标综合化、主体多元化、资金明确化、技术规范化和实施法治化等特征。
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建立了农用地表土剥离制度,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
澳大利亚从1980年已要求采矿活动结束后将剥离的表土放回并恢复植被。
在日本,生产建设中只要挖取或堆积土方的深度、面积超过一定标准,就要对被占土地进行表土剥离。
近年来,国内吉林、贵州、甘肃、重庆、湖北、浙江等都在加快推动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吉林省于2015年发布了全国首个《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标准;江苏省苏州常熟市、徐州市铜山区等地已制定相关文件,明确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的责任部门、管理办法、资金来源,综合运用行政管理、经济调节、技术实施等手段推进该项工作。
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若干问题探讨LAND&RESOURCES 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用地需求的增加 , 实现建设占用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平衡的难度愈来愈大 ,耕地保护形势已经相当严峻 .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最为关注的问题之 .继国土资源部发文要求推广吉林省开展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有关做法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也在 2007 年 8 月发文要求有条件的地市积极开展表土剥离利用工作 .但在实际推行中 .却面临政策 ,资金 ,技术等诸多问题 .,制约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主要难题1,法律法规遇到瓶颈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有”弹性”建.设占用耕地表土的剥离是在建设单位占用耕地之前就要实施的 ,但建设单位往往选择的不是将表土剥离 ,而是直接倒入塘沟进行填埋 ,这无疑浪费了珍贵的土壤资源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其它耕地的土壤改良.这种规定是有”弹性”的,且其权限仅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真正开展土壤剥离 , 单靠”可以要求”这样的弹性规定 ,力度远远不够 .二是地方政府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表土剥离利用的要求 ,宁波市人民政府在 2007年 10 月转发了市国土,财政,农业,水利等四个部门《关于加强耕地开垦项目管理意见若干问题宁波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蔡洁的通知》(下文简称《意见》).首次明确 :所有利用丘陵山地 ,溪滩地,废弃矿山 ,建设用地等开垦耕地项目 ,其表土必须为建设占用耕地剥离的优质耕作层,且耕作层达 ~lJ3Ocm 以上,以确保新增耕地质量 ;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表土剥离 .否则 . 停止供地 .但该《意见》对表土如何剥离利用 ,资金如何落实等没有提出具体办法 ,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镇政府规定显得法律依据不足 .为保证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表土能被剥离利用 ,余姚临山镇在 2007 年底出台了《关于新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须进行耕作层剥离的实施意见》 .根据规定 .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将所占耕地约30 厘米厚的耕作层无偿提供给镇政府 ,并集中运送到指定地点 .待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后 ,凭镇土地整理办出具的验收证明 ,方能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并领取事先缴纳的每亩 1 万元的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保证金 .按此规定 ,用地单位如果不剥离耕作层表土 ,就意味着领不到施工许可证 ,也就开不了工,这项刚性规定正是临山镇的耕地表土剥离政策能被有效执行的最大保障 .但临山镇的《实施意见》只是一个地方规章 ,附带着政府强制性行政命令 ,没有相应的国家法律作为支持 .2,表土捌膏费用落实有困难 .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程需要经过剥离 ,运输,存储 ,覆盖等四道主要工序.据有关部门测算 ,1亩地剥离 30公分表土后 , 运到 5公里以外的项目区上再利用 ,以实际值计 ,每亩剥离和搬运成本需4300元,每增/3~]5 公里,剥离和搬运成本每亩增;~132ooo — 3000元(详见表1】•以宁波市目前已实施表土剥离利用的三个工程为例 ,余姚临山镇废弃矿山复垦项目增加表土剥离利用费用3500 元/ 亩,鄞州区章水镇长潭村表土剥离项目增加3000元/ 亩,奉化市西坞街道税务场村沙滩造田项目增;~132833元,卣.然而.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单位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就已履行了补充耕地义务,在目前没有法律硬性规定的情况下 ,要求用地单位再增加投入开展土壤剥离工作 ,推行难度较大 .3 表土羽膏 ,利用存在时问差 .对于剥离出来的耕作层土壤 ,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直接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这种”点对点”的处理 ,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 .首先是受到剥离点与造地点之间距离的制约 ,若运距过长,则成本较高;其次是建设项目与造地项目在实施时间上往往很难同步;再者是受到沿海丘陵 ,平原不同区域之间土壤性质的差异性影响 .由于时间差的存在 ,导致剥离的土壤往往不能直接用于造地 ,势必要考虑堆放场地 .堆放场地如何取得 ,谁负担费用 ,如何堆放 ,如何利用等都是实际面临的问题 .就宁波市而言,气候潮湿 ,雨水较多 ,为防止土壤被冲刷和流失 .堆放场地需要修筑坚固的堤坝 . 二,耕作层土壤利离再利用措施与建议1,要有政府部门强硬的行致措施作为保障 .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无偿无条件提供优质表土 ,积极配合支持表土剥离项目的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工作 .国土部门在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 ,必须同时签订表土剥离协议 ,不签订协议的应停止供地 .妨碍表土剥离工作情节严重的 ,应注销土地出让合同 ,收回土地使用权 . 2,要有乡镇街道的大力支持 .乡镇街道作为基层组织 ,是表土剥离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直接实施者 .表土剥离后 ,应根据就近 ,方便 ,经济的原则 , 安排优质表土用于本乡镇街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低产田的土壤改良 .本辖区内暂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 ,应集中统一堆放储存 ,或由市统一调运到临近乡镇街道的土地整理项目使用 .3,要建立 t 全有关的实麓规范 .建设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开工建设前 ,必须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书面提交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申请 .乡镇街道经实地勘查 ,根据该宗土地的质量情况 ,制订表土剥离和再利用方案 ,报市审批 .市,县政府在接到审批报告七个工作日内 ,会同国土 ,农业和财政等部门组织实地评估 ,批准实施方案 ,明确表土剥离厚度 , 剥离面积和表土再利用项目 .表土剥离深度一般在 30—50公分.土壤污染严重 ,缺乏肥力不宜种植农作物的劣质土经批准可以不剥离 .乡镇街道或建设用地单位按批准方案实施完毕后 ,经验收合格才下拨表土剥离工作经费 ,并出具建设用地许可证明 .没有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的项目(批准不符合表土剥离条件的除外),相关部门不得出具建设用地许可 .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4,要落实经费保障 .相关经费可以由财政承担 , 按一定标准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 ,设立资金专户 ,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专项列支 ,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 .乡镇街道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项目 ,经验收合格后按标准下拨专项资金 .建设用地单位自己组织实施表土剥离的项目 ,经乡镇街道验收合格 ,按标准给予建设用地单位资金补助 .有条件的规模较大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项目(一般在 1o 亩以上),应实行公并招投标 ,欢迎社会有实力的法人参加 ,并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5,要建立考棱奖励翻度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工作 ,列入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年终组织统一验收 ,并按实际垦造的优质耕地面积 ,给予每亩 1—2万元(各地自定)的奖励. 对未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 ,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工作未达到市里规定要求的 ,取消当年评比农业先进单位的资格 ;暂不安排第二年建设用地计划 ;暂停第二年建设用地农转用申报工作 . 6,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这是一项新工作 ,推进情况复杂 ,难度较大 ,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工作 .下设办公室 ,由国土 , 财政和农业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参加 ,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 ;国土部门是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 .负责牵头该项工作的规划计划制订 ,工作指导和监督验收等工作 .财政和农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乡镇街道要根据自身的工作任务 ,建立专门机构 ,明确一名分管领导 ,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建立工作网络 ,真正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以保证各地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工作 ,深入规范有序地开展 .。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解读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解读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解读1. 背景介绍- 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之一。
然而,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动下,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导致耕地资源遭受压缩。
-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土壤资源,推动可持续农业发展。
2. 政策内容解读- 建设占用耕地必须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
耕作层土壤是农田土壤中最肥沃的一层,其剥离是为了保护和储存这一宝贵的资源,确保后续的农业发展。
-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要进行利用,比如用于工程填方或者农田改良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的浪费。
- 政策要求建设单位必须采取种植复垦、重新布置或者进行农田土地补偿等措施,确保被占用的耕地有有效的补偿和保护。
3. 政策意义和影响-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的出台对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这一政策能够减少建设对耕地资源的侵占,保护农业生产的基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 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利用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的浪费,有助于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 政策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偿和保护,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
4. 个人观点和理解-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的出台是对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际行动。
-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和建设单位的密切合作,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 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土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5. 总结回顾-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旨在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可持续农业发展。
- 这一政策要求建设单位剥离耕作层土壤并进行利用,同时也要进行农田复垦和补偿保护措施。
- 政策的出台对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个人认为政府和建设单位需要密切合作,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宣传和教育也是不可或缺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各区县规土局:现将《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程序作以下规定: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城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及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请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及相关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沪府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4日上海市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时期是上海加快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方式和深化土地资源改革的关键期。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依据“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重”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期间土地资源利用的基本情况(一)主要成效1.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现耕地实物占补“十二五”期间,出台《关于调整本市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耕地开垦费标准从2.5万元/亩提高到8万元/亩,耕地价值进一步显现。
全面严格落实实物占补、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全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共计补充耕地16.6万亩,超额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补充耕地目标。
2.实施“五量调控”的基本策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十二五”期间,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土地利用策略,确立了城市有机更新政策机制,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绩效。
“十二五”期末,全市单位建设用地GDP比“十一五”期末提高了34%。
3.着力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减量化工作取得实质进展“十二五”期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年递减,从原来的50平方公里以上降至目前的20平方公里以下,其中,工业仓储用地、市政公用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占比约为23∶46∶31,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进一步向公益民生类项目倾斜。
浅谈我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问题
浅谈我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问题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建设行业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改善。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银行(WorldBank)的定义,种植临时性农作物的土地,临时性种植牧草割草的土地,以及种植商业花卉以及临时(不超过5年)休耕的土地都属于耕地范畴。
关键词:我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问题一、土壤剥离区选择(一)剥离区选择原则。
每个耕地地块在坡度、地类、面积、土层厚度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差异,因此不能盲目进行土壤剥离,需依据一定原则,选择适合进行土壤剥离的地块组成剥离区:①附近有衔接项目。
剥离土壤存放时间过长理化性质会发生变化,不利于植物生长,因此剥离区应选择在附近有土地复垦、土地整治等衔接项目的地方,以便剥离下来的土壤及时得到利用。
②地块土壤条件良好。
剥离地块其耕作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土壤肥力水平不能低于周围耕地,且未遭污染和破坏。
③地块集中。
考虑到工程成本和剥离难度,应选择相对成片的地块,地块单片面积不应小于5亩,由于国家退耕还林的临界点为25°,因此地块地形坡度应在25°以下,地块间相对高差在20m内。
④有道路连接。
耕地有公路或生产便道连接,方便机械设备作业。
⑤地块权属清晰。
为避免用地纠纷,所选地块权属要清晰,且农民同意剥离。
(二)剥离区选择方法及结果。
在选择剥离区时首先应通过影像套合耕地质量等级和坡度级,选择耕地质量等别高,坡度小的地块,然后对未进行开发的耕地进行实地调查,将最大程度上能达到上述原则的地块作为剥离区备选片块,将剥离区备选片块套合至耕地质量等别图上,确定备选地块的耕地质量等别;最后,编制耕地耕作层剥离方案,报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各方意见,确定剥离区位置及范围。
首先应制定剥离区专项规划,依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布局合理选择剥离地块,对于没有合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剥离地块,选择就近的存土场暂存,存储期间要要个按照存土场要求,合理堆放,有条件的适当培肥地力,以减少存放期间的土壤肥力流失。
关于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利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资源,进一步提升耕地建设质量,现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目标,合理利用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为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以保护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剥离再利用,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全过程工作机制并形成制度,为补充耕地、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旧村复垦等一系列工程提供优质土壤,提升新增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在全县开展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表土剥离任务按期完成。
三、实施范围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旧村复垦等各类补充耕地和提升耕地质量的项目,也可用于生态修复、临时用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农业设施建设复垦等。
耕作层土壤剥离厚度根据土壤肥力等情况确定,一般在20-30cm为宜,土壤稀缺的区域可剥离犁底层和心土层。
对遭到污染不能再利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或缺失不具备剥离条件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经审核认定后,可以不剥离再利用。
四、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主体。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剥离、运输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
对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思考
对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思考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主要是为了有效保护优质土壤资源,同时加强耕地保护的有效措施。
本人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进行分析,旨在促进工地工作从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全面推广。
标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耕作层土壤主要是指耕地的精华,是为粮食生产提供充足养分的重要部分。
因此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对于提高耕地质量、保证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进行分析,以期为今后的相关工作提供宝贵经验。
1、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所面临的阻碍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由于现阶段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健全,使得政府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缺乏工作依据,致使政府级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均不具备明确指示及规定,而耕作層土壤剥离技术所适用的范围、剥离厚度以及其他相关标准也缺乏具体的参考依据,使得相关工作在落实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保障[1]。
第二,由于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程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其中包括剥离、运输、储存等多个工作环节。
除此之外,在实际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过程中,大部分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无剥离耕作层表土的相关要求,若是强行进行剥离耕作层表土将极有可能导致基础标高降低,因此在这与工作过程中需要通过购买塘渣来完成后续的回填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设投资成本。
第三,剥离再利用存在空间与时间的差异。
在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过程中应注意遵循“即剥即用”这一原则。
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限制使得大部分剥离出的耕作层土壤无法实现“即剥即用”。
产生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各地区间的耕作层供需无法维持平衡,从而为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造成一定阻碍。
此外,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之间存在较大的时间差。
自然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耕作方案
自然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耕作方案自然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耕作方案为了保护耕地并提高农作物产量,自然资源局制定了一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耕作方案。
该方案旨在减少土壤侵蚀、改善土壤质量并提高农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该方案的主要步骤如下:1. 剥离耕作层土壤:在耕地上选择耕作层较薄的区域,通过机械或人力的方式剥离耕作层土壤。
剥离的土壤应该是质量较高的,没有受到严重污染的土壤。
2. 土壤分级:剥离的土壤根据其质量进行分级,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质量较好的土壤可以直接用于耕作,而质量较差的土壤则需要进一步处理。
3. 土壤改良:对质量较差的土壤进行改良,包括添加有机物质、施加适量的化肥和调整土壤酸碱度等。
这些措施能够改善土壤的结构和养分含量,提高农作物生长的条件。
4. 再利用:改良后的土壤可以重新覆盖在耕地上,形成新的耕作层。
这样可以保护原有的耕作层土壤,提高土地的肥力和耕作效果。
同时,剥离出来的耕作层土壤也可以用于其他用途,比如绿化工程或土地复垦。
这种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方案具有以下优势:1. 减少土壤侵蚀:通过剥离耕作层土壤,可以减少土壤流失和侵蚀的程度,保护重要的农田资源。
2. 提高土壤质量:通过分级和改良土壤,可以提高土壤的肥力和水分保持能力,增加农作物生长的条件。
3. 节约资源: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再利用,避免了土地浪费和资源的浪费。
4. 增加农田产量:通过改良土壤和提高土壤质量,可以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总之,自然资源局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耕作方案是一种科学、可行的耕作管理方式,能够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作物产量,并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继续写相关内容:5.土地保护: 通过剥离耕作层土壤的方法,可以避免一些不当的农业活动对土地造成的负面影响,如过度耕种、过度施肥和农药滥用等。
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处理过程能够清理掉潜在的污染源,提高土地环境的质量。
6. 土壤保水保肥能力: 耕作层土壤是农作物生长所需的重要资源,它能够保持土壤的水分和养分,为作物的生长提供营养。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诌议我国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诌议我国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作者:刘洪来源:《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7年第12期摘要:耕作层土壤是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才形成的土壤。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用地的需求也在增加。
我国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就是为了更好的解决耕地资源紧缺的问题。
当前我国在全面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
为了贯彻落实我国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政策,我们一定要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健全法制体系,创建创新激励制度和标准规范化体系。
关键词: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0 引言我国近年来借鉴国外表土剥离再利用的做法,积极倡导推进我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工作。
虽然我国开展这项工作的时间比较短暂,经验也不丰富,但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这项工作可以扩大我国的耕地面积,提高耕地土壤的质量,还能保护生态环境。
所以我们要加强制度体系的建设,更好的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这项工作。
1 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面临的问题1.1 认识水平存在局限性我国的土地资源一直是粗放式、无限制的利用,虽然支撑了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但是我国的耕地资源在逐年减少。
虽然剥离再利用耕作层土壤的政策可以扩大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但是由于人们认识水平存在局限性,这项工作始终没有贯彻落实。
不少的建设单位将剥离出来的耕作层土壤用来填方,造成了耕作层土壤白白浪费。
1.2 法制体系建设滞后目前有关建设占用耕地的法律法规的条文非常零散,并且也未作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在处理工程土地用地时在缺乏规范。
在法制体系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地方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缺乏政策法规的支持,造成了地方执行力不足。
在监管体系方面,目前还没有关于剥离再利用耕作层工作的有效监管。
在保障体系方面,目前也没有形成对于不按要求进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行为的惩罚制度。
1.3 激励机制建设不足耕地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全面推进这项工作需要尽快解决如何调动地方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的积极性。
上海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技术规范》编制要点和框架
上海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技术规范》编制要点和框架作者:舒佩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12期[摘要]从编制背景、目的意义、原则、编制思路和要点、内容框架等角度出发对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耕作层再土壤剥离;工程技术;编制原则[中图分类号]F323.211 [文献标识码]A1 背景耕作层是耕地的精华,是粮食生产的基础。
在全球推进生态城市建设的工作背景下,为贯彻落实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国家发展战略政策,加快推进耕地保护工作科技创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正以蓬勃之势迅速发展。
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3/4省市不同程度地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
随着2015年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可以预见我国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发展将从“逐步探索”阶段迈向“高速发展”阶段。
2016年国家专门出台了技术规范来指导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但是国家出台的技术标准是宽泛性的,不具有上海针对性指导,因此急需一套针对上海市特色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技术标准来规范和指导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相关工作,以确保整个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朝着规范、科学的方向发展。
2016年,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立项,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启动了上海市工程技术规范《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
2 目的和意义目前上海市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过程中碰到的一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总结和改进,以不断完善现有技术流程和工程体系。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技术规范》作为规范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立项、方案实施、施工、验收的依据以及支撑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剥离-运输—再利用(堆放)施工的重要措施,它的出台将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体现如下:2.1 填补了上海市在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面的空缺规范了有关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活动,虽然国土资源部已制定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但该技术标准是面向全国的统一规范,主要内容是技术要求,对工程建设体系、调查评价、工程施工细则等要求较少,缺乏对上海市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