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案例来看保险利益原则规避道德风险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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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案例来看保险利益原则规避道德风险的不足
编者按:作为一名专业的郑州保险律师,通过自己对保险法的学习和研究,并结合实际案例。就保险利益原则规避道德风险的不足提出个人的看法,以飨读者。
我们知道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一直以来确立的重要的原则,根据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点我们知道,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法定的利益和确定的利益。保险法确立此原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合法利益,规避道德风险和惩治保险诈骗和故意杀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首先,我们不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规避法律风险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保险利益原则并不能完全杜绝道德风险甚至违法犯罪的发生。请看一下两个案例:案例一:离婚男子杀妻骗取巨额保险金案
王某系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因其妻子嫌弃老公无能,人穷志短,经常拿生活中小事找茬、寻衅,以致经常发生纠纷,随着争执的加剧,后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婚后由其前期抚养其唯一的未成年的女儿。离婚后,王某对其妻子一直怀恨在心,意图伺机报复。王某遂撺掇前妻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其女儿为受益人购买高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数额甚巨。其妻没有看破王某其中的阴谋,遂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后王某伺机将其前期残忍杀害,后认罪伏法,并被判处死刑。
案例二:一条命不抵百万保险金杀女骗保的父亲被判极刑
今年48岁的虞某,夫妻感情不错,有对双胞胎女儿。虽然现在生活窘迫,但是一家四口都在打工,将来生活情况好转并非难事。这本该是一个幸福的家庭。
可是这位外表朴实的农民,竟然选择亲手结束女儿的生命来换取金钱。
2011年9月3日,虞某借了朋友的车子,头戴鸭舌帽,载着在杭州打工的小女儿小霞,到了萧山区宁围镇高教园区附近,用事先准备的布条勒住小霞颈部,直到她昏迷。中途,小霞苏醒后曾对父亲哭泣哀求,却没有让他心软。虞某把浑身虚软的女儿推入附近河里,亲眼看着她溺
水身亡。
之后,虞某镇定自若,先和亲友谎称与小霞失去联系,几天后报案说女儿失踪。
很快,虞某是凶手的事实浮出水面。在案件审理中,虞某承认,的确是自己亲手杀害了女儿,因为小女儿性格叛逆不服管教,并且带坏了家人,他才痛下杀手。
可是,让人毛骨悚然的是,事实并非如此简单。虞某杀女背后,还有一份一百多万元的巨额保险金。早在2011年4月,虞某就用明显超过自己经济能力的七千多元,为小霞购买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总保险金额达100万余元。保险受益人正是虞某和妻子。
而且调查显示,小霞一直在杭州正常工作生活,没有什么不良行为。
杀害19岁的女儿,竟是为了获取巨额保险金。这是何其可恨可悲。
4月12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此案,认定虞某杀人动机特别卑劣,且作案手段残忍,依法应予严惩,判决虞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上两个案例的特点都十分明显,案例一发生在新的保险法实施以前,案例二发生在新的保险法实施以后,两个案件的共同之处在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虽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有保险利益但都没有阻却犯罪行为人故意杀人行为的发生,犯罪嫌疑人杀人并骗取保险金的险恶目的都得逞了,这实在是一件十分遗憾的事情。从保险利益这个角度来说,旧的保险法认为,受益人之一杀害被保险人,全部受益人丧失收益权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新法不仅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更有纵容、放任犯罪嫌疑人骗保和实施犯罪的嫌疑。即使我们都不愿意承认,但事实就是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是要骗保,就是要杀人,且最终又得逞了,保险法的规定在此是否显得惨白无力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李克钰律师
详见:/blog/likeyulawye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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