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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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做好价格对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农医规[2013]1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30【实施日期】2013.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做好价格对接工作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3〕14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完成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新旧价格项目规范对接工作。

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全面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依照医疗服务价格分级管理规定,决定启动新旧项目规范价格标准对接工作。

现就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新旧项目规范价格对接工作的意义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促进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合理化、全面顺利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做好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全省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平稳过渡。

二、坚持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原则本次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包括新旧价格项目规范的对接和价格标准对接。

项目规范对接和价格标准对接应围绕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全部价格项目顺利转换目标进行。

除项目价格可以直接对接平移和新定价内容外,涉及项目内容变化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依据项目规范内容调整后医疗服务工作量及成本变化等情况(含项目中医用器耗材改变内容等),以原价格水平为基数提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保证新旧项目价格水平的总体稳定和衔接。

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调价目录资料

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调价目录资料

E E E
310402014 310402015 310402016
次 次 次
40 20 50 包括鼻丘封 闭及硬化剂 注射
E
310402017

20
E
310402018

50
第 10 页
财务分类 E E E E E E E
编码 310402019 310402020 310402021 310402022 310402023 310402024 310402025
E
110400001
院前急救费

50
化验、特殊 检查、治疗 、药物、血 液
120100015
机械辅助排 痰

15
120800002
肠内高营养 治疗

11
营养泵
121600002
膀胱冲洗

15
121600003
持续膀胱冲 洗

20
E
120200001
大抢救

106
指 (1)成立专门 抢救班子 (2)主管医生 不离开现场 (3)严密观察 病情变化 (4)抢救涉及 两科以上及 时组织院内 外会诊 (5)专人护 理、配合抢 救
E
121600001
导尿
次或日
13
包括一次性 导尿和留置 导尿
E
121700001
肛管排气

6
E
310100016
腰椎穿刺术

50
含测压、注 药 包括引流、 注药
脑脊液动力 学检查加20 元
E E
310100017 310100019
侧脑室穿刺 术 硬脑膜下穿 刺术 周围神经活 检术 植物神经功 能检查

药事服务费将由医保支付

药事服务费将由医保支付

服 务费 ,也是合 理补偿 的措施之 一 。
这 位负责人 说 ,药 事服务 费和药 品加成是完 全不 同的 ,其 主要 区别有 3 。一 是收取规 则不 同。药品加成 个 收入是 按照药 品进 价 的一定 比例 收取 。 药事服务 费是综 合考虑 药事服 务成本 、 会承受 能力等 因素合理 确定 , 而 社 按照 门急诊诊次 、处方数 量、住 院床 日等 收取 。 二 是功能不 同。药 品加 成收入 除 了弥补药事服 务成本 之外 ,还承担 了弥补 医疗服务 成本 的功 能 ( 即通 常讲 的 “ 以药补 医 ” ,有些 医 院甚 至用来 盖大楼 、买设备 ;而 药事服 务费主要 是施行 药品零 差率销售 后 ,用 于弥补 ) 药事 服务成本 。 三 是对 医院和医 生的激励 机制不 同 。因为 药 品加成 跟药 费挂钩 ,会刺激 医院和 医生 开大处方 、滥 用药 。而 实行 药事服务 费后 ,药 品价格 与医院 、医生 的收入不再 有关系 ,刺激 医院和 医生开大 处方 的因素也不存 在 了。 这位 负责人举例 说 ,假 设一所 医 院维 持正常运行 需要 l ,按现行政 策 ,必 须卖 15元 的药 ,才 能通 过药 5元 1 品加成 获得 。如果 按实 际利 润率 3 %计算 ,从医学 角度讲 ,其 中至少有 3 0 0多元 的药 品不 是患者 必须使用 的 。 而如果 由药事服务 费或通过财 政补贴 这 1 元 ,那么 医院和 医生就不 必千方 百计地 开 15元 的药 品, 以从实 际 5 1 可 需求 出发用药 。 这位 负责 人强调 ,药事服 务费政 策是对公 立医 院补偿机制 和激励 机制 的重大 改革 ,是创 新体制机 制 、取 消 “ 以药补医 ” 、维护公立 医院 公益 性 的重要举措 。 针 对一些人对 部分 医生可 能为 了多收药事 费进 行 “ 处方分解 ”的担 心 ,这 位负责 人说 ,会 有相关 的监管政

药事服务费

药事服务费

药事服务费新概念对我国设立药事服务费的探讨编者按药事服务费在我国虽是一个新概念,但在欧美和日、韩等国家和地区已实施多年。

如何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药事服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一直是有关人士关注的焦点。

本栏目从本期开始,将分期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介绍,希望能为大家开阔视野、拓展思路。

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探索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

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药事服务费”概念的提出,为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开辟了一条新路。

一方面,它是推进医药分开管理,完善医院补偿机制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它是药学人员专业技术服务价值的具体体现。

作为一项全新的政策,必须对药事服务费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科学分析,以便顺利推行这项改革。

国外对药事服有不同的补偿机制虽然药事服务费的概念在我国是首次提出,但在美、欧、日、韩等国家(地区)已有多年的实施经验可以借鉴。

许多国家(地区)实行医药分业制度,医师专职于疾病诊断和开具处方,药师依据处方调剂药品并提供用药指导等服务。

国外医院住院药房主要向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药学服务。

医院一般不设门诊药房,社会药房是患者获得处方药品的最主要来源。

社会药房提供的药学服务十分广泛,除了基本的药品调剂、用药指导,还可以提供从社区用药教育到家庭药学监护等一整套健康管理服务。

不同国家(地区)对药事服务有不同的补偿形式,除药品销售利润外,通常在药价外单独设立收费项目进行补偿。

调剂费可以在药品加成后增收,也可以单独收取(一般是按每张处方收取)。

不同国家(地区)对药事服务设立的收费项目和名称也不完全相同,收费项目依据服务内容和形式不同,可以有多种。

其中,处方调剂是药师的首要职责和核心工作;因此,药房普遍单立项目对药品调剂服务进行补偿,一般称为调剂费(dispensing fee),也有药师服务费(pharmacist service fee)、药师专业服务费(pharmacist professional fee)、药事服务费等称谓。

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号类别服务对象项目及内容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1.建立健康档案
建立居民健康
一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
档案#2.健康档案维护管理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二健康教育辖区内居民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
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1.预防接种管理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
三预防接种*2.预防接种
八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患者管理*
者3.健康体检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传染病和突发
登记
九公共卫生事件辖区内服务人口
报告和处理*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中医药健康管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1.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

理&居民和0~36个月儿童2.儿童中医调养
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2.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卫生监督协管*辖区内居民3.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4.学校卫生服务
5.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注:2013年起,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25元增加到30元。#表示新增经费用于提高服务覆盖面的项目;*表示新增经费用于提高服务保障水平的项目;&表示新增加的服务类别。
2013年起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2013年,各省(区、市)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要达到30%。各地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将另行制订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2013年)

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

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

药事服务费收费标准
药事服务费是指药师为患者提供的包括用药指导、用药监测、用药评价、用药
咨询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首先,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药师提供的用药指导、用药监测等基本服务可以按次收费,而用药评价、用药咨询等较为专业的服务可以按照时间收费。

这样既能够保障药师的劳动报酬,又能够让患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服务项目。

其次,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质量相匹配。

药师提供的药事服务应
当符合相关的专业标准,能够满足患者的需求,并取得患者的满意。

因此,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服务的专业性、难度、时长等因素,不能简单地以固定标准收费,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最后,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药
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让患者了解到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明细的收费清单,让患者知晓自己所支付的药事服务费的具体项目和金额,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综上所述,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与服务项目的不同
相匹配,符合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违规收取费用。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事服务费的监督检查,确保药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得到有效执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医院药学专家共识

我国医院药学专家共识

医改进行时——我国医院药学发展专家共识发起单位 :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华医学会临床药学分会中华中医药学会药房管理分会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药房装备与技术专业委员会2014 年6 月18 日1自2009 年开始的新一轮医改已经驶入了深水区,李克强总理在2014 年3月5 日首次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为了人民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推进医改,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好这个世界性难题。

”这表明了党和国家克服困难推进医改的决心和信心。

在近几年医改进行过程中,很多地区的医改演变成了“药改”,“医药分家”、“药房承包”、“药房剥离”、“药房托管”、“药事合作”等所谓“医改模式”产生的结果背离了医改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初衷,导致用药不安全性和不合理性增加,给患者、家庭和国家带来更多的健康损害和医疗负担,同时也影响了医院药学的健康发展和全国37 万医院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医改的顺利进行。

殊不知,在药品零差率销售(药房变成医院成本部门)的表象下,药品使用不合理导致的成本可能是巨大的,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卫生经费中药占比很高、中西药并用和剂型规格异常复杂、幅员辽阔和城乡差异大的用药大国,药品应用的安全、有效和经济问题必须得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鉴于上述情况,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华医学会临床药学分会、中华中医药学会药房管理分会、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药房装备与技术专业委员会等与医院药学工作相关的学术团体组织全国的医院药学专家深入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就医改进行中医院药学面临的挑战及机遇、新医改形势下药师的价值、如何促进医院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等达成了以下六点共识,期待此共识能够为政府决策机关和公众正确认识医院药师的地位和作用提供参考,也期待此共识能够激励全国的医院药师同仁立足现实、拼搏进取,既为了更好的推进医改而努力,也为了实现药师的职业价值,为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公众的健康、节约和优化珍贵的医疗资源保驾护航。

浅析药事服务费的界定及收取模式

浅析药事服务费的界定及收取模式
me nsfrc n elng d u ie a di o n h s ia . Bu , t o e o l cr ls h d i e e tu e sa i fme i ie s r ie f e a o a c li r g prc d t n i o p t1 i t hepe pl fal ice a df r n nd rtndng o d cn e v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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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医药 卫生体 制 改革 的 意 见 》 以下 简称 《 见 》 中 提 出 : 实 行 医 药 收支 分 ( 意 ) “
[ src] I 0 9 t e eh a ytm r om fr aypooe e in ev ef s n f h o p nao Abt t a n2 0 , enw ha hcr ss e r om l rp sdam dc esri ea o eo ecm est n h e e f l i c e t i
Co c pto nd c a g n o f m e c n e v c e n e i n a h r i g m de o di i e s r i e f e
Z HOU Xiomig Po ica optla iae oS a d n nvri Jn n2 0 21 C ia a — n ( rvn ilh s i fl td t h n o g u iest ia 5 0 , hn ) a i y,
别无 关 , 一 个 固定 值 。 例 如 英 国 、 国 等 ’ 医 是 韩 ,
事 服务 费” 为改 革 或取 消 药 品加 成 的补 偿 方 式之 作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9.21•【文号】财综[2012]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票据正文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卫生部2012年9月21日附件: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国办发〔201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基础。

医改实施三年多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初步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构建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运行新机制。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医改成果,现就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

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

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关于药事服务费的一种新解读

关于药事服务费的一种新解读
p a ma y a d h a t n u t ” a d t e c aa t r t f e t eo . h r c n e l i d sr n h ce i i o a h rf r h y h r sc hl m
Ke wo d :d s n igfe e nt n;sp rt gp ama y a d h at n u t y r s ip s e ;d f io e n i i e aai h r c n e l id sr n h y
自身 的专业 技 术 知识 和 临 床经 验 为患 者 提供 科 学 、合 理
的用药方案即处方而获取的经济报酬 ,是对 医生智力与 劳务成果的经济补偿 。而广义的药事服务费不仅涉及医
生 的处 方权 , 且涉 及 药剂 师 对 处方 的审核 权 与 调配 权 , 而 以及 药 剂 师为 监测 和 报 告 患者 用 药前 、 、 反 应状 况 而 中 后
答 复 。 目前 ,国内关 于 药 事服 务 费 的 内涵有 三 种 主要 观
点。
1 药事 服务 费就是处方费或提供 药品处方服务所 .
收取 的固 定 费用 。这 种 观 点把 药 事服 务 费 等 同于处 方 费
或弥补处方服务的固定费用 ,值得商榷。药事服务费并 不是处方费 , 处方费体现的是 医生的处方权, 是医生根据
《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 意见》 出: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 、 指 “ 设立药事服务 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同时采取 适 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 增加政府投入 、 改革支付方式等 措施完善公立 医院补偿机制。” 国务院《 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09 2 1 年) 指出: 推进医药 20 — 0 1 》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苏价医[2013]226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苏价医〔2013〕22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管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规定,现进一步明确部分医药价格政策如下: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1〕315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验基本组合项目(打包)检查、治疗并收费,需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检查检验基本组合项目(打包)收费。

二、各地集中采购或招标的耗材,未列入《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三、列入注射类的特殊医用材料仍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283号)规定。

即“一次性注射器中1毫升、2毫升、5毫升、10毫升的,每副0.70元; 20毫升的每副1元,50毫升的每副2.20元, 1毫升胰岛素注射专用空针每副2元”。

四、“数字化摄影(DR)”等项目二次曝光加收价格政策。

一是数字化摄影(DR)从第二次曝光开始加收30元/曝光次数,最多不超过60元;计算机X线摄影(CR)从第二次曝光开始加收20元/曝光次数,最多不超过40元。

二是数字化摄影(DR)、计算机X线摄影(CR)检查时不得加收滤线器费(210102-b)。

五、删除《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中的“供体”的编码(330803021-1、331007015-1)。

国发〔2013〕27号doc

国发〔2013〕27号doc
取消
29
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原铁道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附件2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
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3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国家能源局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0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
原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
取消
18
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国家能源局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08〕168号)
原电监会《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电监信息〔2007〕36号)
取消
19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4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取消
属于“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审批”项目子项
5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所需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医院成本核算办法》(京财社[2013]3号)

《医院成本核算办法》(京财社[2013]3号)

《医院成本核算办法》(京财社[2013]3号)京财社〔2013〕3号附件医院成本核算办法(2012年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本市公⽴医院的成本核算⼯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财政部、卫⽣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结合北京市公⽴医院成本核算⼯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北京市各级各类独⽴核算的公⽴医院。

其他类型医院视管理需要,可参照执⾏。

第⼆章医院成本核算的组织机构第三条为保证医院成本核算⼯作正常有序地进⾏,各医院要成⽴院级领导负责的成本核算领导⼩组,并在财务部门设臵成本核算办公室。

第四条成本核算领导⼩组由院长或总会计师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财务、⼈事、总务、信息等相关部门负责⼈。

领导⼩组是成本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明确各部门在成本核算中的职责范围,组织协调各部- 1 -门开展核算⼯作,对本单位成本核算实施中的重⼤问题迅速做出决策,保证⼯作顺利进⾏;(⼆)根据成本核算办公室提供的成本数据和分析报告,提出经营管理⽅⾯的建议,逐步实现成本数据在各项管理中的运⽤;(三)不断改进医院的内部硬件设施、信息系统、物资配送和其它管理⽅式,提⾼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四)将医院成本核算结果与医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相结合,并制定医院的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制度;(五)建⽴医院成本管理、成本控制流程和相关⼯作制度。

第五条成本核算办公室是成本核算的常设机构,负责医院成本核算的⽇常⼯作。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医院规模和业务量⼤⼩,在财务部门下设相应成本核算岗位(三级医院设⽴2-3名成本会计,⼆级医院设⽴1-2名成本会计)。

在其它相关部门要设⽴兼职的成本核算员;(⼆)结合本办法,制定医院内部的成本核算实施细则及检查、监督制度;(三)制定成本会计、成本核算员的岗位责任制;(四)负责收集、处理成本数据并产出报表,同时进⾏成本分析;(五)建⽴成本核算⼯作的内部控制制度。

2013年新医改政策解读

2013年新医改政策解读

2013年新医改政策解读作者:来源:《中国新农村月刊》2013年第08期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意见》在保持基层医改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从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基本药物使用监管、多渠道补偿机制等七个方面,对基层医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制度。

“双信封”制评价中,经济技术标评审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重要指标;商务标评审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意竞争。

《意见》指出,要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

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意见》指出,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相应提高保障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

要严格落实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

《意见》指出,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逐步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城乡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卫生等部门要加快制定分级诊疗规范,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

《意见》指出,要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2013年县公立医院医药改革文件

2013年县公立医院医药改革文件

关于印发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2013/7/1 16:55:00 来源:中国报道唐山新闻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冀价管[2013]56号各设区市、辛集、定州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6月26日附件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今年我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70%的县(市、区)的134所(含去年11所试点医院)县级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要求,总结去年11所试点县级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做法,现就2013年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2013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原则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目标是破除以药补医、建立新型补偿机制。

医药价格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1、“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总量控制”是以2012年药品差价为基数,并根据药品实际招标价格下降幅度,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内部适当消化的要求,在上述总量内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6:3:1补偿比例,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60%左右,财政补偿30%左右,医院自行消化10%。

“结构调整”是指通过药品零差率销售,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引导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2、医药价格联动。

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

3、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

医药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

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标准初探

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标准初探

四川省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标准初探广冬梅;郑小华;胡锦梁;李勤瑶;余井权;广章【摘要】[目的]基于取消药品加成的假设,测算不同经济地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新—轮公立医院改革方案提供参考依据.[方法]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损失平移法.[结果与结论]以药养医现象仍突出.实施药事服务费能改变医院财务收支结构,更能体现医生的劳动价值.不同经济地区药事服务费收取标准存在差异,测算结果与国内研究结果基本一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期刊名称】《卫生软科学》【年(卷),期】2014(028)006【总页数】3页(P366-368)【关键词】药事服务费;收取标准;县级公立医院;损失平移法;药品加成【作者】广冬梅;郑小华;胡锦梁;李勤瑶;余井权;广章【作者单位】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成都610072;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成都610072;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成都610072;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成都610072;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成都610072;成都医学院,四川成都6105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323如何保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回归是目前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的一项重点。

国家新医改方案明确提出公立医院的补偿途径由原来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及财政补助三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渠道,服务收费由价格政策和医疗保险政策来调整,对于取消药品加成合理收入给医院带来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1~2]。

目前研究发现,我国对取消药品加成收入后增设的药事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尚无统一定论。

药事服务费在国外已实施多年,但由于各国医药体制的差异,特别是在国外医药分业的情况下,药事服务费的测算相对简单,因此我国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测算方法进行测算,更不能以国外的标准作为我国药事服务实施的依据[3]。

在国内,大部分学者运用完全成本法或作业成本法对药事服务成本开展测算,但是我国大多数公立医院对医疗服务收入与支出没有全面系统的成本核算,其测算的准确性难度加大[4]。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级别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医药[2013]63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级别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医药[2013]63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级别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重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级别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医药〔2013〕63号)各市(州)物价局:近期发现有部分市(州)物价部门,未按省物价局、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12]127号)规定执行,自行调整医疗机构收费级别,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我省由卫生部门(系统内)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省、市(州)、县三级执行相应级别医疗服务价格。

我省境内军队、武警和工矿企业等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系统外)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编制床位划分,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上(含500张),执行省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0张以下,200张以上(含200张)执行市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200张以下,50张以上(含50张)执行县级指导价;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执行乡级指导价。

二、各市(州)物价局请对照规定,如有违反的请自行纠正,并报我局备案。

此项工作将在年终纳入考核。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精神,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目前我们正在进行项目对接、成本测算、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工作。

在未出台新规定以前,各市(州)医疗服务价格和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有何意见及建议按程序上报。

贵州省物价局2013年3月22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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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3〕2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
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拟订的《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日
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
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21号)和《关于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补偿工作的通知》(渝财〔2013〕121号)精神,切实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零差率补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本办法。

一、药事服务费标准
(一)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

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12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1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9元/人次。

(二)每出院者次均药事服务费。

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340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32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290元/人次。

二、资金分摊
我市医保参保人员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2元/人次,剩余部分由财政和医保各承担50%。

我市医保参保病人出院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10%,财政和医保各承担45%。

非医保人员、非本市医保参保人员、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就医凭证的本市参保人员由个人全额承担“药事服务费”,其标准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药事服务费收取标准
(一)项目编码及名称。

四、其他事宜
(一)中药饮片暂不纳入药品零差率改革试点范围。

(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仍按以往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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