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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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3〕2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

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拟订的《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日

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21号)和《关于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补偿工作的通知》(渝财〔2013〕121号)精神,切实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零差率补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本办法。

一、药事服务费标准

(一)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12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1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9元/人次。

(二)每出院者次均药事服务费。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340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32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290元/人次。

二、资金分摊

我市医保参保人员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2元/人次,剩余部分由财政和医保各承担50%。我市医保参保病人出院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10%,财政和医保各承担45%。

非医保人员、非本市医保参保人员、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就医凭证的本市参保人员由个人全额承担“药事服务费”,其标准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药事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项目编码及名称。

四、其他事宜

(一)中药饮片暂不纳入药品零差率改革试点范围。

(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仍按以往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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