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准备金的计算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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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帐损失税前扣除解析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解析

法律追偿时效
金融企业为了节约成本, 金融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不 采取司法措施和程序进行追缴, 采取司法措施和程序进行追缴,从而 导致相关的债权或股权过了追偿时效, 导致相关的债权或股权过了追偿时效, 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是否在税前扣除。 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是否在税前扣除。 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 划一时限,此前准予在税前扣除, 划一时限,此前准予在税前扣除,此 后不能在税前扣除。 后不能在税前扣除。
关于其他呆帐损失 项目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中止执行问题 ○关于权利凭证遗失问题 ○关于银行卡透支损失问题 ○关于助学贷款问题 下一步也要进行政策调整
呆帐准备概念
○呆帐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 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按规定的标准税前提 取的呆帐准备金。 取的呆帐准备金。 ◎提取的范围:包括股权和债权 提取的范围: ◎提取的比例:符合税收规定标准 提取的比例: ◎提取的来源:准予税前提取 提取的来源:
呆帐损失分类
○按性质可分为 ◎债权损失 ◎股权损失 ○按不同税务处理可分为 ◎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 ◎不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 ○按损失的原因可分为 ◎正常经营损失 ◎非正常经营损失
打包出售损失
打包处置不良资产出现损失, 打包处置不良资产出现损失,属 于经国务院批准的, 于经国务院批准的,经税务机关审 批确认后可以视为呆账损失在税前 扣除。 扣除。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能否在税前 扣除,政策不明。 扣除,政策不明。各地在实际处理 过程中政策不一。 过程中政策不一。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税务审批原则 ○真实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 具体认定条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和核销呆帐损失会计处理的通知(1988年9月14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总行[88]建总办字第32号通知,我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包括外汇贷款),从1988年起,每年年初按各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呆帐准备金,经审查批准核销贷款呆帐损失。

兹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通知如下:一、1988年应提贷款呆帐准备金,按1987年决算资金平衡表各类应提呆帐准备金贷款的年末余额计提。

不得多提、重提。

计提时应编制“计提呆帐准备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格式由各行自定)一份,经会计主管审查签章后,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二、贷款呆帐准备金分别由建设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及地(市)分、支行分别计提。

省分行、总行只计提本行直接发放的贷款部分。

县支行以下行处(以下简称县以下)经办的贷款应提的呆帐准备金,由所在地(市)分、支行统一管理。

具体做法,可由地(市)分、支行根据县以下行处资金平衡表集中计提,也可由县以下行处自行按规定计提,但需将计提的准备金上划地(市)分、支行集中管理(应增填一份计算表,随划款凭证寄管辖行)。

三、应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贷款科目划分(一)属于应提呆帐准备金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下列会计科目: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土地开发商品房贷款、基建物资供销企业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其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建结算贷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和其他贷款中属于流动资金性质贷款部分等。

银行呆帐准备金的确定办法

银行呆帐准备金的确定办法

,
然 后 记入

呆帐 损失准备 金” 帐户 的 贷方
:

所 要 注意 的 也是经 验 比 例 的 芷

贷款 余额帐 龄 分析 法
,
这 种 方 法是 根据一 定 期 末贷款 余额 帐 龄 的 长 短 来 估计 呆 帐 损失 的 方 法
收 回 贷 款为 期 的 久暂

所谓 帐 龄 是指 应
其 理 论 依 据 是 贷 款 被 拖 欠 的期 限越 长
,
所 谓 直 接 冲转法 是 指 等 到呆 帐 损失发 生时
法 简单 实 用
,
,
将 实 际损 失 金 额直 接 冲减 贷款 数 额

这 种方

但不 能 满 足 管 理 上 的 需要
,
不 是 《 银行 管 理 暂 行条例》 中所要 求采 用 的 方 法

( 二 ) 预 提 备抵 法
预 提备 抵 法 是 《银 行管 理 暂 行 条例 》 所 要 求 的方 法

倘 若 发现 偏差 应 立 即 修改
:
贷 款余额 比例 法
这 种方 法是 按 一定 时期 末 贷款 余 额 的 比 例 来 估计 呆 帐损 失
其理 论依 据 和 上 述 贷款 发 放额 比 例 法 基 本 相同
,
,
确定 记 入 备 抵帐 户 的 数额


区 别在 于 作 为计 算万 分 此 的 基 数 是 用一 定 时



专业
呆 帐准备 金 的额 度 由 中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商 财政 部 制 定
, 。
这充分说
明 : 随着银 行 企 业 化 管理 的 逐 步完 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银发[1998]279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27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转发至当地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夏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精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改革、完善金融业财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我部决定修改金融业应收利息核算年限以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

即: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

呆账准备会计规定

呆账准备会计规定

呆账准备的会计规定2006-2-10 17:13:47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大中小】一、不良贷款(一)不良贷款的分类《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按贷款期限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未按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贷款分类。

200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公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所有银行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

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即有充分把握按照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那部分贷款。

一般情况下,这部分贷款应占银行贷款的绝大部分。

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特征: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正常;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外部坏境良好;抵押、担保等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目前情况下尚不需要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2.关注贷款。

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有关因素包括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一些不利影响、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有恶化的迹象、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归还的调整等,这些因素需要引起银行的密切关注,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或继续恶化,贷款将会出现问题。

3.次级贷款。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具体可根据以下特征来判断:借款人未能按照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有明显的恶化趋势,比如借款人的盈利水平、现金流量明显下降,主营业务收入明显低于预期水平,还款能力明显降低,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等。

会计实务:呆账准备的税法规定

会计实务:呆账准备的税法规定

呆账准备的税法规定一、呆账准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呆账准备为计提呆账准备资产年末余额的1%。

其计算公式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二、呆账损失认定的条件根据《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偿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10)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11)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12)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信用社(银行)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准备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我市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1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二条农村信用社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通过法律程序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并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入资格,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或经过公开拍卖收回的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农村信用社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通过法律程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十)经地方政府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或股权。

呆账提列原则

呆账提列原则

呆账提列原则一、呆账提列原则嘿,宝子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呆账提列原则这个事儿。

(一)啥是呆账呢?呆账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基本上收不回来的账啦。

比如说,有个人欠了钱,然后他消失得无影无踪,怎么找都找不到,这钱大概率就成呆账了。

或者是那种企业破产了,它欠的钱也没多少能还回来的希望,这也会被归为呆账。

(二)为啥要提列呆账呢?这就像是我们要提前为可能的损失做个准备。

就好比你知道自己有个东西可能会坏掉,那你就先在心里留个底,想想坏了怎么办。

对于企业或者金融机构来说,如果有一堆收不回来的钱,但是又不在账面上体现出来,那这财务状况可就乱套了。

提列呆账就是要诚实地反映可能存在的这种损失,让财务报表更真实。

(三)呆账提列的依据1. 账龄如果一笔账欠了很久很久,那它成为呆账的可能性就很大。

比如说,一笔应收账款已经过了两三年还没收回,这时候就得好好考虑把它提列为呆账了。

一般来说,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可能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实际情况,设定一个账龄的标准,一旦超过这个标准,就开始着手提列呆账。

2. 债务人的情况要是债务人已经明确表示还不了钱,比如说破产清算啦,或者是债务人本身就已经消失不见,没有任何还款的能力或者意向,那这种情况下,不管账龄多长,都得考虑提列呆账。

而且呢,如果债务人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像被法院判定为无偿还能力的老赖之类的,也得尽快把相关的账提列为呆账。

(四)呆账提列的金额计算1. 全额提列对于那些完全确定收不回来的账,那就直接全额提列。

比如说,有个企业借给另一个企业10万块钱,然后那个企业破产了,所有资产都被清算光了,这10万块钱就没指望了,那就直接在账上把这10万全额提列为呆账。

2. 部分提列有些时候呢,虽然感觉这账可能收不回来,但又不是完全确定。

比如,有个客户欠了50万,他的企业现在经营状况很不好,但是还在挣扎着,可能还能还一部分。

这时候可能就根据各种情况预估一个比例,比如说估计只能收回20万,那就把30万提列为呆账。

什么是金融企业呆账准备

什么是金融企业呆账准备

什么是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核心内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是什么?金融企业应对风险和损失所准备资金。

金融企业怎样提取呆账准备?金融企业如何计提呆账准备?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金融企业呆账准备。

1、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概念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2、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提取一、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口押汇、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二、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合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呆账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税务处理

呆账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税务处理

呆账准备计提与核销的税务处理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金融企业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与核销在税收政策上有一定的处理。

一、呆账准备的的计提(一)呆账损失的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会实务】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账龄分析法

【税会实务】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账龄分析法

【税会实务】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账龄分析法一、现行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提高国有银行防范、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能力,我国自1994年开始,要求各银行按年初贷款余额的0.6%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以后年度每年按0.1%增加,达到1%时,按差额补损;各分行所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由总行统一使用。

这项制度在当时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从无到有地建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各银行的风险意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但从近几年执行情况看,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一)计提时间和基础不够合理现行制度要求在年初按年初贷款余额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笔者认为不够合理。

因为在年初计提时,其基础是年初贷款余额,即上年末贷款余额,而不是本年末贷款余额,使在本年能够或已收回的贷款也相应提取了呆账准备金,但在当年并没有为其贷款增量提取呆账准备金。

这容易造成一种错觉:贷款呆账准备金是为年初贷款余额可能发生呆账、坏账而提取的准备金,即使在本年收回的年初贷款余额部分也应提取呆账准备金,本年贷款增量却不必提取呆账准备金。

其实,无论是年初贷款余额,还是当年的贷款增量,只要在本年没有收回,都有可能发生呆账或坏账,从化解风险的角度,都应为它们提取呆账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而按现行制度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只有当本年贷款增量与所收回的贷款金额相同时,呆账准备金才与可能发生呆账的贷款相对应。

可见,现行制度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贷款呆账准备金应在年末计提,其计提基础应是年末贷款余额,即在本年末尚未收回的贷款余额,而不是年初贷款余额。

有人认为,有关年初贷款余额的数据较年末贷款余额容易获得,并且上年末贷款余额就是本年初贷款余额,故计提结果一致。

这种看法从表面上看好像是正确的,其实不然。

持有此观点的同志忽视了上述确认呆账的条件、计提呆账准备金的目的以及呆账准备金对各期损益的影响。

(二)计提比例偏低并且没有考虑风险因素贷款呆账准备金从1994年开始按各银行年初贷款余额的0.6%。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2005-5-17 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由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五年五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和股权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提取的,用于弥补特定损失的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贷款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的准备,坏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各项应收款项预计可能产生的环账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二章呆账准备的提取第四条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及其提取方法有哪些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及其提取方法有哪些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及其提取方法有哪些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提取呆账准备,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口押汇、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款、其他应收款等资产。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按季对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各项债权和股权资产的可收回性,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呆账损失,计提呆账准备;对预计可能产生的长期投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贷款专项准备计提比例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金融企业在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5.5.3 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的一种价值准备。 • 唯一目的:弥补评估日贷款和租赁组合中的 固有损失。 • 提取的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充足性原则。
• 类型:普通呆账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 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的种类
• 普通呆账准备金:按贷款总额一定比 例提取(1%);用于弥补贷款组合的 不确定损失;具有了资本的性质;与 贷款的实际质量无关。 • 专项准备金:按贷款的内在损失程度 计提,与贷款的质量相关,用于弥补 已知的损失。
计算
• • • • • 损失类:50000×1%×100%=500(万元) 可疑类:50000×2%×50%=500(万元) 次级类:50000×2%×20%=200(万元) 关注类:50000×10%×5%=250(万元) 专项呆账准备金=500+500+200+250=1450万 元 • 普通呆账准备金=(50000-1450)×1%= 485.5(万元) • 呆账准备金总额=1450+485.5=1935.5(万元)
举 例
• 假定某银行2007年末贷款余额为5亿元,其中 损失类贷款占1%、可疑类贷款占2%、次级类 贷款占2%、关注类贷款占10%,其余为正常类 贷款。如果普通呆账准备金提取的比例为1%, 专项呆账准备金提取的比例是:关注类为5%、 次级类为20%、可疑类为50%、损失类为100%。 请计算该银行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总额是多少?

应收呆账率计算公式怎么算

应收呆账率计算公式怎么算

应收呆账率计算公式怎么算应收呆账率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它可以帮助企业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收账款逾期问题,保障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健康发展。

应收呆账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应收呆账率 = 呆账总额 / 应收账款总额。

其中,呆账总额是指企业已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总额是指企业所有的应收账款金额。

应收呆账率的计算公式简单明了,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企业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和注意事项。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应收呆账率的计算方法及其应用。

首先,企业需要准确核算应收账款总额。

应收账款总额是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可以收回的账款总额,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企业需要仔细核对财务报表和账目,确保应收账款总额的准确性。

其次,企业需要及时发现和确认呆账总额。

呆账总额是指企业已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它是应收呆账率计算的关键。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确认呆账,避免呆账总额的漏报或错报。

应收呆账率的计算结果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如果应收呆账率较高,说明企业的资金回笼速度较慢,客户的信用风险较高,需要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和风险控制;如果应收呆账率较低,说明企业的资金回笼速度较快,客户的信用风险较低,企业可以适当放宽信用政策,促进销售增长。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还可以结合其他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综合分析应收呆账率的变化趋势和原因,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总之,应收呆账率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它可以帮助企业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收账款逾期问题,保障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健康发展。

企业需要准确核算应收账款总额,及时发现和确认呆账总额,综合分析应收呆账率的变化趋势和原因,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坏账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坏账准备⾦和呆账准备⾦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坏账准备⾦:是指纳税⼈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定⽐例提取准备⾦,⽤于核销其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

呆账准备⾦:只限于⾦融保险企业。

纳税⼈可按年末放款余额的⼀定⽐例提取,⽤于核销其应收账款的呆账损失。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坏账准备⾦
纳税⼈发⽣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额据实扣除。

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

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发⽣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以提取坏账准备⾦的纳税⼈,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提取⽐例⼀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额。

纳税⼈发⽣⾮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关联⽅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呆账准备⾦
纳税⼈按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提取呆账准备⾦的具体标准,⼀般企业呆账准备⾦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实⾏差额提取;农村信⽤社呆账准备⾦按年末放款余额的1.5%提取。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店铺进⾏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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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呆账准备金的计算步骤 在普通呆账准备金和专项呆账准备金体系下,准备金的计算步骤如下: 计算所需的专项呆账准备
专项呆账准备金的计算要按照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同的贷款分类按不同的比例计提。

可参考的比例为:损失类贷款为100%;可疑类贷款为50%;次级类贷款为20%;关注类贷款为5%。

计算普通呆账准备金
贷款即使属于正常类,仍存在损失的可能,因此需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

方法为: 普通呆账准备金 = (贷款总额 - 专项呆账准备金)×规定的比例
呆账准备金总量 = 专项呆账准备金 + 普通呆账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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