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案例集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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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思修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思修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一、引言作为一个现代社会公民,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法律权威。

同时,在发展中的中国,法治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我们需要积极参与进入,共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思修第七章将以此作为主题,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二、了解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法规是增强法律意识的基础。

我们需要了解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性文件,熟悉常见的案例和实践经验。

同时,要时刻关注最近的新闻事件,了解最新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变化,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是树立法治意识的重要手段。

尽管很多人都知道不应该做出不法之举,但有时候社会舆论、经济利益等因素会影响我们的判断。

我们必须自觉抵制各种不合法的诱惑,尤其是那些看起来“小题大做”、“无伤大雅”的事情,比如违停、乱扔垃圾等行为。

此外,我们还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随意诋毁他人的名誉、尊严等。

这些行为都是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四、维护自身权利维护自身权利是个人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

我们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权利,同时尽可能多地了解自己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然,仅有了解是不够的,我们需要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

如在人身侵害、财产损失等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报警、起诉、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法治建设参与法治建设是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方面。

我们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其中,比如自己学习法律知识,加入志愿者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帮助等服务,或者关注和参与法律改革进程,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

在人权、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法治等领域,可以参与讨论或组织活动,倡导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发展。

六、结语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不仅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

第7章_增强法律意识_弘扬法治精神

第7章_增强法律意识_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 家意志,变成国家法律。
•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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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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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 关于“法”的古体字“灋” 、“法” 与
“律”词义介绍
“灋” (会意字)由三个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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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一望无际平静的大海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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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新型法律文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 中国实践,既继承中国传统的优秀法律文化, 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提高维护社会主义 法治的能力。
•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 法治观念。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 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 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 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 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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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2.律:《说文解字》记载“律”字之含义 为:律,均布也。“律”字具有“整齐、统一、 一致”之义。

思俢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思俢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活动
检察院的法律 监督权
法院的审判权
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 得行使国家司法权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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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执法还是司法,都是法的实 施。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在被制定 出来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 律,处带应然的状态;法的实施, 就是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变为行动中 的法律,从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状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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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的强制性的体现
法 的 强 制 力
第七章
违法行为的 否定和制裁
合法行为的 肯定和保护
军队、警察、 法庭、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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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阶级意志性
意 志 的 体 现
法 律 是 统 治 阶
统治阶级 整体意志
是上升为国家意 志的那部分意志
也就是说,法律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仅仅是上升
为法律部分的意志。还有一些意志是以其他方式体现着,
有了事实上的权利义 务的不平等
公权力救济代替了私 权利救济
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了 野蛮的暴力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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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的历史类型
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
奴隶制法
公开反映和维护贵族的等级特
权,刑罚手段极其残酷


封建制法
维护地主的利益,农民对地主的人身 依附性,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刑罚酷

烈,罪名繁多,广为株连
法律制定 (立法)
对社会利益和负担 进行权威性分配
法律遵守 (守法)
法律执行 (执法)
法律适用 (司法)
文本法
现实法
义务转变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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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法律法的律制定制定
法律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职 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 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制精神(1)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制精神(1)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一、教学目的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教学内容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制定、执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及其关系。

3、增强国家安全意识4、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三、教学重点1、法律的内涵及本质特征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四、教学难点1、道德与法律的关系2、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五、教学设计1.课程导入(运用故事和设问的方式把学生引入课程教学活动): 人们常说,法律是空气、水,或者是面包,是人们一刻也不能离开的东西。

法律本来是生活本质的呈现,直接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

为证明这一说法,请听一则所罗门的故事。

据希伯莱传说,神赐给所罗门王极大的智慧,“如同海沙不可测量”。

天下列王都差人听他的智语。

《圣经•列王纪上》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一日,两妓女争夺孩子,久执不下。

所罗门王令人将孩子一劈为二,各与半,一女愿劈,一女不愿,宁送子与彼。

王遂判子归后者。

而相同的智慧故事也在中国上演。

在《管锥编》中,钱钟书先生举了很多相同的例子,如《风俗通义》中的黄霸判子案、《魏书•李崇传》中断子案、《灰栏记》第四折中的包拯断子案等等。

裁判者与所罗门王使用的技巧完全相同。

在故事中,所罗门王判案依据什么呢?(用2分钟,先让学生们自己相互交流和讨论,然后老师再深入引导。

) [教师总结] 所罗门王依据的是一种生活常识与生活经验——生母一般比其他人对孩子有更深厚的感情,舍不得让孩子被劈而死。

这种生活常识与生活经验是世世代代积累下来的,可以超越时空岁月,为后世人们所用。

所以说,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

从出生时起我们就穿上法律的外衣,直到临近死亡脱下法律的外衣并通过遗嘱加以处置,法律伴随我们人生的始终。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法律的内涵和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体系和基本精神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运行的机制,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和基本任务。

教学重点与难点:法律的本质与特;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法律渊源;社会主义法律运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教学方法与手段:多媒体演示,理论阐释,案例分析,启发互动等。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过程: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这一节的重点,是法律的本质问题,同时也涉及法律的起源、作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的制定和运行等许多内容。

因此,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要充分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本质、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任务。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1.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在人类的漫长历史中,法律的历史是很短的。

原始社会的历史很漫长,但那时没有产生法律。

没有法律并不等于没有社会行为规范,原始人类的生产、生活需要大家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人类只有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社会才能运转与发展。

在原始社会,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收获和交换的东西都要归公,没有个人和集团的经济利益要特别保护,因而也就没有产生法律的经济社会条件。

后来,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了,社会产品有了一定剩余,一些人将这些产品据为己有,于是社会开始出现占有者阶级;同时由于战争的俘虏不再被杀而出现了奴隶(也有很多穷人成为奴隶),这样就导致阶级对立的形成,随后又出现了暴力机关(国家)。

最早的国家是代表和保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而对奴隶则实行压迫和统治。

但要有效地进行统治,客观上就需要法律。

于是奴隶主阶级以国家名义把原始社会的一些规则、习惯确定为法律,这就是习惯法。

奴隶主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还不断制订出新的法律,这些法律是用文字表达出来的,这就有了成文法。

成文法既是统治者的有效统治工具,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教学目的:了解法律的起源,掌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理解其本质,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1、法律概念、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2、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3、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古往今来,剥削阶级的思想家、法学家们一直没能科学地解释法律的起源问题。

他们当中的许多人认为,法律与人类社会一同产生,并将伴同人类社会永恒地存在下去。

但是,事实证明,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法律和国家一样,仅仅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现象。

法律是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才出现的。

在人类的历史上,社会主义法律是最新的、最高的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律。

它的产生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这种必然性表现在,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律,才能实现自己伟大的历史任务。

一、法律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们认为:法律和国家一样,仅仅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现象。

1、法律的产生最初的人类社会是原始社会;原始社会中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稍后时期形成的氏族;对所有人都有同样的约束力的是原始社会的习惯。

2、法律的发展奴隶制法律: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封建制法律:封建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资产阶级法律:资产阶级法律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里,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在人类的历史上,社会主义法律是最新的、最高的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律。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1、法律的一般含义我国的“法”字,古代写作“灋”。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00004)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00004)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一、单项选择题1.法律的一般含义是()。

A.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B.法律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D.法律由社会精神生活条件决定难易程度:易答案:A2.法律主要是( )意志的表现。

A.全民的B.统治阶级的C.政党的D.整个社会的难易程度:易答案:B3. 法之所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直接原因是因为法是( )。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C.上层建筑现象之一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难易程度:易答案:B4.根据约定俗成原则,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法律”是指()A.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B.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C.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D.法律整体即广义上的法律难易程度:中答案:A5.法存在于()。

A.资本主义社会B.整个阶级社会C.整个人类社会D.原始社会难易程度:易答案:B6.在我国,依据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A.行政法B.宪法C.社会保障法D.民法难易程度:中答案:B7.划分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的( )而划分的。

A.历史顺序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C.制定和表现的形式D.阶级本质和借以建立的经济基础难易程度:中答案:D8.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 )所决定的。

A.意志B.思想C.物质生活条件D.上层建筑难易程度:中答案:C9.法律的国家强制力表现为( )。

A.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B.国家对不合法行为的保护C.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要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D.国家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难易程度:中答案:A10.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的司法机关。

A.司法部B.人民检察院C.监察部D.安全局难易程度:中答案:B1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的执法机关。

A.审判机关B.检察机关C.各级人民政府D.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难易程度:难答案:C12.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b 对于大学生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 面:
b 一要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b 二要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b 三是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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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b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的程序 第一步,提出法律议案 第二步,审议法律草案 第三步,通过法律草案 第四步,公布法律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 、 执法为民 、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党的领 导五个方面的内容。
• 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 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 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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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特征:讲法律 讲证据 讲程序 讲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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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孙志刚案
b 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 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
b 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 公司。3月17日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 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 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 回派出所。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b 二.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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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问题一: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制裁违法犯罪吗? 不违法犯罪就用不着学法了吗?
使用词汇描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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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制裁违法犯罪吗? 不违法犯罪就用不着学法了吗?
在描述法律时,使用最多的词 汇是:判刑、 监狱、拘留、 逮捕、罚款、枪毙、通缉、 审讯、破案、追逃、严打等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制精神案例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制精神案例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7-1孙志刚案件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案例一:“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即齐玉玲,与陈晓琪同为山东滕州八中学生。

在1990年中考中,齐玉苓被山东济宁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

但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村党支部书记)的策划下,领取山东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以“齐玉玲”名义入读济宁商业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工作。

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

同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不服,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上诉人的受教育权等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批复自同年8月13日生效。

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纳税 赡养父母 消防员救火 警察制止犯罪 ………
必须做
杀人 放火 抢劫 ………
结婚 改名字 ………
不能做
可以做或可以 选择不做
2、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D:\汤\[今日说法]就为一分钱(2009.12.21)
案例思考:以下大学生的行为合法吗?给我们的启示是什 么?
A
某大学生甲,在宿舍丢失现金500元,因怀 疑是宿 舍同学所偷,于是心想:别人偷我的,我也偷别人 的,反正这笔钱要想办法弄回来。于是趁宿舍另一 同学抽屉没锁之机,盗取500元,结果被发现。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天之骄子令人痛心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加爵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殷兆辉故意杀人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外女生刺死同学案一审判决 罗卡娜死刑。
长春警方破获吉林省的大学生网络卖淫案中组织并参与卖淫的莫某(系 长春市某大学计算机系学生)被拘留。
大学生杨某借 了600元钱给老乡田 某,说好了一个月后 归还,但田某到期后 不仅不还钱,还多次 找借口推托。杨某十 分气愤,于是径直到 其宿舍将他的电脑搬 走,说是抵债。
某大学生一男生宿舍,多次遭到 窃贼的光顾,令同学们深恶痛绝,便设 下埋伏,以期抓获小偷,功夫不负有心 人,小偷终于被同学擒获,为解心头之 恨,同学们你一拳,我一脚,对着小偷 一阵猛打,致使小偷上医院治伤花去医 药费共计1000多元,小偷为此告到法院, 要求打人的学生赔偿损失。
2、民法商法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 而 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 辅之以其他 单行民事法律 。 《物权法》 《专利法》 《合同法》 《商标法》 《婚姻法》 《继承法》 《公司法》 《保险法》 《票据法》 《证券法》

08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案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8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案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08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案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一篇:08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案例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案例1 司机气愤乘客不给孕妇让座赌气熄火某市35路公交车,某天,上来一位行动不便,怀孕近八个月的妇女,好心的司机王某叫乘客给这位孕妇让个座,满车的乘客竞无一人起身让座。

最后,这位司机终于耐不住怒火,扬言:“今天要是没有人让座,这车我就不开了。

并且真的赌气熄了火。

这遭到车上一些乘客的强烈反对,声称:“希望你能按时开车,如果你再不开车,耽误了我,造成损失的话,我们就去告你,要你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获死刑辽阳市人袁宝璟1992年在怀柔注册了北京建昊实业发展公司,半年之后袁获利200多万元。

随后他转向股票、债券。

1994年袁宝璟离开股票市场,一口气吞下60多家企业,1996年,其资产达到30多个亿。

辽阳市法院经查明:1996年秋天,袁宝璟与袁宝琦以及被害人汪兴会面。

袁宝璟表示,自己在成都炒期货时,损失了9000余万元,怀疑是一个叫刘汉的人与交易所修改规则所致。

汪兴提出找人打刘汉,得到袁宝Z的认可。

尔后,袁宝璟出资16万元让袁宝琦交给汪兴。

1997年2月1日晚9时许,受袁宝璟等人指使,李海洋(已判刑)在四川省广汉市向刘汉近距离连开两枪,但未击中目标。

1997年以来因汪兴多次向袁宝璟借钱未果,便开始以打电话、写信威胁要举报。

2001年初,袁宝璟对袁宝琦提到了汪兴的恐吓威胁,袁宝琦提出杀人,袁宝璟表示“行”,并提供30万元资金。

之后,袁宝琦找到袁宝福,让他把汪兴做掉,袁宝森主动提出去做。

2001年11月15日,袁宝森刺中汪兴数刀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汪兴为重伤。

汪兴被扎伤后,不断威胁、恐吓袁宝璟,袁宝璟对袁宝琦说“不行就办了他”。

之后,袁宝琦对袁宝福说“把尾巴活干完”,并交给袁宝福18万元。

2003年10月4日23时许,在汪兴开门进楼时,袁宝森持枪近距离对汪连开二枪,汪当场死亡。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主讲教师:许在荣【授课对象】本科一年级学生【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认识到每个公民都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

增强法律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之一;通过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的法治观念来更好地贯彻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相结合的方针,使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重点与难点】重点: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如何理解和区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难点: 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特色与创新】本章理论性较强,在讲解过程中运用身边事例举例,让学生易于理解和把握纯理论的法律知识。

【教学时数】2学时导入语:我们在共同学习了第五章、第六章里有关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法律知识,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

第七章将在其基础上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一节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教学过程】导入语:增强社会主义精神,就要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基本观念,切实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一)法的一般含义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通过对各种法律现象的分析,把握深藏其中的本质,得出法律的一般含义。

1、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我国法律大多数是制定出来的。

例如,2009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故又有称为“先例”的)。

08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08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四若把东西损坏了, 第四若把东西损坏了,照价赔偿不差半分毫 第五不许打人和骂人, 第五不许打人和骂人,军阀作风坚决克服掉 第六爱护群众的庄稼, 第六爱护群众的庄稼,行军作战处处注意到 第七不许调戏妇女们, 第七不许调戏妇女们,流氓习气坚决要除掉 第八不许虐待俘虏兵, 第八不许虐待俘虏兵,不许打骂不许搜腰包 遵守纪律人人要自觉, 遵守纪律人人要自觉,互相监督切莫违反了 革命纪律条条要记清, 革命纪律条条要记清,人民战士处处爱人民 保卫祖国永远向前进, 保卫祖国永远向前进,全国人民拥护又欢迎
(2).法字的另一部分是“ ” “ ”相传是一种独角神兽,善于判断是非 曲直。当两人争讼无法决断之时,就让“ ”来 听讼,然后看席用它的独角去触哪一方,被触 到的一方就是为罪为非的一方。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 ”可能是古代蚩尤 部落的图腾。该部落世世代代执掌司法事务, 至尧舜时为皋陶。他在蚩尤五刑的基础上进一 步完善了当时的法律制度。 n夏代有了监狱, 商代法官称“御 ”;秦代以“ 冠”为法官的 冠服。
♦ 案例: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学 案例:
生 。 2000年 6月 , 卢某从网上下载了 “ 黑客 ” 年 月 卢某从网上下载了“ 黑客” 软件, 软件,破译并盗取了北京创原世纪公司的上网 账号及密码。 账号及密码。卢某不仅自己使用该公司的上网 账号及密码,还得意地告诉同学: 账号及密码,还得意地告诉同学:“这个帐号 是黑来的。 不要钱就可以上” 是黑来的 。 不要钱就可以上 ” 。 2000年 10-11 年 月间, 卢某在网上发布消息, 以每100元使用 月间 , 卢某在网上发布消息 , 以每 元使用 三个月的形式, 三个月的形式,将该公司的账号及密码在网上 销售,从中获利4000多元,且致使该公司每月 多元, 销售,从中获利 多元 上网信息费用猛增至十多万元。 上网信息费用猛增至十多万元。后经公安机关 侦查,系卢某所为。 侦查,系与类型 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 逐步产生的。历史上有四种类型: 奴隶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我国目前处于这一阶段)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
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 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三)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 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 《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 法》。 特别行政法,是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 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公安、人 事、国家安全、民族、教育、体育、医药卫生、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制定的权限划分:
国家立法权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 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
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 履行法律义务的活动。 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 的活动和状态。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 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 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 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 判机关。 人民检查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 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 得行使国家司法权。

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 施。 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 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 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 体案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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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法国谚语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艾尔曼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国思想家卢梭“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内容概要:1.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程序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军事法等等。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建设社会主义发制国家,要求全体人民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养成自觉依法办事的习惯。

3.国家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大学生要有国家安全意识。

新的国家安全观是综合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在内的国家安全观。

我们要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光荣义务。

4当代大学生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

自觉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案例1:震惊世界的“辛普森杀妻案”案由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

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

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尼歌·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

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而死。

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尼哥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

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尼歌。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足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

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

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逮捕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

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

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

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

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

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对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

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

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审理一九九五年一月,辛普森案件由日裔法官依藤主审。

在九个月的审讯过程中,有沉闷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验证据,也有意想不到的发展。

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负责办案和入屋搜查证据的主要警察证人是侦探福尔曼,他被辩护律师指控为种族歧视者。

他在法庭答问时声称自己在过去几十年没有用过黑鬼这个歧视黑人的字眼,但是后来辩护律师出乎意料地找到一盒录象带,证明他在一个短时期内用过数十次黑人的字眼。

这严重地摧毁了福尔曼证词的可信性。

辩护律师还进一步指控除了他之外,警察局另外有人为了种族偏见,故意栽赃嫁祸辛普森,假造证据。

在审理中主控官突然要求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手套。

显然手套太小了。

虽然控诉律师找到辛普森穿戴类似同一手套的照片,并且有专家佐证说手套溅染血液后回收缩,但是辩护律师也请专家佐证说不会如此收缩。

最后,控诉律师指出辛普森多年来暴力虐妻(有报警记录),加上血迹和染血手套铁证如山,力劝陪审团绝对不要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而辩护律师则强力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特别针对被告手穿不进血手套,同时攻击证人是种族歧视者以打击证据的可信度,强调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要求陪审团判决无罪。

在所有人的震惊中,由十名黑人、一名白人、一名西班牙人后裔组成的陪审团在讨论不足四小时后裁决辛普森两项杀人罪名均不成立。

辛普森最后作为一个自由人被释放。

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

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

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

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

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

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做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黑白分明的对立态度判决宣读后,很明显的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

一位白人妇女泪水夺眶而出,叹了口气说:美国完了。

更多的人轻声说:No!表现出惊讶、难以置信而又无可奈何的表情。

当然,在黑人集中居住区,则是另外一番景象。

他们欢呼雀跃,弹冠相庆,甚至载歌载舞,毫无顾忌地庆贺自己人的胜利,足足激动了好几天。

总结宣判辛普森无罪后,主审“辛普森杀妻案”的法官无奈地说:“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看到。

”美国媒体对公众做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你认为辛普森有罪吗?90%的人认为其有罪。

第二个问题是:你认为这一审判公正吗?90%的人认为公正。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时候,美国人凭自己的直觉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这是实质正义理念在起作用。

不过,辛普森是不是犯罪,要根据合法的证据来裁断。

在证据受到了“污染”而不够充分时,他不被判为有罪,这样的审判当然是公正的。

于是,美国人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应用了程序正义理念。

由此可见,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实质公正的审判结果。

一味强调程序公正,有时会出现忽视寻求案情真相、放纵涉嫌罪犯的问题。

思考讨论:1.请谈谈你对此案的认识。

2.怎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案例解析:此案涉及法制观念中的公平正义观念的公平的理解:(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实质正义是目的,而程序正义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或保障,追求与维护程序正义的过程也就是追求与维护实质正义的过程。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证每个犯罪嫌疑人受到公平与公正的对待,保证有罪的不被判无罪,无罪的不被判有罪,重罪不被判为轻罪,轻罪不被判为重罪。

但在两者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似乎不可兼得;要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有时就必须牺牲程序正义;要使程序正义得到保护,有时就不得不让明知有罪的人逍遥法外。

这个问题牵涉到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价值选择;是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还是绝不放过一个罪犯?程序正义无疑更强调前者,也就是程序的意义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同时保障公民的个人的正当权利免受不法侵犯。

这是法律本身的不完美造成的无奈选择。

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无疑是实质正义的首要目标。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为了在最大程序上实现实质正义,我们就必须首先严格遵守程序正义。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它们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与分割。

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均衡,政法机关在执法中应努力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最佳结合,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不应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搞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任意损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这样谈不上程序公正。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不仅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相关链接:《这回,法律没有站在辛普森一边——13年前,杀妻无罪;13年后,抢劫入狱》潇湘晨报2008-10-6 /show.asp?id=928445案例2:英语四级考试泄密案备受社会关注的英语四级考试泄题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务处教务科副科长史某与河北省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教师曹某经预谋,于2003年9月19日,利用史某保管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试卷的便利条件,私自拆开一套密封的英语四级考试试题,将试卷内容提供给曹某抄录,后曹某伙同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刘某,于当日下午将试卷内容分别在廊坊市东方大学城、中国地质大学举办的考前辅导班上泄漏,并在宇航培训学校的网页上公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曹某、刘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并依法判史某、曹某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刘某有期徒刑两年。

有关部门已经依法取缔“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停止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资格,进行整顿;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给予通报批评。

思考讨论:1.大学四、六级英语考题是否是国家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2.作为国家公民,如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案例解析:国家秘密的泄露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本案涉及犯罪人身份认定问题和四六级考题是否是国家秘密两个问题。

本案的被告史某作为教师虽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执行国家考试任务时,其身份发生临时性变化,相当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其犯罪主体身份没有异议。

曹某、刘某虽不是参加考试监考、考务管理的校方人员,没有直接接触和掌握机密的授权,但其间接地从刘某处获得考题并以牟利为目的在辅导班上泄露,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犯罪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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