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高粱种植收购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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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粱种植收购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在以“大力发展农业经济”为工作重心的2012年,本着“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互惠互利”的宗旨,为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共建和谐繁荣社会。在广南县人民政府大力支持下,经广南县农业局大力推广,以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农户与甲方按协议种植,就引进发展“红缨子”高粱这一高效作物种植模式,甲、乙双方经多次开会讨论,就相关合作事宜一致达成以下条例:

一、甲方应尽职责和义务

1、甲方设立“驻广南办事处”

(1)甲方办事处配置相应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及相应车辆,极力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各项工作。

(2)甲方技术人员负责免费提供高粱种植、栽培、收割等一切技术指导,以村为点切实开展。

(3)甲方工作人员以户为点,以工作笔记形式,记录好每户播种时间,收割时限等。

2、甲方垫付高粱种子款:

(1)种子数量以乙方提供的“种植户花名册”上登记的种植亩数,按1公斤/亩配发,如农户亩产量不达300公斤者,甲方将按40元/公斤从高粱收购款中扣回种子款。

(协议条款内容:“如农户亩产量不达300公斤者,甲方按40元/公斤从高粱收购款中扣回种子款”,此表述尚存歧义。按表述,由甲方配发的种子,若亩产未达到所述的300公斤,由甲方按40元/公斤价格从高粱收购款中扣除,但未就超过300公斤亩产量种子款如何处理未作说明,即亩产超过300公斤,是否要归还种子款或者种子款以多少的价格扣除)

(2)甲方配送种子为贵州茅台酒厂高粱基地专用优育高产杂交有机高粱品种----“红缨子”,确保农户增产增收。

(协议条款内容:“甲方配送种子为贵州茅台酒厂高粱基地专用优育高产杂交有机高粱品种----“红缨子”,确保农户增产增收。”对于这一条款,有两个疑问:一是如何确保红缨子高粱种子质量,即真种子与假种子问题;二是若是存在种子质量问题,在未出现大的自然灾害影响情况下,种植户所种植作物亩产低或者多数产品达不到收购标准无法卖出,如何追究甲方责任,又谁赔偿种植户经济损失,如何赔偿)

3、甲方收购质量标准:以贵州茅台酒厂高粱基地收购的质量为标准----(1)脱粒、无杂物、无碎瓣;(2)颜色

为褐黄色、无黑色、无霉变;(3)籽粒水份≤13%,如不符合上述标准,甲方一律拒收。

(协议条款内容:“(1)脱粒、无杂物、无碎瓣;(2)颜色为褐黄色、无黑色、无霉变;(3)籽粒水份≤13%”。对于此款内容,有两点看法:一是产品都存在合格率的问题,即容许有少部分瑕疵的产品存在。“无杂物、无碎瓣、无黑色、无霉变”,既然是产品收购,就应容许存在少部分不符条件的产品,应在产品质量比例上进行明确。二是对于籽粒水份问题。大部分农户仅凭经验进行晾晒,具体水分值无法测定,在把产品送收购点时,经常会遇到送去又带回的问题,这个问题如何有效解决。)

4、收购价格:(1)甲方收购成品高粱的固定价格为2.8元/公斤,不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消除农户种植风险,保障农户收益,增强农户种植积极性。

(协议条款内容:“甲方收购成品高粱的固定价格为2.8元/公斤,不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对于此款内容,有两点看法:一是多数企业都采取“企业+基地+农户”的方式,保证企业货源供应,也保证农户种植产品卖得出去的问题。企业在签订收购协议时,一般都设最低保护价,按市场价格相应调整。现此款内容设定了固定收购价格,对于在产品市场价格上涨而协议收购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均会引发群众不出售种植的产品,从而带来协议的纠纷,挫伤农户的种植积极

性。二是对于2.8元/公斤的收购价格。2011年年初贵州茅台酒厂签订的订单,最低收购保护价3.6元/公斤,2011年10月实际收购价为4.00元/公斤。此协议规定的收购价与现目前的市场价相差较大。)

(2)甲方收购成品高粱采取定点现金收购,货款两清。

5、保证金

甲方为便于乙方大力开展工作,给乙方吃下“定心丸”。甲方承诺交付工作保证金万元,待农户领种播种后一次性交付代为保管。

(对于保证金问题,虽甲方在广南设立办事处,但属于临时性场所,办公场地、人员随机性较大,存在不确定性。若甲方因价格因素或其他因素影响,未履行收购责任,农户种植产品如何处理。)

6、办公经费

甲方承诺高粱成熟时,按上述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成功收购后,按0.1元/公斤提取办公经费,一次性致付给乙方。

二、乙方应尽职责及义务

1、宣传工作:乙方应选派工作组切实做好各村农户的宣传工作(甲方提供的各项优惠措施,该农产品自身具有亩产量高、易脱粒,抗病抗旱能力强等优点),以多种为目标。

2、种植户花名册

乙方应记录好各村种植户花名册、种植亩数,提供给甲方,便于甲方提供种子数量。

3、乙方必须督促农户,以甲方提供的高粱种子数量实播到位,决不能转卖他人,否则,甲方将立即扣回种子款。

4、乙方必须督促农户,在高粱成熟收割时需按甲方收购质量标准及固定收购价格如数交甲方收购,决不能转卖他人,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5、乙方应免费提供收购地点及库房给甲方进行高粱收购,装运费用甲方自行负责。

(若乙方是乡镇人民政府,按上级规定,作为乡镇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不能参与市场经济行为。整个协议条款内容,种植户与甲乙双方的关系上,甲方与种植户仅存在技术指导、种子款买卖、产品收售关系,反而乙方与种植户关系更为紧密,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问题。按上述乙方的职责义务,特别是第5条“乙方应免费提供收购地点及库房给甲方进行高粱收购,装运费用甲方自行负责。”、第6条“甲方承诺高粱成熟时,按上述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成功收购后,按0.1元/公斤提取办公经费,一次性致付给乙方。”实质上已参与了经济行为,违反规定。同时,对于条款中的“乙方应免费提供收购地点及库房给甲方进行高粱收购”,收购地点及仓库应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可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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