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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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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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结束3工作 日前,投标人提交
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 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
公告发布7工作日 内向采购人提出书
面质疑
7工作日内采购人 书面答复
评标委员会编写评 标报告
2工作日内,采购 代理机构将评审报
告 送交采购人
发出招标文件,至 截止日≥ 20日
是否需澄清、 修改
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
公告发布7工作日 内向采购人提出书
面质疑
评标委员会编写评 标报告
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期限5工作日)
7工作日内采购人 书面答复
2工作日内,采购 代理机构将评审报
告 送交采购人
发出招标文件,至 截止日≥ 20日
是否需澄清、 修改
是否需延长截 止、开标时间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供应商,发布更正
30工作日内财政部 门做处理决定
转非招标采购方式

招标文件是否无 不合理条款,各 项程序是否合规
开标;检查密封; 宣读投标内容
评标;评标委员会 进行初审,澄清有 关问题,比较与评
价工作
最低评标法:按投 标报价由低到高排 序中标候选供应商
综合评分法:按评 分由高到低排序中
标候选供应商
符合条件或实质响 应供应商不足3家

在原截止时间≥ 3 日前,书面形式通
公告,至截止日≥
知所有供应商,发
15日(不足顺延)
布更改公告
响应时间截止
符合条件的
供应商是否

满足3家
质疑人是否 满意

15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 诉,财政部门视情况书面 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 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图

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图

政府采购管理流程图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政府采购的操作,提升采购质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江苏省财政厅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磋商六种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图,直观清晰地列明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这三方应当完成的采购环节,有效指导采购当事人,便于他们在采购中进行参考和执行。

1政府采购法律管理基本流程图

1政府采购法律管理基本流程图

确定采购需求确定组织形式确定采购方式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制定招标文件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申请支付资金确定中标供应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开标评标经评审确定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名单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随机邀请至少3家供应商投标发出投标邀请书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磋商小组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磋商制定谈判文件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按照合同要求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谈判小组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资金谈判制定谈判文件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指定媒体,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订合同范本等事项,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供应商对上述各环节提出的投诉事项注:本流程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绘制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询价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确定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直接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事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框架协议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人编制并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进口产品须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或与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分散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制定征集文件评标开标拟定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封闭式开放式发布征集公告签订框架协议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公告入围结果签订框架协议审核公告入围结果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确定第一阶段供应商在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政府采购法律管理基本流程图。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公告性质:政策法规发布时间: 2008-01-07 14:13:43访问次数:166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图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图

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2、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处理
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即为受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投 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 补正。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 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 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 理由; 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在3个工 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 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图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 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 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 列情况处理
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 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 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 人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 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 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投诉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 调查取证、组织质证

政府采购处理流程图

政府采购处理流程图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

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四、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五、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处罚流程图
六、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
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情况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八、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九、暂停采购活动的行政强制
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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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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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

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四、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五、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处罚流程图
六、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
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情况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八、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九、暂停采购活动的行政强制
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流程图。

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清单)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清单)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一、基本信息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行政裁决实施编码:事项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行使层级:县级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实施主体编码:委托部门:无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承诺办结时限:3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办件类型:承诺件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办理形式:无办理流程图: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移动端办理地址:无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无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特别程序:无受理条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

咨询方式:电话:监督投诉方式:办理地点: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冬季作息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6:30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计划生效日期:无计划取消日期:无二、扩展信息是否进驻政务大厅:否通办范围:全县联办机构:无中介服务:无数量限制:无审批结果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审批结果类型:其他审批结果样本:无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是否网办:是网办地址: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网上办理深度:3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是否涉密:否是否免责:否权力变化情况:无承办机构:XX市XX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承办责任人:石金茹预约方式:无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申请,对其投诉依据是否合法、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 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处理流程图

政府采购处理流程图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

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四、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五、投诉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处罚流程图
六、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
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情况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八、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等情形的处罚流程图。

九、暂停采购活动的行政强制
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流程图。

政府采购全流程图

政府采购全流程图

江苏省财政厅为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提升采购效率质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高效有序开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图,明确了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磋商六种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规范。

操作流程规范图如下,点击查看大图
江苏省财政厅从全省政府采购的实际出发,征求省政府采购中心、部分设区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几易其稿制定了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图。

流程规范图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三方当事人的行为规范,直观体现了各种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并对公告期限、方式变更、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为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江苏省财政厅制定政府采购流程规范图,是在政府采购领域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将对促进江苏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政府采购中的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中的投诉处理

投诉主要针对的事项
投诉十分敏感十分棘手 防患于未然,消灭于萌芽 比较容易出错的,重点关注
投诉主要针对的事项
投诉问题之一:招标文件的排他性 投诉问题之二:供应商及产品的资质 投诉问题之三:特殊采购政策
改进措施
第一个环节: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是采购活动中的法 编制招标文件是在为别人的活动立法 题外话 :政府采购法的指导思想 题外话 :综合评分法
避免歧视性 注意表达的严谨
改进措施
第二个环节:评标
有效投诉中,百分之六十多在评标环节
评标过程中所出现的这些差池也和招标文件的 编制有关
改进措施
第二个环节:评标
评标的时候应该是分两步走 第一步审查所依据的条款分散 把第一部审查的依据集中 不要干预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意见
改进措施
第三个环节:质疑
政府采购中的投诉处 理
杨耀辉 投诉处理
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制度 投诉重点问题 改进措施
政府采购投诉程序
投诉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一种有力的监督 武器
对广大的供应商也要有相应的制约力量来 进行监督
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相当于政府采购这 枚疑 答复质疑 20号令
质疑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权利
代理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接受质疑,是法律规 定的应有之义
改进措施
第三个环节:质疑
按法律办事是首要的原则 态度问题很关键 尽量控制自己的情绪 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解答
结束语
注意把握程序 从制度上防止错误的发生 生命在于“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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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措施
第一个环节: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情况不容乐观 你们比我有发言权 招标文件第一册:认真检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标 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政部令﹝2004﹞20号【发文日期】2004-08-11【实施时间】2004-08-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说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说明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说明①投诉登记投诉收件签收单及相关证据目录:、投诉书;、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质疑函及质疑答复;、所有收件和寄件的时间证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

)(下同)②投诉管辖审查:审查投诉书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二十一条第三项。

)③投诉书审查要点:、投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是否属于参与投诉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包括符合新规定的潜在的供应商)。

、投诉级次是否正确,是否属于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所受理的范围,投诉级次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确定。

、投诉人在投诉前是否已经在知道自已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是否都经过质疑)。

、是否属于在投诉有效期内提起的投诉,即投诉是否属于在质疑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提起的投诉。

、投诉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合规。

在格式上是否是书面形式,并且已经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已由本人签字、盖章;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已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在内容上是否已写明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提交投诉书的日期,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的,是否还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是否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十一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④投诉书允许补充、修改的情形:、投诉书副本不足;、投诉事项、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缺少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缺少事实、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号令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 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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