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整理稿
采购中的期限和延长规定
采购中的期限和延长规定在采购中,期限和延长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它直接影响到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执行。
本文将详细探讨采购中的期限和延长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期限规定在采购过程中,往往会为每个环节设定具体的期限,如招标文件的发布期限、投标截止期限、评标时间等。
这些期限的设定有助于确保采购项目按时进行,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项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进行,确保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各个环节的期限规定,确保项目能够按时进行并最终达成合同。
二、延长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某些环节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情况。
这时就需要考虑采购中的延长规定。
延长规定是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情况,确保采购项目的正常进行。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如果确有必要延长某项环节的期限,应当出具书面延长通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延长期限应当有明确的理由和依据,且不能无限制地延长,应当合理、合法。
三、注意事项在进行采购过程中,期限和延长规定虽然有助于规范采购活动,但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2. 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做好准备工作,避免临时延期;3. 对于需要延长的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做好申请和报批工作,避免违规操作。
综上所述,采购中的期限和延长规定是保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
采购人应当严格遵守期限规定,同时合理灵活地运用延长规定,确保采购项目按时、高效地完成,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1)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5)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6)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7)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8)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送采购人期限: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9)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委托组织招标的,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10)中标通知书发出期限: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
(11)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2)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13)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4)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自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5)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16)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17)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18)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19)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期限: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
(20)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财政部门回复期限: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9个限期节点
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9个限期节点无论是做招标的还是做投标,都需要知道政府采购的一些期限规定。
一、招标代标期。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实行招标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二、采购文件保存期。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期。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报备期。
政府采购第四十七条规定,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报监督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供应商质疑提出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六、采购人答复质疑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
七、供应商提起投诉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八、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九、应投诉暂停采购活动期。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是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9.政府采购各环节时间节点
提交投标文件/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自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0日
≥20日
≥3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10日
/
招标文件/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自开始之日起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
/
≥5个工作日
/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公告期限、单一来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前公示期限
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5
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及中标、成交公告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
公告发布之日起
1个工作日
6
退未中标单位保证金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退中标单位保证金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合同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
合同副本备案(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合同签订之日起
≤7个工作日
8
验收结果公告
验收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仅公共服务项目,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9
采购文件保存期限
从采购结束之日起
≥15年
10
供应商依法提出询问
质疑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
收到投诉后
≤30个工作日
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中止履行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采购中的期限和延长规定
采购中的期限和延长规定在采购过程中,有时会涉及到期限和延长规定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采购中的期限和延长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1. 期限规定在采购活动中,期限规定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期限规定主要指的是在采购过程中所设定的截止日期或完成某项任务的时间限制。
对于采购人来说,合理设定期限可以促进项目进度的顺利推进,保证采购计划的实施。
而对于供应商来说,了解清楚期限规定可以帮助其准确评估自身能力,合理安排资源,以便及时完成任务。
在制定期限规定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难度- 供应商的配合程度和实际操作情况- 采购资金和采购周期的要求- 当地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合理的期限规定可以有效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整体效率。
因此,在进行采购项目规划时,务必认真评估各项因素,合理设定期限规定,以确保项目的圆满完成。
2. 延长规定在实际的采购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任务。
此时就需要考虑是否可以延长期限,并遵循相应的延长规定。
延长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确定是否允许延长期限- 提交延长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延长期限的具体条件和限制- 延长期限后的后续处理和影响在需要延长期限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确定延长的具体条件和时间,确保延长期限的公平合理。
同时,也应当注意延长期限后可能出现的影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免延长期限带来过多的不利影响。
总结:采购中的期限和延长规定是保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合理设定期限规定可以提高项目执行效率,确保项目按时完成;而合理遵循延长规定可以解决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问题,保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遵循相关规定,积极沟通协商,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愿本文能对您在采购活动中有所帮助。
采购中的期限和终止条款
采购中的期限和终止条款在采购过程中,期限和终止条款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及时了解和遵守这些条款,将有助于确保采购过程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下面将详细介绍采购中的期限和终止条款。
一、期限条款在采购合同中,期限条款通常规定了双方在什么时间内必须完成各项工作或达成协议。
期限的约定有助于明确双方责任,避免出现拖延和违约行为。
1.1 交货期限:在采购商品时,通常会约定交货期限。
卖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否则可能会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或经营活动。
1.2 付款期限:同样重要的是付款期限的约定。
买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否则可能会导致卖方不愿继续供货或索赔。
1.3 履约期限:除了交货和付款期限,还可能涉及到其他履约期限,如质量保证期限、维修保养期限等。
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二、终止条款在采购合同中,通常也包含了终止条款,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以及终止的程序和后果。
终止条款的约定可以保护双方的权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端和损失。
2.1 违约终止: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合同通常会规定遇到哪些情况可以视为违约,以及提出终止通知的方式和程序。
2.2 协商终止: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协商终止合同。
这样可以在出现合作困难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终止合同,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2.3 法定终止:除了合同约定的情况,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终止合同,如不可抗力、政府命令等。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终止合同。
在采购中,期限和终止条款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部分。
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审阅和理解这些条款,避免后期出现纠纷和损失。
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款的约定应尽可能清晰明了,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款,才能实现合同目标,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采购与招投标中各时间节点
采购与招投标中各时间节点采购与招投标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一、招投标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1、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限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作出。
(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时限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3、24、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作出。
(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招标文件异议提出时间期限: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政府采购程序中应注意的几个时间点
政府采购中应注意的几个时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类配套规章制度逐步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政府采购程序时间违法违规现象,影响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一是法律法规强制性必须遵守的时间1、公开招标的等标期:即从标书发出日到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0天。
这20天是按日历日计算,我国民法通则对日期天数是按算头不算尾进行计算,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天数将头尾均计算在内,如:1月1日发标书,1月20日投标,实质上只有19天。
有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出日起有20天,但招标文件不同时发售,实际不足20天,也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发生质疑投诉,很容易导致招标失败。
2、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修改与澄清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不少招标机构违反该条规定。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程序中最严格最规范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作实质性澄清和修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27条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条规定为保证公开招标的严肃性和供应商制作投标方案有足够的时间。
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改变、不影响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询问及答复,不受此条款限制。
3、公开招标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开标前一两天,发布公告延期投标时间的情况。
财政部18号令第2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无论国际惯例和国内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是公开招标程序中非常关键和最严肃的时间控制点,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干扰更改。
因为规定必须3天前,主要是考虑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时间安排,否则对异地供应商是十分不公平。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
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政府采购是公共资源的重要配置方式,其合规性和透明度对社会有重要意义。
合规的政府采购流程,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定时限,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和权利。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定时限进行介绍。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政府采购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以公开和公正的方式招标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条例》,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政府采购网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发布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公告发布时间应至少提前15日,最长不超过30日。
•特殊情况下,可以缩短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但最短不得少于5日。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限定,旨在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有足够的准备时间准备报名和投标。
投标截止时间政府采购招标的时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应的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而定。
招标公告中通知供应商最晚应在报名截止日到达采购人所在地或者规定地点,以便质保和投标保证金到位。
在投标方面,为了使得有意向的供应商都能及时了解到招标公告和投标要求,应当限定投标截止时间,遵循以下规定。
•招标公告中应明确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所有报名截止日期之后,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投标截止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不可超过30日,以免影响采购计划的执行。
投标截止时间的限定,可以有效规范投标的流程,降低投标截止日后“临时抱佛脚”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开标时间招标公告中召集供应商参加开标会议的时间也应该在公共媒体中公开发布,此时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是确定的,开标会议须在限定的开标时间内召开。
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会议要求严格,应确保无误、完整,遵循下列规定。
•开标会议应当在举行的当天完成招标文件的审核、评审。
•开标会议的时间不应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和公告公布期满后3个工作日以后。
•需要公开开标会议时间地点等细节,方便供应商现场观看或手机直播。
开标时间的限定对于保障公平、公正的招标公开环境有非常根本的作用。
结束时间开标结束的时间由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员负责记录,标志着招标环节正式结束。
政府采购流程的八个步骤时间是什么
政府采购流程的八个步骤时间是什么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财政资金购买劳务、货物或工程建设等产品的行为。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通常会经历一系列步骤和时间节点。
本文将详细介绍政府采购流程中的八个主要步骤以及每个步骤所需耗费的时间。
1. 立项阶段在政府采购流程中,立项阶段是首要的步骤。
政府部门需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预算等基本信息,并提交立项申请。
这一步通常需要1-2周的时间完成,具体时间取决于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2. 招标准备阶段在确定采购项目后,政府部门需要开始准备招标文件、公告等相关材料。
这个阶段通常需要2-4周的时间,以确保招标文件的完善和准确性。
3. 招标公告阶段一旦招标文件准备就绪,政府部门会发布招标公告,向潜在投标人公开采购信息。
这一步骤通常需要1-2周时间,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投标人准备材料并提交申请。
4. 投标阶段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潜在投标人可以开始准备投标文件,并最终提交给政府部门。
这个阶段通常需要4-6周的时间,以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全面的投标文件。
5. 评标定标阶段政府部门将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这个阶段通常需要2-4周时间,以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6. 签订合同阶段一旦确定中标人,政府部门将与中标人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
这个阶段通常需要1-2周时间,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准确性。
7. 履约阶段在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将按照合同条款执行项目,政府部门将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这个阶段的时间取决于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为数月至数年。
8. 结算阶段项目履约完成后,政府部门将与中标人进行结算,核实项目执行情况,并支付尾款。
这个阶段通常需要1-2周时间,以确保资金结算的及时性。
总的来说,政府采购流程的时间取决于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通常为3个月至数年不等。
政府部门应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采购过程各工作时间节点的要求
采购过程各工作时间节点的要求包括以下步骤:
1.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4.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5.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请注意,这些时间节点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实际采购情况有所调整。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建议收藏!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
建议收藏!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最全)一、招投标各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1、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限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相关规定。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时限规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6、21、22、26、35、44、54、57、60、61条相关规定。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节点时限规定汇总
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节点时限的规定汇总一、资格预审各节点时限规定二、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节点时限规定三、政府采购项目中各流程节点时限规定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各流程时限规定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2017第94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第1号)一、资格预审各节点时限规定(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参考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不含资格预审的各流程节点时限规定(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实用工具|政府采购全过程的时间节点!(建议收藏)
实用工具|政府采购全过程的时间节点!(建议收藏)本文由中财培编辑整理预算编制1. 预算编制时间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3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一般性规定2. 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时间依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3. 项目预算公开时间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0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 评审报告送交时间依据《条例》第43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5. 评审报告确认时间依据《条例》第43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6. 中标结果公告及发出招标成交通知书时间依据《条例》第43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7. 招标结果公告期限依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35号文”),期限为1个工作日。
8. 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依据政府采购法第43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 采购合同公告时间依据《条例》第5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0. 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依据《条例》第33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7号令”)第38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20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方式及时间安排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具体采购流程:1.需求方编制采购预算,并到财政采购管理部门(即采购办)填写采购申请表;2.采购办根据项目类别及相关规定批准采购方式;3.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办审批方式组织招标;4.编制招标文件;5.发布招标公告(从公告日期到开标日期不少于20天);6.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时间及地点购买招标文件获得投标资格。
7.澄清及答疑;8.开标准备,开标前1-2天,抽取评标专家;9.投标、开标。
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开标由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
会邀请黄陂区采购办到现场监督。
如果在开标时出现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应立即上报政府采购办,建议改变采购方式。
如果开标后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预算金额,则该项目或该分包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中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0.组织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00万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
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政府采购时间节点指南
政府采购时间节点指南政府采购时间节点指南一、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邀请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五、询价: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六、单一来源: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交易过程时间节点一、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中标、成交确定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结果。
为进一步提质增效,青岛市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立即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公告结果。
四、询问答复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
五、合同签订时间: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为进一步提质增效,青岛市明确规定合同签订时间提前至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罗金生(整理)关键词: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日(自然天,包括节假日)。
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换句话说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时间不得少于10日。
3.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招标文件提供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日。
6.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问题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问题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问题6),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9.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10.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期限: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
11.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期限: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期限: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0)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问题11)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问题12),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13.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4.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5.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6.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17.提出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18.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询问答复时间:3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0.质疑答复期限: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1.投诉期限: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2.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期限: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
23.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书期限: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问题22),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问题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