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35号令及四川省贯彻35号文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方案
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方案(本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修改编辑!)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承担及参与单位 (1)1.3 项目负责人 (1)1.4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1)1.5 编制依据 (1)1.6 建设目标 (2)1.7 建设内容 (3)1.8 总投资及来源 (3)1.9 建设地点 (3)1.10项目建设期 (3)1.11 效益分析 (3)1.12结论 (4)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5)2.1 项目建设背景 (5)2.2 现状与差距 (6)2.2.1现状 (6)2.2.2差距 (7)2.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7)2.4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8)2.4.1政策环境可行性 (8)2.4.2技术可行性 (9)2.4.3信息资源建设可行性 (9)2.4.4经济可行性 (9)2.4.5组织协调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9)第三章项目承担单位 (11)3.2 机构职责 (11)3.3 组织结构 (13)第四章需求分析 (14)4.1 业务描述 (14)4.2 流程分析 (15)4.2.1智慧教育资源规划与决策支持平台需求分析 (15)4.2.2智慧教育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门户需求分析 (16)4.2.3智慧教育数据中心需求分析 (16)4.2.4智慧教育支撑保障体系需求分析 (16)4.2.5平安校园需求分析 (16)4.3 用户分析 (17)4.3.1教育部门需求分析 (17)4.3.2校领导需求分析 (17)4.3.3老师和学生需求分析 (17)4.3.4家长需求分析 (17)4.3.5职业培训对象需求分析 (17)4.3.6IT管理部门需求分析 (18)4.3.7业务管理部门需求分析 (18)4.4 功能需求 (18)4.4.1系统功能 (18)4.4.2功能需求 (19)第五章总体方案 (21)5.1 建设目标 (21)5.2 建设原则 (22)5.3 技术路线 (23)5.3.1云计算服务技术体系 (23)5.3.2J2EE架构 (23)5.3.3统一身份认证 (23)5.3.5共用数据中心 (24)5.4 建设内容 (24)5.5 系统总体框架 (25)5.5.1信息系统体系架构 (26)5.5.2信息系统技术架构 (27)5.5.3数据体系架构 (27)5.5.4基础实施体系架构 (28)5.5.5安全保障体系设计 (28)5.5.6运行维护体系设计 (29)5.5.7教育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29)5.6 建设地点 (30)第六章项目建设方案 (31)6.1 设计原则 (31)6.2 标准规范建设 (32)6.2.1建设原则 (32)6.2.2标准规范的总体框架 (33)6.2.3技术标准 (35)6.2.4管理规范 (35)6.2.5实现途径 (35)6.3 智慧教育数据仓库设计 (35)6.3.1智慧教育数据仓库总述 (35)6.3.2基础教育数据仓库 (36)6.3.3再教育(职业教育)数据仓库 (37)6.3.4教育资源共享数据仓库 (37)6.3.5专项业务数据仓库 (37)6.4 智慧教育智能化信息平台设计 (38)6.4.1“三通两平台” (38)6.4.2教育监管信息系统 (56)6.4.3教育规划与决策支持系统 (62)6.4.4智慧教育课件共享平台 (64)6.4.5电子书包 (65)6.5 智慧教育数据中心设计 (66)6.6 视频监控接入设计 (66)6.7 软件平台 (67)6.7.1操作系统 (67)6.7.2数据库 (67)6.7.3工作流软件 (68)6.7.4GIS软件 (68)6.7.5GIS终端引擎 (69)6.7.6防病毒软件 (69)6.7.7中间件 (69)6.7.8虚拟化软件 (70)6.8 终端设备 (71)6.9 虚拟化设计 (71)6.9.1虚拟化概述 (71)6.9.2虚拟化方案架构设计 (71)6.10 服务器虚拟化设计 (74)6.11 存储设计 (74)6.12 网络设计 (75)6.12.1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75)6.12.2网络拓扑方案 (76)6.12.3网络虚拟化 (77)6.12.4网络质量保证设计 (78)6.13 安全设计 (79)6.13.1虚拟化安全需求 (79)6.13.2安全方案设计思路 (80)6.13.3安全方案总体框架 (81)6.13.4网络安全设计 (82)6.14 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 (86)6.14.1运行支持与维护目标 (86)6.14.2运行维护机构和人员 (86)6.14.3运行维护相关制度建设 (88)6.14.4运行支持与维护服务工作内容 (88)6.14.5运行支持与维护服务工作流程 (94)6.15 其它系统建设方案 (95)6.15.1监督中心及配套工程设计 (95)6.15.2空调工程 (97)6.15.3大屏幕显示系统 (97)6.15.4监控坐席 (99)6.16 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 (99)第七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 (100)7.1 项目组织机构 (100)7.2项目实施机构 (100)7.3运行维护机构 (100)7.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100)7.4.1综合协调组 (100)7.4.2技术保障组 (100)7.5人员培训方案 (101)7.5.1培训计划 (101)7.5.2培训目标 (101)7.5.3培训内容 (102)7.5.4培训时间 (102)7.5.5培训地点 (102)7.5.6培训方法 (102)7.5.7授课及内容 (103)第八章项目实施计划 (104)8.1 项目建设周期 (104)8.2 项目实施进度 (104)第九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06)9.1 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106)9.2 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06)9.2.1投资总估价 (106)9.2.2分项报价 (107)第十章效益与效果分析 (129)10.1 五年收益计划 (129)10.2 经济效益分析 (131)10.3 社会效益分析 (131)10.4 效果分析 (131)第十一章风险分析及化解 (133)11.1 技术风险及化解 (133)11.2 管理风险及化解 (133)11.3 人才风险及化解 (133)第十二章结论与建议 (135)12.1 结论 (135)12.2 建议 (136)12.2.1在协调上加大力度 (136)12.2.2在制度上进行规范 (136)12.2.3在资金上给予保障 (136)12.2.4在建设上稳妥推进 (136)12.2.5在效果上进行评估 (137)12.2.6在人才上加快培养 (137)第一章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某某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1.2项目承担及参与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某某市某某区政府1.3项目负责人罗某某1.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5编制依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75-94。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3•【文号】财办[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对《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公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一五”规划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全面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全局的角度,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1总论 ................................................ . (1)编制依据及原则 ................................................ ... 1 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1 项目研究范围 ................................................ ..... 4 项目研究内容 ................................................ ..... 4 设计遵循的主要法律、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4 主要研究结论 ................................................ ..... 9 2气源及市场预测 ................................................ .. (14)气源 ................................................ ............ 14 市场 ................................................ ............ 15 3输气系统设计 ................................................ . (29)总体方案 ................................................ ........ 29 总体方案比选 ................................................ .... 29 4站址选择及总图运输 ................................................ . (31)站址 ................................................ ............ 31 总图运输 ................................................ ........ 31 主要工程量 ................................................ ...... 36 5线路工程 ................................................ .. (41)布置原则 ................................................ ........ 41 设计参数 ................................................ ........ 41 线路走向 ................................................ ........ 42 管道穿跨越 ................................................ ...... 49 管道敷设 ................................................ ........ 53 管道附属设施 ................................................ .... 57 输气工艺 ................................................ ........ 59 线路管材选用 .................................................... 63 管道刚度、强度、稳定性及抗震效核 ................................ 69 管道防腐及阴极保护 .............................................72 主要工程量 ................................................ ..... 78 6站场工艺及主要设备 ................................................ . (83)设计规模 ................................................ ........ 83 工艺流程 ................................................ ........ 84 主要设备选型 ................................................ .... 86 工艺管材选择和管道敷设 .......................................... 90 管道及设备防腐 ................................................ .. 90 主要工程量 ................................................ ...... 91 7自动控制 ................................................ (102)自动控制水平及方案 (102)自动控制系统选型............................................... 108 仪表供电、接地及其他. (109)控制室 ................................................ ......... 109 主要工程量 ................................................ ..... 110 8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 (115)给排水 ................................................ (115)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消防 ................................................ ........... 133 供配......... 139 通信 ................................................ ........... 153 供热与暖通 ................................................ ..... 156 建筑与结构 ................................................ ..... 159 维修及抢修 ................................................ ..... 166 9 节能 ................................................ .. (169)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 169 综合能耗分析 ................................................ ... 169 10环境保护 ................................................ (176)设计依据 ................................................ ...... 176 场址及工程环境现环境影响分析 ................................................ .. 177 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 ........................................ 186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 187 环境影响结论 ................................................ .. 188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置 .......................................... 190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190 11安全 ................................................ . (194)设计依据 ................................................ ...... 194 工程危险、有害因素 .. (194)危险有害因素防护措施及其效果 .................................. 198 安全设施设计后风险状况分析 .................................... 200 安全管理机构、设施 .. (200)12职业卫生 ................................................ (202)设计依据 ................................................ ...... 20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 .. (202)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 203 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组织及管理措施 ................................. 203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定员 ......................................... 204 职业卫生投资估算.............................................. 204 预期效果 ................................................ ...... 205 13机构与定员 ................................................ . (206)机构 ................................................ .......... 206 定员 ................................................ .......... 206 人员来源及培训 ................................................ 207 实施阶段 ................................................ ...... 208 实施进度 ................................................ ...... 208 招标原则 ................................................ ...... 209 招标方式 ................................................ ...... 209 招标范围 ................................................ ...... 210 招投标方案 ................................................ .... 210 16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 213投资估算 ................................................ ...... 213 财务评价 ................................................ ...... 215 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 (218)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表:1、投资估算表2、投资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表3、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4、总成本费用估算表5、外购油气、燃料、动力费估算表6、固定资产折旧费估算表7、利润及利润分配表8、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9、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 10、资金来源与运用表 11、资产负债表 12、借款还本付息估算表附件:1、《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某镇-某镇-某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1219号;2、《某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某镇-某镇-某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豫国土资函[2014]568号;3、《某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某镇-某镇-某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审[2015]191号4、《关于某县万发能源有限公司“西气东输二线”某县天然气利用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汴环生态表[2010]25号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鄢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6、《关于某-洧川镇-鄢陵县天然气管道、门站、分输站项目选址的规划预审意见》某县规划园林局7、《关于某镇-某镇-某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长葛段线路路径的规划预审意见》长葛市城乡规划局8、《某镇-某镇-某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某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豫发改能评备[2015]59号9、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某县万发能源有限公司建设某县天然气利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的批复》汴发改交能[2010]351号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某省水利厅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关于对某镇-某镇-某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豫水行许字[2014]130号11、《许昌市林业局关于某镇-某镇-某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线路路及场站选址的预审意见》许昌市林业局12、《开封县农林局关于某镇-某镇-某县天然气输气管道线路路及场站选址的预审意见》开封县农林局13、《某县林业局关于某镇-某镇-某县天然气输气管道线路路及场站选址的预审意见》某县林业局14、《某省文物局关于某镇-某镇-某县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选线的批复》豫文物基[201463号]15、《开封县文物保护管理所证明》 16、《某县文物保护管理所证明》17、《开封至鄢陵天然气管道长葛段地上文物调查情况》长葛市文物管理所 18、《某中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某镇-某镇天然气管道穿越新开铁路的复函》[2015]豫中铁函18号19、《某省机西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某镇-某镇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穿越机西高速公路的复函》机西高速函[2014]7号20、《天然气销售和购买意向书》中石化中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1、《天然气供气合同》某万里五洲新能源有限公司2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省五洲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天然气销售协议;23、某省五洲能源有限公司与某县万发能源有限公司的天然气供气合同; 24、某省五洲能源有限公司与鄢陵五洲能源有限公司的天然气供气合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9〕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
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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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川府发〔2019〕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结束——。
印发《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跟达标评级实
国家电监会四川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文件川电监〔2012〕51号关于印发《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的通知各电力企业、标准化评审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和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全〔2012〕10号)的精神,按照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现印发你们,请各有关电力企业和标准化评审机构在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中依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四川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发布二〇一二年七月《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编制说明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和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全〔2012〕10号)的精神,按照国家电监会《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发电企业(含四川电力调度中心统一调度的发电企业和由地(市)级调度的50MW以上的发电企业)。
排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
排污收费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时间:2005-11-8 14:39:31 来源:泸州市环境保护局阅读17次排污收费标准及其有关规定一、排污费的性质与用途排污费是国家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排污者强制收取,它包括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所收排污费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用于污染防治。
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都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发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征收排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泸市环发[2004]123号)。
三、排污费的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四、开征排污费的项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已开征的排污费项目有: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五、排污费的征管机制排污费征收管理实行“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机制.环保部门主要承担排污量核定、排污费计算、《排污费缴纳通知单》送达,以及对排污费缴纳及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违法行为处罚等项职能。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法律法规-Microsoft-Word-文档
一、法律(fǎl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guójiā)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xíngzhèng)许可法国家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xínɡ zhènɡ fù yì)法国家主席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guójiā)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主席令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建筑业安全生产公约二、行政法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家院令第75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制追究的规定国家院令第302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373号工作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建设工程安全(ānquán)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shēngchǎn)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三、部委(bù wěi)规章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chéngxù)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建筑安全生产(shēngchǎn)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9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工作认定办法劳务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因工死亡职业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欠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四、规范性文件(wénjiàn)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yì jiàn)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7]第36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shēngchǎn)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1]59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shēngchǎn)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4]148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gōngchéng)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报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建质[2003]23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件扣专项整治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建质电[2003]第35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3]第82号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建质[2003]第107号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3]第158号关于预防施工工棚倒塌事故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3]第186号关于加强滑坡崩塌(bēngtā)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部建质[2003]第247号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家(guóji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国质检锅[2003]第17号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gōngzuò)的紧急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第191号关于建设行业生产(shēngchǎn)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人教[2002]73号关于(guānyú)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设部建标[2002]第219号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建设部建标[2002]第2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法[2002]第223号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办字[2002]第106号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环发[2001]第56号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141号关于(guānyú)颁发《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0]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yùfáng)重大事故的通知建设部建标[2000]第2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jiāqiáng)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设建标[2000]第248号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shìgù)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设[1999]173号关于确保玻璃幕墙质量与安全(ānquán)的通知建设部建设[1994]第776号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建设[1995]334号关于防止施工中毒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监[1997]第2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建[1998]176号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幕墙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建建[1997]第167号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建建[1998]第164号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建[1997]第86号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教[1997]83号关于防止建筑施工模板倒塌事故的通知建设部建建安[1993]第41号关于(guānyú)防止拆除工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通知建设部建监安[1994]第15号关于防止发生(fāshēng)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建监安[1998]12号关于印发《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tōngzhī) 建设部建建安[1994]第04号五、标准(biāozhǔn)、规范(一)综合类建筑安装工程(gōngchéng)安全技术规程国务院国议周字(56)第40号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国家建工总局建工劳字(80)第24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8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FJ77-200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二)施工用电安全电压(GB3805-8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9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9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wéixiū)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三)高处(ɡāo chǔ)作业高处(ɡāo chǔ)作业分级(GB/T3608-9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zuòyè)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高处作业(zuòyè)吊篮安全规则(JGJ 5027-92)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93)(四)脚手架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建设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五)垂直运输机械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 34-88)建设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9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 12602-90)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 100-99)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 13329-91)龙门架及井架物为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施工升降机分类(GB/T 10052-96)施工升降机检验(jiǎnyàn)规则(GB 10053-96)施工升降机技术(jìshù)条件(GB/T 10054-96)施工升降机安全(ānquán)规则(GB 10055-96)(六)安全(ānquán)防护安全帽(GB 2811-89)安全帽试验(shìyàn)方法(GB 2812-89)安全带(GB 6095-85)安全带检验方法(GB 6096-85)安全网(GB 5755-97)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 5726-85)密目式安全立网(GB 16909-97)安全色(GB 2893-82)安全标志(GB 289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0-90)环境保护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主席团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xíngshì)诉讼法五届二次会议(huìyì)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guóyǒu)赔偿法 2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八届二十五次会议(huìyì)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jiànzhù)法 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八届五次会议通过 1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29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7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39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96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7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8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píngjià)法 77号主席令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89.12.10对中国(zhōnɡɡuó)生效气候变化框架(kuànɡ jià)公约 93.1.5对中国生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斯德哥尔摩公约(gōngyuē) 2001.5.22对中国生效二、行政法规(fǎguī)、规章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二十九次会议40号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 15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91号令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国发(1987)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8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劳发(1992)67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劳动部423号文化学危险物品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6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5号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7号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huánjìng bǎohù)管理条例国务院235号令关于有效(yǒuxiào)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环保总局、建设部环发(2001)56号城市排水许可(xǔkě)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4)33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dà qì wū rǎn)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家环保局284号令(hàolìng)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97.4.15国家环保局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99.4.1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99.7.8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98.2.18国家环保局关于征收建筑灌浆废水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三、标准、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96,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17216-1998)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199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环境(huánjìng)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地表水环境(huánjìng)质量标准(GHZB1-1999)机动车辆允许(yǔnxǔ)噪声(GB1495-1979)工作场所(chǎnɡ suǒ)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02)工业企业(qǐyè)场界噪声准(GB12348-1990)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内容总结。
关于西南航空公司“2·24”特大飞行事故结案的通知
关于西南航空公司“2·24”特大飞行事故结案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82号)中国民航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TY154M/B—2622号飞机特大飞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0]7号)已经国务院同意。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事故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1999年2月24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TY154M/B—2622号飞机执行成都至温州SZ4509航班任务时,在温州地区发生飞机粉碎性解体事故,机上61人全部遇难,其中旅客50名、空勤人员11名。
事故发生后,国家经贸委会同民航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浙江省、四川省及时组成“2.24”特大飞行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最大可能是在TYl54M/B—2622飞机的升降舵操纵系统中错误地安装了不符合规定的自锁螺母,而维修时又未能发现该情况,导致飞机在飞行中螺母旋出,连接螺栓脱落、飞机俯仰通道的操作失效,造成飞机失事。
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TYl54M/B—2622号飞机特大飞行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
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请督促西南航空公司和有关单位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TY154M/B—2622号飞机特大飞行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
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五、要继续深人员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民航飞行安全。
附件:《TYl54M/B—2622号飞机特大飞行事故调查报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0年一月二十日关于TYl54M/B—2622号飞机特大飞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国经贸安全[2000]7号)国务院:1999年2月24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TY154M/B—2622号飞机执行成都至温州SZ509航班任务时,在温州地区发生飞机粉碎性解体事故,机上61人全部遇难,其中旅客50名、空勤人员11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招标。
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为2012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10(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目录第一卷 (1)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3)1.招标条件 (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3.投标人资格要求 (3)4.招标文件的获取 (3)5.投标文件的递交 (4)6.发布公告的媒介 (4)7.联系方式 (4)第一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5)1.招标条件 (5)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5)3.投标人资格要求 (5)4.招标文件的获取 (5)5.投标文件的递交 (6)6.确认 (6)7.联系方式 (6)第一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7)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邀请书 (7)附件:确认通知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1.总则 (13)1.1 项目概况 (13)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3)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3)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4)1.6 保密 (15)1.7 语言文字 (15)1.8 计量单位 (15)1.9 踏勘现场 (15)1.10 投标预备会 (15)1.11 分包 (15)1.12 偏离 (16)2.招标文件 (16)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6)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6)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7)3.投标文件 (17)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7)3.2 投标报价 (17)3.3 投标有效期 (18)3.4 投标保证金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8)3.6 备选投标方案 (19)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19)4.投标 (20)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5.开标 (20)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0)5.2 开标程序 (21)5.3 开标异议 (21)6.评标 (21)6.1 评标委员会 (21)6.2 评标原则 (22)6.3 评标 (22)7.合同授予 (22)7.1 定标方式 (22)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22)7.3 中标通知 (22)7.4 履约担保 (22)7.5 签订合同 (23)8.纪律和监督 (23)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3)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3)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3)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3)8.5 投诉 (24)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4)10.电子招标投标 (24)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5)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26)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27)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28)附件六:确认通知 (30)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1)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方法 (35)2.评审标准 (35)2.1 初步评审标准 (35)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5)3.评标程序 (36)3.1 初步评审 (36)3.2 详细评审 (36)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7)3.4 评标结果 (37)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9)评标办法前附表 (39)1.评标方法 (41)2.评审标准 (41)2.1 初步评审标准 (41)2.2 详细评审标准 (41)3.评标程序 (41)3.1 初步评审 (41)3.2 详细评审 (4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2)3.4 评标结果 (4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3)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45)1. 一般约定 (47)1.1 词语定义 (47)1.2 语言文字 (49)1.3 法律 (50)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0)1.5 合同协议书 (50)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50)1.7 联络 (51)1.8 转让 (51)1.9 严禁贿赂 (51)1.10 化石、文物 (51)1.11 知识产权 (52)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5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5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52)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53)2.1 遵守法律 (53)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53)2.3 提供施工场地 (53)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53)2.5 支付合同价款 (54)2.6 组织竣工验收 (54)2.7 其他义务 (54)3.监理人 (54)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54)3.2 总监理工程师 (54)3.3 监理人员 (54)3.4 监理人的指示 (55)3.5 商定或确定 (55)4.承包人 (56)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6)4.2 履约担保 (57)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57)4.4 联合体 (57)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57)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58)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59)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59)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59)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59)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60)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60)4.12 进度计划 (60)4.13 质量保证 (60)5.设计 (61)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61)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61)5.3 设计审查 (61)5.4 培训 (62)5.5 竣工文件 (62)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63)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63)6.材料和工程设备 (63)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3)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64)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6.4 实施方法 (64)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5)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65)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65)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5)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5)8.交通运输 (66)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66)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66)8.2 场内施工道路 (66)8.3 场外交通 (66)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66)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67)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67)9.测量放线 (67)9.1 施工控制网 (67)9.2 施工测量 (67)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67)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68)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68)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68)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68)10.3 治安保卫 (69)10.4 环境保护 (69)10.5 事故处理 (70)11.开始工作和竣工 (70)11.1 开始工作 (70)11.2 竣工 (70)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70)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1)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71)11.6 工期提前 (71)11.7 行政审批迟延 (71)12.暂停工作 (71)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71)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72)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72)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72)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73)13.工程质量 (73)13.1 工程质量要求 (73)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73)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73)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74)14.试验和检验 (75)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75)14.2 现场材料试验 (75)14.3 现场工艺试验 (75)15.变更 (76)15.1 变更权 (76)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76)15.3 变更程序 (76)15.4 暂列金额 (77)16.价格调整 (78)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78)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80)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80)17.合同价格与支付 (80)17.1 合同价格 (80)17.2 预付款 (80)17.3 工程进度付款 (81)17.4 质量保证金 (82)17.5 竣工结算 (83)17.6 最终结清 (83)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84)18.1 竣工试验 (84)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84)18.3 竣工验收 (85)18.4 国家验收 (85)18.5 区段工程验收 (86)18.6 施工期运行 (86)18.7 竣工清场 (86)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87)18.9 竣工后试验(A) (87)18.9 竣工后试验(B) (87)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87)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87)19.2 缺陷责任 (88)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88)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88)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88)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88)19.7 保修责任 (88)20.保险 (89)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89)20.2 工伤保险 (89)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89)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90)21.不可抗力 (90)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0)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91)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91)22.违约 (92)22.1 承包人违约 (92)22.2 发包人违约 (93)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4)23.索赔 (95)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95)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95)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95)23.4 发包人的索赔 (96)24.争议的解决 (96)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96)24.2 友好解决 (96)24.3 争议评审 (96)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99)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01)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103)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104)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105)第二卷 (107)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09)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15)第三卷 (119)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21)目录 (12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7)(一)投标函 (127)(二)投标函附录 (12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9)二、授权委托书 (130)三、联合体协议书 (131)四、投标保证金 (132)四、投标保证金 (133)五、价格清单 (134)(一)价格清单说明 (134)(二)价格清单 (135)六、承包人建议书 (143)八、资格审查资料 (145)(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45)(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46)(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47)(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48)(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149)(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50)(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51)(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52)(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153)九、其他资料 (154)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招标人为。
QHSE法律法规清单
16
国家质监局第22号令
2002.07.12
2003.01.01
HS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国质检锅(2002)235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设计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号 经贸委35号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经贸委 国质检锅(2002)109 号 国质检锅(2002)296 号 国质检锅(2002)121 号 国务院373号令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起重监督检验规程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实施日期 1995.05.09 1998.03.01 2009.05.01 1999.10.01 2000.01.01 2000.01.01 2000.09.01 2002.05.01 2002.11.01 2003.01.01 2003.01.01 2002.10.01 2003.09.01 2008.05.01 2003.10.01 2007.11.1 2008.8.1 2004.07.01 2006.03.01 2008.01.01 2008.04.01 2008.05.01 2008.05.01
HS HS HS HS
序号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编号 质技监局锅发[2000]99 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号 质技监局锅发 [2000]250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1号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 号 国质检锅(2001)37号
法律法规/标准名称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适用 E/HS
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
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
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
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
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
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房地产开
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
案的,也按本公告执行。
2014 年 6 月 16 日
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房地产
开发企业补齐、修正;对成本对象确定不
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成本对象
确定情况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专
项检查;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
专项报告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
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
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
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清理以前的
管理规定,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变相
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
送的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做好归档工
作,及时进行分析,加强后续管理。对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பைடு நூலகம்年第 35 号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推广高效节能产品而制定的法规。
2016年2月29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进行修订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时间:2004年8月13日❖实施时间:2005年3月1日❖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第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第17号❖修订后发布时间:2016年2月29日❖修订版实施时间:2016年6月1日❖修订版发布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6年)第35号一、办法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5号令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我们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政策全文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林业厅 来源: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日期: 2015-09-24 14:43:00 字体显示:大中小吉林资〔2015〕388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省直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厅属各有关单位,省厅驻各地(局)专员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执行35号令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新规定与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和原《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相比,35号令和《规范》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做出新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森林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做好服务工作。
一是城镇、乡村规划区内批次用地范围中的林地,按照35号令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不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
二是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的,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是符合35号令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以分期、分段、分别、分批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是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手续,使用林地单位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是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公示(涉密项目除外)。
使用集体和地方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其中使用市属国有林场林地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使用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厅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由被使用林地单位公示。
省局关于贯彻落实35号令意见
闽煤地安字〔2011〕2号福建省煤田地质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质勘探)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勘探作业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35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35号令出台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础原材料需求激增,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大规模进行,地质勘探领域安全生产压力凸显。
全国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较大事故时有发生。
各单位要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35号令对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打击非法违法勘探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全面贯彻35号令,强化对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促进我局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局属或队属的施工、勘察和测绘单位参照此配备方案执行。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单位要按照35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11项安全生产制度,并通过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执行。
要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强化坑探工程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首次上岗作业前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前言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6日,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邓强,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壹佰陆拾捌万元,住所: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小南街68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拆迁;资产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土地整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彭州市第二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建设项目于2017年4月18日经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同意实施该项目,项目总投资4498万元,转运站服务时间为2018~2030 年,采用垂直压缩水平装箱的转运方式,收集点至转运站采用小型机动车的收运方式设计规模为400t/d,位于彭州市谢家村,主要修建转运车间1273㎡,综合楼209㎡,地磅房14㎡,2座50T 地磅,污水池200m³及进站道路约3198㎡等配套设施建设。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预评价是落实该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概算”。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令修订)的有关要求,必须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工作,以确保本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保证本项目建设后在安全方面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2018年1月14日,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林达安全咨询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彭州市第二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建设项目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我公司技术人员于2017年1月15日到现场进行勘察,本着科学、公正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对该公司彭州市第二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潜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辨识,并对部分未实现安全目标的系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川安监〔2011〕70号四川省安监局贯彻35号文通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安监〔2011〕70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地勘作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0年12月颁布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并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文),今年1月5日,李成云副省长在《全国安全生产简报》(2010年第52期)上就抓好全省地勘安全监管工作也作出了重要批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和省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抓好宣贯工作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需求量的增加,我省地质勘探项目多,勘探队伍不断庞大,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业主在勘探权取得后,多数项目由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但有部分探矿权存在无资质的队伍从事地质勘探作业;勘探队伍、勘探项目没有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出现了监管盲区;勘探单位没有健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应急救援体系不够完善;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为此,各地、各地勘作业单位要认清安全生产形势,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35号令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管、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止和坚决遏制地质勘探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地勘作业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35号令的宣传学习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再次学习,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学习计划,切实把35号令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宣贯工作落实到基层、班组和岗位。
省属重点的地勘作业单位,要将培训学习计划和工作安排报省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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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
第十五条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第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质勘探单位备案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安监〔2011〕70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地勘作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0年12月颁布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并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文),今年1月5日,李成云副省长在《全国安全生产简报》(2010年第52期)上就抓好全省地勘安全监管工作也作出了重要批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和省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抓好宣贯工作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需求量的增加,我省地质勘探项目多,勘探队伍不断庞大,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业主在勘探权取得后,多数项目由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但有部分探矿权存在无资质的队伍从事地质勘探作业;勘探队伍、勘探项目没有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出现了监管盲区;勘探单位没有健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应急救援体系不够完善;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为此,各地、各地勘作业单位要认清安全生产形势,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35号令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管、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止和坚决遏制地质勘探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地勘作业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35号令的宣传学习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再次学习,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学习计划,切实把35号令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宣贯工作落实到基层、班组和岗位。
省属重点的地勘作业单位,要将培训学习计划和工作安排报省安全监管局。
二、落实责任,强化地勘作业的安全管理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地勘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勘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一)健立建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地质勘探作业单位及其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作业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属地质勘探作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地质勘探作业单位及其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