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临时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临时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临时用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严格临时用地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临时用地使用。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批准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期满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最多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严格把好临时用地选址关。
各地要切实把好临时用地选址关,对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破坏程度等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控制或减少临时用地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尽可能地选择使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前提下,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严格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辖区内的临时用地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合同应包含临时用地位置、面积、地类、用途、使用期限、补偿费等内容。
临时用地报请审批时,涉及土地复垦的,应由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临时用地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0.26•【字号】桂国土资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7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相关联的各种不需办理征收与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附属性和不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等特征。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交通、水利、能源、管线、军事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办公生活区、搅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便道、取土(石)场、弃渣(土)场、剥离表土堆放场等,以及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进行勘查、开采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使用条件(一)临时用地选址。
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报批、合理使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鲁国土资规〔2018〕3 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调整、盘活、利用,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要求,现就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利用的范围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有关事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
二、调整利用土地应具备的条件(一)拟调整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完整批次或完整地块,未实施供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产权清晰,无银行抵押或司法查封,无利益纠纷和行政争议。
(二)拟调整土地地貌应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原地类为农用地的,应当保持农业水利设施、耕作层、机耕路等种植条件。
三、调整利用土地的管理(一)批而未供土地经批准调整后,所调整的土地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具体核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进行标注;调整与利用批准文件报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消除调整土地的批而未供状态,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二)拟调整土地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可以与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由其继续组织耕种或使用,土地所有权恢复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到位的,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按国有土地管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6.03.22【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的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二、规范临时用地审批(一)临时用地的审批条件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节约集约、合理使用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施工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上述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文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监管
7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面实现临时用地上图入库、加快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做好临时用地政策衔接,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监督管理。
据悉,《通知》是自然资源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供给成果。
针对各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的实际情况,自然资源部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经过广泛讨论、深入调研,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起草《通知》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各地实践反映的存量临时用地使用复垦监管不够、政策衔接不畅等问题。
《通知》要求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全面实现临时用地上图入库。
市、县在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临时用地信息上图入库。
严格临时用地信息认定,规定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和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中涉及临时用地的,以系统信息为基本依据。
针对加快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通知》要求以2021年年度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为底数,由地方根据目前临时用地状况分类研究处置,该上图入库的及时补充上图入库。
属于《通知》下发前已完成复垦且验收合格的,不再补录信息;属于目前仍在规定使用期内使用或复垦期限内未复垦的,地方按规定填报信息;属于超出规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复垦的,补录信息后,由地方督促限期整改,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复垦义务;属于实际已经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不再补录信息,由地方纳入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通知》还明确了临时用地期限政策衔接。
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期限超过2年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
同时,明确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湘自资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4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配合做好用地要素保障服务工作,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申请条件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基本选址要求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对临时用地申请条件补充规定如下:(一)申请人范围。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铁路、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申请办理。
项目业主是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
(二)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选址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地类认定依据,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鼓励使用主体项目已批准用地,尽量减少使用临时用地。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主体项目应已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临时用地审批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
(三)临时用地合同签订要求。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
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自然资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
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论证 , 对 通过 论证确 需 占 用 且土 地复 垦方
案符合有 关规 定 的 , 经 县级 国 土 资 源部 门
批准 ,
可 在规定时 间 内 临 时 占 用永 久基本
农 田 。
( 二 ) 明 确 临 时 用 地 的 审 批 权 限 和 使
用 期 限 。 临 时 使用 土 地 由 县 级 国 土 资源 部
门 批准 , 报省 、 市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备案 。
抢 险救 灾 等 急需 临 时 使用 土地 的 , 可
以 先行使 用 土 地 , 灾 后恢 复 原状并 交还 原
土 地 使 用 者 使 用 , 不 再 办 理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
属 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灾情 结束后 6 个月
临 时 用 地 的 期 限一 般不 超 过 2 年 。 因
工程未 完 工等特 殊情况确 需延 长使用 期限
的 , 临 时 用 地 申 请 人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6 3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公 报 20 18 年 第 1 8 期
酋 政 府 部 " 文 件
二 (
)
地质勘 查 临 时用 地 ,
包 括建设
项 目 选址 等 需 要 对工 程地质 、 水 文地 质情
况进行勘 测 , 探矿需要 对矿产资源 情况进
行勘 查勘 探等所 需 临 时 使用 的 土 地 。
三 (
)
“年度考核 印章 ”
由 各设 区 的市 司 法局 负 责基层 法律服务 管理工作 的科
处 (
)
室 保管和使用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19•【文号】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施行日期】2024.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临时用地政策诉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减轻企业用地负担,更好保障重大项目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临时用地期限差异化管理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申请继续使用,总期限不超过四年。
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
二、优化复垦范围调整和方案审查要求临时用地申请继续使用时,可以根据项目使用和复垦情况,将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缩减后的范围办理审批手续,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地负担。
经批准继续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复审查土地复垦方案,确有需要的应重新明确复垦要求,到期后落实复垦责任。
不再继续使用的部分,应按照复垦方案,在原规定期限内落实复垦责任。
三、精简临时用地信息录入内容部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增加继续使用功能,经批准继续使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录入继续使用的信息,不需重复报送项目完整信息。
无需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临时用地使用人按规定开展复垦工作,及时更新复垦信息。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等提出规范要求,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
为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省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涉及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
二、进一步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并在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复垦工作后,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复垦验收。
审批临时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
三、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1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2024]1号)
无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128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7页(P14-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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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31•【文号】林资发〔2015〕121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为加强林地保护,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管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和全过程”,“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
加强林地保护,严守林地保有量生态红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
与永久占用林地相比,临时占用林地虽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持林地用途不变,但临时占用林地通常需要对林地上的林木和植被进行清理,不仅损毁植被和土壤,甚至造成山体裸露,恢复成本极高。
特别是有些临时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不可逆转的损毁,对生态的影响可能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消除。
由于监管不到位,使用不规范,当前一些地方存在未经批准随意临时占用林地、以临时占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选址不合理、不按批准内容使用、期满不办手续继续使用、使用结束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按时交还林权所有者等现象,从而造成了林地和森林植被的严重破坏。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鄂土资规[2009]3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为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晰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短期内使用的,与生产生活或建设工程有关的不宜办理征地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临时性土地。
临时用地范围应严格界定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条件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报批、合理使用的原则。
要坚持节约用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
要严格用途管制,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转让给他人,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妨碍道路交通,损坏通讯、水利、电路等公共设施。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适时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6〕10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6〕10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和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临时用地范围应严格界定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项目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项目建设过程中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二是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二、严格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依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准。
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须审查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临时使用林地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期限,并应当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适时按规定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2年第1期 07·政策窗口·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于2021年11月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突出耕地保护要求,进一步严格和完善政策措施,坚决防范“临时变永久”,着力解决临时用地范围过宽、审批层级低、期限不尽合理、监管不到位等主要问题。
《通知》明确要求,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通知》明确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通知》适当调整了临时用地期限和复垦期限,增强可操作性。
细化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
进一步完善了复垦期限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摘编自《中国自然资源报 》(2021-11-15 沙玛建峰 宁晶)大类小类品目档次编号15.2.29.115.2.29.215.2.29.315.2.29.4档次名称批次育秧盘数量在500~1200盘的工厂化育秧设备基本配置和参数配置温室、控制系统、喷淋系统、温湿度控制设备、秧盘自动循环换位采光系统,500盘≤装盘量<1200盘(按秧盘规格300毫米×600毫米计算)配置温室、控制系统、喷淋系统、温湿度控制设备、秧盘自动循环换位采光系统,1200盘≤装盘量<2000盘(按秧盘规格300毫米×600毫米计算)配置温室、控制系统、喷淋系统、温湿度控制设备、秧盘自动循环换位采光系统,2000盘≤装盘量<3000盘(按秧盘规格300毫米×600毫米计算)配置温室、控制系统、喷淋系统、温湿度控制设备、秧盘自动循环换位采光系统,装盘量≥3000盘(按秧盘规格300毫米×600毫米计算)形式:悬挂式、带旋耕功能;作业宽幅≥2200毫米;最小撒施量每公顷≤750千克;最大撒施量每公顷≥4500千克;撒施量调节方式:精量电控撒施;撒施均匀度≥80%;环境粉尘浓度≤6毫克/立方米;定位方式:北斗中央补贴额/元25000类型备注农机新产品15.2 其他 机械15.其他 机械15.2.29 育苗成套设备批次育秧盘数量在1200~2000盘的工厂化育秧设备批次育秧盘数量在2000~3000盘的工厂化育秧设备批次育秧盘数量在3000盘以上的工厂化育秧设备2200毫米及以上悬挂式精量石灰撒施机15.2.30.2非通用类非通用类非通用类非通用类非通用类310006500092000500015.2.30精量石灰 撒施机(续表)农机新产品农机新产品农机新产品农机新产品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钦政办[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钦政办〔2011〕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临时用地的范围(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开采、堆放、临时工棚、进场道路及其他临时附属设施用地。
(三)取土、弃土用地。
(四)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
(五)用地分散、多点且具有不确定性的项目,可以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待用地确定后再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和审批权限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除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可逐级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外,其他项目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临时用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临时用地由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钦政发〔2011〕18号)要求办理。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皖国土资[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19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临时用地的范围(一)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一)临时用地申请。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协议书。
3、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0•【字号】闽政[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严格管理土地,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核减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
(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要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对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十二五”实现单位GDP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降低30%以上,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针对2010年我省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尽快处置闲置土地。
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的要求,加快完成整改处置工作,按规定时限处置到位并网上备案。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要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坚持优化布局、保证重点、控制节奏,有效地提供用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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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用地的补偿,参照当地征收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或青苗补偿有关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需占用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参照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4、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7、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三)提供土地。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按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后,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权利人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提供临时用地。
(三)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必须坚持节约用地。临时用地单位要对临时用地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破坏程度等进行科学论证,把好临时用地选址关,尽量控制或减少临时用地对土地资源不必要的破坏,尽可能地选择使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防和杜绝项目建设单位随意使用或扩大临时用地的规模。
(三)严格用途管制。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用地单位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
(一)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用地协议书。
六、临时用地管理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补偿到位、及时供地。
(一)高效快捷办理有关手续。对报件材料齐全的临时用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临时用地单位能够及时使用土地。对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临时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破坏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包括清理地上建筑物、建筑垃圾、平整土地、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等。复垦后的土地必须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临时使用的耕地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应当由临时用地单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并补充与占用耕地(含园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临时用地单位不能补充耕地(含园地)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充与占用耕地(含园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涉及临时占用基本农田不能恢复原标准的,还应当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所需费用由临时用地单位承担。
8、其他规定的材料。
临时用地协议书由临时用地单位与被使用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的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
(二)审查审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一)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包括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生产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生产建设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和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0〕11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