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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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2-12-10

∙编号:青政办发〔2012〕3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完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拓展创业空间,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市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原则

(一)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新建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要适应小微企业链式发展和园区化发展需要,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工业园区等优势科学规划,促进集聚集约。

(二)与盘活存量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楼宇、厂房、仓库、校舍等设施进行改造,通过挖掘资源潜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三)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在加大政府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引进专业开发投资机构,共同推进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

二、目标任务

加快全市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要着眼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需要,

加快推进小企业园建设试点,推动各类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努力形成产业特色

鲜明、区域布局合理、集聚水平较高、服务功能完善,初步满足小微企业发展

需要的创业载体体系。到“十二五”末,依托全市主要工业功能区和重点小城镇,力争建成小企业园12处以上,总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年均增长20%以上;整合发展小企业创业基地30处以上,总建筑面积55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年均增长15%以上;入园(基地)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

三、主要特征、标准和类型

(一)小企业产业园。小企业产业园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专业开发

投资机构投资,面向一定数量、产业相同或相近的制造类小微企业用地需求,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产业集聚区、大型产业基地内部

或周边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产业园。其主要特征为大型产业集聚区和工业集中

区的“区中园”或“区边园”。

小企业产业园标准:一是产业集聚。主要面向制造类小微企业,入园企业

产业类型相同或相近,符合青岛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基地)布局规划和区市产

业规划。二是资源集约。以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为主(机械制造类除外),园区

围墙、水、电、汽、路网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原则上各市园区占地不小于

100亩,其他园区占地不小于50亩;小型微型企业比例不低于80%;轻工类企

业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5,其他产业(含机械制造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1;亩均投资强度不小于200万元。三是服务配套。园区除建设标准厂房外,应结

合临近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产业集聚区或大型产业基地服

务配套情况和园区特点,统一规划办公、仓储、公寓等公共设施,并提供金融、商务代理、物业管理、工艺协作、检验检测、采购物流等服务。

小企业产业园区主要类型:

1.产业配套型。即以大型产业集聚区为依托,以为主导产业或龙头企业配

套为基本定位,吸引配套型小企业入驻的产业园。

2.产业集群型。即以某一优势产品为特色,形成小企业集群、集聚发展的

产业园。

3.承接转移型。即以解决小企业用地难为目的,用于承接科技型、成长型

中小企业技术转移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园。

(二)小企业创业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社

团组织出资,通过新建成本较低、服务设施较为完善的楼宇、厂房,或者改造

闲置楼宇、厂房、仓库、校舍等设施,或者发展专业市场等形式,为各类小微

企业发展提供的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服务设施。

小企业创业基地标准:创业基地的经营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产业

发展方向,财务管理和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比较齐备,可

为初创企业提供厂房、场地及创业服务。

小企业创业基地主要类型:

1.工业加工型。新建或利用较大规模旧房改造改建,以都市工业、总部经

济为主要特色的中小企业集聚地。

2.创业孵化型。主要是对科技型小企业进行集中培育孵化的场所,具备滚

动孵化功能。

3.市场牵动型。主要是对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专业

市场或楼宇。

四、扶持措施

(一)编制全市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规划。规划内的小企业产业园,纳入全市重点项目用地保障范围,每年单列用地指标。在确定土地出让底

价时,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的70%执行。从2013年开始,崂山、黄岛、城阳、高新区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元以及单独

供地不足15亩的工业项目,各市投资总额低于5000万元以及单独供地不足30

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进驻小企业产业园,采取自建、购置或租用标准厂房

形式解决用地问题。

(二)对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小企业产业园,根据园区规模、多层标准

厂房比例、配套公共服务、容纳小微企业数量等情况,由市经济信息化、财政

部门按照前述标准进行认定。市财政对经认定的园区开发运营单位给予补助或

股权投资扶持,其中,采取补助方式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优秀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的法人单

位,各级政府可优先予以扶持。

(三)对经认定的小企业产业园内的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登记基本单元分割转让。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要求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推进,搞好基础设施及服务配套建设。小企业产业园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全市工业产业集聚区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五)对入园发展的小微企业,符合技术改造和“专精特新”等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优先安排项目和扶持资金。园内为企业提供质量检测、产品开发、信息物流等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合格达到示范平台建设要求的,优先安排扶持资金。

五、组织保障

市促进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工作,将各区市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情况纳入全市小微企业发展评价体系。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具体组织推进和工作协调。各区、市要抓紧制定本区域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发展规划,将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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