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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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22号)的要求,为规范建设用地报件中补充耕地方案的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特制订本试行文本、表格。
二、耕作层剥离区指批次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实施方案)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占用的农用地中需进行耕作层剥离的区域。
三、耕作层利用区是指利用耕作层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中低产田土改造、其它农用地改良及城市绿化用地等的区域。
四、根据黔府办发22号文规定,批次用地(包括城市实施方案)占耕而积大于10公顷(150亩)的,按要求编写《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占耕面积小于10公顷(150亩)的,只需填写耕作层剥离利用情况表(本方案附表6)。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占耕面积大于10公顷(150亩)的,按要求编写《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占耕面积小于10公顷(1 50亩)的,只需填写耕作层剥离利用情况表(本方案附表6);单独选址项目需编写土地复垦方案的,可将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纳入复垦方案,可不另行编制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
五、本方案统一采用以下计量单位:而积用公顷,厚度用厘米,耕
地作层剥离利用方量用立方米,资金用万元。
XXX
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讨论稿/试行)
剥离利用实施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年月
1 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各项规划等。
2基本情况
2.1概述
建设用地项目情况简介,说明建设项目区位置、范围等。含总用地面积、各地类面积,主要对建设项目占川耕地面积、质量(含土壤性质、耕作层厚度等)情况进行描述(批次川地须分地块描述)。
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基本情况表(表1)
2.2剥离区基本情况
说明剥离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并说明剥离区土壤条件、剥离面积、剥离厚度、剥离土方量等。
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情况统计表(表2)
注:分次剥离的在备注栏注明
2.3利用区基本情况
对利用区的耕作层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并说明利用区面积、地类及占用地类、堆放最等。利用方向按黔府办发22号文规定的进行说明。
土地开发复垦、土地整治、中低产田土改造、其他农用地改良、城市绿化用地、其他用途等分类说明。
利用区耕作层利用量情况统计表(表3)
若有需要临时存放的耕作层土壤需进行说明,内容应含存放量、存放地点、存放地点的面积、取得方式和防护措施等相关内容。
3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对整个建没项目的耕作层剥离利用情况按剥离利用时间等
进行排列。
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进度安排表(表4)
剥离地块和利用地块可不对应,按土方量填写即可。实施时间、利用时间可用时间段表示。
4、资金估算
根据以上建设项目剥离区、利用区工程量,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资金估算。
5、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
简要叙述剥离区、利用区在实施耕作层剥离利用前后的土地利用结构、质量、数量的变化情况。
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表(表5)
6、组织保障措施
6.1资金筹措情况
简要说明剥离利用实资金筹措的渠道和方式。
6.2组织管理
简要说明剥离利用实施单位的组织管理、相关保障措施。主要明确剥离、利用工的组织实施单位,指导和监督单位等。
7 图件
剥离利用方案规划图。建设用地项目所涉及的最新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要应标注要素: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范围,利用区范围,批次用地按地块标注。
8 附表
耕作层剥离利用情况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厘米、万元
填表单位(盖章):XXXX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2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制定的《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
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耕地耕作层是经长期自然演化和人工培育而来的宝贵资源。将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复垦、中低产田土改造、其他农用地改良及绿化用土等方面,是加强耕地资源保护,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各市(州)人民政府在本辖区范围内确定1至3个县(市、区、特区)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包括剥离、存储管理和利用。
(一)剥离。
1.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所占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土壤质量、厚度、面积等情况进行评估。占用5000亩以上大坝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在150亩以下的,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进行评估;面积超过15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进行评估。经评估适宜剥离的耕作层,均应剥离再利用。25度以上坡耕地耕作层不纳入剥离范围。
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因影响生态环境、土壤严重污染、耕作层不宜剥离利用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备案;占用5000亩以上大坝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超过150亩,且耕作层不宜剥离利用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批准。
3.耕地耕作层剥离应编制剥离方案并纳入补充耕地方案,按程序报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建设用地单位编制剥离方案,安排剥离资金。批次用地申报用地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耕作层剥离方案,安排剥离资金。剥离方案样本由省国土资源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