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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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X〕XX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X土资发〔200X〕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以下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耕地质量提升、违法用地和临时用地复垦、污染土地修复、城市景观绿化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项目上。

本办法所称表土剥离再利用适用于各类各项建设项目占用优质耕地和再利用的情况。

第三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坚持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节约资金为原则。

第四条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建设占用耕地

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下设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职责:

1. 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项目的立项审核报批、监督、检查和指导;

2. 负责审查、指导优质耕作层再利用项目;

3. 负责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青溪新城、建设集团、旅游度假区、旅游集团、姜家产业区块、水投公司、交通投资公司、开发公司、国有林场以及建设占用耕地的实施主体等单位。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表土剥离再利用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备案、施工和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申请:各责任主体在建设项目供地前或项目开工前,应向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提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申请,根据需剥离地块土地质量等情况,制订表土剥离和再利用方案。方案应明确表土剥离、运输、堆放、管理和再利用等相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不剥离。

(1)土壤污染严重,缺乏肥力和劣质表土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2)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表土剥离的;

(3)其它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

第九条审核备案: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实地踏勘评估,审查表土剥离再利用方案,核定表土剥离的厚度、面积、堆放地点、完成时限以及表土再利用方向等。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报送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备案。

项目备案后,各责任主体应在七天内与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签订表土剥离再利用实施协议。

各责任主体应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1-2处交通便利,不占用耕地的地方作为表土剥离的统一堆放点,四周用围墙封闭,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条组织施工:项目备案后,各责任主体根据表土剥离和再利用方案,组织项目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把表土剥离、再利用与其它工程性项目一并组织招投标。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各责任主体按批准方案完成相关工作后报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下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表土剥离再利用包括剥离再利用、剥离堆放等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表土剥离的厚度一般在20至30厘米之间,平坦地区要求在30至40厘米之间,实际剥离厚度以可剥离的上限为准。新垦造耕地表土再利用的厚度在30厘米以上。

第十四条各责任主体应根据就近、方便、经济的原则,优先安排优质耕作层用于本乡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或低产田的土壤改良。

第十五条本辖区内暂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各责任主体应协调集中将剥离的表土统一堆放储存,或由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统一调运到附近乡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使用。

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县各乡镇范围内统一堆放的表土集中进行网站、媒体公示。

第十六条对具备再利用条件而又不利用的新垦造耕地项目,原则上不得通过验收。

第三章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十七条剥离再利用类项目:指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该类项目根据协议实施竣工后,需对实际垦造新增耕地面积进行测量,并经杭州市造地办验收。

根据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面积,县财政在原有土地开发整理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实行定额补助。

其中,对在本乡镇区域范围内剥离再利用的,补助责任主体每亩6000元;对跨乡镇区域范围进行剥离再利用的,由利用方牵头作为

再利用的责任主体,补助责任主体每亩9000元,其中补助剥离方每亩2000元。

第十八条:剥离堆放类项目:指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并统一集中堆放储存的项目。该类项目根据协议实施竣工后,需对原来剥离的面积和储存的面积进行测量和综合计算,并经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验收。验收合格的,县财政按每亩6000元的标准补助,包括堆放点建设围墙等基础设施和人工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对通过表土剥离再利用或其它整理措施建设标准农田或高标准农田的,按建成面积补助每亩2000元。

第二十条资金来源。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项目资金从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责任主体要完善资金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由乡镇统筹使用。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责任主体在农转用报批后办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前,应同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签订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协议。不签订协议和未经表土剥离的建设用地项目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责任主体在开展“三通一平”(工程开工)前,应与县表土剥离再利用办公室签订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协议,不签订协议和未经表土剥离的建设用地项目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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