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指南编制说明2014.1.1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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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编制说明

(2014年1月15日稿)

一、编制目的

近年来,随着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推进,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烟气脱硝工艺在我国热电厂得到广泛采用。但是,在氮氧化物排放大幅度削减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的监管,防止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特将其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针对目前火电厂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的大量产生情况,防止在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利用的整体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文件要求,特制定《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二、编制过程

本指南通过查阅大量国内外相关文献,并实地到江苏龙源催化剂有限公司、重庆远达催化剂制造有限公司两地的再生、回收利用企业,江苏苏龙、江苏国华太仓火电厂进行调研,并召开专家咨询会,广泛听取意见,综合各方面的材料和现状。

考虑到目前关于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利用行业刚刚兴起,无先例可以借鉴,采取源头管理和末端控制的方法。首先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列入危险废物管理;其次借鉴现有的再生、利用企业现有的技术水平,对再生、利用工艺提出大体相关要求;最后参照目前现有的相关标准要求,在再生、利用末端环节的产污环节和产生的污染物,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及其措施。

结合现有的关于《废氯化汞触媒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文件格式,最后起草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文本。

三、国内废脱硝催化剂相关情况

(一)产生情况

目前,国内外90%以上的氮氧化物减排采用SCR烟气脱硝工艺。脱硝催化剂是SCR烟气脱硝工艺的重要原材料,主要由二氧化钛(TiO2,含量80%-90%)、五氧化二钒(V2O5,含量1%-5%)、三氧化钨(WO3,含量5%-10%)组成。

脱硝催化剂的使用寿命(即失活)一般为三年,对失活的脱硝催化剂进行再生,可提高或者恢复失活催化剂的活性,使其能

够循环利用。脱硝催化剂失活后,约70%-80%的完整催化剂可进行再生,20%-30%破损催化剂无法进行再生。整个生命周期中,脱硝催化剂最多可再生3-4次,之后可回收各种原料、金属或进行最终处置。

随着氮氧化物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推进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的实施,几乎所有的火电厂需加装SCR烟气脱硝装置。按照脱硝催化剂三年的使用寿命推算,2016年前后我国将开始产生大量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并呈逐年增长趋势,2020年以后稳定在25-30万m3/年(约合13-15万吨/年)。

(二)再生利用情况

据了解,目前全国现有5家企业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能力约2万m3/年;预计到2014年,全国可拥有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能力至少达到40000m3/年、回收利用能力约2000m3/年。

目前,江苏、重庆、上海等地发展了许多大型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回收利用企业,已具备承担脱硝催化剂再生回收的能力。其中,江苏龙源催化剂公司引进日本触媒化成公司的生产线,形成了稳定的脱硝催化剂再生生产工艺,设计并建成了600立方米/年废弃脱硝催化剂再生处理生产;同时完成了金属回收实验小试,可回收75%以上的V2O5和WO3及90%的含钛化合物。

重庆远达催化剂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主要从事烟气脱硝催化剂的设计、生产、销售、研发、再生和回收及烟

气脱硝技术改造等业务。目前已建成年产6000m3再生催化剂生产线,完成了700余立方米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项目。另完成2万吨/年蜂窝式废催化剂回收项目建议书,目前已完成实验室试验,预计2014年6月建成500吨/年的中试生产线。

龙净科杰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引进美国最大的脱硝催化剂再生公司(Coalogix公司)的技术,专门从事可将废烟气脱硝失活催化剂再生工作,目前已经完成可研,厂房建设工作,预计2014年6月投产,形成20000m3/年的再生规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潜在环境污染风险

废烟气脱硝催化剂除了二氧化钛、五氧化二钒、三氧化钨外,还含有铬、铍、砷和汞等重金属。据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我国部分燃煤电厂产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的危险特性分析结果表明,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的主要危险特性为浸出毒性,其中铍、铜、砷的浸出浓度普遍高于新脱硝催化剂的浸出浓度;部分企业废烟气脱硝催化剂中铍、砷、汞的浸出浓度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的有关要求。如不能妥善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极易造成环境污染。

2.再生利用能力严重不足

由于各种原因,全国绝大数省份对废烟气脱硝催化剂未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同时由于收集和处理成本高等原因,拟从事废烟

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和利用的企业一直持观望态度,目前我国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再生利用能力严重不足。

由于技术和成本等因素,我国尚没有从事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利用回收有价金属的企业,已有的项目均为小试阶段。存在最终无法再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得不到妥善利用处置的环境风险。

3.存在非法流失和处理的环境风险

据了解,目前大多电厂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部分不能再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被混入粉煤灰中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或做建材;部分可再生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流入工艺简陋、技术落后的企业进行再生处理,存在二次污染的环境风险。

四、国外发达国家经验介绍

(一)欧洲

《欧盟废物分类目录和危险废物名单》(European Waste Catalogue And Hazardous Waste List)规定,含危险过渡金属或危险过渡金属化合物的废催化剂为危险废物,其中危险过渡金属包括:钛、钒、钨、铬、锰、镍等17种。因此,将含钛、钒、钨等金属及其金属化合物的废催化剂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二)日本

1970年日本就颁布了固体废物处理与清除法律,确认废催化剂为环境污染物。1974年成立了废催化剂回收协会,在废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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