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贷款损失充分计提:建立有效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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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三)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四)信息披露要求;(五)其他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背景本文档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流程和程序,从而确保银行能够合理衡量和处理风险,保护银行资产,维护金融稳定。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管理,包括贷款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环节。

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原则2.1 客观性原则银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对贷款的损失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合理、准确。

2.2 风险敞口原则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确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比例,以确保银行资本的充足和风险的合理分担。

2.3 预防原则银行应当通过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和贷后监控等手段,提前发现和控制贷款风险,降低损失准备计提的风险。

三、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流程3.1 贷款申请和审批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资料,并进行风险评估。

3.2 贷款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担保措施、行业及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

3.3 贷后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贷后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和监控贷款的偿还情况,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3.4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拖欠情况、担保价值等因素,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贷款申请表、风险评估表、贷后管理报告等。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贷款损失准备指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逾期或违约风险而计提的资金准备,用于弥补贷款损失。

5.2 客观证据指能够证明贷款逾期或违约风险存在的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数据。

5.3 风险敞口指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面临的潜在损失或违约风险。

全文结束\。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我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择优选择,如选择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需经娄底市财金办批准同意。

第七条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我市境内。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关键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营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日常挑战之一。

为了应对潜在的贷款损失风险,商业银行设立了贷款损失准备账户,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定义与目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银行依据风险管理的原则,通过计提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风险。

其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同时提升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与分类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风险状况,将贷款损失准备分为一般准备和特殊准备。

一般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准备金,用于覆盖整体及不确定风险的贷款损失。

特殊准备是指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风险特征和特定情况逐笔计提的准备金,用以覆盖确定性的贷款损失。

三、贷款分类与风险评估为了准确评估贷款风险,商业银行将贷款进行分类,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准备金计提。

常见的贷款分类包括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

商业银行通过对各类贷款风险的评估,确定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比例,确保贷款损失准备的合理性和充实性。

四、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及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通常基于风险暴露模型和历史坏账率等指标。

具体的计算公式根据不同的银行和监管政策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准备金计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商业银行应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审慎的计算和动态的调整。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与回收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要求。

当贷款损失实际发生时,商业银行可以动用贷款损失准备进行核销,确保损失的及时弥补。

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在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对准备金进行回收,以提升银行的经营效益。

六、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监管要求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各国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商业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颁布时间:2002-4-2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各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方案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二○○二年四月二日附件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四条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监管标准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是指银行为了防止贷款无法收回而准备的专项准备金,是银行贷款风险防范的一项重要手段。

以下是对此制度的详细分析:一、制度目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增强银行对贷款风险的抵御能力,降低由于贷款无法收回所可能带来的损失。

这一制度通过提取专项准备金,来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确保银行资本的充足率,从而保护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二、准备金的计提标准银行通常会根据贷款的种类(如企业贷款、个人贷款)、期限、风险程度等因素,设定不同的计提标准。

对于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银行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计提准备金。

三、准备金计提的方法银行通常采用内部模型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包括信贷风险暴露分类、压力测试等)来计提准备金。

内部模型法主要基于银行的内部数据和模型,标准法则是基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设定准备金余额,而高级计量法则是通过综合分析银行的信贷风险暴露,以确定准备金的提取额。

四、与其它风险管理措施的关系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是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它与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如内部控制、信贷审批等)相互配合,共同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和安全。

五、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效果,银行监管部门会定期对银行的准备金计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银行自身也会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准备金的提取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要求。

六、制度的挑战和改进空间尽管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在防范贷款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挑战和改进空间。

一方面,随着信贷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贷款风险也在增加,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准备金计提的标准和方法。

另一方面,监管政策的调整和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对准备金的计提产生影响,需要银行及时进行政策调整和风险应对。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和数据质量,确保准备金的计提符合法规和制度的要求。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和准备金计提情况的监督,推动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

贷款拨备

贷款拨备

完善中国商业银行拨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05年5月曾表示,中国银行业改革成功的标准是不良资产今后不会再大规模地产生,而建立良好的拨备(provisioning)制度对提高银行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建立健全稳定的拨备制度可能是决定中国银行业改革成败的关键之举。

周小川行长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

他认为,五级分类制度和其他一些制度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相当于诊断。

而完善的拨备制度相当于治疗。

如果拨备制度不健全,就等于看好病之后不准治疗和吃药,白白耽误了治病的机会。

一、建立稳健的拨备制度应该是金融改革的重要部分巴塞尔新资本协定明确指出,银行拨备用于防范预期损失。

根据定义,一般拨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拨备;专项拨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拨备。

中国银行界有时候也将一般拨备称为一般准备,将专项拨备称为专项准备,两者共同构成银行对于预期损失的抵抗能力和对银行持续稳健经营能力的保障,因此拨备计提水平和覆盖率是评价银行对于不良贷款风险的抵抗能力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在风险控制方面比较出色的汇丰银行其拨备总额覆盖率历年来也相当稳健,大都稳定在60%以上。

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其生存发展与稳健经营的前提和关键就是,它所承担的全部风险损失能够被补偿或消化。

其中预期损失必须以审慎的拨备计提形式计入银行经营成本,并在金融产品价格或贷款定价中得到补偿,而非预期损失需要由银行资本金加以覆盖。

正因为这样,对贷款以及非信贷资产损失是否足额拨备、资本充足率是否满足监管要求,就成了衡量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事实上,拨备的作用在于真实反映资产的公允价值。

拨备是利润还是费用的实质取决于拨备是否能够弥补未来贷款可能出现的损失,拨备不充足下的利润是高估的。

对于目前的商业银行而言,大多数银行的专项拨备不足以弥补未来贷款可能出现的损失,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来保证计提充足的拨备,以提高银行抵御不良贷款风险的能力,并确保真实的利润基础。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

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1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

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一、总则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和管理,保护商业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业的正常运营,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相关业务。

二、损失准备的计提原则1、损失准备的计提应当按照风险预警模型和风险管理政策进行,并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等级进行分类计提。

2、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不同类型贷款的风险进行评估。

3、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商业银行应合理计提相应金额的损失准备。

4、商业银行应细化贷款风险分类的等级划分标准,确保准确判断风险程度,合理计提损失准备。

三、贷款风险分类1、商业银行应根据贷款的还款能力、担保情况、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2、风险等级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等级。

3、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贷款合同、担保情况和还款能力等信息,及时调整贷款的风险等级。

四、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1、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商业银行应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相应金额的损失准备。

2、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应公开透明,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损失准备的计提和审核,确保计提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五、损失准备的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

2、商业银行应定期对损失准备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准确反映风险状况。

3、商业银行应及时汇报贷款损失准备情况,及时应对风险。

六、监督与管理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商业银行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七、附件本文档附有以下附件:1、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评估模型2、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划分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业银行:指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等各项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等。

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摘要:一、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概述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与计提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作用与意义四、我国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五、应对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风险管理策略正文:一、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概述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是银行金融机构为了应对不良贷款风险而设立的一种风险管理制度。

简单来说,它就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提前提取一部分资金作为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不良贷款损失。

这种制度有助于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与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与计提是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的大小和不良贷款的历史经验来进行的。

通常,银行会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计算公式为: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余额×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期计提,即银行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如季度、年度)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另一种是实时计提,即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实时调整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比例。

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作用与意义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具有以下作用与意义:1.防范风险: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银行应对不良贷款损失的缓冲器,有助于减轻不良贷款对银行资产的影响。

2.维护金融稳定: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有助于银行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

3.提高银行透明度: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要求银行定期披露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和使用的相关信息,有助于提高银行透明度。

4.促进银行信贷业务发展: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为银行提供了更多的信贷资金来源,降低了信贷业务成本。

四、我国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近年来,我国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不断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规政策不断完善: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政策法规,为银行实施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比例逐步提高:为应对不断变化的不良贷款风险,我国银行金融机构逐步提高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建立符谨慎性会计原则的货款呆账准备金制度

建立符谨慎性会计原则的货款呆账准备金制度

计 原则 要 求对 利 润 的估 计 和记 载要 谨慎 和保 守 , 损失 的估 价和记 载要 对
充分 , 同时要保持充足的准备金 以弥 补损失。从表面上看 , 贷款计提呆账 准备金是体现了谨慎原则 , 但从实际 看, 对损失的估价和记载并不充分 , 现计提 的呆账准备金无法抵御贷款
维普资讯


问歪 : 账 准备金计 提 尚未 呆
产中逾期贷款的比例上升 , 呆账损失
率远不 止 l 。据报道 , 至 19 % 截 99年
能 充分体 现谨 慎 性会 计原则
《 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 : 会计核 “
算应 当遵 循谨 慎原 则 的要求 , 核 合理 算 可能 发生 的损 失和 费用 。” 这一 规 定 为 我 国商 业 银 行 会计 实 行 谨 慎 原
不少改进 , 但对呆账准备金 的计提比 例一 直未修订,仍执行的是 19 年 93
制 度 中的 1 的单一 比例 。任何一 项 % 银 行 经 营业 务 的实 现都 离 不 开 银 行
呆账准备金计提公式是 : 本年呆账准 备= 本年末贷款余额 ( 扣除委托贷款
和拆 借 资 金 ) % 一上 年末 呆 账准 ×1 备 金余额 。表 面上 看 , 年末差 额提 本 额 ”相 比较 , 高 于则 冲 回多 提 的差额 , 若 若低 于则 补 足少 提 的差 额 。可是 , 账准备 金 是为 了抵 御 贷款 风 呆 险而 计提 的风 险备抵基 金 , 若有 呆 账核销 , 需将 核 则
准备金按年末 贷款余 额 的 1 %差额 提取 。 计提 时点 由原 来 的“ 将 年初 ” 改
为“ 年末 ”其 原 因之一 是为 了使 商业 ,
容是: 根据贷款 的风险程度对贷款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经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和试运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见附件),从2002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在华的外资银行均应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原理,制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贷款质量分类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部分地区试行。

二、实施标准。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是各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基本标准。

各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本行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新老贷款质量分类方法的衔接和时间安排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对所发放和管理的贷款,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和分类。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权威发布)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各银行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指引》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四条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第五条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六条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现行呆账准备计提金融监管和会计核算规定

现行呆账准备计提金融监管和会计核算规定

现行呆账准备计提金融监管和会计核算规定呆账准备计提是金融监管和会计核算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定。

它是指金融机构在面临坏账风险时,根据相关规定,为可能的坏账进行风险预警和损失准备,以保护自身利益和合规经营。

本文将探讨现行呆账准备计提的金融监管和会计核算规定以及其重要性。

在现行金融监管中,呆账准备计提是一项涉及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要求。

金融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设置呆账准备计提制度,以有效管理和控制金融债权的风险。

其中,呆账准备计提制度的核心在于风险预警,即金融机构需要对潜在的坏账进行合理预测和准备。

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在贷款和信用业务中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如果没有适当的风险预警和呆账准备计提机制,就可能导致坏账风险积聚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增加。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在面临坏账风险时能够快速作出应对,现行金融监管规定了一系列的呆账准备计提要求。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根据贷款和信用业务风险的不同性质和程度,制定合理的风险分类和呆账准备计提比例。

例如,对于高风险贷款和信用业务,金融机构需要计提较高比例的呆账准备;而对于低风险贷款和信用业务,金融机构的计提比例可以相应较低。

其次,金融机构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风险贷款和信用业务进行审查和评估,以及相应的呆账准备计提调整。

这样可以确保金融机构始终具备应对坏账风险的能力。

除了金融监管要求,呆账准备计提也是会计核算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会计准则,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识别和计量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相应地计提呆账准备。

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谨慎性原则。

金融机构在会计核算中需要注意的是,呆账准备计提应该是客观、合理和可靠的,基于充分的信息和专业判断。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呆账准备计提机制,以及相应的会计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内外部风险。

从金融监管和会计核算角度来看,现行呆账准备计提规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能够帮助金融机构及时警示和预防坏账风险,保护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和客户利益。

财金[2010]21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财金[2010]21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损失)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八)金融企业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金融企业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损失),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简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分析

简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分析

简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分析导读:本文是关于简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分析,希望能帮助到您!简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问题分析前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是抵御风险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当前对其准备金的金额总数是否完备、提取的方式和使用是否合理的这些方面的问题还是有很多的不同意见。

可想而知这些问题处理的妥善与否直接关系着贷款风险管理的合理与否。

所以,本文就是基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面临的风险和其机构当前拥有的风险管理的系统问题考虑,分析研究合理的准备金提取的办法,从而找到贷款风险管理的相应策略和办法。

1.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及风险分析1.1住房公积金当前发展情况自199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设区城市陆续建立起来,不仅深受广大城镇职工的欢迎,而且逐渐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截至2008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11184.05万人,缴存总额20699.78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72.81%。

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关系国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

随着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个人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其风险也不断加大。

1.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本金用于缴存职工的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

因此,住房公积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个人贷款风险、利率原因造成的国债投资亏损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进行资金操作时的违规形成的损失及具体操作人员工作失误产生的损失等运行风险。

因为住房公积金这样的贷款还贷款的时间较长,所以随着时间的逐渐推进,贷款人的实际收入、还款金额的出处和房产市场这些多方面的因素的变化,都是使住房公积金贷款面临的风险更加的多样和复杂化的因素。

所以做好这些方面问题的处理,找到更好的规避风险的处理策略才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系统需要做的,需要面对的问题。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正文:----------------------------------------------------------------------------------------------------------------------------------------------------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政部财金[2013]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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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贷款损失充分计提:建立有效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体系2023年的金融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大金融机构都在努力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贷款损失保障能力,以降低企业风险和损失。

其中,建立有效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体系成为了各类金融机构保障贷款损失的重要措施。

贷款风险和呆账率一直是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因此建立有效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体系,是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一环。

贷款损失的充分计提是建立有效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体系的首要任务之一。

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就是要对可能出现的贷款损失预先做出合理的估计和准备,以避免因贷款损失造成的财务困境。

这种调整不仅可以保障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还可以提高银行的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在实际操作中,建立有效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体系需要银行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行业发展状况、宏观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然后制定相应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政策和管理制度。

同时,银行还需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在贷款风险评估、风险分类、贷款管理、贷款回收等环节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贷款风险的有效防控和损失的最小化。

另外,在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过程中,银行还需要关注时效性问题。

一般来说,贷款损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剧,因此银行需要根据贷款的当前状态和预期损失情况对呆账准备金进行动态调整。

同时,金融机构应建立定期内部审计机制,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充分、准确和合理。

总之,建立有效的贷款呆账准备金体系是实现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降低企业损失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在不断变幻的经济环境下,银行应加强自身风险控制意识和管理能力,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充分而合理,有效抵御贷款损失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为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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