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第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019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答案题库1
2019全国广播电视网络法纪知识竞赛答案题库1广播电视-判断题(共10题,合计20.0分)1.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解释说明:《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2.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备案制度。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解释说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3. 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撤销入网认定证书。
自撤销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撤销入网认定证书。
自撤销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4.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0分)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解释说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 广播电视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可以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0分)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解释说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6. 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办法2009-09-22 10:15:20 【字号】【】【关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着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9.28•【文号】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机关各司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
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总局历来倡导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历来倡导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追求德艺双馨,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
为进一步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营造良好从业氛围,现重申有关要求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三、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09-09-21 09:37:0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1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着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广电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2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2年5月20日附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益广告法律
公益广告法律公益广告法律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部署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文号:工商广字[202*]第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大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
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
二、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平均每天在19:0021:00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三、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3%。
四、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五、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布。
六、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应严格遵守。
七、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5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
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1/5。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3•【文号】广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全国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数量已超过四千家。
对丰富节目创作,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
但是,有机构违反总局规定,违规从事节目制作、发行和交易活动,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制作业的整体形象。
为进一步整顿节目制作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是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重要主体,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播放的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防止出现偏差。
二、暂停审批新的制作机构。
自2010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地原则上暂不批准新的制作机构。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的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各省要按照确保质量、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从严审批,严把准入关,除实力特别雄厚,且以往确实实际参与合作制作过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外,一律不予批准。
三、开展制作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辖区内所有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进行清查,重点清查各机构执行总局规定的情况。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2009-09-21 09:37:0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九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七条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告学概论(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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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广告媒介经营分析 1997至1999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 总局等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 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明 确要求把公益广告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一项重要工作来做。规定广播电视等等大众媒介,发 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和版面,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 告时间或版面的3%;电视媒介在19:00—21:00时 间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 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中国广告协会广播委员会 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于2000年4月3日至6月4日期间, 联合举办“全国广播公益广告展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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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广告媒介经营分析 北京地区的电视广告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无论 从规模和水平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广告的表现内 容和形式也在不断丰富:名人广告、公益广告、隐性 广告以及电视直销等广告形式,丰富了传统的电视广 告内容和形式。与此同时,电视广告经营策略和创意 表现水平也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得到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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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Βιβλιοθήκη 广告学概论教学大纲广告概述
广 告 学 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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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广告媒介经营分析 案例: 1997年步步高VCD“李连杰真功夫”篇的广告,被誉 为该年度最成功的广告策划个案。继而又在2000年重金聘 请国际巨星施瓦辛格出任形象代言人,拍摄《感动篇》与 《动作篇》两支新版广告,使得“步步高”更加声名鹊起。 1999年百事可乐花巨资邀巨星为其做广告,王菲、郭 富城、珍妮·杰克逊、瑞奇·马丁加盟“百事巨星赏”,明 星阵容之强大可谓空前,在百事可乐的目标受众中收到了 很好的传播效果。 2002年因出演《流星花园》而一夜蹿红的F4成为2002 年各大厂商的新宠,相继代言了西门子手机、联想1+1电 脑、百事可乐、名乐运动鞋、绿飘洗发水、班尼路休闲装 等产品的电视广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文号】•【施行日期】2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2012年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党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年来,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作为一种新兴网络文化业态发展迅速,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为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方面提供了新的渠道。
但必须看到,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出现了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等问题,亟需加强引导和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繁荣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通知如下:一、鼓励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生产制作健康向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是繁荣发展网络文化、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的重要方面。
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文化产品,必须始终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积极传播主流价值,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国家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影视节目制作单位等各类机构,生产制作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二、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一)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具备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11•【文号】广电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1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年8月11日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广播电视行业实际,现就加快推动我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落实《关于深化影视业综合改革促进我国影视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产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产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为目标,坚持守正创新,强化资源整合,加强扶持引导,不断优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结构布局,健全现代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培育新型业态和消费模式,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文化消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导向。
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守主流文化责任担当。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坚持改革创新。
着眼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推动体制和机制改革、科技和管理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实现自主创新驱动发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0年11月11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经商文化部同意废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1个规章及理由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职能已调整)二、废止的154个规范性文件及理由(一)综合1.广播电视部关于健全责任制和改进工作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发办字〔1985〕877号)(已失效)2.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办发办字〔1989〕912号)(已有新规定)3.关于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权限的复函(广法字〔1995〕56号)(已失效)4.关于印发《广电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电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67号)(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的通知(广发办字〔1995〕490号)(已有新规定)6.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广发办字〔1995〕693号)(已有新规定)7.关于认真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7〕209号)(已有新规定)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9号)(已有新规定)9.印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407号)(已有新规定)(二)宣传10.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688号)(已有新规定)11.关于严格控制酒类广告宣传的通知(广发明电〔1997〕356号)(已有新规定)12.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已有新规定)1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037号)(已有新规定)1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00号)(已有新规定)15.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5号)(已有新规定)1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读报或报摘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8号)(已有新规定)(三)电影17.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8〕352号)(已有新规定)18.关于修订《影片交易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字〔1998〕第428号)(已失效)19.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0〕320号)(已有新规定)20.关于印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电字〔2000〕404号)(已有新规定)21.关于影片参加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电影节、展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广影字〔2003〕758号)(已有新规定)22.印发《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41号)(已有新规定)23.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39号)(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影字〔2005〕154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5.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已有新规定)26.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6〕16号)(已有新规定)27.关于印发《关于摄制科教影片改革办法》的通知(影字〔2006〕64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8.关于科教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影字〔2007〕26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9.关于实施影片红光还音过渡的通知(影字〔2007〕696号)(已有新规定)30.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广发〔2008〕32号)(已有新规定)31.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影字〔2008〕368号)(已有新规定)32.关于数字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380号)(已有新规定)(四)电视剧33.关于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27号)(已有新规定)3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黄金时间电视剧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明电〔2002〕11号)(已有新规定)35.关于实行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75号)(已有新规定)36.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已有新规定)37.关于变更《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356号)(已有新规定)38.关于试行调整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审查职责的通知(广剧发审字〔2005〕14号)(已有新规定)39.关于推荐优秀现实题材电视剧的通知(广剧发规字〔2005〕15号)(已有新规定)4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15号)(已有新规定)41.广电总局关于变更《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局剧字〔2006〕268号)(已有新规定)4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16号)(已有新规定)(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43.关于申请市、县开办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地发字〔1983〕47号)(已有新规定)44.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台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714号)(已有新规定)45.关于进一步搞好县级电视台办文艺节目试点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857号)(已失效)46.关于审批有线电视分台问题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939号)(已有新规定)47.关于加强对经济广播电台管理的意见(1991年11月)(已有新规定)48.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1992)2号文件精神办好农村广播电视(广地综字〔1992〕2号)(已有新规定)49.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2〕250号)(已有新规定)50.关于地方开办经济台的意见(1992年11月)(已有新规定)51.关于电台、电视台使用呼号的通知(广地综字〔1993〕18号)(已有新规定)52.关于审批影视制作公司(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3〕373号)(已有新规定)53.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836号)(已有新规定)54.关于加强对县(市)电视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地电字〔1994〕3号)(已有新规定)55.关于开办专业台须报我部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245号)(已有新规定)5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591号)(职能已调整)57.关于在有线电视系统中必须共缆传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56号)(已有新规定)58.关于进一步做好音像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96号)(职能已调整)59.关于当前申报批台文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广社发字〔1995〕1号)(已有新规定)60.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台验收工作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2号)(已有新规定)61.关于对有线电视节目供片若干事项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8号)(已失效)62.关于印发《县级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社无字〔1995〕8号)(已失效)63.关于加强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152号)(职能已调整)64.关于暂停审批新建无线和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254号)(已失效)65.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已有新规定)66.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无线和有线电台、电视台以及电视差转台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713号)(已有新规定)67.关于由我部社会管理司审批设立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函(广发社字〔1996〕86号)(已失效)68.关于有线电视节目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18号)(已失效)6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有线电视台和县级无线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26号)(已失效)70.关于做好省、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广播电视台设台审批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62号)(已失效)71.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6〕246号)(已有新规定)72.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已有新规定)7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已失效)74.关于制止部分地方电视台切换中央电视台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699号)(已有新规定)75.关于认真执行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07号)(已失效)76.关于坚决取缔非法设台建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824号)(已有新规定)77.关于清理整顿电视剧生产单位和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457号)(已失效)78.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881号)(已有新规定)7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业治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93号)(已失效)80.关于重申禁止非法设台和出租、转让广播电视播出频道、时段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32号)(已有新规定)81.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频道设置管理的意见(广发明电〔1999〕29号)(已失效)82.全国电视剧制作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情况公告(广发社字〔1999〕32号)(已失效)83.关于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39号)(已有新规定)84.关于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进行1999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91号)(已失效)85.关于对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已有新规定)86.关于做好爱国主义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通知(广发明电〔2001〕156号)(已有新规定)87.关于进一步切实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237号)(已有新规定)88.关于抓紧完成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广播电视台合并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257号)(已有新规定)89.关于全面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1〕1411号)(已有新规定)90.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社字〔2001〕1495号)(已有新规定)91.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社字〔2001〕1496号)(已有新规定)92.关于印发《全国公共频道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2〕110号)(已有新规定)93.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356号)(已有新规定)9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电视台西部频道传输接收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413号)(已失效)95.关于印发《全国地(市)、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676号)(已有新规定)96.关于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20号)(已有新规定)97.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382号)(已有新规定)98.关于禁止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机构插播商业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85号)(已有新规定)99.关于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422号)(已失效)10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已有新规定)101.广电总局关于对混合所有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058号)(已有新规定)10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118号)(已有新规定)103.广电总局关于做好有线数字付费频道公益广告片播放工作的通知(广局编字〔2005〕396号)(已有新规定)104.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47号)(已有新规定)105.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6〕24号)(已有新规定)106.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两台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56号)(已有新规定)107.广电总局关于清理整顿广播电视不良广告的通知(广发明电〔2007〕17号)(已有新规定)108.广电总局关于换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的通知(广发〔2007〕18号)(已失效)109.广电总局关于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发〔2007〕46号)(已失效)11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74号)(已有新规定)1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办发社字〔2008〕15号)(已有新规定)112.广电总局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广发〔2008〕76号)(已有新规定)(六)科技113.中央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术字〔1981〕681号)(已失效)114.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1982〕417号)(已失效)115.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广发术字〔1983〕977号)(已失效)116.广播电视部门安装在邮电部门的电视传送设备代维暂行办法(广技维字〔1985〕172号电无维字〔1985〕232号)(已失效)117.关于印发“有线电视系统测试项目及其测试仪器的配备”的通知(广办发技字〔1992〕39号)(已失效)118.关于认真进行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353号)(已有新规定)119.关于重申切实避免广播电视网络重复建设的通知(广发办字〔1998〕711号)(已有新规定)120.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机顶盒在广播电视网络中应用管理的通知(广技科字〔1999〕793号)(已有新规定)121.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482号)(已失效)122.关于印发《国家广电光缆干线网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1136号)(已有新规定)123.关于保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126号)(已有新规定)12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确保卫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96号)(已有新规定)125.关于加强地面数字电视试验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574号)(已有新规定)12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数字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6〕39号)(已有新规定)127.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重大事件和事故上报工作的通知(广局技字〔2006〕90号)(已有新规定)128.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地球站安全播出保障工作的通知(技办字〔2006〕258号)(已有新规定)129.广电总局关于在37个城市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广发〔2008〕57号)(已失效)130.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通知(技卫字〔2008〕254号)(已有新规定)(七)人事13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广发干字〔1986〕921号)(已失效)132.关于到基层锻炼人员生活补贴和行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干发专字〔1989〕213号)(已有新规定)133.关于我部各级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范围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59号)(已有新规定)134.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复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专字〔1994〕237号)(已有新规定)135.关于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城镇临时工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159号)(已有新规定)136.关于建立部属高校党委书记、院(校)长岗位津贴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165号)(职能已调整)137.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专业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5〕421号)(职能已调整)138.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人字〔1995〕663号)(已有新规定)139.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人字〔1995〕744号)(已有新规定)140.关于转发《关于对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的通知(广人劳字〔1996〕77号)(已有新规定)141.关于《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工资统计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劳字〔1996〕306号)(已有新规定)142.关于设立广播电影电视部教育专项补助金的通知(广发教字〔1996〕423号)(职能已调整)14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的通知(广发教字〔1996〕658号)(职能已调整)144.关于发放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644号)(已有新规定)14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7〕846号)(职能已调整)1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教字〔1997〕847号)(职能已调整)147.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教字〔1998〕95号)(职能已调整)148.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2000〕157号)(已有新规定)149.关于印发广电总局部分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1006号)(已有新规定)(八)保卫150.广播电影电视部消防安全责任承包奖惩办法(广发保字〔1989〕277号)(已有新规定)151.消防安全责任承包奖惩办法的补充规定(广发保字〔1990〕114号)(已有新规定)152.广播电影电视部治安综合治理承包考评办法(试行)(广人干字〔1994〕293号)(已有新规定)153.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发保字〔1994〕350号)(已有新规定)15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机关办公大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广保发字〔2001〕10号)(已有新规定)——结束——。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广电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电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0年1月2日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共服务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取得了显著成就,实现由“村村通”向“户户通”的跨越,基本解决全国人民听到广播看到电视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标准化和均等化建设有待加强,覆盖面和适用性亟须提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高质量公共服务需要,不能完全适应信息技术革命发展实践。
为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和智慧广电等战略部署,聚焦人民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以标准化建设为引领,以均等化享有为基础,以提高覆盖面和适用性为关键,以推进转型升级为方向,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增效能,加强改进传输覆盖网络,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服务机制,大力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深度融入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6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6 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大选题备案 国家领导人
➢已卸任并已过世的国家领导人:报中央文献办公室➢已卸任但健在的国家领导人:征得本人同意即可➢江泽民、胡锦涛先自行报“江办”“胡办”获得许可,再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中办。
这里的国家领导人指“四副两高”以上:➢国家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领导人排序: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任弼时邓小平陈云李鹏朱镕基李瑞环宋平尉健行李岚清曾庆红吴官正罗干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文章和影视等作品管理的通知2000年12月12日编辑出版和制作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
中央历来强调,对中央领导同志,不要突出个人,不要宣传个人。
否则,不仅对领导同志个人没有好处,对党的事业也没有好处,在群众中也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全党同志要共同遵守这个原则。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中央及有关部门多次作出明确规定。
但仍有少数地方和单位无视规定,擅自出版和制作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作品,造成不好的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经中央批准,现通知如下:一、编辑出版和制作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国办电〔1998〕2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1998〕13号)、《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中宣部等部门《关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拍摄和审查问题的规定》(中宣通〔1990〕16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新出图〔1995〕215号)、《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新出期〔1994〕721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9〕198号)等各项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认真审核内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版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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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
2004年5月14日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树立广播电视良好形象,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规定》(总局17号令)的规定,2004年5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就进一步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年应制作和播放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俱佳的公益广告。
各级播出机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央思想宣传工作的方针、部署和要求,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宣传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成就,大力宣传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道德观念,大力弘扬社会正气。
要坚持“三贴近”原则,努力丰富公益广告的题材、品种和样式,不断提高公益广告的制作质量和观赏力。
要将中央的声音和人民群众的希望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生动形象地展现出来,让群众喜闻乐见,入心入脑。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天均应在每个自办频率、频道中播放不少于其广告播出总量3%的公益广告。
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在各自黄金时段的每小时内播放不少于三条的公益广告。
在特殊时期或特定情况下,国家广电总局可要求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的时段(间)播放特定的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不计入播出机构广告播出总量。
三、建立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备播节目库。
为满足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公益广告的播放需要,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将从各制作单位推荐的公益广告中选择一批思想性强、制作精良的公益广告列入《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具体推荐办法另行通知),并以适当方式向系统内通告,以供各播出机构选择播放。
同时,建立“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备播节目库”,有需要的播出机构可直接向备播节目库索取有关公益广告。
四、建立优秀公益广告创作引导和激励机制。
为鼓励和引导优秀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播放,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将向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社会广告制作机构通告《公益广告创作题材指导目录》,根据《指导目录》制作的公益广告可申请列入《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
所有由企事业单位资助制作的公益广告,出资机构的名称可以在广播公益广告的导语中提示或在电视公益广告画面的右下角标明,但不得出现商品形象,喧宾夺主,或破坏公益广告的完整性。
五、做好优秀公益广告评奖工作。
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优秀公益广告评选活动,对制作出优秀公益广告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2004年要配合邓小平诞辰100周年、建党83周年、国庆55周年、长征70周年等几个重大纪念日的宣传,抓紧制作和适时安排播放有关公益广告。
同时,要结合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公民道德教育(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等)、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禁毒、尊重生命、救死扶伤、扶贫助困、尊老爱幼、支持贫困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事业制作和播放一批公益性广告。
已经制作了上述内容的公益广告,并希望列入《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的,请在5月15日前将完成片上报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其中属配合重大纪念日的应在纪念日之前20日内报送。
七、各级管理部门应将公益广告播放情况作为广告监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达不到公益广告播放比例,或在黄金时段不按本通知要求播放公益广告的,应对有关播出机构进行批评、警告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