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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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
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3-03-13
【实施时间】2013-03-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现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和便民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存量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持有不同意见,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告知纳税人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为了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异议受理窗口,及时沟通,化解矛盾。
第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须在30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书面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
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合理、证明资料真实充分的,可以采信其申报价格;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证明资料不真实充分的,按照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征税。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三)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
(四)存量房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存在功能性结构缺失、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委托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评估机构或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以上(含两家)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的评估机构,采用轮侯方式参与个案评估工作,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或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应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其评定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如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税务机关对其评估结果应不予采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于调查核实或收到评估机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 如果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的异议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较多的区域,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和调整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2.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