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现场监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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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

第一节基本要求

1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1.1相关国际公约;

1.2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相关强制性规定、规范、标准;

1.4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港口特别规定)、推荐性规范和标准;

1.5港口、船舶进出港、停泊和作业的限制条件:

.1港口是否允许船舶进港;

.2航道和港池的通航条件、助航标志是否足以船舶航行;

.3泊位的靠泊能力;

.4锚地的布置、宽度、水深、底质是否足以锚泊;

.5水文气象、潮汐和能见度;

.6危险天气情况等。

2对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2.1应有两名或以上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对船员的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应由不少于两人组成,并至少有一名经过船员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的监督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检查。

2.2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检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检查记录上应填写执法人员姓名的全称,并由本人签名;

2.3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码头、船舶的安全规定,并自觉遵守有关的登轮纪律。

2.4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

2.5检查时不得危及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不应造成对环境污染,未经船方同意检查人员不得擅自操纵船舶设备,;

2.6要充分发挥专业判断,避免造成不当延误。

3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检查方式

3.1船舶动态检查,不包括具体的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而是对到港船舶和水域进行的常规检查,是动态形式的现场监督检查;

3.2 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前要根据水域、到港船舶及其载运货物的特点、船舶所进行的作业等因素,并通过船舶签证、申报等已掌握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检查目标;

3.3检查时应遵照先一般巡视检查后登轮检查的原则,结合已掌握的有关信息和一般巡视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形成的总体印象,综合分析判断,决定是否登轮检查;

3.4 为了防止因现场监督检查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船舶现场监督应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具体检查比例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各种专项检查的要求进行;船员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日常化检查原则上结合船舶安全检查一起进行,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项检查;

3.5 检查中应核实船舶进出港签证和查验、规费缴交、船舶作业审批等船舶静态管理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处理,加强与船舶进出口查验、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违章处罚等工作的配合与衔接;

3.6 抽样检查应覆盖的《广东海事局船舶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规定的内容,且在该覆盖内容里的抽查率建议不应低于四分之一。

第二节一般程序

1 检查前的准备

1.1掌握辖区水文气象情况,包括危险天气、风浪、潮汐、能见度等;

1.2掌握辖区泊位情况,包括种类、位置、靠泊能力、水深条件等;

1.3了解船舶作业计划和进出港动态等(如有);

1.4了解重点跟踪船舶名单或船舶协查通报;

1.5掌握船舶申请作业的有关审批情况;

1.6 携带齐有关执法文书、记录表格、必要的检查和取证工具等。

2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2.1重点跟踪检查船舶和协查船舶;

2.2属于专项检查对象的船舶;

2.3对于6个月及以上未进入本港的船舶;

2.4发生事故的船舶;

2.5节假日的横水渡船和旅游船;

2.6通航密集区;

2.7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水域;

2.8进行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和水域。

3船舶现场检查与其他工作的衔接

3.1本手册所指的现场监督检查,不同于船舶安全检查与港口国监督等专项业务工作,是这些专项管理业务的基础性前置工作;

3.2发现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或其它影响船舶和水上安全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按相关应急处理程序,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对事故进行应急反应处理;

3.3检查后应及时做好记录。

4检查处理

4.1发现船舶、有关人员和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1违法行为性质轻微,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场责令船方立即进行纠正,消除违法行为,如消除违法行为者,可依法免予处罚;

。2虽然违法行为性质轻微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重复出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罚;

。3违法行为适用当场纠正的,不自动免除依法处理,如适用处理,仍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4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4.2 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必须实施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时,应转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实施检查。实施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可以由现场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或者通知其他部门实施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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