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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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判决书
篇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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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延长民初字第00467号
原告刘孟杰,男,汉族。被告贺志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孟杰与被告贺志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刘孟杰自愿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刘孟杰于XX 年11 月18 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刘孟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孟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31 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刘孟杰承担。
代理审判员任志飞
二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鹏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二:原告黄某红与被告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原告黄某红与被告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
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阳民一初字第62 号
原告黄某红,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田阳县人,现住广西田阳县那坡镇濑旺村下屯13号。
委托代理人沈开荣,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覃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田阳县人,现住田阳县头塘镇XX村XX屯XX号。
委托代理人黄受强,广西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某红与被告覃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XX 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春晓适用简易程序于XX 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覃小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红的委托代理人沈开荣、被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红诉称,XX年8月,原、被告合伙投资在田
阳县那坡镇那吉农贸市场开办旺宇塑料厂,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投资一人一半,利润平分。从办厂开始原告相继投入资金593184 元,被告投入548500 元。过后,原告开始联系购
买机器,租赁土地,筹建厂房,购买原料,于XX 年 2 月底建成
投产,一直生产到XX年4月28日,后来由于原、被告的原因停产解散。XX年3月份把塑料厂全部机器设备转让给覃锋,转让价格为5XX0 元,投产期间所生产的产品销售总收入为368164 元,除了91900 元原告支出塑料厂的员工工资等费用外,利润为276264 元。过后,被告只分给了原告机器设备转让款21 万元外,剩余的转让款、利润及办厂投入的资金差额没有支付给原告,经过原告多次要求支付,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于X X年4月5日向田阳县人民
法院起诉,经开庭审理,于XX年6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开庭审理,于XX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合伙关系没有解除,没有就合伙财产及利润进行清算,无法确定投资及利润的数额分配,由原被告双方进行合伙清算,纠纷不能解决的,可以再行起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过后,原告就找到被告进行合伙清算,但被告都拒绝配合清算。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合伙办厂,应该按照约定共同投资、利润平分、共担风险。原告认为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转让款、利润及办厂的资金差额给原告,共210474 元。合伙企业的设备已经转让,合伙企业已实际解散,现被告拒绝进行合伙清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
告支付合伙投资解散转让资产50000 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合伙投资资金差额2234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