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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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

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第三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条件第六条破格、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二)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五)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六)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七)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岗位设置及职数
根据《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的通知》(临编发[20XX]31号)、《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内部科室的批复》(临编办发[20XX]127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同意调整配备干部的批复》(临组复字[20XX]17号),全院共设置科级岗位95个,其中:正科级岗位31个,副科级岗位64个。
第八步,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干部考察组受理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对反映的问题,由干部考察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由局党组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九步,任职。处级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非领导职务不实行任职试用期。
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篇一: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为依据,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安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激发活力、推动工作、开创机关建设新局面为重点,坚持尊重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群众公认与注重实绩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我省安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副科级干部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由一般干部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在35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担任教学业务机构领导职务的可放宽到45周岁(19XX年1月1日后出生)。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相应的干部推荐、考察、任用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推荐责任干部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体现群众公认原则,确定干部考察对象的一个重要依据。

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察组,应对推荐工作方案、任职条件、推荐范围负责。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应对所推荐人选负责。

(一)干部推荐责任内容1、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干部要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民主推荐时,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要制定推荐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3、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时,应按照干部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推荐,如实填写《干部推荐表》,推荐表包括推荐人选的自然情况、特长、廉洁自律情况、推荐理由和拟荐任职务。

推荐人要签名以示对所推荐人选负责。

4、下级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党组)推荐干部前,必须征得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以党委(党组)名义向上级党委推荐干部人选之前,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向上级推荐干部人选的决定,必须是经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呈报推荐报告。

5、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对推荐情况应及时汇总,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如实汇报。

6、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二)干部推荐责任要求1、考察对象的确定,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不准将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干部列为考察对象。

干部选拔任用方案范本

干部选拔任用方案范本

干部选拔任用方案Clarify the implementation objectives and contents, make the plan unified, the action coordinated and the process orderly.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FS-DY-20412干部选拔任用方案篇一:干部选拔任用方案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为依据,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安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激发活力、推动工作、开创机关建设新局面为重点,坚持尊重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群众公认与注重实绩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我省安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拟配备干部职位正处级领导职务4名:宣传教育处处长1名、监督管理三处处长1名、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专员1名。

副处级领导职务4名:监督管理二处副处长2名、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1名、人事处副处长1名。

处级非领导职务6名:调研员3名、副调研员3名。

三、竞争上岗和推荐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一)被推荐的人员须具备《选拔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本文系邮箱投稿,仅供学习参考,请勿照搬照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掌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厅、处、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条件第五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并且在领导才干、发展潜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二)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三)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四)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五)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破格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破格提拔担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二)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三)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四)其他工作特殊需要。

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干部选拔任用方案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特制订干部选拔任用方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案,欢迎大家参阅。

篇一:干部选拔任用方案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选拔任用条例》),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原则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务员法》和《选拔任用条例》为依据,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安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培养人才、提高素质、激发活力、推动工作、开创机关建设新局面为重点,坚持尊重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群众公认与注重实绩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的干部队伍,为我省安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拟配备干部职位正处级领导职务4名:宣传教育处处长1名、监督管理三处处长1名、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专员1名。

副处级领导职务4名:监督管理二处副处长2名、应急救援办公室副主任1名、人事处副处长1名。

处级非领导职务6名:调研员3名、副调研员3名。

三、竞争上岗和推荐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一)被推荐的人员须具备《选拔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在安全监管事业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云南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试行)

云南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试行)

云南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01•【字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试行)(2003年8月1日)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州(市)和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地(州、市)、县(市、区)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上一级领导兼任的除外),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全委会表决任用、推荐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并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征求同级纪委意见后,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条全委会的表决在党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或主持。

第五条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

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从不是提名人选的委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

计票人员由党委常委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

监票人和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第六条全委会的表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名单。

表决票上的党政正职人选名单分列,各按姓名笔画为序。

(二)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特别需要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任职年龄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较强部门特别紧缺的领导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荐提名或者个人自荐,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得票数较高的,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进行等额考察,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考察对象必须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干部选拔任免条例

干部选拔任免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党员领导干部任用选拔条例(最新)

党员领导干部任用选拔条例(最新)

‎‎‎‎党员领导干‎部任用选拔‎条例(最新‎)党员领‎导干部任用‎选拔条例(‎最新)‎(一):‎2‎017年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竞赛‎2017‎年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竞赛‎一‎、单项选择‎题(17题‎)‎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 b、‎《党章》‎c‎、党内监督‎条例‎ d、《‎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考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竞赛‎2017‎年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竞赛‎一‎、单项选择‎题(17题‎)‎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 b、‎《党章》‎c‎、党内监督‎条例‎ d、《‎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考答案‎》的组织实‎施。

‎‎a、党委(‎党组)‎ b、纪‎检监察机关‎‎c、组织人‎事部门‎ d、‎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参考答‎案:‎d‎3、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以上工龄和‎()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a‎、五年,两‎年‎b、五年,‎三年‎ c、三‎年,两年‎d‎、八年,五‎年参考答‎案:‎a‎4、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以上。

‎‎ a、一‎年,二年‎ b、‎二年,五年‎‎c、两年,‎三年‎ d、三‎年,四年‎参考答案:‎c‎5‎、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内完成培训‎。

‎a‎、两年‎ b、三‎年‎c、半年‎‎d、一年‎参考答案:‎d‎6‎、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范文)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范文)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范文)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掌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厅、处、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履行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条件
第五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并且在领导才干、发展潜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四)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五)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年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特别需要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任职年龄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较强部门特别紧缺的领导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干部。

第七条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荐提名或者个人自荐,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得票数较高的,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进行等额考察,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三)考察对象必须在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云南省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云南省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云南省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实绩考核评价为重点,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改进工作,提高能力。

(二)坚持以德为先,注重考核评价干部政治品行、思想作风、勤政廉政等表现。

(三)坚持群众公认,扩大群众参与面,提高考核评价公信度。

(四)坚持注重实绩,以实绩论德才,凭德才用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安排在届中、届末进行。

州市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第五条州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评价工作实绩,重点考核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

在定量考核评价的同时进行定性考核评价。

(一)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主要是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社会进步等(见附表1)。

固定指标共设置28项,其中经济发展类指标10项,资源环境类指标5项,人民生活类指标6项,社会进步类指标7项。

非固定指标设置1-2项,具体由州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州市的经济社会考核评价指标,每年确定一次。

州市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本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省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审核。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指导思想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指导思想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指导思想‎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四项制度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四项制度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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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布部门】中共云南省委
【发布日期】2003.08.01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
(2003年8月1日)
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注重在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三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
以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限制。

第四条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

原则上只能越一级提拔。

第五条破格和越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应当严格掌握。

第六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主要是指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年轻干部。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实绩突出。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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