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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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
2004年5月14日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树立广播电视良好形象,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规定》(总局17号令)的规定,2004年5月9日,国家广电总局就进一步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年应制作和播放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俱佳的公益广告。各级播出机构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央思想宣传工作的方针、部署和要求,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大力宣传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成就,大力宣传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道德观念,大力弘扬社会正气。要坚持“三贴近”原则,努力丰富公益广告的题材、品种和样式,不断提高公益广告的制作质量和观赏力。要将中央的声音和人民群众的希望通过公益广告的形式,生动形象地展现出来,让群众喜闻乐见,入心入脑。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每天均应在每个自办频率、频道中播放不少于其广告播出总量3%的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在各自黄金时段的每小时内播放不少于三条的公益广告。在特殊时期或特定情况下,国家广电总局可要求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的时段(间)播放特定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不计入播出机构广告播出总量。
三、建立全国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备播节目库。为满足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公益广告的播放需要,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将从各制作单位推荐的公益广告中选择一批思想性强、制作精良的公益广告列入《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具体推荐办法另行通知),并以适当方式向系统内通告,以供各播出机构选择播放。同时,建立“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备播节目库”,有需要的播出机构可直接向备播节目库索取有关公益广告。
四、建立优秀公益广告创作引导和激励机制。为鼓励和引导优秀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播放,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将向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社会广告制作机构通告《公益广告创作题材指导目录》,根据《指导目录》制作的公益广告可申请列入《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所有由企事业单位资助制作的公益广告,出资机构的名称可以在广播公益广告的导语中提示或在电视公益广告画面的右下角标明,但不得出现商品形象,喧宾夺主,或破坏公益广告的完整性。
五、做好优秀公益广告评奖工作。国家广电总局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优秀公益广告评选活动,对制作出优秀公益广告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2004年要配合邓小平诞辰100周年、建党83周年、国庆55周年、长征70周年等几个重大纪念日的宣传,抓紧制作和适时安排播放有关公益广告。同时,要结合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公民道德教育(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等)、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禁毒、尊重生命、救死扶伤、扶贫助困、尊老爱幼、支持贫困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事业制作和播放一批公益性广告。
已经制作了上述内容的公益广告,并希望列入《全国优秀公益广告推荐播放目录》的,请在5月15日前将完成片上报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其中属配合重大纪念日的应在纪念日之前20日内报送。
七、各级管理部门应将公益广告播放情况作为广告监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达不到公益广告播放比例,或在黄金时段不按本通知要求播放公益广告的,应对有关播出机构进行批评、警告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