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和临时动火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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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和临时动火审批制度

为了搞好本公司安全用火,加强对明火的科学管理,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外来工程队动火报告审批。管理对象包括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

一、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全体员工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协同保安部门认真做好公司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

2、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持好现场。

3、未经生产部、安全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探亲访友、施工等人员)禁止进入电房、锅炉房、水泵房。经批准进入人员必须办好登记手续,由值班领导及值班人员等工作人员负责执行。

4、各岗位值班人员除设备安全运行外,必须对所属机房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员必须定期对所属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整改。

5、不得随意配制各机房钥匙,无人值班时各机房、班(组)工作场地门窗必须锁好。

6、车间严禁吸烟,在指定地点吸烟,烟灰烟蒂要丢进烟灰缸内。

7、维修工作中需使用易燃材料时,应特别小心。各班组不得存放易燃油料1Kg(1公斤)以上。

8、不得随意挪动公司内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泄漏应及时告知保卫部、消防中心。

9、发现火警及时报告,尽力和消防队员一道扑灭火灾。一旦公司发生火灾,工程部的首要任务是保证供水、供电;保证消防水泵、压风、排风机正常运行,并组织重要设备的保护和疏散工作。

二、临时动火审批制度

1、凡正常情况下需动用明火(包括焊、割、焚烧物品等)均须向安全部提出书面申请附申请单,经批准后实施。

2、生产抢修需要动用明火的特殊情况下,应先口头向安全部提出申请,边申请边动火,由部门安全员在场监督。

3、厂休息日及每日8时前及18时后,原则上不准动用明火。特殊情况由部门安全员在现场监护,并且主管部门派员监护,经行政本部批准方可进行。

4、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亮证操作(动火证、操作证),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5、动火期间现场监护人必须在场。监护人因故离开时,仍动火继续操作者按违章处理。

6、未经批准动用明火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7、动火作业场所必须配有相应的灭火器具,防患未然。特定情

况下,也可使用防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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