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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决定
• (1)审核。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机构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依 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该委员会由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人员和 该机构外的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 提出审核意见。
• (2)决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 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 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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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概念与设立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了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 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 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 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5、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6、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证券交易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撤销 其交易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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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承销
1、承销方式 《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的方式。
2、承销协议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
承 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或者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或者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或者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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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 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告。
2、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 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 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3、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对异ຫໍສະໝຸດ Baidu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大异常交易情况 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并报国务剧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 证 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营利性法人和 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之分,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后一种 。目 前,我国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1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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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守法原则。 5、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7、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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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和设立
(一)证券公司的概念、种类
所谓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 立 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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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公司的设立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证。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6、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一、证券发行的核准或审批
(一)证券发行的申请
证券发行包括股票发行和公司债券发行。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必须依照《公司法 》 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 国 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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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发行的核准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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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5、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接;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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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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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交易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 易
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察委员会四种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1)《公司法》第57条规定的情形。(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 被
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
第五章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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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
是指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设立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的程序, 以书 面形式或电子记账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的凭证。是相应财产所 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
广义的证券:是指权利凭证,即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 有权按
证券
其所载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狭义的证券:专指资本证券,就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 定的所
. 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 2
(二)证券的特征
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 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 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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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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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2
债券
3
认股权证
4
基金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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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法的概念
狭义的证券法仅指《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除了《证券法》以外,还包括调整证 券活 动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如《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关于股份有限公 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 。
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3)因 违
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
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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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规则
进场交易的原则。 投资者委托交易。 交易申报的原则。 进行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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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