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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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章后案例及答案3

《合同法学》章后案例及答案3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甲年已六十,膝下无子女,有路边平房2间。

某乙为本村青年,常帮助甲打理日常生活。

为从长计议,现甲、乙经村委会主持达成书面协议如下:(1)乙对甲负责生前扶养、医疗及死后埋葬;(2)甲百年之后,路边平房2间归乙所有。

现甲将平房借给邻居丙使用,乙因与丙不和,不同意丙使用,甲坚持借给丙,乙为此不再扶养甲达1个月。

甲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议。

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是什么?答题要点:本合同为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规定在继承法中,应首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定,但其实质主要为财产关系的合同,因此笔者认为,在继承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法完全有补充适用的余地,不受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限制。

[案例二]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与乙自愿达成借腹生子(租借)协议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居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直到为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两年后,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可获得报酬20万元,生女孩可获得报酬10万元;乙生完孩子,拿到钱后,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问: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题要点:该协议无效,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三] 2004年6月,甲经朋友乙介绍,与丙达成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丙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甲开办游戏厅,月租金为2000元;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甲承担,与丙无关;甲应先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7月、8月的租金,但以后并未按月支付租金。

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

后丙多次催要9月至12月的租金,甲皆置之不理,2005年3月,丙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中查明,丙在签订合同前,曾向介绍人乙询问过甲的情况,丙亦亲自问过甲租房的目的。

甲告诉他:麻将大家都玩厌了,游戏机还较新奇,这个游戏厅就是给大家一个寻刺激的地方。

【合同】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合同法律制度

【关键字】合同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三.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7.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已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1)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2)合同法不调整行政合同关系(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1)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合同法,仅仅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无效及撤销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则、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的法律关系3、合同法只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不调整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原因:民事权利是否具有对世性作为划分标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关系,另一类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关系。

前者,义务主体表现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彼此并非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其权利内容为独占支配特定对象(支配特定物、支配自己人身、支配特定智力成果),排除任何人干涉;后者,义务主体表现为特定人,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内容为受领、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单方允诺、遗赠、不当得利、合同、无因管理等事由5、合用法调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包括: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习题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习题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名词解释题:1实践合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合同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B合同关系的发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事实C合同关系应当为有偿关系D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间的合意为基础2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B单务合同中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C单务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弱于双务合同D单务合同中仍然存在对待给付义务3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赠与合同C保管合同D买卖合同(二)多项选择题1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效力上是相互依附的B从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没有任何独立性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叠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以重叠2美华商场为于某无偿保管一辆摩托车;出租车司机拉刘某到电影院;王某赠与张某一台电视机;赵某借给孙某1 000元钱且不要利息。

下列判断中,正确的判断有()。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简答题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论述题试述合同自由原则。

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1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任。

合同解除的,已履行部分应予返还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C合同关系可以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

2D在单务合同中,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3C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

(二)多项选择题1ABD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效力上存在依附关系,但并不是相互依附关系,主合同并不依附于从合同;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但并非没有独立性,如保证合同可以有独立的消灭原因;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一样的,也可以是不一样的,前者如主合同与债务人作为抵押人的抵押合同,后者如主合同与保证合同。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 3 区分意义 双务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双方的债务之间存在牵连性或依存 性。此种牵连性在单务合同中是不存在的。 具有对价意义的义务之间可以发生以下三种牵连关系: • (1)成立上的牵连关系 一方的债务在合同成立时已经发生履行不能的(所谓原始不 能),该方的债务被免除,对方的债务的命运与此相同即也被 免除, • (2)履行上的牵连关系 如果一方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债务而对方却没有依约履行,一 方应当从对方获得的对价就无法获得或无法充分获得,故为防 止履行风险,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或不按约履行时,一方即有权 拒绝履行其义务,这被称为履行抗辩。
对价可以是现时的或将来的。 所谓现时的对价(present consideration)是指当在 合同成立前通过行为(或履行)而提供的对价 ,故又称 为已经执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它一定 是某种行为或容忍(an act or a forbearance)。 与此相对,所谓将来的对价(future consideration) 是指向对方允诺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个将来时间履行约定的 债务,此种对价因此被称为尚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它一定是一种回报性的允诺(a return promise)。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的。买卖、租赁、承 揽等属于典型的有偿合同。
• 1表示的用语(完全)不一致的情形 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属于没有合意。 【范例】X想把自己拥有的草津乡村俱乐部的高尔夫会 员权甲卖掉,于是在互联网的在线商店(on-line shop) 发布了要以500万日元出售甲的信息。Y作出愿意以400万 日元购买甲的意思表示。 • 2表示的用语一致、意思表示的内容一致的情形(错误) 【范例】 Y把X的表示错看成大津乡村俱乐部,作出愿 意以500万日元购买的意思表示。 • 3表示的用语一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 【范例】X想的是滋贺县的草津乡村俱乐部,而Y却以为 是群马县的草津乡村俱乐部,并作出愿意以500万日元购 买的意思表示。

01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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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教学目标1、了解并掌握合同与合同法的概念2、了解并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课时分配本项目共4个小节,安排4课时。

三、教学重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能够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四、教学难点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五、教学内容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合同的概述(―)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是法律对合同的定义。

(二)合同与协议在合同法或者民法上,“协议''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

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

(三)合同与契约从字面意思来讲,契,是指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的文书。

如房契、契据等。

约,就是一种约定。

相关当事人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就是契约。

一般认为,合同既契约。

但古今中外对合同与契约曾有不同的认识。

契约一词出现的早一些,从古代就有契约这个概念,后来有了合同法,合同一词要严格规范一些。

它们之间在内涵上也有区别。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四)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五)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第二节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含义合同法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实质内容,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另外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即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合同法”命名的法律,在我国现行法上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于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关于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关于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又称为契约,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合同泛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务义关系的协议,它包括所有法律部门中的合同关系,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国家合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等。

狭义的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不包括民事关系以外的其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民事行为的重要标志。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根底上所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作以下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来划分的。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正是对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互依赖性,但是在经济价值上不一定完全相等。

《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大多数有名合同均属双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那么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有权利的合间,如赠与合同等。

对合同的这种分类,其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对合同履行的完善。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而划分的。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借贷合同等大多数有名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所谓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动产质押合同、自然人订立的借贷合同等均为实践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是不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宜,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合同法释义是对合同法中一些条款的具体解释和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即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产生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2. 合同的要素:a. 当事人:合同由至少两个当事人订立,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b. 合意:当事人之间要有真实、完整、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

c. 客体:合同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的物品或者服务。

d. 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合同的目的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的订立和效力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达成。

2. 合同的效力:a. 即时生效:当事人一致达成合同意思表示后,合同即时生效。

b. 有条件生效:合同的生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来确定。

c. 期限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超过十年的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d.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合同的履行:a. 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b.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拖延、违背约定等。

c. 不可抗力:当合同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2.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五、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的解除:a. 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可以因违约、协商一致、法定解除事由等原因发生。

b.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的范围主要是但不限于债权合同,物权合同等其 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财产的合同都应受《合同法》调整。
《物权法》第172条:设立担保合同,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 保合同。
赠与、借用等。 注:(1)对价不一定要等价。
(2)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两种区分的关系: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交付时借款合同成立,此时 出借人不负有义务,借款人要负偿还义务(单务),并要支付利息(有偿)。 2、区分意义 (1)确定某些合同性质,如买卖与赠与; (2)义务的内容不同,有偿合同比无偿合同当事人义务较重; (3)主体要求不同,有些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如接受赠 与。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区分标准 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赠 与等。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尚无特别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注:此处法律不仅包括合同法分则,还包括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合同类型,如 保险合同。 2、区分意义 主要在于法律适用规则不同: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类推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梅因:《古代法》(1861)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语义 大陆法系:合同是指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英美法系:合同是一个或一组允诺 (promise)对于该允诺的违反,将由 法律予以救济;履行该允诺,被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为一种义务。 简言之,即合同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允诺。 我国:注意合同与契约、协议的关系。 契约:《礼记》:契:券要也。 《说文解字》:契,约也。契就是指书契,约是约定,契约就是以书契等形式 达成的协议。 合同:新中国成立后,契约用合同代替。现在,契约与合同在同一意义上使 用。 协议:一般与合同为同义语,生活中无名合同称为协议比较普遍。 有学者主张应区分契约和合同 契约:指双方当事人目的对立,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实质 是“错综的合致”。 合同:当事人目的相同,意思表示方向也一致的共同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平 行的合致”。如:设立公司(制定章程)、董事会决议、合伙人的开除 我国《合同法》合同的含义: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三)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 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三)绿色原则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同意之前,要约人 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6.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又称为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 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三、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已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 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思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 A 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 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二)承诺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新版本)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

(新版本)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

二、合同的相对性
1、含义: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 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是买受人,乙 是出卖人,则甲有向乙付款的义务,乙有向甲交付货物的义务,甲与 乙就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如果乙不交货,甲只能向乙提出履行义务 的请求权。
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相对性。在因第三人的行
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2、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从合同。 7、本约;预约。 8、为自己订立;为他人订立
四、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
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成立(成立的时间、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
律行为,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 非特定人发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有( A.甲收养乙的协议 B.农贸市场上的买卖协议 C.甲赠与乙一台计算机的协议 D.甲与乙签订的婚姻协议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其中一种利益并承诺对方相应的义务,以实现法律效果的文件或其他形式的协议。

合同法是指规范和保护合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意思原则、诚信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善意原则等。

自由意思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任何限制或强制的情况下,自由地达成协议;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地位平等;公平原则是指合同的内容和效果应当公平合理;善意原则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本着善意,不得滥用权利。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合同法的基本框架。

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等三种。

自然人是个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地位的人,组织则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体组织。

这三种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满足相应的条件。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成立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等。

合同当事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对象,合同内容必须明确。

合同法对于合同履行、违约处理等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履行,也可以是分期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等,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修复相应的影响,或者按照法定的责任方式履行合同。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终止。

合同在满足合同成立要件的前提下,具有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合同可以因为提出撤销、解除、履行完毕、合同目标实现等原因而终止。

总结起来,合同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协议,合同法是规范和保护合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主体、合同成立要素、合同履行与违约处理、合同效力和终止等。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 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

'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 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 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 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

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

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 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 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

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 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 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

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 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A con 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e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 ]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 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

第八章合同法(最新)2003

第八章合同法(最新)2003

4、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
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11
【例题】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 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 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 述正确的是( )。
力。
※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
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实际上,要约的内容也即是将来要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因为承诺原则上不能变更其内容。故如何判定 要约的内容“具体”且“确定”,可参考《合同法》第12条关于合同各项条款的规定。这也是区别要约和要约 邀请的关键所在。
承担的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7
房屋装修合同 张三(以下简称甲方)为装修*****房屋(四小区10-2-12),经与李四(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 订立本合同,以共同恪守。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本合同由***起草。 一、工程项目: 1、三个房间(两卧室、一客厅,以下简称三个房间)打地角线,包暖气及管线(客厅要对称),房顶四周 打石膏线,包三个房间的门、窗;客厅、卧室铺强化木地板;清除所有房间原有涂料,客厅、卧室打 腻子,刷立邦漆两次。 2、通阳台的门窗处打一吧台,上方根据甲方要求(图纸)做一置物架;阳台东侧打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 上面书柜)、西侧打一吊柜,包阳台、铺磁砖、吊PVC板。 3、卫生间、洗脸间、厨房铺磁砖到顶,屋顶吊PVC板;厨房地面铺磁砖,打一灶台。 4、房间电源线路根据甲方要求适当调整,客厅门后一多用途柜(底下放鞋,上面挂衣服)。 5、未尽细节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二、承包方式: 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负责施工。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否须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1)诺成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 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 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 典型合同:《合同法》分则/其他相关法 律——《合同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 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 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2)典型合同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 能成立或生效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概述
第一节
一、合同的概念——什么是“合同”? *大陆法系:合意说 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 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允诺说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 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区分意义 (1)成立与生效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合意 实践合同:合意+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 付
(2)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法律意义 不同: 诺成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 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 定(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 (1)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原《经济合同法》第3条前段:“经济合同, 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 形式。 2.区分意义: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可 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内容。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 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绪论一、初识合同法1、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合同法的内容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保全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法的特点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

二、学习合同法的方法一是法解释论的方法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三是案例分析的方法三、参考书目1、《合同法研究》(一、二),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合同法》,李永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3、《合同法总论》(上、下),崔建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合同法总论》,韩世远,法律出版社;5、《合同法总则判解研究与适用》,宋海萍,人民法院出版社;6、《合同法分则判解研究与适用》,何志,人民法院出版社;7、《债法原理》(一),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合同法导论》,阿狄亚著,法律出版社;9、《欧洲合同法》(上卷),海因·克茨著,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定义的表述⏹在大陆法系,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在英美法上,合同一般被认为是一种“允诺”;⏹《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对合同概念的理解一是强调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从而将两种关系排除在外: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其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和被管理活动,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关系。

二是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

《合同法》第2条第1款确立的是合同的定义,而第2款是限定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问题,虽然有的也采用协议的方式,但不适用《合同法》,而是由有关的专门法律如《婚姻法》、《收养法》等来规范。

合同法第一章

合同法第一章

(二)主要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
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A.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 B.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 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
(二)主要内容
2.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
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 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 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标准: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名称
2.分类
无名合同适用法律规则小结:
(合1同)、有租名赁合合同同又、称12承..适参典揽用照型合《适合同用合同。同《,法合1》同5总法类则》合规分同定则:、如买卖
(2)无名合同又称单行为法非最典相型类合似同的规。定
3.区分意义
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2)法律特征 A.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B.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C.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注意: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都是当事人有意识的改变 自己与他人的法律关系的活动,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合法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达到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 后果;违法行为不是没有后果,只不过后果与当事人 预期的后果不符甚至相反。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答案:ACD
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概念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 有效和无效及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 责任等问题。 2.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所表 现的合同法 (2)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所有调整合同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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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梅因:《古代法》(1861)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语义大陆法系:合同是指合意,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英美法系:合同是一个或一组允诺(promise)对于该允诺的违反,将由法律予以救济;履行该允诺,被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为一种义务。

简言之,即合同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允诺。

我国:注意合同与契约、协议的关系。

契约:《礼记》:契:券要也。

《说文解字》:契,约也。

契就是指书契,约是约定,契约就是以书契等形式达成的协议。

合同:新中国成立后,契约用合同代替。

现在,契约与合同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协议:一般与合同为同义语,生活中无名合同称为协议比较普遍。

有学者主张应区分契约和合同契约:指双方当事人目的对立,意思表示方向相反的双方法律行为。

其实质是“错综的合致”。

合同:当事人目的相同,意思表示方向也一致的共同法律行为。

其实质是“平行的合致”。

如:设立公司(制定章程)、董事会决议、合伙人的开除我国《合同法》合同的含义: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的范围主要是但不限于债权合同,物权合同等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财产的合同都应受《合同法》调整。

《物权法》第172条:设立担保合同,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身份合同以及非民事领域的行政合同、组织内部合同、劳动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

二、合同的特点(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的本质:合同是民事主体对未来事务的安排,当事人由此产生合理预期,合同法就是要赋予合同法律约束力,确保合同得到履行,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和救济。

由此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理的信赖,形成信用关系。

三、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债权和债务合同债权:本质是请求权,但其内容不限于请求权,还包括解除权、代位权、撤销权等权能。

(三)合同关系的客体即合同标的为给付(行为),即债务人的行为,而不是标的物。

(四)合同过程(省)(五)合同关系的相对性1、含义例:甲与乙达成协议,将某批运输中的设备卖给乙,约定3月交货,协议签订后乙又将该批设备卖给丙,约定货物到港后丙直接去港口提货。

丙收货后发现质量问题,丙可否起诉甲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即第三人既不能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或突破(1)债权物权化—租赁权物权化《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3)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销权(第73、74条)(4)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5)第三人侵害债权例1:甲演出公司与杰克逊签订全球巡演,门票已售出,商业对手乙公司得知后贿赂杰克逊的私人医生,指使其害死杰克逊,使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问:甲公司可否起诉乙公司赔偿损失?例2:甲体育用品公司与某奥运冠军丙签订代言合同,报酬500万元,乙公司得知后以二倍的报酬(1000万元)请丙代言,并不得为甲代言。

丙遂与乙公司签约。

问:甲公司是否可起诉乙公司赔偿?四、合同的种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单务合同:仅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

例1:甲乙系朋友关系,某日甲委托乙帮忙(无偿的)处理某事务,事后乙要求甲支付垫付的费用200元,甲乙之间委托合同是双务还是单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双方虽各负债务,但其债务并不是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

其性质仍属单务合同。

如:无偿委托合同,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与受托人处理事务并不是对待给付。

但有偿委托合同中的报酬则是对待给付。

例2(2009年司法考试试题):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

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答案:D。

思考:附义务(附负担)的赠与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吗?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此处所附义务并非受赠人的对待给付,故仍为单务合同。

2、区分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2)风险负担不同;(3)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支付相应代价(对价)。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取得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取得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

注:(1)对价不一定要等价。

(2)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两种区分的关系: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

借款交付时借款合同成立,此时出借人不负有义务,借款人要负偿还义务(单务),并要支付利息(有偿)。

2、区分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性质,如买卖与赠与;(2)义务的内容不同,有偿合同比无偿合同当事人义务较重;(3)主体要求不同,有些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如接受赠与。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如:买卖、赠与等。

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法律尚无特别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注:此处法律不仅包括合同法分则,还包括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保险合同。

2、区分意义主要在于法律适用规则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类推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为标准。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如:买卖等;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2、实践合同的主要类型(1)一般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借用合同A、使用借贷合同:借用人归还原物;如借用汽车使用一周;B、消费借贷合同:借用人归还同种类的物;借用100斤大米,到期偿还同品质大米100斤。

(4)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思考:赠与合同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民通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学界多认为: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2、区分意义两者的成立要件不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要求一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合同的成立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

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要式合同:合同的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形式。

形式:一般指书面形式,也包括审批和登记等程序形式。

2、区分意义要式合同因法律规定了特定形式,故如果不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可能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等后果。

思考:没采取法定形式,到底是不成立还是无效?法律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结论:形式一般为成立要件,例外(法律明确规定)为生效要件。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1、区分标准:合同间相互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以其他合同(主合同)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如:担保合同。

2、区分意义主从合同之间具有制约关系(主合同制约从合同)。

(七)预约与本约1、区分标准以合同的目的和义务是否是为了将来签订一定合同为标准。

预约: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如: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书(预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

2、区分的意义预约本身是一个合同,它的内容为确定当事人将来签订合同(本约)的义务,如不签订则根据预约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预约有担保本约签订的功能。

如商品房买卖认购书通常有中关于定金的约定。

(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束己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利他合同)1、区分标准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他人设定权益的合同。

如:保险合同。

另有:涉他合同(第64、65条)。

2、区分意义一般认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使合同的效力范围有所扩大,即第三人取得了权利自学:(1)实定合同(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就已确定)与射幸合同(法律效果在缔约时无法确定,如保险合同、彩票合同);(2)一时性合同(一次履行完毕)与继续行合同(需要持续履行,如租赁、供水电等合同)。

05-3-56: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

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ACD五、合同法的特点(一)合同法是任意法相比物权法的强制性规范较多,合同法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法律的适用,合同法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时起补充作用。

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基本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2、基本原则是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3、基本原则是解释、补充、评价合同的准则4、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且是强制性规范,不得约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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