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移性收入的计算范围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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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财预〔2019〕1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财预〔2019〕10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财政部2019年5月31日附件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

对于中央出台增支政策需要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中央财政相应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

本办法所指均衡性转移支付,不含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编列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

第三条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按照测算办法,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范围。

二、转移支付额度确定第四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其中,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工业增加值等客观因素及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用以反映地方收入能力;标准财政支出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计算确定,旨在衡量地方支出需求。

财政部关于下发《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6号

财政部关于下发《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6号

财政部关于下发《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下发《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17日财预〔2007〕386号)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规定,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

按照国务院精神,在参照以往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你厅(局)。

附件: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一、目标和基本原则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并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地区支出成本差异,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力求公平、公正。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及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构成。

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考虑实际情况,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确定。

中央对地方返还性收入和财力性转移支付等(扣除上解中央支出)按决算数确定。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成。
各地 区城市 维护 建设税 实际 收入 对 及 价款 、行 政事 业性 收费 、国 有资
地 方标 准 财政 收 入 主 要 根 据 相 关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和 营 业 税 实 际 收 入 本 经 营收入 、国有资 源 ( 资产 )有
税 种 的税基 和税 率计 算 ,个别税 种 之和 的比例确定 。
税基 采 用 国 家 统计 局 提 供 的 制 造 税 率分 类计 算确 定 ;个 体 工商业 户 支出责 任划 分 的差异 ,部 分支 出项
业 、采 掘业 、电力燃 气水 资源供 应 所 得税 税基 采用 国家 工商 局提供 个 目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市 辖 区 、 业和批 发 零售 贸易业 的增 加值 ,税 体工 商业 户营业 收入 ,税 率按 照全 市本级等人均支 出标准 。
税 品 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 计算 。 ( 城 市 维 护 建设 税标 准财 政 三)
( 据实计算收入 八) 税收收入 中资源税 、印花税 、烟 叶税 、房 产税 、土地 增 值税 、城镇
标 准 财 政 收 入 的 确 定 。 收 入
标 准 财 政 收 入 分 省 计 算 。 各 省 的 标
( 包 括 资 源 枯 竭 城 市转 移 支 付 、国 与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等 企 业 所 得 税 级 ,并 按政 府收 支功 能分 类 中 “ 不 类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转 移 支 付 、产 粮 税 基 有 一 定 差 异 ,标 准 财 政 收 入 根 级 科 目 ” 分 项 测 算 。 计 算 标 准 财 政 ( )大 县 奖 励 资 金 等 ) 油 、专 项 转 移 据 实 际收 入 适 当调 整 。 支 出 时 ,选 取 各 地 总 人 口 、 学 生 数

基尼系数的概念及测算方法

基尼系数的概念及测算方法

基尼系数的概念及测算方法在国民经济中,价格体制决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

与国民生产相联系的生产要素的重要程度,决定了其是按要素份额分配,还是按功能分配。

这一研究思路遵循李嘉图的学说。

另一种研究思路是帕累托开创的,它研究一组经济单位(家庭、住户、个人)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或者考虑每一个经济单位的收入总额,或者考虑将收入来源进行细分,比如工资和薪金、财产所得、自营收入、转移,等等。

这种研究涉及处理依收入的多少来分配的问题,同时,对所给出的一组经济单位成员之间收入不平等的相对程度做出定量评价。

这样的研究为支持有关收入分配的综合研究战略提供基本的数量信息,包括对社会福利和社会政策的原因作出说明。

有意思的是,帕累托有关收入分配的研究,是为了在“达到减少不平等分配的手段和方法”问题上与法国和意大利的社会主义者论战。

于是,实际度量不平等的方法受到注意,主要用于评价两大方面内容:一是某个指定国家或地区不平等的演化;二是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不平等的相对程度。

意大利经济学兼统计学家科拉多·基尼在对居民收入分配的研究方法及应用等问题上做出了诸多杰出的贡献,充实并拓展了这个研究领域。

他于1910年修正了对帕累托不平等参数的解释,并于1912年提出了收入不平等的一种新的度量法——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由此产生,并很快成为世界范围内研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时被广泛采用的指标。

尽管随后的国内外学者在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研究领域进行不断的努力与尝试,并且提出很多其他测量居民收入差距的指标,比如变异系数、泰尔指数等,但无论是这些指标的创新程度,还是其应用范围,都远远不如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用于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是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也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比较通行的衡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一种方法。

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社会成员的总收入分配状况与绝对平均分配状况的相对差距,也就是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

押题宝典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考试题库

押题宝典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考试题库

押题宝典统计师之中级统计师工作实务考试题库单选题(共45题)1、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属于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涉外调查工作的()的行政行为。

A.法律权利B.法律资格C.法律义务D.法律责任【答案】 B2、以下有关居民消费支出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之间区别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居民消费支出包括居民对货物和服务的最终消费支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仅包括消费品(货物),不包括服务B.居民消费支出仅限于我国常住住户的最终消费支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还包括我国境内非常住住户所购买的消费品C.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办公用品及公用消费品,而居民消费支出仅包括其中一部分D.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居户购买的建房用建筑材料,而居民消费支出不包括这一部分【答案】 C3、银行信贷资金平衡实质上是()。

A.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平衡B.存款和贷款的平衡C.货币流通量的供求平衡D.信贷收支的平衡【答案】 C4、以下关于统计执法检查基本特征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

A.它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B.它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C.它是依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D.它是一种事后的检查,仅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答案】 D5、依照《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村的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受()的领导。

A.村民委员会B.县政府C.乡、镇统计员D.县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答案】 C6、住户收支的调查对象是( )。

A.住户成员B.常住成员C.从业人员D.住户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答案】 B7、辽宁省大连市统计局在全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甲企业虚报企业成本,情节十分重,遂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对甲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请回答:A.警告B.30 万元罚款C.责令停产停业D.吊销营业执照【答案】 A8、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是( )。

A.立案、调查、处理、结案B.立案、调查、审理、结案C.立案、调查、处罚、结案D.立案、调查、罚款、结案【答案】 A9、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公报运用许多重要统计指标和数据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贫困户村县指标解释及其计算方法

贫困户村县指标解释及其计算方法

附件1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一、贫困人口退出验收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1.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退出验收标准。

省定退出验收收入标准2016年为3500元,以后年度参照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增长幅度测算确定。

人均纯收入采用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体系,结合稳定脱贫所需的收入可持续性要求进行计算。

人均纯收入=(经营净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常住人口数。

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3500元,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

纯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

按照收入的来源,纯收入包含四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指农户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指农户或家庭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农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

财产净收入不包括“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分红收入。

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家庭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

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家庭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农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长府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等部门《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长春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地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统计局长春调查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省政府下发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

(五)按需认定。

(只有社会救助项目实施部门、机构或组织提出规定条件,民政部门才可开展认定工作,与社会救助项目无关的,民政部门不予审批。

经核实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及时反馈给救助项目实施部门,证明材料不交给申请人本人。

)(六)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关于转移性收入的计算范围和测算

关于转移性收入的计算范围和测算

关于转移性收入的计算范围和测算
(一)下列经常性补贴或收入应纳入转移性收入范围: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金、特困供养金,高龄补贴;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资产性收益;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计划生育补助(包括双女户补助、独生子女补助等);子女赡养费;长期抚恤金等。

(二)下列属政策规定、一次性或临时性补贴或收入,不应纳入转移性收入范围:易地搬迁补助,危房改造补助;政府发放的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农资或农机具购置补贴;雨露计划补助,教育扶贫中的助学金补助、贫困生补助、营养餐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代缴金,医疗报销和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性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慰问款(含实物),非经常性捐赠(住户之间相互馈赠的各种礼金)等。

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总体目标)第一条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第二条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第四条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

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号)规定,预计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转移支付余额。

(分配原则)第五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

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

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

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第六条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第七条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第八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

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不同人员社保转移后养老金分别如何计算

不同人员社保转移后养老金分别如何计算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同人员社保转移后养老金分别如何计算在我国,养老金也被称做退休金、退休费,是参加社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命钱”。

其实,我国的基本社会保障情况比较复杂,分别有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等类别,不同类别缴纳的社保保险费差异很大,休后享受的保障力度也不同,而在同一类别里,不同地区也存在区别。

特别是,养老金“双轨制”在我国长期存在,使得不同群体不能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福利。

不过,随着社保改革的加速,不同群体间的差异将逐步缩小。

目前,城镇居民(“城居保”)和农民(“新农保”)的社保开始并轨,事业单位人员也从7月1日开始向城镇职工的社保模式靠拢。

那么,不同群体的社保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特别是,交了那么多年的社保,很多人还不知道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下面,以北京为例,我们不妨来算一算自己的“保命钱”有多少。

城镇职工: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社保缴纳方式:企业+个人养老金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部分人员享受)替代率:50%左右缴纳对于城镇职工来说,参加社保无需自己操心,企业都会统一办理。

但是,对于每个月工资条上扣除的社保金额,很多人却看不懂。

其实,社保缴费的多少由各地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来决定。

在我国的不同区域,职工社保的缴纳和领取情况是不一样的,例如,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单位缴纳比例,上海为21%,北京为20%,深圳为13%,差异很大。

对于缴费基数的确定,由于职工工资水平差距很大,所以法律规定了以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40%的,按照4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社会平均工资4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最高不得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黑龙江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
(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地、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第三章 核算方法
第十三条工资性收入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六)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按现值认定。
第十九条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长期慢性病、大病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进行家庭支出状况核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统计部门细化收入测算和财产核定的量化操作办法和公式,综合考虑家庭成员的年龄状况、劳动能力状况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二)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三)无判决、裁决或协议的,赡养、扶(抚)养费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收入标准的,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
第十七条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或符合条件却拒不接受扶贫开发的,其收入按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三)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
(四)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等经营成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收入测算表及计算内容) (1)

 收入测算表及计算内容) (1)

2020年丹江口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测算表户主姓名:帮扶责任人:脱贫时间:附件:1-22020年度丹江口市家庭农林牧收入参数表附件:22020年贫困户家庭收入的计算内容按照国家扶贫办要求:农户家庭收入计算周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贫困户退出时,计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项目包括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主要指调查年度该户所有人外出务工的所有工资收入。

2、生产经营性收入:主要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3、财产性收入: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

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1)资产收益扶贫分红收入通过资产入股开展各类项目,不需参加劳动而直接从项目收益中获取的分红。

(2)其他财产性收入除资产收益扶贫分红收入以外的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包括计划生育补贴、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养老保险金、生态补偿金。

除以上各类补贴外,还包括政府、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农户转移的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以及农村地区(村委会)在外(含国外)工作的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

(1)计划生育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双女户的奖励(计生奖扶、特扶等)。

(2)低保金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必须是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否则为0。

(3)特困供养金特困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城乡收入计算方法

城乡收入计算方法

城乡收入计算方法
一、城市收入计算方法
工薪性收入:工资、奖金、补贴、福利等。

经营性收入:办企业、开商店等。

财产性收入:存款利息、股息、出租房等
转移性收入:养老金、低保金、燃油补贴、救济金等家庭人均收入=总收入÷人口总数
二、农村收入计算方法
工薪性收入:粮食收入、出外打工等
经营性收入:养殖收入、办企业、开商店等
财产性收入:出租房屋、存款利息等
转移性收入:低保金、养老金、粮食直补、农资补贴等年纯收入=年总收入—生产成本
年人均纯收入=年纯收入÷人口总数。

常见的几项家庭收入的核算口径

常见的几项家庭收入的核算口径

常见的几项家庭收入的核算口径1.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核算口径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核算百分数。

2.城镇务工收入核算口径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核算百分数。

核算百分数说明:劳动系数为1的人员按120%计入家庭收入、劳动系数是0.7-0.8按80%计入家庭收入、劳动系数是0.1-0.6按60%计入家庭收入。

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注明的特殊情况按注明比例计算。

3.农村养殖业年收入核算口径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经营中各项投入后,核定每头(只)年收入核算标准:大畜牛、马、驴、骡等每头只每年按1000元纯收入核算,小畜羊、猪等每头只每年按200元纯收入核算,其他牲畜参照大小畜核算标准。

虚2岁以下畜不计收入、农村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耕蓄、猪、鸡鸭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4.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收入)。

5.土地、房屋等各项出租收入等财产性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无法核查房屋租金的,大房按每间不低于80元/月、小房不低于50元/月计算租金)。

6.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等转移性收入,包含于土地经营性收入,劳动力系数为“0”的人员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劳动系数是“0”以上的不再计入收入。

7.子女收入及赡养(抚养)费的核算口径(1)农村户籍人员,付给父母家庭的年赡养费按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6%计算。

(2)城镇户籍人员,付给父母家庭的年赡养费按上年度本县月最低工资标准×6%×12个月。

(3)离异家庭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扶养费按以下方式计算:A、有法院判决的扶养费标准按判决书计算。

B、原家庭另外有子女由另一方扶养可不计扶养费。

C、原家庭没有子女由另一方扶养的,另一方父母付给一个子女的抚养费按本人收入的30%计算,如收入无法核实的参照“常见的几项家庭收入的核算口径”进行核算。

验收人均纯收入退出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验收人均纯收入退出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附件7验收人均纯收入退出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1、验收标准:验收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省定退出验收标准,即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3500元,该项指标达到退出验收标准视为达标,以后年度参照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增长幅度测算确定。

2、验收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验收人均纯收入采用国家统计局现行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体系,结合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稳定脱贫所需的收入可持续性要求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验收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常住人口数。

3、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

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计算公式:可支配收入= 工资性收入+ 经营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其中:经营净收入= 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财产净收入= 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转移净收入= 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4、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1)工资指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从单位或雇主获取的各种现金报酬,应包括各种扣款,如工作单位代扣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不包括因员工或员工家属大病、意外伤害、意外死亡等原因支付给员工或其遗属的抚恤金和困难补助金,应该将其列入转移性收入中的社会救济和补助收入。

(2)实物福利指单位或雇主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员工的各种实物产品和服务折价。

(3)其他指就业人员获取的、除工资以外的其他现金劳动报酬以及单位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费。

5、经营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研究----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构成、弊端及其建议【摘要】: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制度是我国财政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一个国家的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无偿转移。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普遍推行的财政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解决一个国家各级政府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的结构性失衡。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也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至今仍存在着很多缺陷。

正确认识,评价该制度,有利于我们将税收等国家财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关键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

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

它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

转移支付是政府把以税收形式筹集上来的一部分财政资金转移到社会福利和财政补贴等费用的支付上,以便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

二、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构成1.税收返还。

其计算公式为:Tt=Tt-1(1+0.3R)。

其中T为第T年的税收返还额,R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增长率。

中央政府以1993年为基期年,以地方净上划收入额,即消费税的100%加上增值税的75%减去中央下划收入,作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以确保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低于1993年的收入水平。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两税”每增长1%,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并以环比方式逐年递增,也就是在新增“两税”收入中,中央政府分享70%,地方政府分享30%.如果地方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核定基数,中央按实际收入数返还。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功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一、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

资金分配参照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收支测算办法,按照统一规范的方式适当考虑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因素。

(二)公开透明。

贯彻民主理财理念,补助范围的确定、转移支付分配、资金使用与绩效考评等具体办法,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并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后研究制定。

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循序渐进。

中央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四)激励约束。

实施绩效考评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和重点民生领域保障力度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况恶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相对下降的地区,采取扣减转移支付等措施。

二、资金分配(一)范围确定。

1.关系国家区域生态安全,并由中央主管部门制定保护规划确定的生态功能区。

2.生态外溢性较强、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

3.国务院批准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其他生态功能区域。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对象为上述区域所在地市县级政府(含乡镇级政府,下同)。

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省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不纳入试点范围。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6]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6]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6]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在中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科学划分省以下各级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

属于省本级事权的,由省本级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省本级支出安排,由省本级直接实施;随着省本级委托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上收,应提高省本级直接履行事权安排支出的比重,相应减少委托地方实施的专项转移支付。

属于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的,由省和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省本级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

属于市、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本级视情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

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一)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

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省本级委托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市、县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低保十三档测算

低保十三档测算

低保十三档测算
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

原则:不吃粮的对照台账定数额,且低保口径必须高于去年的基数(一般高200元左右)。

纯收入(低保口径)=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 *共同生活成员数。

转移性收入=低保金总额(去年) +720*60周岁以上人数。

纯收入(统计口径) =纯收入(低保口径) +转移性收入{当中(- -)}。

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 =纯收入(统计口径)/共同生活人员数。

生产费用支出=纯收入(低保口径)/2,注:有农业收入,就必须要有农业支出;有牧业收入,就必须要有牧业支出,且都要达一定比例。

总收入=纯收入(统计口径) +生产费用支出。

总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生产费用支出=纯收入(统计口径)-转移性收入又因为家庭经营收入=3*生产费用支出(注:按家庭经营收入与生产费用支出的比例为3:1计算)。

所以生产费用支出=[纯收入(统计口径) -转移性收入]/2。

又因为纯收入(统计口径) =纯收入(低保口径) +转移性收入{当中(一)}所以生产费用支出=纯收入(低保口径)/2。

总收入=纯收入(统计口径) +生产费用支出。

家庭经营收入=总收入转移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有劳动力的才有此项)其中家庭经营收入=农业收入+牧业收入,且约为生产费用支出
的3倍。

蔬菜总价=120*共同生活人员数。

农业收入=蔬菜总价+玉米+马铃薯。

(符合收入与支出比例)。

注:主粮玉米必须符合缺粮与不缺粮的逻辑关系。

牧业收入=肉总价+其它牧业产品。

(符合收入与支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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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移性收入的计算范围和测算
(一)下列经常性补贴或收入应纳入转移性收入范围: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金、特困供养金,高龄补贴;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资产性收益;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计划生育补助(包括双女户补助、独生子女补助等);子女赡养费;长期抚恤金等。

(二)下列属政策规定、一次性或临时性补贴或收入,不应纳入转移性收入范围:易地搬迁补助,危房改造补助;政府发放的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农资或农机具购置补贴;雨露计划补助,教育扶贫中的助学金补助、贫困生补助、营养餐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代缴金,医疗报销和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性社会救济和补助,救灾款、慰问款(含实物),非经常性捐赠(住户之间相互馈赠的各种礼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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