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征收工作问题及对策
征收工作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征收工作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然而,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1. 征收标准不统一。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各地的征收标准不同,导致了征收结果的不公平性。
2. 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程序不规范,导致了征收结果的不合理性。
3. 征收补偿不到位。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不到位,导致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4. 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在征收过程中,由于一些官员的腐败行为,导致了征收结果的不公正性。
二、解决征收工作问题的对策
1. 统一征收标准。
为了解决征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们需要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以确保征收结果的公平性。
2. 规范征收程序。
为了解决征收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我们需要制定规范的征收程序,以确保征收结果的合理性。
3. 加强征收补偿。
为了解决征收补偿不到位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征收补偿,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4. 打击腐败现象。
为了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打击腐败现象,以确保征收结果的公正性。
总之,征收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只有通过不断地努力,才能够解决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征收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地方政府征地政策的执行策略分析
了“ 模糊 一 冲突模型”,提供了一种新的概念框架。
何 通过制 度安 排来控 制地 方政府 的策 略行 为 ?本 文运 用 “ 模
冲突 通常 是 由于政 策参 与者 的价 值不 相容 ,而且 不可 能 糊 一冲突 模型 ”以征 地补偿 政策 的执 行为例 ,对 中央 政府与 通过 提供 资源 或 其他 的 附加报酬 来调 节 各方利 益 。政策冲 突 地 方政府 的政 策执行 机制与行 动逻 辑进行 分析 。 的程度 会影 响政 策过 程 的顺 畅程度 ,也会 造成 冲突 解决机 制
( 1 )产权 主 体模糊 根据 国家 土地 管理法 规 ,农村和 城郊 的土 地属 于农 民集
德 使用 两分 法 ,区分 了冲 突和模 糊程 度 不 同的 四种 政策 执行 体所有 ,农 民个体 享有对 农地 的家 庭承包 经 营权 ,没有最 终 类型。 ( 见图 1 ) 图1 中 的每 个单元格 中列出了政策执行 的类型 、 产权 。也就 是说 ,农村 的土 地所有 制是 一种 集体 公有产权 , 决定这一类 型政策执行 结果的主要 原理 以及相应 的政策案例 。
突 。 因此 ,地 方政 府象 征性 的执 行征 地政 策 ,具体表 现 为一 发生的原因在于在运用正确技术方面 的错误 的理解、较差
方 面通 过各 种途 径规 避 中央政 府 的政 策 限制或 法律 限制 ,扩 的协调、不够充分的资源和不充分的时间,或者缺乏有效
政 治执行 具 有较 大 土地 租金 空 间;另 一方 面挤 压农 民利益 ,以压低或 挪用 或 的监 督策 略来控 制和 制 裁异 常 的行 为 。” 拖 欠征 地补偿 的方 式攫取 租金 。 低 的政 策模 糊 性 和 较 高 的政 策 冲 突性 ,政策 参 与 者 具 有 明 9 0 年 代 以来 , 由于 城 镇化 的进 程 不 断推 进 ,大量 农 村 确 的 目标 ,但 这 些 目标 之 间互 不相 容 进 而 引 发冲 突 ,当 然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土地资源对国家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保持后续发展的可持续性,我国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同时,开始了集体土地征收。
虽然征地后区域发展可能会显著增加,但在征地过程中,土地所有者的个人收入可能会受到损害。
此外,虽然相关部门按照《土地资源管理条例》在农村开展集体土地征收,但征收问题仍然频繁发生,最终导致土地所有者抵制相关部门开展的集体土地征收。
因此,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时,最好着重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土地征收;问题;对策导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土地征收法律不够健全,制度和程序存在漏洞,导致滥用职权、浪费土地资源、利益寻租等问题层出不穷。
国家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失地后农民的保障措施不够严格,导致失地农民的不满情绪日益加剧,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土地征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着重强调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这为土地征收引发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1 土地征收的基础概念所谓集体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在地方公共利益需要周边土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渠道和程序,将原本属于个人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国有土地资源,以有效增加地方公共利益。
一般情况下,在相关部门确定征地计划后,需要将征地计划提交审批部门审批。
征地计划批准后,可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当地部门。
当地部门将联系土地所有者。
在征地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土地所有人需要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书,并向当地部门或征地部门登记,相关人员确定土地价值后,将补偿金额移交给土地所有人。
由于土地征用意义重大,在征用过程中具有强制性。
相关人员可以强制土地所有人交出土地所有权,但在收购过程中容易引发各种问题。
2征地问题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建设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征收其所有土地并用于公益建设的行为。
目前,土地征收制度有利于土地的长远规划,尤其是补偿方式和标准更为合理和灵活。
然而,根据各学者的研究和政策实施的效果,我国土地征收中仍存在一些典型问题,如公共利益边界界定模糊、土地征收权滥用、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狭窄、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不可持续等,以及现行征地制度下的征地冲突。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村土地被征用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是国家开展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所不可避免的一项工作。
然而,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给农民的生计和利益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影响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 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只能通过征地补偿来收回合理的利益。
现实中,征地补偿标准不够合理,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利益。
因此,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2. 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征地程序一般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缺乏透明度。
由此,一些政府机构通过不公正的方式,占用了农民的土地,给农民带来了不公正的待遇。
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征地制度需要改革。
3. 征地后农民的就业难题征地后的农民通常会失去其土地,失去了其主要的生计来源。
但是,许多农民由于自身素质较低、缺乏技能等原因,往往无法找到一份新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其生计问题,这给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改革建议为了解决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议:1. 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政府应加大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力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提高,让农民更有获得感。
2. 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政府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和监管制度,把所有的征地文件和决策公开,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征地程序,确保程序透明。
3. 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政府应当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需求,指导和扶持农民在新兴行业领域创业或者就业,让农民更好地融入城市,增加他们的收入来源,让农民更早地获得丰收。
三、结论可以看出,征地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改革来得以解决的。
应加强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加强征地程序的信息公开和监督,同时还应加强征地后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指导,为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支持,这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和方向。
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路
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6年05月08日18:28 《中国发展观察》杂志◎黄征学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的规模也将越来越大。
在此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必将导致大量的纠纷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深入分析土地征用过程中各种不良现象产生的成因,对于制定相关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由于制度运行环境的变化,传统的征地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了某种不适应性,从而引发了诸多的问题。
限于篇幅,本文将只讨论土地征用过程中几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而对土地征用后引发的各类后遗症等问题则不予讨论。
(一)农用地无序征用的问题尽管我国农用地资源已经十分稀缺,但是其无序征用的问题还是相当突出。
以开发区土地征用为例,2003年国土资源部清查的开发区规划面积就达3.54万平方公里,大大超过了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
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在全国省级以上900多家开发区中,规划了近2万平方公里(3000万亩)土地,已经开发的仅占规划总面积的13.51%,近1.73万平方公里(2600万亩)土地闲置荒芜,占规划总面积的86.5%。
农用地无序征用的现象非常严重,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地方政府官员在利益驱动下有强烈的征地动机以GDP、引资额和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对政府官员进行考评的制度安排,为地方政府官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不管经济增长质量和不计资源消耗的增长模式提供了诱因。
在经济增长与资源的保护利用发生矛盾时,政府官员优先考虑经济增长。
开发区土地滥用的现象之所以非常严重也是因为政府官员的这种激励结构而引起的。
首先,在征用土地设立开发区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土地征用就可以获得一部分收益。
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当前土地收益分配框架下,被征地的农民仅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得60%-70%,征地收益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在土地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滥用征地权力,征收范围过宽,缺乏透明度,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过轻、监管不力,补偿费用不合理、不到位,司法保护薄弱。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完善土地征收立法,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原则,建立畅通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健全土地征收的司法程序。
关键词土地征收问题立法执法司法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取得私人土地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我国,由于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类型,因而土地征收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并给予征地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通过本学期学习《建设用地管理》这门课程和对一些资料的查阅,我就如何规范对集体土地征收,保护农民权益等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意见。
一、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滥用征收权力,征用范围过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缺乏明确界定。
《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都是不清晰的,仅出现了诸如“依照法律规定”等一些原则性的提法,对什么是“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界定。
因此,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公共利益”这一本来旨在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立法规定,由于立法本身的漏洞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在征地申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行为,成为了少数人牟利的工具。
1、伪造、虚报征地申报材料,骗取审批在即使扩大解释“公共利益”也不可能获得审批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伙同开发商、集体组织、村委会篡改、伪造材料骗取审批。
比如,把基本农田区域改成荒地、山地,把工厂用地写成大学用地,将无后备土地的开发写成有后备土地的开发等等。
2、违法越权审批、变相越权审批有些地方政府无视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超越权限,批准自己在法律上无权审批的用地申请。
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政府在推进城市发展、农村改造的过程中,征地拆迁工作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征地拆迁过程中常常出现各种问题,如信息不透明、补偿不公平、居民安置困难、社区重建缺失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拆迁工作的进程,也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
因此,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寻找有效的对策,是政府工作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政府征地;拆迁;问题与对策引言:征地拆迁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拆除,以用于公共利益或城市发展项目的目的,例如建设公路、铁路、机场、工业园区、商业中心等。
政府会根据国家或地方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相关政策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通常会采取措施,如经济补偿、住房安置、就业安置、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以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一、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一)信息不透明问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信息不透明问题往往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源于政府、开发商以及被征地的居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可能在拆迁决策、拆迁补偿以及后期的土地利用等方面产生影响。
拆迁决策的信息不对等主要体现在政府和开发商对拆迁区域的规划和未来利用的信息通常掌握得更全面,而被征地的居民对此往往了解不多,尤其是当拆迁区域的规划和未来利用对居民的生活质量产生影响时,居民的知情权常常得不到保障,且政府和开发商通常比居民更清楚土地的价值以及拆迁后的可能收益,导致在补偿协商过程中,居民在信息上处于劣势,得不到应有的补偿[1]。
对于后期的土地利用,政府和开发商通常会有详细的规划,包括商业化、工业化或者是改建为公共设施等。
然而,这些规划的具体内容和进程往往没有充分向居民公开,使得居民无法了解并参与自己生活环境的改变。
(二)补偿不公平问题在征地拆迁中,补偿不公平问题常常导致社会不满情绪的积累,引发征地拆迁过程的困难和冲突,甚至威胁到社会稳定。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征地拆迁工作遇到的问题与对策国家为了进行经济基础设施和市政等建设,有时需要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上世纪末,曾有人戏称计划生育工作是的“天下第一难”,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征地拆迁工作则取代计划生育成了城市和农村工作的第一难。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征地、拆迁成了近郊农村、工业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园区基层组织面临的主要工作。
能否正确地应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围绕这一课题,水富县楼坝国土中心所全所工作人员在王新铭所长的带领下进行了深入调研和积极探索。
一、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与问题⑴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
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了劳动的对象,会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农民来说,征地拆迁无疑是一件天大的的事。
就是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对一个家庭无疑也是一件头等大事。
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⑵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一部分社会成员、阶层、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的群众出现心理不平衡,出现了赔偿、补偿、漫天要价等不合理要求。
当要求不能满足时,部分群众就采取上访或闹事等形式争取其利益,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目的。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征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涉及到土地所有权、抵押、租赁等多个方面,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又更加复杂,因为涉及到政府、居民以及企业的利益相关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这项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借鉴经验,制定出更科学、规范的操作方案,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
1、政府征收土地时信息不够透明。
政府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有时候会不够及时地发布具体的政策,导致居民和企业缺乏了解自己权益的机会。
2、征收程序不够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政府和征收人员可能会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从而影响企业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3、赔偿问题不够公正。
在征收中,很多时候政府会对征收对象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并没有得到合理计算,从而导致居民和企业投诉。
二、对策
1、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要更加透明。
政府应该在征收过程中及时公布自己的计划和政策,让居民和企业有机会了解到他们自己的权益,在政策制定后,政府也应该给出细节和实际操作的步骤和标准,这样有助于消除居民和企业的疑虑。
总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问题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不仅要完善政策制定和宣布,同时需要制定更具体、更科学的工作流程和标准,以保障居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需加强对征收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期达到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力 岁 豪 才 就 认 为 : 政 行 为 的 执 行 力 是 指 行 政 行 为 的 内 容 行
如 果 是 命 令 相 埘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或 不 为 … 定 行 为 ,则 相 对 人
必 须 执 行 . 果 棚 埘 人 不 履 行 其 义 务 时 , 政 机 关 可 依 法 定 .如 行 程 序 强 制 执 行 ,有 时 还 n 巾 请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r 强制 执 行 , 里 的 行政 行 为执 行 力, 指 其 可 强制 执 行 的法 这 即
要 是 指 介 业 在 日 常 运 作 过 程 | ,执 行 企 业 战 略 计 划 的 能 力 } I
及 技 术 休 系 近 求 , r 我 目已 有 学 者 将 执 行 力 这 一 概 念 引 入
政 府 行 政 管 婵 领 域 政 策 执 行 力 . 政 策 执 行 机 构 实 际 具 有 即
的 能 力 羽1 段 构 成 了 执 行 力 ” 。 业 管 理 领 域 的 执 行 力 主 手 企
生 巨大 的 诱 惑 , 致 地 方 政府 在强 大 的利 益 驱 动 下 , 公 共 导 以 利 益 为 幌 子 占 用 农 村 集 体 一 有 很 大 增 值 潜 力 的 “ 金 地 黄 段 ” 导 致 农 民 利 益 受 损 。 刘 守 英 指 出 现 行 征 地 制 度 最 大 的 . 问题 就 是 行 政 权侵 犯 财 产权 C 2 另 外 地 方 政 府 土地 管 理 部 J。 门 土 地 征 用 过 程 中 由 于 监 督 的 缺 失 , 开 性 不 够 。 在 暗 公 存 箱 操 作 现 象 , 生 寻 租 行 为 。 土 地 是 农 民 的 命 根 子 . 开 土 滋 离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
征地拆迁中的困局暨应对策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征地拆迁被作为城市发展的必备手段之一。
然而,征地拆迁中的困局也随之产生。
本文将分析征地拆迁中的困局,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1.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征地拆迁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利用行政权力征收土地的情况,从而侵犯土地权益者的利益。
同时,征地拆迁后土地流转的机制也存在问题,使得被征地拆迁者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
2.补偿标准不明确。
征地拆迁涉及到房屋、土地的拆除和补偿问题。
而在补偿问题上,由于政策不明确,补偿标准互相矛盾,导致征地拆迁安置难度加大。
3.社会舆论负面。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导致公众对征地拆迁的反感情绪加剧。
同时,一些被征地拆迁者缺乏知情权,使得征迁过程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冲突。
二、应对策略1.完善法律制度。
政府应当立即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征地拆迁的程序和要求,同时建立起住宅征收补偿标准体系,打破补偿中的瓶颈,以保证被征地拆迁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沟通和宣传。
政府和被征地拆迁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应该比优先考虑城市化进程更为重要。
政府需要在征地拆迁时,积极展开与被征地拆迁者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并根据情况调整政策。
同时,政府还应当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加大对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让公众充分了解征地拆迁的必要性及政策细节。
3.探索土地共享机制。
土地资源有限,而且现有土地在使用上存在着种种限制。
政府应该深入探讨利用土地共享机制,尽量避免征迁的情况,同时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作为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手段,在实践中面临着众多的挑战。
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依靠合法权益保护、加强沟通宣传,探索土地共享机制等综合性的对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推进城市化进程,同时保障公众的权益。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探的讨调研报告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探讨通过土地征收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以国家为供应主体进行土地使用权配臵,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用地扩张的唯一合法途径。
但是,由于现行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现代产权制度逐步确立,这一困境日渐深化凸显,已到了迫需系统重臵的时候。
一、我国权益失衡的土地征收制度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源自于计划经济时代。
受传统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突出存在着片面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对土地征收对象私权保护的问题,可以说是一种向国家利益高度倾斜的土地征收制度。
(一)公共利益过度泛化土地征收实际上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
为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臵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当代市场经济国家通过对公共利益的严格限定,均把土地征收控制在了较为狭小的范围,能不征收就不征收。
但是我国则截然不同,国家公共建设和城市扩张合法用地基本完全采用了土地征收的形式。
按照我国《土地法管理》、《宪法》规定,土地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是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国各项有关立法和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而我国《土地法管理》则规定,我国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分别采用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城市无论是公共设施建设还是其他企业建设用地,都要向国家申请,由国家首先向农村集体征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以后,才能通过采用划拨或招拍挂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通过土地征收,国家完全垄断了城市用地的一级土地市场,因此所谓土地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事实上就演变为了以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为目的这样一个无所不包的最为宽泛的涵义,涵盖了所有国家公用设施和城市扩张用地。
(二)土地征收程序高度体现政府强制意志1、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缺少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
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过程的“一登记二公告制度”,即征地经批准后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征地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关于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关于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蓬莱市国土资源局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大批征用城郊农村土地,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围绕土地征用产生的各种矛盾日渐突出,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和谐稳定,我们简要分析了目前城郊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特点,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仅供参考。
一、土地征用存在的主要问题1、安臵方式单一,易诱发不稳定因素。
当前,对被征地群众安臵方式以货币安臵为主要手段,这对项目单位来说,简单、易操作,但对大部分文化偏低、年龄偏大、缺乏技术的被征地群众来说,一次性领取有限的安臵补助费用后,失地直接导致失业,一旦土地补偿款被花光,没有经济来源时,生活就失去保障,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
2、个别群众为了私利,存在无理阻挠现象。
由于少数被征地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为了在征地中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和补偿,在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后,在规划范围内搭建违章建筑,或者就在地面附着物上起文章,在拟征用范围内的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突击造假,造成工作人员清点地面附着物时要花费很大精力辨别真伪,农户在非法利益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拒绝在清点册上签字确认,甚至搞串通,无理阻挠征地工作。
3、农民的土地权属不清。
由于历史原因,不少地方农村宅基地、林地未确权及地籍资料不详不全,给征地中确权带来困难。
过去农村无人问津的荒山、荒地在征地中能变成钱,土地权属不详则无法定论,常引发村民之间争议。
4、土地征用及土地征用款分配问题存在复杂性。
土地征用及土地征用款的分配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权益,由于土地征用款分配中补偿不到位、分配比例的分歧、分配对象的复杂性,加之部分村存在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损害外迁户、五保户、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等问题。
同时,土地征用中存在个别村干部违规操作,缺乏公开性和民主性,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5、村组征地款管理、使用缺乏有效监管。
土地被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留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臵补偿费以及集体投入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提留的资金由村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管理范围。
当前土地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探讨
《 两公告一登记》 , 但是 自《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 2 0 0 4年 5 月1 E t 起施 限制 。 政府相对 于失地农 民而 言属 于强势的一方 , 如果没有严格 行至今 ,却很少地区可以贯彻落实规范的征地听证程序。分析其原 的法律 约束 , 极 易造成对被 征地者权益 的侵害 。( 1 ) 政府 在征地
有所完善 , 但 仍难以满足 当前市场经济 的需求 。土地征收法律制 参与 意识 。 二要将听证制度规范化 , 制定具体的昕证制度 , 严 格规 度在征收原则 、 征收 目的 、 征收程序 、 征 收补偿 等方面欠缺可操作 范征 地过程 中的听证行为 ; 但要尽 量避免程序 复杂化 , 应根据具 性, 而且 对于土地征收的侵权责任 , 现行法律更是很少有所 规定。 体项 目情况 , 科学合理地 安排 、 应用听证 ; 但也 不能 因繁就 简 , 在
都是决策者和执行者。现阶段 , 黑龙江省各地在征地中基本可以做到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 广泛发 布听证信 息 , 征求公众意见 , 还可 以邀 2 、 完善土地征收的监督程序 作 为国家 的强 制性行政 权力 ,征地权 的行使应 当有严格 的
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单方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处于 请有关执法监督机构人员参与 , 确保听证 的公正性 。
( 三) 征地补偿偏低 。 安 置 不 到住
是“ 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泛指有利于社会功 能的行为措施。在严
格 界定 “ 公共利益 ” 范围之后 , 要 对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用 于非公共
黑龙 江省对于征地补偿 的执行标准是省政府 于 2 0 1 1 年颁 布 利 益的土地进行严厉查处 , 严禁 打着 “ 公共利益 ” 的幌子而大量征 的《 黑龙江省征地 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 。区片综合 地价 的标 准 用集体 土地 的行 为。 与年产值倍数法相比是一个较大的进步 , 标准有 了显著的提高 , 但 是仍存在相应 的弊端 。现阶段黑龙江省对土地进行征地补偿时 , 虽 然短期 内以高于农 民原生活标准进行补偿 ,但其补偿 过程 中更 多 考虑的是 由于征地所引起的剩余农业人 口的安置 和补偿 ,而不是 根据被征用土地 区位和质量条件进行等价交换。基本不考虑土地 的潜在利用价值或市场价值 , 因此是一种不对价的补偿关系 。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引言在中国,征地和拆迁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问题。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土地被视为重要资源,征地和拆迁成为了一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推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手段。
但是,征地和拆迁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旨在探讨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文章主题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权力过于集中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权力往往被集中在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手中,而农民往往缺乏相应的话语权和利益保护机制。
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往往可以随意扩大征地范围和征收标准,甚至滥用职权压迫弱势群体,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二、补偿标准不明确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农民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
一方面,政府常常采取“补偿现金”和“替代性安置”的方式,而这些措施却无法完全弥补农民损失。
另一方面,农民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分散等问题,导致其难以从政府获得足够的补偿。
三、程序不公正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也存在问题。
政府部门在征地和拆迁前,往往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而是采取强制清场的方式执行。
再加上行政决策和执行两个环节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导致程序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征地制度的改革建议一、权力下放和分权化政府部门应该通过权力下放和分权化的方式,实现权力的扩散和社会各方的参与。
要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征地决策机制,增加群众的话语权和利益保护机制,使征地和拆迁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义。
二、合理的补偿标准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要建立完整的补偿标准和机制,确保农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文化、自然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定价,同时要透明公开,使农民和社会公众能够真正获得公正的补偿。
三、合法程序和运行监督征地和拆迁应该根据法律程序进行,严格遵守程序的公正性和执法授权。
要建立相应的公众监督和问责机制,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征地和拆迁的程序和运行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土地房屋征收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问题一、征收制度不完善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征收制度不够完善是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目前,政府可能缺乏完善的征收管制和流程,相关法律和法规也没有得到全面执行。
这使得征收流程不够规范,缺乏规范的流程、规范的手续和标准的审批程序等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效率,容易引发各种纠纷。
对策: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法制经济,因此,征收制度需要经过完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确保它们执行到位。
政府需要为征收管制设定正确的引导政策和具体流程,需要加强对征收的监督和管理,增加人员资源,并制作相应的材料。
问题二、征收费用发生不合理增长在一些城市,土地房屋征收费用不断增加,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一个难题。
有些开发商通过不合理手段,让征收费用上涨,这导致了征收费用增长不合理以及购房者无法承担价格的问题。
对策:政府应该制定具体措施来规范征收费用,促进征收费用恰当快速增长。
其次,政府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每一笔征收费用归口到财务部门,同时还需要加强监察机制,避免个人和单位的违规操作。
问题三、赔偿标准不够公正房屋征收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给被征收人带来损失,遭受资产的损失,这一点不应被忽视。
在征收过程中,赔偿标准对于被征收人非常关键,如果没有公正合理的标准,会引发社会不稳定乃至民事纠纷。
对策:政府应该制定公正公平的赔偿标准,并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赔偿标准符合市场价值。
政策制定者应该对问题的潜在影响有清晰的认识,他们应该了解到关于所有受影响的人在位置和财产价值中的变化因素,包括房屋的构成、建筑面积、居住时间以及改变地区价值的其他因素。
问题四、被征收人保障不足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
有时,被征收人在办理手续时没有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或是最终的赔偿款没有及时或合理地发放,给被征收人造成了困扰。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社会经济、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用地越来越紧缺,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国家大面积征收了农村集体土地,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实际操作中轻法律规范重规章政策,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形式下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土地征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土地征收在立法上也有很大的缺陷。
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由于片面的追求政绩,以及部分地方领导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加之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部分地方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没有全部依照甚至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此外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截留征地补偿款、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占地过程中滥用公检法部门等现象也非常严重。
1、缺乏征地目的的评估阶段。
这种程序的简化,使得在土地征收中缺乏对征地用途的严格审查,导致土地审批部门较少考虑征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而主要考虑政府的利益或征地申请人的利益,极易损害被征收者的利益。
2、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土地征收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任何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欠缺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
3、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度不够。
如在征地补偿标准确定环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公告在土地征收中是一种后置程序,只作为附属程序置于批准之后,目的也只用于权利登记,不是与农民协商,对征收并不起监督作用。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指政府依法征收民众的土地和房屋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工作。
这一工作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往往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要求,导致征收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必须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征收程序,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补偿不合理的问题。
在征收过程中,一些农民和居民往往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
应该建立完善的补偿制度,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还应加强对征收补偿方式的研究,确保补偿方式与征收对象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在征收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对征收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的意识,导致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透明的现象较为普遍。
必须加大对征收信息公开的力度,确保被征收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征收工作的进展情况。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滥用职权的问题。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导致在征收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
必须加强对征收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问责机制,对滥用职权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对被征收者参与程度不高的问题。
在征收工作中,一些农民和居民往往缺乏对征收的参与,导致公众对征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充分的听取。
应该加强对被征收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还应加强对征收工作的民主监督,确保征收工作能够真正符合公众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征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必须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征用政策失灵的表现、症结及对策分析
我国土地征用政策失灵的表现、症结及对策分析[摘要]我国的土地征用实践,在保证了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同时,出现了一些偏离政策目标的严重负面影响。
文章分析了土地征用政策失灵的表现及其原因,并提出系统化的政策改进思路。
[关键词]土地征用;政策失灵;政策改进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必然伴随着农地向非农用途的大量转变。
我国现阶段,这种转变主要是通过国家征地的方式实现。
征地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偏离政策目标的严重偏差,并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
因此,近年来,征地政策的改革已提上了国家重要议事日程,2005年和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提出要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
本文对我国土地征用的政策失灵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一、土地征用中的政策失灵及其严重社会后果所谓公共政策失灵,是指一项公共政策的过程或结果偏离了政策制定者实际预想的目标,并对政策的标的群体造成了始料不及的负面影响。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或征收。
”由此可见,我国土地征用政策的总目标,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所需土地。
土地是一种总量基本固定和有限的稀缺资源,特别是在人口众多的我国。
这就要求集约、高效地利用土地,在确保基本农地限额(关系国家的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将土地资源配置到最能发挥其效益的领域,实现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土地又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
国家为了发展而征用农民的土地,无论从何种视角审视,都应该充分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最低的限度是不能伤害到农民的生存权,而更合乎逻辑、因而也是更为合理的标准是农民亦应该从发展导致的土地增值中获益。
实践表明,我国征地政策的实施,一方面有力地保证了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建设用地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未达到保护耕地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初衷。
相反,出现了乱占耕地、农民权益严重受损等问题,从而导致政策失灵。
我国土地征用政策的失灵及其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过三次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分别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1992年前后和20世纪末到2003年上半年。
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实施征地政策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如政策执行政策不完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等。
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途径,提高地方政府征地政策的执行力,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地方政府;执行力;对策行政权力的概念首先应用于行政法领域,一般被认为是指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或法律效力。
本文选取一些因素作为切入点,从征地政策的角度研究地方政府政策实施的力度。
1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地方政府公务员在政策执行中曲解政策地方政府公务员倾向于自身利益。
在实施过程中,他们误解政策,理解和实施各自有利方面的政策。
就地方政府征地政策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地方政府的双重作用使其在征地和转让过程中具有巨大的利益空间。
根据目前的征地制度,全国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在15000至15万元之间,而政府土地转让价格一般在每公顷150多万元,有的可能高达数百万元或者更多。
土地征收费和转让费之间如此巨大的差异给当地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诱惑。
因此,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利用公共利益作为蝎子来占据一些具有巨大增值潜力的“黄金地段”。
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另外,由于征地过程缺乏监管,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够开放,存在黑箱操作现象,滋生了寻租行为。
土地是农民的命脉。
当他们离开这片土地时,农民就失去了对生活的依赖。
政府因自身利益而任意收集农民土地,导致农民失去生命和依赖,这必然会加剧农村的不稳定。
1.2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在县级政府中,国土资源局承担土地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调查,评估,利用等诸多方面。
它对国家建设用地征地,土地审批和土地规划工作不够开放,缺乏内部沟通,外部沟通导致政策执行不合理,不科学的政策和障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着公务员在政策执行中曲解政策、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等突出问题。
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路径,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标签:地方政府;执行力;对策一、政策执行力的概念界定执行力这一概念最早被运用于行政法学领域,普遍被认为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强制执行的强制力或法律效力。
罗豪才就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对人必须执行。
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有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这里的行政行为执行力,即指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执行力这一概念在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工商企业管理领域,美国学者保罗·托马斯和大卫·伯恩就指出:执行力是一整套行为和技术体系,它够使公司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
我国有学者认为,“执行力就是指组织执行战略,实现组织经营战略目标的能力”,“在形成了决策、制订了具体的计划之后,达成目标的具体行为就是执行,而确保执行完成的能力和手段构成了执行力”〔1〕。
企业管理领域的执行力主要是指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执行企业战略计划的能力及技术体系。
近年来,我国已有学者将执行力这一概念引入政府行政管理领域。
政策执行力,即政策执行机构实际具有的整体执行政策能力与它投入某项政策的执行过程的能力之间的比例关系。
影响政策执行力的因素主要有:政策问题的性质,即涉及问题的相依性、动态性、时空性及受影响之标的人口的特性(包括标的人口的分殊性、标的人口的数目多寡、标的人口行为需要调适的程度);政策执行的资源,包括人员、信息、设备、权威等资源;政策执行人员的意向,一般来说,执行人员对政策目标的认同感越高,执行时的意愿及配合就越好;政府组织结构,政府组织结构对政策执行的影响主要有标准作业程序和行政权责分散化两个方面;政策目标团体的顺服程度,要使政策有效执行,就需要目标团体顺服政策,采取合作态度,加以配合;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以及政策沟通状况等因素。
本文从中选取一些因素为切入点,并以土地征收政策为视角,来研究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强弱状况。
二、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地方政府公务员在政策执行中曲解政策地方政府公务员存在自利倾向,在执行过程中,曲解政策,将政策朝自己有利的方面理解并执行。
就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求,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而何为“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而地方政府的双重角色使其在土地征用和转让过程中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间。
根据现行征地制度,全国各地征地得到的补偿一公顷在15000—150000元之间不等,而政府土地出让价一般一公顷在150万元以上,有的可高达数百万元以上,甚至更高。
征地费与出让费之间如此之大的差价对地方政府产生巨大的诱惑,导致地方政府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占用农村集体一些有很大增值潜力的“黄金地段”,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刘守英指出现行征地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行政权侵犯财产权〔2〕。
另外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监督的缺失,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滋生寻租行为。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离开土地,农民就失去了安身立命的依靠。
政府由于自利性而随意征收农民土地,致使农民失去生活来源与依靠,势必会增加农村的不稳定性。
(二)土地征收管理缺乏透明度和问责制在县这一级政府中,国土资源局承担土地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调查、评估、利用等诸多方面,就其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审批及土地规划工作过程,公开性不够,缺乏内部沟通与外部沟通,导致政策的不合理、不科学,政策执行遇到阻碍。
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群众对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缺乏知情权与参与权,常常被动接受地方政府征地及补偿安排。
部分农民因为违法征地及补偿不公平损害其利益,却苦于没有有效的利益维护机制,在上访无下文后,通常采取围堵县政府、阻挠工程建设、拒不搬迁等不正当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另外,地方政府土地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对失职官员的问责机制,加上法律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基于行政失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相当笼统,造成实践中责任人员有规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以及土地工作的随意性,影响土地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政策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滋生腐败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的监督体制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走上系统化、法制化轨道。
但在政策实践中仍然严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问题。
就县级土地征收政策而言,就存在着外部监督缺失、内部监督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法律不健全,导致对地方政府执行土地征收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监督真空的问题。
如《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为土地的监督机关,但条文中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土地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
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力量不足,监督部门独立性不够,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也是造成监督不到位的重要原因。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3]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因此监督是正确使用权力的前提。
地方政府的农用地征收政策,是地方政府出于公共目的,依法运用行政权力征收农村土地的一项公共政策。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必然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严重损害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严重偏离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活富裕”、“管理民主”的要求。
三、提高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政策执行力的对策(一)加强地方政府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政策执行主体(包括政府组织及其人员)是政策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核心作用,执行力的其他一切要素包括组织结构、制度、资源技术等,都必须通过执行主体即人才能发挥作用。
因而,采取积极措施,培育优秀的执行主体是提高政府执行力水平的关键途径。
优秀的执行主体的素质必须包括执行主体的思想素质和职业技能。
在思想素质方面,要有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着高度的责任心、纪律性,同时要诚实可靠,不搞形式主义。
在职业技能方面,政府执行者必须具有执行工作中所需具备的一切管理思想、技术、方法甚至管理艺术等。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主体,可以使其正确理解土地征收政策的精神,按要求准确执行土地征收政策,从而降低滋生腐败的几率,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生活,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政府在农用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完善,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农用地或行政失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再加上缺乏责任追究机制,使许多官员毫无顾忌进行违法征地或不按规定程序征收,损害农民利益。
因此健全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是提高地方政府政策执行力的必要前提。
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必须做到以下:一要明确责任,层层分解从首长到各级执行人员的职责,并公示职责范围、惩戒办法等内容,有利于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二是职、责、权一致。
执行人员所负的政策责任与其所掌握的权力、所处的职位、所执行的任务一致。
将责任分配到具体的岗位,落实到具体的个人,是建立责任追究制的必要前提,否则责任追纠只是一纸空文、口头禅而已。
三是要启动问责机制,通过将土地征用的执行情况与执行标准进行跟踪评估,对未完成执行任务、执行效果不佳,或造成严重损失者,追究其相应的公共责任,包括政治、法律、道义等责任,如执行人员引咎辞职以负的政治责任。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是根据职权责一致原则,以保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更准确有效地执行政策。
全面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必须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只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专心致力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形成上下一心,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局面。
(三)完善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监督机制首先,改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系统。
由于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系列之中。
地方政府与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于地方非法征地行为,没有一个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敢于违抗行政命令而真正在履行职责的。
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对土地征收政策执行的监管,必须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系统进行改革,实现由市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垂直领导,摆脱现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局面。
其次,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
土地征收主体必须认真听取征地农民的意见与建议,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必须予以合法合理的解答。
要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做好土地征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通过设立仲裁机构,裁决征收者与被征收者之间的争议,保证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及公平性。
要强化农民土地登记工作,通过土地登记,为农民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在法律上有效的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再次,要加强土地征收后的利用情况监督。
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合法性调查、审批和监督程序,杜绝少争多占、滥征滥用等违法行为。
土地征收的程序在土地被划拨、有偿转让后即宣告结束,对被征用地的利用情况缺乏监督,是土地征而不用、大量闲置的主要原因。
只有加强对被征收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才能避免借征地之名行买卖土地之实的现象,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滥征土地情况的发生。
对征而不用闲置浪费或改变用途的土地,要收回土地征用权,并且农民有权要求征地单位因为土地被征收而造成损失的赔偿。
基于被征地农民与土地征收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允许被征地农民又对被征用土地使用情况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权,当存在土地征而不用等情况,农民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时,农民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使其被侵害的权利得到补救。
最后,要实行责任追偿制度。
要加大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的惩罚措施,可以采取司法机关诉讼追究为主,以行政内部追究为辅的方式,对因违法批准征地导致农民利益上受到侵害的单位和领导以失职罪提起行政诉讼。
实行责任追偿制度,被征地农民可以向违法批准征地机关请求国家赔偿,征地批准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则对主要责任人员根据其过错行使赔偿权,并建议实行违法批准征地责任承担中应确定个人赔偿原则;要进一步完善对违法批准征地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的具体标的,以提高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1〕周永亮.本土化执行力模式〔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126.〔2〕刘守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经营承包权流转〔J〕.求是,2003,(05).〔3〕倪星,李必军.耕地资源流失中的地方政府行为研究〔J〕.公共政策,2007,(02).〔责任编辑: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