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4.29•【字号】湘地税发[1998]034号•【施行日期】199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034号1998年4月29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部分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9号)精神。
为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对实行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税销售收入及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征收,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协调,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完成个体税收任务。
二、关于交接期间的征收管理问题从1998年4月1日起,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湘政办发(1998)9号文件划分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征收管理;1998年3月以前所属税款已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征的,征管范围调整后,不再重复征收,对于应缴未缴的税款,国税、地税应按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补征入库。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补办交叉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涉外企业税务登记时,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国税、地税均减半收取。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这次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中,要相互配合,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将应由对方负责征管的税收按时向对方移交,防止交接期间工作脱节的现象发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2.04
【实施日期】2008.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内容”已被《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
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湘地税函[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0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19号)文件精神,省局拟定于7月10日至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形式此次专项检查由省局组织集中开展检查,抽调各市、州局参加省局第五届稽查能手赛的选手42人,组成7个检查组,对14个市、州辖区内的42户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检查(长沙选12户,株洲、湘潭、岳阳、常德各选3户,其它市、州各选2户),具体分组安排另行明确。
二、时间安排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7月10日前,省局结合年初组织的房地产税收调查情况,研究确定省局2007年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
各市、州局收到省局下达的企业名单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被查企业做好相关的检查准备,及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此外,各地要确定两名联络人员负责检查工作的衔接配合、税款入库、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道工作。
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证(临时)由省局统一制作,检查结束后,由领队带回缴销。
第二阶段:动员及现场检查7月10日上午8:30,召开“全省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动员会”,布置专项检查事宜及有关查前培训,会议地点在长沙金辉大酒店。
7月11日,参检人员对已下达检查通知的单位进户检查。
8月10日前,所有检查工作结束。
第三阶段:检查定案及总结8月20日前,省局对上报的案件审理完毕,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并下达到各市、州。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湘地税发[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6〕10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现将《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适应行业税收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湖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施工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销售、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出租等环节产生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相关税费。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
第三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以及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地方税收“一窗式”或“一站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对全省房地产税收采取“联网监控、项目跟踪、先税后证、过错追究”的征管方法,全面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做好工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部门间符合征管实际需要的监控网络和监控机制,疏通信息渠道,落实联合控管措施,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落到实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5]038号1998年10月5日)现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并将方案报省局备案。
湖南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税收征收管理是保障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过去,我省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方面作出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分税制财税体制的改革和深入,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税收征管体系、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等等,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尽快实现税收工作的“两个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的部署,结合湖南实际,现就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我省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税制改革的客观要求,立足湖南国税工作实际,遵循税收征管的内在规律,借鉴、吸收国内外税收征管的有益做法,建立科学、严密、规范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实施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为促进湖南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地发展作出新贡献。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征管改革的原则是:1、依法治税原则。
即在改革过程和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性原则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始终,依法规范征纳行为,依法治理税收环境,促进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促使税务中介机构和其它社会各方面遵守税收法纪,维护税收秩序。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现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13日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和便民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存量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持有不同意见,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告知纳税人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为了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异议受理窗口,及时沟通,化解矛盾。
第五条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须在30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书面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合理、证明资料真实充分的,可以采信其申报价格;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证明资料不真实充分的,按照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征税。
浅谈存量房交易涉税价格认定异议的处理
肉淡存量房交易莎税价格认定异议的处理□黄飞飞王广富随着涉税价格认定业务的深入开展,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对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涉税认定价格有时会提出异议。
如何做好价格异议处理工作,事关价格认定结论的权威性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下面通过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的一起工业厂房转让涉税认定实例谈谈价格异议处理的做法和想法。
一、案例情况2019年我中心受理税务部门提请对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计税价格进行认定。
标的为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12594.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0550平方米,前身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该床上用品公司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1900万元成交价竞价购得资产(含房地产和机器设备)。
由于买受人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系家纺生产企业,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一直未能投产经营,2019年4月将该房地产转让给海安某锻造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转让价为1900万元,后税务部门向我中心提出价格认定协助,要求对标的房地产转让计税价格进行认定,我中心进行了价格认定,认定房地产价格2200万元。
结论书送达后纳税人提出异议,认为认定价格偏高,不符合实际,其理由为标的一年前经过公开拍卖取得,有公开市场价格,一年间价格并未变动,且拍卖价款中还包含机器设备价格。
二、涉税价格异议处理的做法1.自我剖析,判断价格认定结论的合理性工业性房地产一般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市场法、收益法等价格认定方法对标的均不适用,本次价格认定方法采用房地分估、综合计价方法测算,其中土地价格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根据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对土地使用年期、而积、形状等进行适当修正;地上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跨度、柱距、梁底标高、行车轨顶标高、楼面荷载等因素,结合专业造价工程师惫见估算建安成本,山:考虑柑关规费、管理赍、利润等重置价构成要素,综合确定标的重置成本为1130万(约890元/平方米),土地价格870万(约280元/平方米),经过认真分析,本次价格认定方法的选用及测算过程、结果较为合理。
湘西自治州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2‟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湘西自治州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精神,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总体设计,分布实施”的原则,实现三个工作目标:(一)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计算机评估系统,科学客观评估各类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二)建立地税部门存量房信息库,实现税源信息的动态管理,提高房地产行业各项税收征管水平。
(三)逐步完善存量房评估技术,积累工作经验,储备专业人员库,为房地产税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二、工作原则(一)合法原则。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评估所依据的数据和资料应当合法有效,评估采用的方法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公平原则。
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应当采用统一的评估技术标准,评估的结果应客观公正。
(三)效率原则。
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要将房地产估价方法同现代化技术手段相结合,实现简便、快捷办税,有效缩短办税时间,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四)节约原则。
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要充分整合和利用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房产、地税、民政等部门现有资源和信息,避免重复投入,减少浪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湘政办发[2003]4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城市县级区是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1、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2、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比例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
具体转入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价格部门研究确定。
3、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
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4、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9.07
【实施日期】2016.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42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要求,我局对省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7日
附件1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
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湖南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出台
龙源期刊网
湖南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出台作者:
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3年第04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正式公布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办法》明确,所谓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存量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持有不同意见,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伍振)
娄底市将重点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
近日,《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经国务院正式批复,娄底市被列为全国95个地级老工业城市之一。
从今年起,娄底市将连续10年获得国家在财税、产业、投资、土地等方面相当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有关政策支持。
据悉,娄底市将重点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财政转移支付、土地保障、国企改制遗留问题及工业用地综合治理等。
(肖敏)。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9.24
•【字号】湘地税函[2008]116号
•【施行日期】2008.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1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省局对现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确认《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鹏公司以物抵贷及工商银行处置建材城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3〕111号)等86件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附件1)。
二、重新公布《关于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1994]035号)等69件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从原发文之日起开始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做好各项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服务工
作。
附件: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内首家新闻地图科普性综合网站上线
险情发生后 ,当地 国土资源部 门 高度重视 ,立即启动 了应急预案 ,划
定了危险区 ,设置了警戒范围 ,疏散
了人群 ,分流了车辆 ,发布了信息 , 采 取了截断水 源 、电源等应 急措施 , 及 时召集 相关 专家研究 制定应 急处置
湖南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出台
湖南省 地 方税 务局 日前正 式公 布 了 《 湖南 省存 量房 交 易计税 价格 异议 处 理办
1 1 : 5 o 7  ̄ : 右发生初次塌陷 ,至夜 间2 2 : 5 0
陷及地裂缝等 ,主要分 布在 山地丘陵及工矿地 区。其 中,湘锰矿区 、高新双马 、湘乡
市 中沙 、育段 、 壶 天矿 区和湘潭县的谭家山煤矿区 、杨嘉桥 、列家桥煤矿区 、龙 口石
膏矿区等区域是地质灾害的防治重点。
老工业城市之一 。从 今年起 , 娄底 市 将连续 1 0 年获得 国家在财税 、 产业 、 投资 、土地等方面相 当于东北老工业
基地振兴的有关政策支持 。
1 3 3 2 . 1 9 公顷 ,全部按要求 落实 占补平衡 和先 补后 占。娄邵 盆地 基本农 田建设 重大工 程 、中央灾毁耕地复垦补助 资金 、省级和市县农村土地整治项 目现 已进入项 目选址 、 编制可研报告等立项前期工作 。2 5 个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县立项审查工作全部 完成。环洞庭湖重大工程2 0 1 2 年子项 目 整体进度 已达5 0 %以上 ,2 0 1 3 年子项 目已完成设 计和测量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永久基本农 田划定完成2 3 个县市区的外业 验收 ,整体工
今# - 4 月2 2日是第4 4 4 " 世界地球 E l ,主题是 “ 珍惜地球资源 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13]7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3〕7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的征收管理,有效解决契税税款“沉淀”问题,规避税款挪用、流失等风险,省局决定对契税“先税后证”把关环节和申报缴税方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先税后证,严格把关。
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
与房产管理部门联合下文,明确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在预告登记环节验证契税缴纳情况;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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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现将《湖南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如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项目金额。
第五条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具体是指:(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额扣除项目台账,按纳税归属期单独统计核算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9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93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日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规范和完善我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调控市场物价、安定群众生活中的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7号文件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指省、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
城市县级区是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1、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住宿营业单位按实际住宿收费标准价外征收4%,由住宿营业单位在住宿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价格调节基金项目,随同住宿费直接向旅客收取,收入单独立帐。
上述单位接待党、政、群、团等机关一、二、三类会议免收价格调节基金,其他业务会议按标准收取。
2、国家管价商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
国家管价商品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成果外获得的超额利润,按该商品的管价权限,全部或部分转入同级价格调节基金。
具体转入的比例、时间和方法由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3、除湘政发[1995]17号文件明确免征的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事业性、专项性收费,一律按5%计征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物价部门在收费年审换证时,一次征收。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作者:发布时间:2011-08-20来源:郴州市地方税务局访问量:字体: [大中小] (双击滚屏)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文件湘注税函2009第6号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税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9]43号),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二00九年四月二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湘价服〔2009〕43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要求,省物价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了《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湖南省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税局湖南省地税局二○○九年三月十六日附1 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0.07.22【实施日期】2010.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我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湖南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涉税财物,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动产,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不动产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7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3]76号2003年9月11日)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内省局拟对衡阳、郴州两个市局进行考核评议试点,明年全省推开。
各地执行情况要及时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汇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税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全省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和省局党组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的决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的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税务所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第四条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设定基础分,减去扣分为实得分,每项基础分扣完为止,不记负分。
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2.04.03•【字号】湘房发[2002]001号•【施行日期】2002.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房发[2002]001号)各市、州房改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2001]27号)精神,为做好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
各单位2001年12月31日前自建、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尚未向职工出售的,统称为存量公有住房。
存量公有住房从2002年1月1日起按经济适用房价向职工出售。
二、存量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房价向职工出售实行政府定价。
并根据楼层、朝向、地段、成新等因素实行差别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由各市、州物价局、房改办根据前一年正常生产条件下重新建造同类结构房屋所需费用为依据,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委员会[2000]湘价房字第76号文件颁发的《湖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楼层、朝向及地段差价率的确定按原公有住房定价办法执行。
各市、州、县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及楼层、朝向、地段差价率须报上一级房改办和物价局审核。
三、各市、州、县要制定按经济适用房价出售存量公有住房办法。
职工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存量公有住房的,应按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向购房职工发放住房货补贴。
职工购房在规定享受控制面积标准之内按经济适房价计价,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同地段、同结构商品房价计价。
职工按经济适用房价首次购买存量公有住房的,有关税收及房屋评估、住房交易手续费按湘政发[1994]18号和湘价房字[1995]129号、湘价服[2002]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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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
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3-03-13
【实施时间】2013-03-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现将《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和便民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省范围内办理存量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持有不同意见,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告知纳税人纳税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为了畅通纳税人诉求渠道,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异议受理窗口,及时沟通,化解矛盾。
第五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须在30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书面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
税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合理、证明资料真实充分的,可以采信其申报价格;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证明资料不真实充分的,按照评估系统出具的计税价格征税。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存量房转移价格;
(三)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
(四)存量房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存在功能性结构缺失、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可委托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评估机构或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以上(含两家)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参照的评估机构,采用轮侯方式参与个案评估工作,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或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应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其评定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如果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有失公平的,税务机关对其评估结果应不予采信,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于调查核实或收到评估机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下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 如果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的异议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较多的区域,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检查和调整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2.doc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