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或者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二)、(三)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一)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及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建设项目。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一、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发布前款规定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八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接受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
《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晋建市字〔2019〕22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晋建市字〔2019〕22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评标第四章定标第五章附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三)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太原市发改委关于市重大建设项目贯彻《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
太原市发改委关于市重大建设项目贯彻《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并发改稽字[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发改委关于市重大建设项目贯彻《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并发改稽字[2006]51号)各有关单位:自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
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重大建设项目领域,仍然存在规避招标或者搞假招标、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标等问题。
从今年1月1日起《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实施了。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条例》,整顿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经研究,现将贯彻《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入认真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条例》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条例》纳入“五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条例》的学习和培训。
主管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标投标条例》,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
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有关新闻单位要重视《招标投标条例》的宣传报导,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二、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坚决制止以推行招标投标为名强化地方封锁和行业保护。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晋政办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6日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创优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预防和惩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创新招标投标管理模式,规范市场行为和监督行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保障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优质高效廉洁实施。
二、工作任务(一)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活动。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在全省组织开展以学习解读《条例》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
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
7月份,省直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学习《条例》专题报告会,邀请参与《条例》制定的专家讲座;省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学习贯彻《条例》征文活动;在“山西省招标投标网”开设专栏,设置实施动态、热点解读、业界声音等板块,并与省政府有关部门门户网站互动链接;省招标投标协会主办的《山西招标投标》专门出特刊,对《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解读。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本文档旨在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规定,以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投标范围规定1.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计方案的编制与修改;- 建筑物、设备、工程等的施工或安装;- 工程监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配送;-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的委托和代理服务。
2.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对投标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所需人力、材料、设备等。
3.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投标范围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及技术方案。
规模标准规定1.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来制定,并考虑以下因素:- 工期要求;- 项目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 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可行性;- 预算和资金的可用性。
2.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明确规模标准的范围并提供相应的计划和预算。
3. 相关部门应对投标人提供的规模标准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注意事项1. 本文档仅为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不涉及具体的投标流程和要求。
2.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3. 相关部门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和评估,以选取最符合项目需求的投标人。
结论通过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可以提高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项目的实施效果。
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和项目的成功实施。
以上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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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应当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装备采购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
这些项目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以确保项目的公平竞争和合理定价。
其次,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是指项目的规模大小、投资额、工程量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在制定规模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经济、环境等因素,确保规模标准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另外,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相适应。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发展需求。
最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要求。
在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最小化,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同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建建字〔2001〕3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种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工作,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其职责:(一)受理工程项目报建。
(二)审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委托协议。
(三)审查招标文件.(四)监督工程开、评、定标。
(五)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六)工程合同备案.(七)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省管工程的部分委托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直接负责对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厅直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列入全省规划的新水源工程项目;3、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4、中央投资和省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招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
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山西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向招标人或向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按时出席评标活动并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6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加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山西省招标投标网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晋建质函〔2022〕1609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2〕160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107号),决定开展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考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申报主体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保等政策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规模:(1)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同)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项目;(2)单项合同造价1亿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和配备满足相关要求;4.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教育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5.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能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6.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应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并评定为优良;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审为示范项目:(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得分或者监督机构日常抽查平均分未达到85分以上的;(2)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3)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社会影响的其他事故;(4)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2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设计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概念设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于在省会城市、地级市建设的飞机场、火车站、大型博物馆、大型图书馆、纪念性建筑、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建筑规模大、建筑造型要求特殊的城市标志性建筑或者重要建筑工程,其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招标投标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用特定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晋政办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月26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直接负责对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厅直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列入全省规划的新水源工程项目;3、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4、中央投资和省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8•【字号】晋政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1〕1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山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和非本级财政预算单位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办理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物资采购的;(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政府采购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三)收集、发XXX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四)审核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和非建设工程项目业务中介机构的资格;(五)确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资金限额标准;(六)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七)编制本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计划;(八)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九)管理和处理有关政府采购中的凤诉事宜;(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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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晋政办发[2006]6号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者不适宜招标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