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逻辑与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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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逻辑与历史经验:从契约国家理论到国家建构理论
王威海
2013-02-05 15:03:31 来源:《人文杂志》2012年5期
【内容提要】在西方国家理论发展的历史脉络中,契约国家理论与国家建构理论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二者均以现代国家的建构作为其核心议题。前者产生于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成长时期,偏重于逻辑推理和演绎的方法,中心在于讨论国家的形成和国家权力的分配,提出了社会产生国家的国家建构路径,而围绕国家集权与分权的争论则描摹出现代国家权力的基本结构;后者则出现在西方现代国家的成熟时期,主要采用历史比较的归纳方法,专注于欧洲民族国家建构历史经验的总结,发现了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国家权力由集权而分权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国家建构的不同路径。二者在国家建构的顺序以及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上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关键词】现代民族国家社会契约国家起源国家建构
一、问题及其意义
西方国家理论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至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二人从伦理的视角讨论了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各种问题。相比较而言,柏拉图更注重“应然”意义上的理论探讨,而亚里士多德则偏重于“实然”意义上的经验总结,由此也开启了社会科学两大方法论争执的先河。①到了中世纪时期,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把国家包裹在神学的光环之中。从早期西方国家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明
显感到社会科学的两种研究传统——亦即从人类理性出发、注重思辨抽象与逻辑演绎的方法与从现实社会的背景出发、注重经验资料的比较与归纳两种研究传统之间的此消彼长,国家理论呈现出波浪式前进的特点。②现代国家理论的发展也表现出类似的特点。
现代民族国家从15世纪开始在英国出现,到19世纪前后成为欧美国家的“典型的正常的国家形式”,③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有效的政治组织单位”。④西方现代国家理论正是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从内容和时间上看,契约国家理论与国家建构理论分别活跃于近代民族国家发育成长时期和现当代西方现代国家的成熟时期。这两者虽不能构成西方现代国家理论的全部,但却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前者偏重于国家起源和形式的理论推导,实际上对西方近现代国家的成长起到了理论上的指导,虽未涉及现代国家的概念,但是却与现代国家共同成长;后者则集中在对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进行经验总结。二者前后相继构成了西方现代国家理论的主要线索,但是二者之间在国家建构的逻辑顺序、国家权力的分配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上都存在着深刻的矛盾。
从影响上看,从16世纪的宗教改革开始至18世纪下半叶,“凡是政治理论,如果本身不是社会契约理论,则若非把社会契约说纳入考虑,就是必须对之加以抨击。”⑤社会契约的国家观念对于近现代的西方国家和法律的组织构成、功用分析具有极其重要的奠基性作用。时至今日,那种关于国家是一种社会契约的思想仍然存活在西方许多思想家的著作中,更重要的是,这一观念已经溶入西方政治法律活动的实践之中,成为一种社会信仰。⑥这种类似于社会信仰的思想在《人权宣言》和《独立宣言》中都得到了体现,并且散播到了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地。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的国家建构理论虽则更多停留在理论学术领域,但是却把现当代最具有影响力的政治学、社会学乃至于历史学与经济学
的学者都卷入其中,成为当代西方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最具影响力的理论议题。
从内容上看,现代国家理论理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从抽象层上看,即政治权力的产生、存在、使用和更替的合理化过程;从具体层面上看,则包括现代国家获得其现代诸特征的过程。⑦显然,社会契约理论更多的是从抽象地层面解释了国家建构的逻辑过程,而国家建构理论则是从具体层面总结了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经验。从理论上讲,对比二者在国家建构方面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对现代国家这一近现代最重要的政治社会现象的准确把握。
发展中国家所进行的现代化建设无论是背景和过程都迥异于西方国家,由于欧美现代国家的建构在时间上先行一步,因而西方现代国家理论在客观上对非西方国家的国家建构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甚至成为一些非西方国家在国家建构过程中的理论指导。迄今为止,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也已逾百年,在这个时候,对西方现代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建构理论进行评析,就不仅具有理论检视与比较的意义,而且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国家建设也具有了承前启后的现实意义。因此对西方现代国家理论的不同部分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就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社会产生国家的理论逻辑: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分配
西方契约国家理论最早开启了对现代国家的理论探讨,从内容上看,契约国家理论主要包括了两个部分的内容:其一是“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权利开始,对国家起源的逻辑过程和社会基础进行解释,这为现代国家奠定了处理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二是建立在契约理论基础上的国家集权或分权的理论,探讨了现代国家的基本权力结构和分配原则。二者结合起来塑造了现代国家的宏
观架构。
15、16世纪的欧洲处在急剧变革的历史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不断冲击之下,封建统治陷入危机,欧洲出现了古今精神上的巨大断裂,由宗教改革所引发的基督教世界彻底破碎,并由此导致了欧洲上百年的混乱和无序。从这次断裂中,出现了标志着近代世界开始的“个体人”和民族国家。欧洲各国民族意识开始觉醒,并表现出民族统一的强烈愿望。欧洲政治秩序必须被重建,但欧洲原有的精神统一已经不复存在。⑧17世纪中期出现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被视作对这一历史要求所做出的最为深刻的回应。社会契约论提出了“自然状态”学说,并且从“自然状态”学说中推论出近代自然权利学说的第一个基本命题:“个体人权利相对于义务具有绝对先在性”。⑨而所有的这些理论探索目的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⑩
社会契约理论对于国家起源和政权形式的设想存在着诸多不同,但是却有着一个共同的观点,即“社会是先于国家而在,国家只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达致某种目的而形成契约的结果”。(11)因此经由个人到社会再到国家成为契约国家理论的基本逻辑。作为社会契约理论的杰出代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分别代表了社会契约理论在国家政权形式上的三种不同取向。
霍布斯主张君主专制。在霍布斯生活和著述的时代,英国正处在战乱频仍的状态之中,国家建设首先面临的任务就是保证国家的整体性,对战争的恐惧和对和平的渴望贯穿霍布斯一生,对其国家理论产生了关键性影响。霍布斯认为,国家的本质“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