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案例集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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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国谚语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艾尔曼

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国思想家卢梭

“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内容概要:

1.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军事法等等。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发制国家,要求全体人民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

3.国家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大学生要有国家安全意识。新的国家安全观是综合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在内的国家安全观。我们要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光荣义务。

4当代大学生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自觉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案例1: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

案由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尼歌·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而死。死亡

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尼哥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尼歌。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足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逮捕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对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审理

一九九五年一月,辛普森案件由日裔法官依藤主审。在九个月的审讯过程中,有沉闷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验证据,也有意想不到的发展。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负责办案和入屋搜查证据的主要警察证人是侦探福尔曼,他被辩护律师指控为种族歧视者。他在法庭答问时声称自己在过去几十年没有用过黑鬼这个歧视黑人的字眼,但是后来辩护律师出乎意料地找到一盒录象带,证明他在一个短时期内用过数十次黑人的字眼。这严重地摧毁了福尔曼证词的可信性。辩护律师还进一步指控除了他之外,警察局另外有人为了种族偏见,故意栽赃嫁祸辛普森,假造证据。

在审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显然手套太小了。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溅染血液后回收缩,但是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会如此收缩。

最后,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而辩护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无罪。

在所有人的震惊中,由十名黑人、一名白人、一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在讨论不足四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辛普森最后作为一个自由人被释放。

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

做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黑白分明的对立态度判决宣读后,很明显的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一位白人妇女泪水夺眶而出,叹了口气说:美国完了。更多的人轻声说:No!表现出惊讶、难以置信而又无可奈何的表情。

当然,在黑人集中居住区,则是另外一番景象。他们欢呼雀跃,弹冠相庆,甚至载歌载舞,毫无顾忌地庆贺自己人的胜利,足足激动了好几天。

总结

宣判辛普森无罪后,主审“辛普森杀妻案”的法官无奈地说:“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看到。”美国媒体对公众做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你认为辛普森有罪吗?90%的人认为其有罪。第二个问题是:你认为这一审判公正吗?90%的人认为公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时候,美国人凭自己的直觉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不过,辛普森是不是犯罪,要根据合法的证据来裁断。在证据受到了“污染”而不够充分时,他不被判为有罪,这样的审判当然是公正的。于是,美国人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应用了程序正义理念。由此可见,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实质公正的审判结果。一味强调程序公正,有时会出现忽视寻求案情真相、放纵涉嫌罪犯的问题。

思考讨论:

1.请谈谈你对此案的认识。

2.怎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案例解析:

此案涉及法制观念中的公平正义观念的公平的理解:(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实质正义是目的,而程序正义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或保障,追求与维护程序正义的过程也就是追求与维护实质正义的过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证每个犯罪嫌疑人受到公平与公正的对待,保证有罪的不被判无罪,无罪的不被判有罪,重罪不被判为轻罪,轻罪不被判为重罪。

但在两者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似乎不可兼得;要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有时就必须牺牲程序正义;要使程序正义得到保护,有时就不得不让明知有罪的人逍遥法外。这个问题牵涉到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价值选择;是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还是绝不放过一个罪犯?程序正义无疑更强调前者,也就是程序的意义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同时保障公民的个人的正当权利免受不法侵犯。这是法律本身的不完美造成的无奈选择。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无疑是实质正义的首要目标。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为了在最大程序上实现实质正义,我们就必须首先严格遵守程序正义。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它们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与分割。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均衡,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应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搞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任意损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这样谈不上程序公正。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不仅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相关链接:

《这回,法律没有站在辛普森一边——13年前,杀妻无罪;13年后,抢劫入狱》潇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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