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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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一、前言鉴于投保人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定需求,本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特制定以下附加险条款,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补充。

本附加险条款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旨在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附加险条款内容1. 车身划痕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因意外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损失。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车上货物责任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事故导致车上货物损失的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列明承运货物的种类、价值及运输路线。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约定限额进行投保。

4. 车载人员意外伤害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意外事故导致车载人员(包括驾驶员和乘客)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及伤残、死亡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车载人员的数量及需求确定保险金额。

5. 涉水行驶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在积水路面行驶时,因积水深度超过发动机进气口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及其他损失。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安全驾驶规定。

6. 车载物品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事故导致的车载物品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李、货物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列明车载物品的种类及价值。

三、保险责任与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车辆及附加险的实际情况。

2.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3. 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索赔事宜。

4. 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驾驶,维护车辆安全。

四、免责条款1. 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一、前言鉴于投保人对于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定需求,以及对附加险条款的重要性,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制定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是主保险合同的有效补充,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条款外,投保人需充分了解并遵守本附加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二、附加险条款内容1. 车身划痕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因意外原因导致的车身划痕、划痕损失。

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负责赔偿车辆修复费用。

2.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本附加险承保因车辆行驶过程中载运的货物意外掉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 车上人员责任险本附加险承保车上乘客及驾驶员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

保险公司将在限额内对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出现的单独破碎损失。

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玻璃更换或修复费用。

5. 涉水行驶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车辆在积水路面行驶时,因水位超过发动机进气口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发动机修复或更换费用。

6. 车上物品损失险本附加险承保放置于车辆内的物品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物品损失。

三、条款说明及注意事项1. 投保人在购买附加险时,应充分了解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

2. 本附加险条款是主保险合同的有效补充,除另有约定外,主保险合同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3. 投保人在购买附加险时,应按照车辆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及保额。

4.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索赔手续。

5. 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的索赔请求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投保人应协助保险公司查明事实真相。

6.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变更附加险条款或退保,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5篇篇1一、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提供的额外保障。

本附加险条款的签订,旨在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附加险种类及保障范围1. 车身划痕损失险:在主合同基础上,对车辆因划痕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2. 车上货物责任险:对车辆运输的货物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

3. 司机意外险:对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车辆玻璃(包括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因意外破碎进行赔偿。

5. 车辆涉水险:对车辆因水淹、涉水行驶等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标准1. 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以车辆实际价值为限,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2. 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约定的货物价值为限,赔偿标准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 司机意外险: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标准按照意外伤残或死亡程度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金额以车辆玻璃的实际价值为限,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5. 车辆涉水险:保险金额以车辆实际价值为限,赔偿标准根据车辆损失情况确定,包括施救费用、车辆维修费用等。

四、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发生的保险事故,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五、保险公司责任1.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投保人提供的索赔请求后,及时核定损失并进行赔偿。

3. 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的咨询和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六、免责条款1. 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或虚报车辆情况、货物情况等重要信息,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篇1一、附加险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旨在明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的额外约定和附加保障内容。

附加险是在基础保险合同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提供额外保障的保险项目。

本附加险条款应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

二、保险范围与责任1. 附加险种选择: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以下附加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等。

2. 保险责任范围:附加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在基础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扩展,具体以附加险种约定为准。

3. 赔偿限额: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应在基础保险合同中约定,并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明确。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投保人在投保附加险时,应根据车辆价值及风险情况确定保险金额。

2. 保费计算:附加险的保费应根据所选附加险种、保险金额、车辆用途、使用地区等因素计算,具体以保险公司核定的保费为准。

四、保险期限与续保1. 保险期限: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应与基础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致。

2. 续保条件:投保人需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可继续购买附加险。

五、投保人义务与权利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费,如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车辆,维护车辆安全。

4. 投保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或虚构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因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投保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定义和保险责任第一条附加险是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根据保险需要,在基本险范围外加入的可选险种。

第二条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附加险的约定,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因附加险所引起的损失给予保险赔偿。

第二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种类和保险责任第三条盗抢险是指在车辆被盗抢、失窃或遭受恶意破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四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被保险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五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车上人员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六条车上货物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承运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受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七条司机责任险是指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驾驶员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责。

第八条不计免赔险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计算部分免赔额,全额给予赔付。

第九条附加险种和保险责任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进行组合,保险费用根据附加险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第三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费率和赔偿第十条附加险的费率是指根据附加险的风险程度和理赔频率等因素,保险公司根据统计数据和经验确定的相应费率。

第十一条附加险的赔偿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凭借保险合同和相关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附加险的赔偿额度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被保险人在购买附加险时应注意保险责任的约定和赔偿限额。

第四章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的终止和退保第十三条附加险的终止包括保险合同到期、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被宣告无效等情况。

第十四条附加险的退保是指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终止附加险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7篇篇1一、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旨在明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涉及的附加保险内容及相关事项。

附加险是在主合同基础上,对特定风险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保障车辆所有者(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附加险条款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附加险种及保障范围1. 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障车辆因意外遭受划痕损失所产生的维修费用。

本附加险对划痕的成因、程度和位置有一定的限制,具体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2.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障因车辆行驶过程中所载货物掉落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对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付。

3. 司机及乘客意外伤害险:保障车辆驾驶员及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及约定比例进行赔付。

4.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障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所产生的更换费用。

本附加险不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玻璃破碎。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各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以主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基准,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保费:附加险的保费根据所选择的险种、保险金额、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附加险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 除外责任:附加险条款中明确列明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因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等。

五、理赔程序及注意事项1. 理赔程序: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约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完整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赔款。

2. 注意事项:被保险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车辆安全。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并保留相关证据。

六、合同变更及终止1. 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5篇篇1一、引言鉴于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就机动车辆保险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合同附加险条款(以下简称“附加条款”)达成一致。

二、附加条款适用范围本附加条款作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补充,适用于甲方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种。

三、附加险种及内容1. 车上人员责任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甲方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甲方车上人员(包括驾驶员和乘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2. 玻璃单独破碎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意外事故导致车辆挡风玻璃或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更换费用。

3. 自燃损失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车辆自身原因(非火灾)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4. 车身划痕损失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车辆划痕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5. 新增设备损失险:本附加险种承担因车辆新增设备损失导致的赔偿责任。

6.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本特约条款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计免赔率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处理1. 赔偿限额:各项附加险种的赔偿限额以甲方与乙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限额为准。

2. 赔偿程序:事故发生后,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材料后,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3. 赔偿标准:各项附加险种的赔偿标准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依法仲裁。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如需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补充或修改合同。

2.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险合同解除后,未了事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处理。

六、免责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中的任何附加条款均不改变主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

主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附加条款。

2. 甲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从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乙方是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双方为明确附加险条款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主体第二条保险责任1.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2.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3.__________(附加险名称)保险金额:__________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至__________第三条保险赔偿1.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附加险保险事故,甲方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甲方报案,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报案义务,甲方有权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条保险费用1.乙方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2.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条款自动终止。

第五条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1.本附加险条款的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

2.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附加险条款。

乙方解除本附加险条款的,甲方应按未满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1)乙方违反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未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2)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赔偿;(3)__________(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2篇篇1一、概述本附加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基于主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而设立,用以明确双方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关于特定附加保障事项的权利与义务。

本条款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除另有规定外,主合同中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本条款。

二、附加险种类及保障范围1. 车身划痕损失险:对于车辆车身因意外原因(不包括碰撞)导致的划痕、刻划等损失进行保障。

2. 车上货物责任险:对于因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或损坏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障。

3.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精神损害,需支付的抚慰金进行保障。

4. 绝对免赔特约险:在主合同基础上增设绝对免赔额或绝对免赔率,以减轻保险人的赔偿压力。

5.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对车辆新增设备(如电子设备、改装设备等)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障。

三、保险责任1. 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人对因意外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损失进行赔偿。

2. 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人对因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或损坏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

3.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保险人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精神损害需支付的抚慰金进行赔偿。

4. 绝对免赔特约险:在符合主合同赔偿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约定的绝对免赔额或免赔率进行赔偿。

5.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险人对车辆新增设备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除外责任1. 车身划痕损失险除外责任:对于故意行为、战争、核反应、放射性污染等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

2. 车上货物责任险除外责任:对于超载、超速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

3.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除外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所产生的抚慰金不予赔偿。

4. 绝对免赔特约险除外责任:如事故损失低于绝对免赔额或符合免赔率的情况,保险人不予赔偿。

5.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除外责任:对于设备本身的缺陷、自然磨损等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

五、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根据主合同及本条款的规定确定,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一、引言本附加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是基于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基础上制定,作为主合同的补充和细化。

本条款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严谨性。

二、附加保险范围1. 车辆损失险: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对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暴雨等)以及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2. 第三者责任险:对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 司机座位责任险:对保险车辆上司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4. 乘客座位责任险:对保险车辆上乘客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三、附加条款内容1. 车辆价值保全险:若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确保车辆价值得到保全。

2. 车载货物损失险:对保险车辆上运输的货物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3.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保险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进行赔偿。

4. 车身划痕损失险:对保险车辆车身因划痕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5. 指定专修厂险:在车辆损失险基础上,若保险车辆在指定专修厂维修,保险公司将按照专修厂的维修费用进行赔偿。

6.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在附加险项下,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不计免赔率。

四、排除条款1. 因保险车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 因保险车辆超载、超速行驶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 因保险车辆参加竞赛、测试等非正常行驶情况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4. 因战争、军事冲突、核污染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五、理赔程序1.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2.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3. 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理赔结果。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一、前言本附加险条款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针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制定的。

本附加险条款是对主险条款的补充与细化,除主险条款中已作规定的内容外,其余未尽事宜,按照本附加险条款执行。

二、附加险类型与保障范围1. 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障车辆因意外遭受的划痕损失。

2. 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障车辆运输货物时,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

3.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障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所产生的损失。

4. 涉水行驶损失险:保障车辆在涉水行驶过程中,因水淹造成发动机内部损坏等损失。

5.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车辆发生事故时,车上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2. 保费:保费根据投保的附加险种、保险金额、车辆使用性质、投保人选择的保障期限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约定,对投保的附加险种承担保险责任。

2.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 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核定损失并支付赔款。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车辆及相关证件,遵守交通规则,维护车辆安全。

3.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告知车辆重要事项的变更情况。

4.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

六、赔偿处理1.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2. 投保人在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相关资料。

3. 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法定期限内核定损失并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

4. 若投保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七、免责条款1. 因投保人违反本附加险条款约定导致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5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5篇篇1一、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提供的额外保障。

本附加险条款的签订,旨在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规范双方在附加险领域的行为。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协议。

二、附加险种类与保障范围1. 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障车辆因意外原因(如他人恶意划伤、碰撞等)导致的车身划痕损失。

2. 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障因车辆事故导致车上货物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

3. 驾驶员意外伤害险:保障驾驶员在车辆事故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4.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障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

5. 涉水发动机损失险:保障车辆在涉水行驶或遭受水淹时,发动机内部零件的损坏。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各类附加险的保障范围及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费:本附加险的保费根据保险金额、风险程度及保险公司的费率表计算,保费金额已在保险单中明确。

四、保险责任与义务1. 保险人的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保险有关情况,按时缴纳保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除外责任1.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a. 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不可抗力;b.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c. 车辆在竞赛、测试、竞技等活动中的损失;d.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障范围的情况。

2. 具体除外责任以保险单中的约定为准。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按照约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索赔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作出核定。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保险金。

3. 对于涉及人身伤亡的赔偿,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条附加险的定义与种类一、附加险是以车辆保险为基础的可选保险项目,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附加险。

二、附加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不计免赔险: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在核定赔偿金额时,不计算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

2.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乘车人员及其合法受托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3.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精神损害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抚慰金。

4.车辆划痕损失险:对于车辆遭受划痕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5.指定专修厂险:对于车辆损失时,投保人可指定专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赔偿费用。

6.玻璃单独破碎险:对于车辆玻璃单独破碎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7.自燃损失险:对于车辆自燃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8.涉水损失险:对于车辆因涉水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9.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对于车辆因发动机涉水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0.指定驾驶人责任险:对于指定驾驶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1.非法驾驶险:对于非法驾驶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2.车上货物责任险:对于车辆运输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13.新增设备损失险:对于车辆新增设备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赔偿。

第二条附加险的投保和赔偿一、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某一种或多种附加险。

二、对于投保附加险的赔偿,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三、附加险的赔偿金额将根据事故损失和合同约定进行核定,并在不超过标的车辆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第三条附加险的费率和保费支付一、附加险的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和其他因素来确定。

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将根据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进行支付。

第四条附加险的终止一、附加险的终止将遵循车辆保险合同的终止规定。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第一条保险定义1. 本保险合同附加险为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应与主险合并投保。

2. 主险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本附加险仅在主险的基础上提供补充保障。

第二条保险范围1. 本附加险针对机动车发生以下意外事件时提供理赔:(1) 恶劣天气导致的碰撞、倾覆、滑坡等事件;(2)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碰撞、倾覆等事件。

2. 保险事故发生地点必须在合法行驶范围内,且符合交通法规。

第三条保险责任与保险金1. 若保险事故发生,本附加险将按照以下计算方式给予赔偿:(1)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损失车辆修复费用、残值价值。

(2) 第三者责任保险:按照交通法规规定赔偿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3) 全车盗抢保险:赔偿车辆被盗抢的全车价值,但不包括车上财物的赔偿。

(4)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按照车上乘坐人员的伤亡情况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保险人对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将按照保险费率与投保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四条免赔额1.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中,若保险事故发生,免赔额为3000元。

2. 免赔额的计算方式为:对于损失车辆修复费用低于免赔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对于修复费用高于免赔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五条保险期限1.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与主险一致,以主险的保险期限为准。

2. 若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投保人不再续保主险,则本附加险自动终止。

第六条理赔申请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 投保人或受益人必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单、发生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其他保险人要求的证明材料。

3. 保险人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1.1 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保险人将按照法定标准,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金。

1.2 车辆损失险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坏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车辆修理费、残值赔偿、全车损失赔偿等。

1.3 盗抢险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盗抢导致的车辆丢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车辆财产损失、车辆残值赔偿等。

第二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2.1 保险费金额根据车辆报价、车辆相关信息、保险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保险人将对投保人所申报的车辆及保险附加险种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保险费金额,投保人需根据保险公司建议,按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2.2 支付方式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

如果选择分期支付,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每期的保险费支付,逾期支付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三条理赔及索赔3.1 理赔申请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或其他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

理赔申请需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资料,包括事故经过、损失情况、相关证据等。

3.2 理赔审核保险人收到理赔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进行理赔审核。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信息以便进行理赔审核。

3.3 索赔额度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额度进行赔偿。

第四条保险合同变更4.1 投保人申请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如需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应提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将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4.2 变更费用如果保险合同变更会导致保险费发生变化,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相应的变更费用。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保险车辆全车被偷盗、盗窃、争抢后,受损毁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遗失须要复原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去(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二)保险车辆被诈骗、充公、扣留导致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四)出租车辆与承租人同时遇难;(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容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认。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进晓得保险车辆被偷盗、盗窃、争抢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理赔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告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排序索赔,并推行2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没能提供更多《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备案证书》、机动车出处凭证、车辆购置税乔尔纳证明(车辆添置附加费交费证明)或退税证明的,每缺乏一项,减少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复原费用排序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证实赔偿单证齐全、有效率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受让书,保险人理赔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缴付赔款的,车辆应当交还被保险人。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2024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____年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示例)第一条保险的范围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机动车附加险是指在车险基本保险责任基础上,对特定险种进行补充保险的一种形式。

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的具体需求,向车辆保险提供以下附加保险项目:1. 第三者责任险增值服务:承保人可选择增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并享受相应的增值服务。

增值服务包括紧急救援、道路救援、法律咨询、驾驶员意外伤害、车辆保管等。

2. 车损险免赔额险:车损险的标准免赔额为一定金额,承保人可以选择购买车损险免赔额险,降低车损险的免赔额。

3. 不计免赔险:对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承保人可以选择购买不计免赔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不考虑免赔额的限制。

4. 盗抢险免赔额险:盗抢险的标准免赔额为一定金额,承保人可以选择购买盗抢险免赔额险,降低盗抢险的免赔额。

第二条保险费和保险期限1. 保险费的确定:保险费以具体附加险项目的费率为依据,并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购车时间、发动机排量等情况进行综合测算。

具体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向承保人进行明示或在保险合同中注明。

2.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附加险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第三者责任险增值服务的赔偿限额:根据承保人选择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增值服务提供不同的赔偿限额。

具体赔偿限额将在投保时向承保人进行明示或在保险合同中注明。

2. 车损险免赔额险和盗抢险免赔额险的免赔额:承保人选择购买车损险免赔额险和盗抢险免赔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免赔额。

具体免赔额将在投保时向承保人进行明示或在保险合同中注明。

3. 不计免赔险的赔偿限额:不计免赔险的赔偿限额与基本险种的赔偿限额相同,具体赔偿限额将在投保时向承保人进行明示或在保险合同中注明。

第四条附加险的责任免除对于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保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行驶证的车辆;2. 承保人故意制造事故、故意损坏或故意遗弃被保险车辆;3. 承保人未依法保管被保险车辆、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4. 承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未按照要求提供保险事故证明文件;5. 其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示的不承保责任。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8篇篇1一、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提供的额外保障。

本附加险条款的签订,旨在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附加险种类及保障范围1. 车身划痕损失险:在主合同基础上,对车辆因划痕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2. 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车辆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出现的单独破碎损失。

3. 轮胎单独损失险:赔偿车辆轮胎的单独损失,包括轮胎的破损、漏气等。

4.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车辆上的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赔偿因车辆载运的货物掉落导致的第三者损失。

三、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以附加险条款约定的保障范围为准。

3. 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被保险人义务1. 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车辆的情况。

2. 被保险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3.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车辆及相关证件,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4.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赔偿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索赔材料后,及时作出核定。

3. 核定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4. 核定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六、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2)自然灾害中的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3)保险车辆的违法、违规使用;(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2. 具体免责事项以主合同及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为准。

七、其他条款1. 本附加险条款的效力受主合同约束。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专业版8篇篇1一、附加险概述本附加险条款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提供的额外保障。

本附加险条款的签订,旨在为主合同投保人提供更全面、细致的保险保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二、附加险种类及保障范围1. 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障车辆因意外原因导致的车身表面划痕、损坏。

2. 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障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

3. 驾驶员意外伤害险:保障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

4. 车载人员责任险:保障车上乘客在车辆事故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死亡。

5.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障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

6. 涉水行驶损失险:保障车辆在涉水行驶时,因水淹、水渍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1. 车身划痕损失险责任:对于因意外原因造成的车身划痕、损坏,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对于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 驾驶员意外伤害险责任:对于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 车载人员责任险责任:对于车上乘客在车辆事故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死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 玻璃单独破碎险责任:对于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6. 涉水行驶损失险责任:对于车辆在涉水行驶时,因水淹、水渍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投保人在投保各项附加险时,应根据车辆实际情况确定保险金额。

2. 保费:附加险的保费根据所选险种、保险金额、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五、除外责任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等导致的损失。

2. 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等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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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完整版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完整版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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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第一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_____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责任限额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

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

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第一条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4.更换轮胎。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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