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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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耕地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范文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洞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基本原则(一)谁占用谁剥离再利用原则。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再利用,所需费用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原则。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其提交的占用耕地申请通过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立即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书面申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的结论。
对审核后不同意其计划的,应通知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重新提交计划。
对已通过审核同意其计划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拟占耕地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并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并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实施,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出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对通过验收实在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按照等级折算办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后,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方可持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向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正式用地手续。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一、前言。
咱都知道,耕作层土壤那可是土地的宝贝呀。
这就好比是土地的营养层,肥沃又珍贵。
所以呢,咱们得好好制定个方案来把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这件事给办得妥妥当当的。
二、耕作层土壤的重要性。
1. 肥沃之源。
耕作层土壤就像是土地的母乳,里面富含了各种营养物质,像氮、磷、钾这些个植物生长必须的元素都在里头呢。
这层土壤松软透气,能让农作物的根系舒舒服服地生长,就像我们住在宽敞又舒适的房子里一样。
要是没有这层肥沃的土壤,农作物就像是没吃饱饭的孩子,长不好,产量也上不去。
2. 生态基石。
它还对整个生态系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好的耕作层土壤可以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层土壤的保护,一下雨,那泥土就会被雨水冲走,土地就会变得越来越贫瘠,还会造成河道堵塞之类的问题呢。
三、剥离区域的确定。
1. 规划建设区域。
那些要进行新的建设项目,像盖房子、修工厂之类的地方,如果占用了耕地,那就得把这部分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给剥离出来。
我们得先仔细地查看规划图,找出哪些是即将被占用的耕地,然后在上面做好标记,这就像是给即将搬家的宝贝做个记号一样。
2. 具体范围划定。
在确定了大致的区域之后,我们还要精确地划定范围。
不能多剥也不能少剥,就像裁缝做衣服,尺寸得刚刚好。
可以用测量工具,沿着耕地的边界,把要剥离的范围准确地测量出来,并且记录好相关的数据。
四、剥离的方法。
1. 机械剥离。
对于大面积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咱可以使用大型机械,像挖掘机之类的。
但是在操作的时候,可得小心啦,就像给土地做个精细的手术。
挖掘机的铲子要控制好深度,不能太深也不能太浅,一般来说,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壤情况,深度大概在20 - 30厘米左右就比较合适。
而且在挖掘的过程中,要尽量保持土壤的完整性,不能把土壤挖得乱七八糟的。
2. 人工辅助。
有些边边角角的地方,机械可能够不着,这时候就需要人工来帮忙啦。
咱的工作人员就像一群细心的小工匠,拿着小铲子、小锄头,把那些机械遗漏的地方的土壤小心翼翼地剥离出来,确保不浪费一点宝贵的耕作层土壤。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技术标准
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技术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监测等环节。
2.术语和定义2.1表土剥离:指在建设占用耕地过程中,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存放,以备再利用的工程技术措施。
2.2表土再利用:指将已剥离的表土重新用于农业生产或其他土地利用活动。
3.表土剥离对象与范围3.1表土剥离对象:建设占用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等。
3.2表土剥离范围:根据建设占用耕地的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合理确定表土剥离的范围。
4.表土剥离程序与技术要求4.1表土剥离程序:制定表土剥离方案→实施表土剥离→表土检测与评价→表土存储与保护。
4.2技术要求:表土剥离应采用适当的机械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等,剥离深度应控制在耕作层范围内(一般不少于20厘米),剥离后的表土应进行检测与评价,确保其质量符合再利用要求。
5.表土存储与保护5.1表土存储:选择合适的存储场地,应远离污染源,地表平整、排水良好、不易被侵蚀的地方。
存储场地应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土壤污染。
5.2表土保护: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覆盖塑料薄膜、定期洒水等,防止表土风化、侵蚀和污染。
6.表土再利用要求6.1再利用方向:表土再利用应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特别是蔬菜、水果等附加值较高的农作物生产。
6.2再利用程序:制定表土再利用方案→实施表土再利用→再利用效果监测与评估。
6.3技术要求:表土再利用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如土壤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确保再利用安全有效。
7.监测与评估7.1监测内容:对表土剥离和再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监测,包括方案制定、实施情况、质量检测、效果评估等。
7.2监测方法:采用定期调查、取样检测、实地测量等多种方法进行监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操作流程
一、剥离范围(一)需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范围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 占用前应将耕地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1.农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2.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3.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4.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表土剥离的其他耕地。
(二)可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范围建设项目占用下列耕地的, 可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1.耕地坡度大于25度或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 经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报经区、县(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2.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 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3.经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认定不宜剥离利用的耕地可不剥离耕作层。
二、实施主体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一)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 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具体实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费用纳入供地成本。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 剥离、运输、存储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二)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剥离利用的, 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跨区的非单独选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由建设主体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并承担剥离费用。
三、方案编制(一)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编制主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获批后, 实施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
临时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可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
(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编制依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的编制应严格依据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DB 23/T 291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2016)的要求进行编制。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解读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解读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大量的耕地被占用用于建设,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和利用问题。
为了规范和合理利用这一资源,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那么对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我们应该如何来解读呢?一、政策背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城市建设发展的速度十分迅猛,大量的耕地被用于建设项目。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大量的耕地生产层土壤被剥离、破坏。
为了合理利用这一资源,我国相继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政策解读1. 对于耕地占用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用于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充耕地,并且对于被占用的耕作层土壤必须进行合理的利用,不能随意弃置或者破坏。
2. 对于耕作层土壤剥离问题政策文件中,也对于耕作层土壤的剥离进行了规定,要求在进行建设时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耕作层土壤,并在剥离后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对于那些严重破坏耕作层土壤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3. 对于土壤的再利用政策还规定了对于剥离下来的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方式,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回填、保护和修复,以确保土地的肥沃度和可持续利用性。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我个人认为这是对于我国土地资源的一种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体现。
虽然在城市化进程中,我们难免要占用一部分耕地用于建设,但是应该在这个过程中尽量减少对于耕地和土壤的破坏,并且合理利用剥离下来的土壤资源,以实现可持续利用。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的出台,是对于我国土壤资源的一种合理保护和利用,也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在未来的城市化进程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从而确保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够享受到丰沛的土地资源。
四、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保护耕地和土壤资源,但要真正起到作用,还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和落实这些政策措施。
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实施方案编制浅述
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实施方案编制浅述关键字: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艺保障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是新时代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护优质土壤资源、实施藏粮于地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提高耕地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重要抓手。
一、编制总则1 编制目的1、根据现场勘查结果,明确剥离范围,并根据项目建设时间,合理确定工程实施计划。
2、按照工程技术要求,确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方案、明确要求达到的技术标准和技术参数,计算工程量,提出工程的投资概算,为工程的实施提供资金使用依据。
3、提出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为项目单位开展相应的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并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工程列入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按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的实施。
4、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监督本项目建设中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供管理依据。
1二、项目概况简述1.确定项目地理位置,各地块占地面积。
2.确定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地貌类型、气候、土壤、生物多样性、水文条件等。
3.分析项目区各种情况等。
4.工程设计(1)根据土壤调查情况,对土壤进行质量评价,确定土壤各项指标符合耕地层剥离指标范围要求。
(2)确定耕作层剥离区根据项目土壤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结合实地情况剥离区提取剥离图斑,确定剥离面积,进行实地探勘土地利用情况。
5.剥离土方量计算剥离区土方量计算公式如下:Q s—剥离区土壤剥离土方量(m3);S i—第i个剥离单元的剥离面积(m2);H i—第i个剥离单元的剥离厚度,根据调查取平均值(m);f s—剥离率(%),受剥离施工工艺,项目规模等因素影响,一般大于等于90%。
遵循“应剥尽剥”的原则,考虑施工过程中的损耗,本项目取95%。
根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剥离率不应低于90%,考虑到剥离施工工艺、项目规模等因素影响,确定剥离土方量,例表3。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解读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解读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解读1. 背景介绍- 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之一。
然而,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动下,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导致耕地资源遭受压缩。
- 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出台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土壤资源,推动可持续农业发展。
2. 政策内容解读- 建设占用耕地必须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
耕作层土壤是农田土壤中最肥沃的一层,其剥离是为了保护和储存这一宝贵的资源,确保后续的农业发展。
-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要进行利用,比如用于工程填方或者农田改良等,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的浪费。
- 政策要求建设单位必须采取种植复垦、重新布置或者进行农田土地补偿等措施,确保被占用的耕地有有效的补偿和保护。
3. 政策意义和影响-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的出台对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这一政策能够减少建设对耕地资源的侵占,保护农业生产的基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 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利用能够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的浪费,有助于可持续农业的发展。
- 政策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偿和保护,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
4. 个人观点和理解-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的出台是对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实际行动。
-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和建设单位的密切合作,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 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土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5. 总结回顾-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政策旨在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可持续农业发展。
- 这一政策要求建设单位剥离耕作层土壤并进行利用,同时也要进行农田复垦和补偿保护措施。
- 政策的出台对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个人认为政府和建设单位需要密切合作,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宣传和教育也是不可或缺的。
关于当前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关于农村荒废耕地再利用建议
关于当前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工作存在的问题_关于农村荒废耕地再利用建议关于当前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工作是对耕地保护及其耕作层永续利用的重要实践,对有效保护现有耕地资源,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建设方积极性不高、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效率不高、农民对利用耕作层土壤改善地力认识不足等问题,导致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工作效果不如预期,亟待关注。
一是建设方积极性不高。
建设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般都会马上开工进行建设,以达到早建设早投产的目的。
剥离耕作层土壤会使工期延长,建设费用增加。
据调查,建设前期剥离耕作层土壤25-30厘米、后期因剥离耕作层土壤造成地面下降回填砂石所需机械工程费、人工费、设施费等成本不低于每亩1.8万元,工期较不剥离耕作层土壤增加15-20天,如果再加上覆土选址、测绘、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招投标、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工期增加时间更长,各种成本也自然大幅增加。
由于当前对剥离耕作层土壤增加的劳动成本和时间成本没有给予充分补偿,导致建设方对剥离耕作层积极性不高,不够重视,不能把剥离耕作层土壤变成自觉行动。
二是耕作层剥离土壤利用没有形成完整体系。
当前耕作层土壤剥离一般都是由建设单位自行进行,建设单位出于工期、成本等原因考虑,一般剥离方式较为粗放,达不到分层剥离的要求;运输和储存环节只是简单搬运,没有在运输距离、开工时间上进行统筹安排,实现最优选择,容易造成熟化土壤养分流失和运输费用增加,根据测算,运输距离每增加1公里,每亩土地剥离土壤运输成本会增加400元左右,增加一次储存环节,每亩土地剥离土壤成本增加20__0元;土壤利用也是以简单的覆盖改良为主,无法实现最优利用。
应该看到,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土壤运输、土壤覆盖等环节需要形成的完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方案,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统筹安排,选择利用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最优方案进行实施。
耕地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
耕地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耕地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范文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洞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基本原则(一)谁占用谁剥离再利用原则。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再利用,所需费用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原则。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其提交的占用耕地申请通过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立即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书面申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的结论。
对审核后不同意其计划的,应通知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重新提交计划。
对已通过审核同意其计划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拟占耕地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并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并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实施,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出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对通过验收实在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按照等级折算办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后,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方可持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向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正式用地手续。
浅谈我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问题
浅谈我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问题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建设行业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改善。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银行(WorldBank)的定义,种植临时性农作物的土地,临时性种植牧草割草的土地,以及种植商业花卉以及临时(不超过5年)休耕的土地都属于耕地范畴。
关键词:我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问题一、土壤剥离区选择(一)剥离区选择原则。
每个耕地地块在坡度、地类、面积、土层厚度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差异,因此不能盲目进行土壤剥离,需依据一定原则,选择适合进行土壤剥离的地块组成剥离区:①附近有衔接项目。
剥离土壤存放时间过长理化性质会发生变化,不利于植物生长,因此剥离区应选择在附近有土地复垦、土地整治等衔接项目的地方,以便剥离下来的土壤及时得到利用。
②地块土壤条件良好。
剥离地块其耕作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土壤肥力水平不能低于周围耕地,且未遭污染和破坏。
③地块集中。
考虑到工程成本和剥离难度,应选择相对成片的地块,地块单片面积不应小于5亩,由于国家退耕还林的临界点为25°,因此地块地形坡度应在25°以下,地块间相对高差在20m内。
④有道路连接。
耕地有公路或生产便道连接,方便机械设备作业。
⑤地块权属清晰。
为避免用地纠纷,所选地块权属要清晰,且农民同意剥离。
(二)剥离区选择方法及结果。
在选择剥离区时首先应通过影像套合耕地质量等级和坡度级,选择耕地质量等别高,坡度小的地块,然后对未进行开发的耕地进行实地调查,将最大程度上能达到上述原则的地块作为剥离区备选片块,将剥离区备选片块套合至耕地质量等别图上,确定备选地块的耕地质量等别;最后,编制耕地耕作层剥离方案,报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各方意见,确定剥离区位置及范围。
首先应制定剥离区专项规划,依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布局合理选择剥离地块,对于没有合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剥离地块,选择就近的存土场暂存,存储期间要要个按照存土场要求,合理堆放,有条件的适当培肥地力,以减少存放期间的土壤肥力流失。
关于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利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资源,进一步提升耕地建设质量,现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目标,合理利用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为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以保护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剥离再利用,建立一套涵盖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利用等全过程工作机制并形成制度,为补充耕地、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旧村复垦等一系列工程提供优质土壤,提升新增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在全县开展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表土剥离任务按期完成。
三、实施范围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旧村复垦等各类补充耕地和提升耕地质量的项目,也可用于生态修复、临时用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农业设施建设复垦等。
耕作层土壤剥离厚度根据土壤肥力等情况确定,一般在20-30cm为宜,土壤稀缺的区域可剥离犁底层和心土层。
对遭到污染不能再利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或缺失不具备剥离条件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经审核认定后,可以不剥离再利用。
四、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主体。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剥离、运输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
关于印发《安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安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和《安仁县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财政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ARDR—2017—00008安政发〔2017〕15号安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和《安仁县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财政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安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和《安仁县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财政补助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仁县人民政府2017年6月6日安仁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中央〔2017〕4号)、《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质量提升、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上。
本办法所称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适用于各类各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再利用的情况。
耕地耕作层土壤(俗称表土),是指地表最上层部位的土壤,其薄厚因土壤类型而异,一般厚约30-50厘米。
第三条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坚持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为原则。
第四条安仁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耕地耕作层剥离的实施项目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农业局具体负责耕地耕作层剥离的技术指导和土壤检测等工作。
第二章实施项目第五条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
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要充分考虑对拟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并做出统筹安排,在申办土地供地手续时,应提交由批准供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审查通过的耕作层剥离利用方案。
耕地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
耕地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范文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洞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基本原则(一)谁占用谁剥离再利用原则。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再利用,所需费用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原则。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其提交的占用耕地申请通过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立即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书面申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的结论。
对审核后不同意其计划的,应通知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重新提交计划。
对已通过审核同意其计划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拟占耕地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并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并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实施,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出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对通过验收实在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按照等级折算办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后,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方可持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向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正式用地手续。
自然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耕作方案
自然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耕作方案自然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耕作方案为了保护耕地并提高农作物产量,自然资源局制定了一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耕作方案。
该方案旨在减少土壤侵蚀、改善土壤质量并提高农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该方案的主要步骤如下:1. 剥离耕作层土壤:在耕地上选择耕作层较薄的区域,通过机械或人力的方式剥离耕作层土壤。
剥离的土壤应该是质量较高的,没有受到严重污染的土壤。
2. 土壤分级:剥离的土壤根据其质量进行分级,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质量较好的土壤可以直接用于耕作,而质量较差的土壤则需要进一步处理。
3. 土壤改良:对质量较差的土壤进行改良,包括添加有机物质、施加适量的化肥和调整土壤酸碱度等。
这些措施能够改善土壤的结构和养分含量,提高农作物生长的条件。
4. 再利用:改良后的土壤可以重新覆盖在耕地上,形成新的耕作层。
这样可以保护原有的耕作层土壤,提高土地的肥力和耕作效果。
同时,剥离出来的耕作层土壤也可以用于其他用途,比如绿化工程或土地复垦。
这种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方案具有以下优势:1. 减少土壤侵蚀:通过剥离耕作层土壤,可以减少土壤流失和侵蚀的程度,保护重要的农田资源。
2. 提高土壤质量:通过分级和改良土壤,可以提高土壤的肥力和水分保持能力,增加农作物生长的条件。
3. 节约资源: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再利用,避免了土地浪费和资源的浪费。
4. 增加农田产量:通过改良土壤和提高土壤质量,可以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总之,自然资源局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耕作方案是一种科学、可行的耕作管理方式,能够有效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作物产量,并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继续写相关内容:5.土地保护: 通过剥离耕作层土壤的方法,可以避免一些不当的农业活动对土地造成的负面影响,如过度耕种、过度施肥和农药滥用等。
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处理过程能够清理掉潜在的污染源,提高土地环境的质量。
6. 土壤保水保肥能力: 耕作层土壤是农作物生长所需的重要资源,它能够保持土壤的水分和养分,为作物的生长提供营养。
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小学资办【20XX】XX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也是当前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保护、提高耕地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利在当前、惠及子孙的实事工程。
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将本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项工作在全区顺利推进。
第三条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中新增耕地表层覆土、耕地质量提升、“旱地改水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及违法用地复垦、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市景观绿化等。
第四条凡我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进行耕地耕作层剥离工作。
有条件落实表土再利用的土地整治项目,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将表土再利用工程,纳入编制内容,提高新增耕地质量。
第五条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由区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检查、指导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区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
第二章项目实施第六条表土剥离的厚度一般在20-30厘米,实际剥离厚度应根据土质优劣、土层厚度等确定。
第七条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由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法律义务,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成本。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宿政办发〔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宿州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资源,切实加强耕地保护,确保我市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增减挂钩、耕地质量提升、污染土地修复、工矿废弃地治理、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城市景观绿化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
耕作层是指经长期自然演化或耕地培肥而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土壤(包括优质园地土壤)。
第三条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遵循“谁占用,谁剥离”、保护资源、就近利用的原则。
采煤塌陷区被损毁耕地的耕作层剥离,按“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费用由采煤企业承担,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或从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业务的独立事业单位(以下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实施。
县国土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耕地质量保护为目标,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耕地土壤资源,不断提升耕地质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谁占用谁剥离再利用原则。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再利用,所需费用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二)占补平衡原则。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占用耕地申请通过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应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书面申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对已通过审核计划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拟占耕地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并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对审核后不同意计划的,应通知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重新提交计划。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出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后,持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 理正式用地有关手续。
(三) 就近利用原则。
对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一般采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在项 目或工程竣工验收前, 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近恢复或就近利用以改良劣质耕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四) 效益兼顾原则。
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 态效益相统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
三、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范围(一) 县域内所有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包括城乡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交通设 施等)耕作层土壤应当按要求剥离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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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X〕XX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X土资发〔200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质量提升、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市景观绿化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上。
本办法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适用于各类各项建设项目占用优质耕地和再利用的情况。
第三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坚持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为原则。
第四条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设占用耕地
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下设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职责:
1. 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监督、检查和指导;
2. 负责审查、指导优质耕作层再利用项目;
3. 负责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青溪新城、建设集团、旅游度假区、旅游集团、姜家产业区块、水投公司、交通投资公司、开发公司、国有林场以及建设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等单位。
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表土剥离再利用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备案、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申请:各责任主体在建设项目供地前或项目开工前,应向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提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申请,根据需剥离地块土地质量等情况,制订表土剥离和再利用方案。
方案应明确表土剥离、运输、堆放、管理和再利用等相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不剥离。
(1)土壤污染严重,缺乏肥力和劣质表土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2)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
(3)其它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
第九条审核备案: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实地踏勘评估,审查表土剥离再利用方案,核定表土剥离的厚度、面积、堆放地点、完成时限以及表土再利用方向等。
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报送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备案。
项目备案后,各责任主体应在七天内与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签订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协议。
各责任主体应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1-2处交通便利,不占用耕地的地方作为表土剥离的统一堆放点,四周用围墙封闭,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条组织施工:项目备案后,各责任主体根据表土剥离和再利用方案,组织项目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把表土剥离、再利用与其它工程性项目一并组织招投标。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各责任主体按批准方案完成相关工作后报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下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包括剥离再利用、剥离堆放等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表土剥离的厚度一般在20至30厘米之间,平坦地区要求在30至40厘米之间,实际剥离厚度以可剥离的上限为准。
新垦造耕地表土再利用的厚度在30厘米以上。
第十四条各责任主体应根据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优先安排优质耕作层用于本乡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或低产田的土壤改良。
第十五条本辖区内暂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各责任主体应协调集中将剥离的表土统一堆放储存,或由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统一调运到附近乡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使用。
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各乡镇范围内统一堆放的表土集中进行网站、媒体公示。
第十六条对具备再利用条件而又不利用的新垦造耕地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验收。
第三章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十七条剥离再利用类项目:指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
该类项目根据协议实施竣工后,需对实际垦造新增耕地面积进行测量,并经杭州市造地办验收。
根据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面积,县财政在原有土地开发整理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实行定额补助。
其中,对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剥离再利用的,补助责任主体每亩6000元;对跨乡镇区域范围进行剥离再利用的,由利用方牵头作为
再利用的责任主体,补助责任主体每亩9000元,其中补助剥离方每亩2000元。
第十八条:剥离堆放类项目:指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并统一集中堆放储存的项目。
该类项目根据协议实施竣工后,需对原来剥离的面积和储存的面积进行测量和综合计算,并经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验收。
验收合格的,县财政按每亩6000元的标准补助,包括堆放点建设围墙等基础设施和人工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对通过表土剥离再利用或其它整理措施建设标准农田或高标准农田的,按建成面积补助每亩2000元。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资金从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责任主体要完善资金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由乡镇统筹使用。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责任主体在农转用报批后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前,应同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签订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协议。
不签订协议和未经表土剥离的建设用地项目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责任主体在开展“三通一平”(工程开工)前,应与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签订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协议,不签订协议和未经表土剥离的建设用地项目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列入乡镇国土资源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