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事判决书(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格式
杨某、来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来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3【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4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江平【审理法官】黄江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来某【当事人】杨某来某【当事人-个人】杨某来某【代理律师/律所】詹前进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孙灿东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詹前进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孙灿东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詹前进孙灿东【代理律所】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过错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来某和杨某于2018年10月举行订婚仪式,并由男方支付彩礼,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因素,感情破裂,解除婚约。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及当地风俗等因素判决彩礼退还并无不当。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从2016年开始恋爱关系,但并无证据表明杨某主张的双方已长时间共同生活,杨某以此为由,要求酌情返还彩礼依据不足。
案涉卡地亚戒指价值超过8万元,系婚戒,一般以结婚为目,杨某主张系赠与依据不足。
再结合双方分手时,购买该枚戒指时间不足半年等,一审法院判决返还,本院予以支持。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3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个人】陈某1唐某1唐某2【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立志张秀芳吴南【代理律所】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购房款项系陈某1、唐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唐某2购房,陈某1、唐某1离婚时未就该出资款项及对应收益进行分割,故陈某1有权请求分割该笔出资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撤销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关于争议焦点一:1.长沙市房屋虽系在陈某1、唐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且各方一致认可购房款由唐某1账户支付,但购房合同系唐某2与卖方签订,且房屋登记在唐某2名下,陈某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借名买房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该房屋系唐某2的个人财产,陈某1主张该房屋为其与唐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刘永福、赵家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永福、赵家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鲁03民终18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希宝郭红利王欣欣【审理法官】王希宝郭红利王欣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永福;赵家芬【当事人】刘永福赵家芬【当事人-个人】刘永福赵家芬【代理律师/律所】李美山东博瀚源律师事务所;朱庄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咸美阳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美山东博瀚源律师事务所朱庄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咸美阳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美朱庄义咸美阳【代理律所】山东博瀚源律师事务所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永福【被告】赵家芬【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家芬所主张的涉案100万元款项,是否属于原淄博金珍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指定管辖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审判监督查封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Gid":1970324944454137"Category":["002""00204""0020401""002040124""00204012404" ]"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6.19""CaseFlag":"(2020)鲁03民终1874号""Title":"刘永福、赵家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7""1704""17040 0"]"DocumentAttr":["001"]}{"Gid":1970324853999847"Category":["002""00204""0020401 ""002040124""00204012404"]"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14.12.12""CaseFlag": "(2014)临民初字第1285号""Title":"赵家芬诉刘永福民间借贷纠纷案""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17""1704""170404"]"Do cumentAttr":["001"]}{"Gid":1970324875624263"Category":["002""00202""0020201""0020 20102"]"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15.11.30""CaseFlag":"(2015)临民监字第2号""Title":"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CaseGrade":["07"]"TrialStep":["003"]"LastInstanceCourt":[]"DocumentAttr":["002" ]}{"Gid":1970324845508794"Category":["002""00204""0020401""002040124""00204012401 "]"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15.11.10""CaseFlag":"(2015)临民再字第3号""Title":"山东远通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吕宗贤等确认支付纠纷再审案""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3"]"LastInstanceCourt":["17""1714""17140 0"]"DocumentAttr":["001"]}]【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家芬所主张的涉案100万元款项,是否属于原淄博金珍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中的一部分。
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38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审理法官】申峻屹杨夏张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某1;韩某【当事人】高某1韩某【当事人-个人】高某1韩某【代理律师/律所】孟志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詹涵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阮思乔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志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詹涵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阮思乔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志立詹涵棋阮思乔赛庆威【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阮思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4号房屋是否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从×4号房屋的来源上来看,1999年高某2购买×4号房屋,房屋产权于2004年9月29日登记至高某2名下。
双方在一审中均认可×4号房屋属于高某2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中,高某1对其一审认可的内容作出反言,并提交1988年4月18日协议,证明高某2和李某1结婚前做出财产约定,×4号房屋不属于高某2和李某1夫妻共同财产,且应归高某1一人继承。
郑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6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秀敏许玉霞周永辉【审理法官】许秀敏许玉霞周永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某;王某【当事人】郑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郑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艳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李静淑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艳霞李静淑【代理律所】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问题。
一审向李慧贞等人调取证据,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虽未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但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且不足以影响案件正确审理。
关于郑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四处房产及车辆(车牌号为豫N×××某某号)全部过户至女儿王冰倩、王冰琰名下的问题,郑某与王某已明确表示将前述房产及车辆赠与两个女儿所有,故在该协议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就前述房产及车辆主张权利的主体应为二人的两个女儿,郑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诉讼主体不适格。
关于郑某主张其与王某实际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郑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分割双方离婚后至2019年5月的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于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辽09民终1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审理法官】杨晓光朱有明苑明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刘某于某1【当事人-个人】刘某于某1【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权责关键词】合同反证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恩爱有加",但事实上2107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未有改善,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与其他异性暧昧关系,可见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对双方及子女均不利。
特别是婚生子于小鸥,被上诉人于2016年做亲子鉴定非亲生关系,一审诉讼中,由于上诉人李某某不配合,造成鉴定机构予以退鉴,原审法院依法推定被上诉人与婚生子于小鸥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称原审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一节,因诉讼中被上诉人曾某某鉴定与于小鸥之间的亲子关系,依照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之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法律案件二审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终XXXX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 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女,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三因与被上诉人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3)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被上诉人李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张三在XX市XX区XX街道经营一家服装店。
2019年11月5日,李四到张三的服装店购买衣服,在试衣过程中,李四不慎将店内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玻璃门碰碎。
李四在店内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于2020年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张三的服装店玻璃门被李四碰碎,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李四在试衣过程中不慎碰碎玻璃门,其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李四的过错程度及玻璃门的价值,原审法院酌定李四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张三赔偿李四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二、驳回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张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2. 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承担。
谢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谢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赣02民终3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进华欧阳国余佳【审理法官】刘进华欧阳国余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某;吴某【当事人】谢某吴某【当事人-个人】谢某吴某【代理律师/律所】罗辉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辉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辉【代理律所】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因谢某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两个戒指、一个手镯被吴某全部拿走,故谢某的黄金首饰全部让吴某抢走不予采信。
根据谢某上诉请求,吴某的答辩意见以及一审审理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某是否需要退回吴某彩礼20000元。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谢某申请证人谢冬华作证,证明其身上的黄金首饰全都被吴某抢走。
证人谢冬华作证陈述“其与谢某父亲谢瑞和是一个村庄的;当时其在谢某父亲家里玩,谢某的父亲叫其帮他一起去吴某家里把谢某接回来,没看到谢某的金器被吴某抢的过程,只看到吴某抢了谢某一小段金项链"。
吴某辩称:谢冬华的证人证言并未证实其抢回了谢某的全部金器,对谢某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认为,因谢某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两个戒指、一个手镯被吴某全部拿走,故谢某的黄金首饰全部让吴某抢走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谢某与吴某均未向本院提交其他新证据。
谢某自认收到吴某家开面茶(红包)2万元、价值1000多元一对小孩的金耳环现存其处;吴某、谢某在共同生活期间除本案彩礼纠纷外,无其他纠纷。
谢某购买的陪嫁物品,谢某与吴某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价值。
李某、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65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王某1;赵某;王某2【当事人】李某王某1赵某王某2【当事人-个人】李某王某1赵某王某2【代理律师/律所】晏翎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晏翎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晏翎【代理律所】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支付的彩礼金额应如何认定;2.彩礼及嫁妆应当如何返还;3.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否予以支持;4.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应由谁负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过错共同诉讼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上诉人支付的彩礼金额应如何认定;2.彩礼及嫁妆应当如何返还;3.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否予以支持;4.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应由谁负担。
第一、关于上诉人支付的彩礼金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所谓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
支付彩礼并不是单纯出于增进感情的目的,其往往具有缔结婚姻的强烈目的性。
且彩礼的给付场合也较为正式,一般由男女双方、男女双方父母协同媒人共同完成。
而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赠与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的物品及为缔结婚姻支出的婚宴、酒席等花费,不属于彩礼范围。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按照农村风俗“取同意”当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彩礼58000元。
上诉人主张的4800元属于亲朋给付的红包,而其他费用属于其为办理酒席所花费的费用以及为增加双方感情赠与被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家人的钱。
王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9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国庆赵懿荣范红萍【审理法官】王国庆赵懿荣范红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赵某;杨某【当事人】王某赵某杨某【当事人-个人】王某赵某杨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对于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的承租权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但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应当视为其放弃对某号房屋的承租权益以及将来可能的购房资格,嗣后其与女儿亦搬离某号房屋并将户口迁出。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恶意串通合同过错恢复原状第三人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对某号房屋享有权益。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某号房屋系赵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承租权的房屋,后双方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案中,王某作为原告的《离婚协议书》即起诉材料中载明“现某住房女方同意归男方租住(购房)无异议”,落款处有王某签字,在询问笔录中王某称“共同财产无争议,住房亦无争议”。
本院认为,对于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的承租权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但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应当视为其放弃对某号房屋的承租权益以及将来可能的购房资格,嗣后其与女儿亦搬离某号房屋并将户口迁出。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赵某与王某在1996年离婚时,已对某号房屋的权益予以处理,现王某主张取得某号房屋一半售房款与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王某主张未见过《离婚协议书》、签字非其本人所签,但该《离婚协议书》出自1996年其与赵某离婚纠纷案的卷宗材料,其在长达二十余年时间里未提出异议,现又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个人】李某马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德军【代理律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实际履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与马某在2016年7月13日协议离婚时约定:金地家园楼房全款购买,归男方所有;香涛家园楼房分期付款,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
该离婚协议已在南皮县民政局备案。
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情况,一审中马某称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并提交证据证实,且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马某并未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故对马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李某与马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李某基于该约定主张马某协助其办理关于南皮县香涛家园小区7-5-803号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保证书",在该“保证书"中,李某明确称“我李某名下的房子香涛家园7号楼5单元703室…",故该保证书是李某在房子登记至其名下后,对房产将来如何处分所作出的承诺,究其本质是李某对其个人房产的处分,并不构成对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内容的变更,一审法院认定为该保证书系双方重新协议对该楼房作出的处分,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
李某1与王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与王某1、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甘10民终16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责逆赵会娥樊欣【审理法官】张责逆赵会娥樊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王某1;杨某;王某2【当事人】李某1王某1杨某王某2【当事人-个人】李某1王某1杨某王某2【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李某1在与王某2订婚前后,给付王某2沾亲礼等小额财物,期间王某2亦向李某1赠与鞋垫等物品,李某1的上述财物给付行为,属于男女双方基于恋爱身份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李某1要求王某2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某1在与王某2订婚前后,给付王某2沾亲礼等小额财物,期间王某2亦向李某1赠与鞋垫等物品,李某1的上述财物给付行为,属于男女双方基于恋爱身份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李某1要求王某2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
关于看家礼2000元,系李某1父母自愿给付王某2,李某1无权要求返还。
关于李某1给付王某1的大额彩礼58800元,由于李某1与王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故王某1应全额返还李某1交付彩礼,一审判决说理部分表述酌情支持58000元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一审判决主文将王某1误写为“王生财”错误,二审予以说明并一并纠正。
但一审判决主文表述王某1返还李某1彩礼款58800元,已支持李某1的彩礼返还请求,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故对李某1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1925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某;李某1;李某2;周某1;周某2【当事人】高某李某1李某2周某1周某2【当事人-个人】高某李某1李某2周某1周某2【代理律师/律所】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卫华【代理律所】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李某1与被上诉人周某1虽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周某1要求李某1一方返还彩礼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明力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04:14高某、李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7民终1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平舆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三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男,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2,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上诉人高某、李某1、李某2因与被上诉人周某1、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贾桂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贾桂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7【案件字号】(2022)辽04民终5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宫颖李依桐李艳【审理法官】宫颖李依桐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贾桂荣;段吉君【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贾桂荣段吉君【当事人-个人】贾桂荣段吉君【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立新辽宁晧日律师事务所;王炎辽宁梓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立新辽宁晧日律师事务所王炎辽宁梓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立新王炎【代理律所】辽宁晧日律师事务所辽宁梓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被告】贾桂荣;段吉君【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人保海城支公司主张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两处伤残意见不属实,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上诉人中国人保海城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保海城支公司主张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两处伤残意见不属实,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上诉人中国人保海城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国人保海城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6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广辉宋光张鹏【审理法官】陈广辉宋光张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徐某【当事人】张某徐某【当事人-个人】张某徐某【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北京德怀律师事务所;郭海华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车金峰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北京德怀律师事务所郭海华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车金峰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晓郭海华车金峰【代理律所】北京德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诉争房屋所做分割是否恰当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拍卖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诉争房屋所做分割是否恰当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为张某、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虽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但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具备相应价值,徐某现要求予以分割,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诉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由张某享有,张某给付徐某折价补偿款并无不妥。
关于房屋折价补偿款问题,房屋价格在不同时间存在一定价格波动符合市场规律,张某虽提出一审中对诉争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诉争房屋现价值存在差异,但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同时,评估公司在出具评估结果时,已考虑房屋性质并扣除土地出让金,故一审法院以评估报告中诉争房屋价值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双方对诉争房屋的贡献,所确定的补偿款数额并无不妥。
孙某1、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1、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08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苗玉红黄文劲彭国强【审理法官】苗玉红黄文劲彭国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某1;贾某【当事人】孙某1贾某【当事人-个人】孙某1贾某【代理律师/律所】唐春林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李洁彬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洁鑫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春林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李洁彬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洁鑫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春林李洁彬李洁鑫【代理律所】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追认证人证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贾某名下7157账户的大额支取,该账户在2017年8月29日和8月30日收到母亲白某、朋友王某、员工曹某、父亲贾某2共计312万元的转款后,第二天即转出将近306万元给韩某,数额和时间基本能一一对应,很明显转给韩某的款项是来源于案外人,不属于转移财产。
同样,该账户在××××年××月5日收到父亲贾某250万元的转款后,第二天即转出54万余元给韩某,亦不属于转移财产。
关于贾某名下9077账户的支取,由于该账户均是转账支付,数额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且显示交易对象基本上为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贾某辩称该转账是支付悦萱堂公司的货款,与事实相符,故该账户的支取不属于转移财产。
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沙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审理法官】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黄某【当事人】李某1黄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黄某【代理律师/律所】苏少华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陈寅荣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曾亮珍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少华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陈寅荣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曾亮珍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少华陈寅荣孙槐玉曾亮珍【代理律所】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除对涉案的1806房处理问题进行约定外,还约定处理了另外两处房产,从约定内容上看,对该两处房产产权及收益均进行明确的分割,而对1806房约定表述为:“天河房(即诉争1806房),房产证的权属人为李某1,1997年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购买。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法院调解反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诉争1806房(房产登记号:统字某某某号)系房改售房,于1997年5月购买,已付清房款,登记在李某1名下。
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房现市场价值450万元。
黄某表示如果该房归李某1,李某1应补偿给其上述价值的一半即225万元。
李某1不同意,认为其提供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已约定该房归其,不需要补偿给黄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针对李某1、黄某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本院评析如下:关于李某1提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顾某1、顾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某1、顾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4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淮滨张建松朱发亮【审理法官】张淮滨张建松朱发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某1;顾某2;王某;苏某1;苏某2;韩某【当事人】顾某1顾某2王某苏某1苏某2韩某【当事人-个人】顾某1顾某2王某苏某1苏某2韩某【代理律师/律所】朱振东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顾心亮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振东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顾心亮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振东顾心亮【代理律所】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彩礼款总额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基本原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中上诉人顾某1等人提交的新证据有:1、2015年顾某2在鹿邑心脑血管医院住院病历,证明顾某1婚前其父亲已经患有××,生活及其困难;2、顾某1车票,证明顾某1在结婚后十天就外出打工。
上诉人苏某1等人提交的新证据有:1、照片一组,证明顾某1家有门面房,还经营有生意;2、消费记录一组,证明苏某1给顾某1购买衣服、对戒等物品。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认定彩礼款总额是否正确的问题。
上诉人顾某1等诉请上诉人苏某1等返还定金彩礼120000元,看嫁妆7700元,上轿礼10100元,下轿礼6600元。
关于下轿礼6600元,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苏某1一方明确表示认可,但一审法院在计算本案彩礼款总额时遗漏了下轿礼66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综合庭审查明情况,本案彩礼款数额应认定为141400元。
邹某、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6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沙向红黄咏梅黄文劲【审理法官】沙向红黄咏梅黄文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某;赖某【当事人】邹某赖某【当事人-个人】邹某赖某【代理律师/律所】林壮群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林贵岳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赖友鹏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赖友婷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壮群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林贵岳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赖友鹏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赖友婷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壮群林贵岳赖友鹏赖友婷【代理律所】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620号案、7074号案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判项,可认定D68号商铺虽然离婚后由邹某承租,但承租产生的收益还是为夫妻共同财产。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620号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故为了便于管理,减少双方的矛盾离婚后广东益民服装城B区3B048号铺可继续由赖某承租,沙东有利服装批发南城D68号铺可继续由邹某承租,但是因承租产生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由于离婚后,两间铺位因承租产生的收益均未实际发生亦不确定,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620号案其中判决:“五、离婚后,广东益民服装城B区3B048号铺的承租权归赖某,沙东有利服装批发南城D68号铺的承租权归邹某。
"邹某不服620号案判决,其中上诉请求为:“改判原审判决第五项为广东益民服装城B区3B048号铺的承租权归赖某,由赖某补偿邹某2013-2017年的租金收益,每年暂计40万元,共应补偿100万元,补偿2013年-2015年经营收入30万元。
民事判决书(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
(××××)×民特字第××号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再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要求认定的无主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根据)。
经审查,……(写明法院审查核实的情况)。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认领。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
财产多的只写明其概况,详情另列清单附后)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单位名称)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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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
(××××)×民特字第××号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再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申请人要求认定的无主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根据)。
经审查,……(写明法院审查核实的情况)。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
认领。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
财产多的只写明其概况,详情另列清单附后)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单位名称)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