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司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管理制度2020年新版
XXXX有限公司(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前言编制:xxxx有限公司办公室。
本制度2020年经XXX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2〕1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精神,按照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在出资企业中深入开展建设廉洁国企活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2.1 坚持依法决策。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2.2 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2.3 坚持集体决策。
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4 坚持民主决策。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对涉及员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1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应当由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策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4.2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2020年《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试参照模板可编辑
附表1 (21)附表2 (87)附表3 (120)三、 (148)供发电 (149)发电 (151)中平〔2015〕10号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 知基层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已经集团2015年5月份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2015年5月15日(电子公文)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控制风险,防范事故,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职工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业务板块(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下同)、机关各部门及全体职工(含各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建议追究法律责任。
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的相应处罚或处分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同级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条件或状态。
它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材料、产品(成品、半成品)、工具、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危险因素;环境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条件、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危险因素;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包括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缺失、不完善和落实执行不到位等。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无论职级或职位。
三、责任追究原则1.追究责任是为了防止错误行为和失职现象的发生,并通过惩罚和教育使责任人以后能够正确履行职责。
2.追究责任要有明确的依据和证据,审慎公正,不得滥用权力或违法追究责任。
3.责任追究应当合理、公平和透亮,遵从事实和证据,确保相关人员享有合法的辩护权。
四、责任追究程序1.问题的发现–问题可以由任何员工、客户或监管部门发现并向公司管理层举报。
–公司管理层对举报进行初步核实,确保举报内容客观真实,并进行记录。
2.调查与审查–管理层依据举报内容,成立特地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务人员构成。
–调查组应尽快完成调查工作,并收集证据,确保调查结果准确。
3.责任认定–调查组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责任认定报告。
–责任认定应综合考虑事发过程、行为导致的后果、员工个人本领等因素,进行公正推断。
4.惩罚与教育–依据责任认定报告,公司管理层决议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辞退等。
–惩罚应当与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相匹配,同时要进行必需的教育和培训,提示责任人引以为戒。
5.效果评估–进行惩罚后,公司管理层应监督和评估惩罚效果,确保责任人能够从错误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行为。
6.记录和报告–公司应对责任追究程序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包含调查报告、责任认定报告、惩罚决议等。
–必需时,公司应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搭配相关部门的调查和核查工作。
五、嘉奖机制为了鼓舞员工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公司将建立嘉奖机制。
1.嘉奖范围–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可以被评为优秀员工,并予以奖金、荣誉称呼等嘉奖。
–自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的员工可以获得问题解决嘉奖。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三条:工作任务未完成
未能按照企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导致企业目标无法实现。
第四条:工作失误
因工作疏忽、失误或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五条:违反规定
违反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工作流程,给企业带来风险或损失。
第六条:职业道德问题
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泄露企业机密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调查核实
当发生责任追究事项时,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经过和原因。
第八条: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人员和责任程度。
第九条:处理决定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警告、罚款、降职、撤职、开除等。
第十条:申诉渠道
对于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员工,可通过企业内部申诉渠道进行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层。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20年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20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5)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8)第四章资产损失认定 (14)第五章责任认定 (15)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 (17)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22)第八章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26)第九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37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制度;各参股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参照本办法向参股公司股东会提请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前款所称“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是指除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外,对公司、行业、社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性较大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竞争优势丧失或者严重弱化;(2)公司商誉严重受损;(3)公司受到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等;(4)使公司所处行业或产业发展受到较大影响;(5)对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造成较大危害;(6)造成较大的负面国际影响等。
重大责任事件管理制度(3篇)
重大责任事件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平安创建工作的文件精神,有力推进“平安茨芭”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重大事项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排查各类重大事项和不安定因素苗头源头,依法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及时遏止、制止重特大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扩大,真正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茨芭镇重大事项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制度》。
一、____领导重大事项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工作由镇党政主要领导负总则,具体由分管党务的党委副书记抓落实。
排查调处工作小组成员结合茨芭镇综治工作中心各部门、成员单位的力量,还加入司法所、派出所及镇行政区域等一些重点企业,整合各单位的资源,各行政村的治调主任、社情民意信息员为基层信息员,及时掌握基层第一线的相关情况。
二、职责任务1、负责本辖区内的各类重大矛盾纠纷及不安定因素的排查、调处等工作,掌握矛盾纠纷动态、落实、预防、化解。
2、贯彻上级有关此项工作的指示,研究拟定本辖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工作的计划、方案、措施等,并____实施。
3、及时开展基层调查研究工作,对近段性的工作进行形势分析,为领导决策工作提供参考性意见。
三、具体制度1、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平常与全镇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有机结合起来。
在重大节假期间、特殊敏感期间实行随时排查的工作方法。
2、工作例会制度与镇综治工作中心有机结合、有机进行。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总结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部署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推进社会政治稳定的思路和对策。
3、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都要落实工作责任心强、政治意识高、群众基础好的人员作为重大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信息员,信息员要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
4、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和信息员发现重大矛盾纠纷及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苗头信息时,在及时做好制止事态扩大的同时,及时向镇综治信访办公室及镇党政主要领导报告,避免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扩大。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企业或组织在进行安全工作时,明确各级人员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究制度,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责任的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要点如下:
1.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定明确的安全职责,并落实到每个人的工作岗位上,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和义务。
2.建立追究制度:建立相应的追究制度,明确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进行追究的程序、程序和方式。
3.责任倒查: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明确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和失职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追究。
4.合理分工: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性质,合理分工将安全责任分配给相应的责任人。
5.建立奖惩机制:对安全工作责任履行得好的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安全责任履行不力或存在失职行为的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6.加强安全培训:通过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安全责任的履行。
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地推动和强化安全责任的履行,提高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水平,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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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标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企业或者组织建立的一套规范和制度,用于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安全责任1.1 管理层责任:企业管理层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1.2 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部门安全工作职责和目标。
1.3 员工责任:员工应当参预安全培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履行安全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2.1 安全风险评估: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排查。
2.2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员工遵守。
2.3 安全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三、追究责任机制3.1 安全事故调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成立专门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分析。
3.2 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事故的责任人,企业应当依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措施。
3.3 安全教育培训: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责任人,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监督评估机制4.1 内部监督: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2 外部监督: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确保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4.3 安全评估: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企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五、持续改进与提升5.1 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全员参预的安全管理氛围。
2020年(管理制度)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省属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市、县(市区)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安全责任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责任人员应当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布文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安全责任人员向其任免机关提出政纪、党纪或组织处理意见,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责任监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相当的原则。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发现煤矿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查明安全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整改且情节较重的,进行约谈,提出警告;情节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处理:(一)发布的指示、命令、作业规程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四)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六)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八)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追究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包括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安全培训,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他们应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主要行为包括: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不按照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等。
第七条公司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准则,明确各级责任人的权责,并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
第八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九条公司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安全工作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工作管理,确保生产、工程、项目等工作的安全进行,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生产、工程、项目等各领域的安全工作管理,包括制定、执行、检查和评定等工作。
第三条全体员工都要遵循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安全工作纪律的执行。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指导各部门的安全工作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领导层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全面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尊重生命、尊重规则的安全工作氛围。
第七条部门主管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下属员工的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并根据标准要求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设专门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领导任主任,具体负责协调安全工作的推进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实行上下联动,责任到人,干部职工有权并有责对本单位及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公司每年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明确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制定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分工,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各部门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
第十三条各部门要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主体,具体任务,完成时限,落实相应考核制度,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章操作、违规施工等行为,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证隐患得到及时清除。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立起的一种问责制度。
该制度明确企业内部责任的追究和问责的程序和要求,并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惩罚和追究。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能够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护员工权益,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内部安全,增强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
它有助于维护企业内部的秩序稳定,构建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能够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整体绩效和创新能力。
在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中,最关键的一环是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企业需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各项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章制度应包括企业行为准则、管理制度、奖惩机制等内容。
其次,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构,负责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个机构应该有权威和独立性,能够公正地处理相关事务。
最后,企业应该建立一个健全的追责机制,包括明确的处罚措施和程序,确保责任追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需要注意一些关键要素。
首先,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员工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制度与实际情况相符,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支持。
其次,制度执行过程中要确保公平公正,避免任意打压和滥用权力,对违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和处理。
同时,需要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最后,制度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及时跟进企业内外环境变化,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企业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实施将带来一系列的好处。
首先,它能够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减少管理风险。
通过明确追责程序和要求,企业能够更加高效地解决问题,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其次,这种制度有助于构建企业的信任和形象。
在这个信息时代,企业的信誉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够吸引更多人才和合作伙伴,增加市场竞争力。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正文:----------------------------------------------------------------------------------------------------------------------------------------------------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证券公司完善公司治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客户资产,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公司董事会对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准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
本准则与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更加严格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七条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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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司重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执行 (3)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4)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6)
第五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进一步促使公司管理层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经营管理团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部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分公司负责人指分公司总经理;子公司负责人指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二)上述责任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营管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
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等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行为。
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称公司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分(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重大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分(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五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3.有错必究的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相关方案。
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事项上报董事会作出决定并报监事会备案,涉及公司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事项上报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总裁办公会作出决定并报董事会和监事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