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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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缴交程序的通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缴交程序的通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
税费缴交程序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公布日期】2009.07.21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关于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缴
交程序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包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海珠、白云、荔湾、天河、黄埔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调整存量房转移登记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交易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查册费,土地出让金)缴交的程序。

调整后存量房转移登记申办流程为:
第一步:申请人按规定备齐资料到交易登记受理窗口递件申请,交易登记受理窗口收件并发出《收件收据》。

第二步:申请人按《收件收据》办理缴交有关税费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持已缴清税费凭证到指定的交易登记窗口换领正式受理回执。

第四步:申请人按受理回执注明的领证时间到交易登记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

特此通告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
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1.04
•【字号】穗府法公[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穗府法公[2013]1号)
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穗府令第52号)第16、29、34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

现将2012年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目录中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已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原《广州政报》)和“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刊载,并可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http:///sfzb/index.do)中查询。

“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的同等效力。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根据公告目录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附件:2012年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1月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8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8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84号2010年3月25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利润率的核定(一)各征管局应对已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逐户进行重新审批。

非居民企业适用的利润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居民企业的上年度实际应税收入、经营状况,参考同行业利润水平,在《通知》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进行确定。

(二)当年新办非居民企业适用的利润率,可根据非居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通知》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确定,在以后的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中,视情况逐年适度上调利润率。

(三)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当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二、适用文书的确定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对同意非居民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鉴定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见附件三)。

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用)。

对非居民企业不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应使用《取消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通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同意后,向非居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取消通知)(见附件四)。

浅谈存量房交易涉税价格认定异议的处理

浅谈存量房交易涉税价格认定异议的处理

肉淡存量房交易莎税价格认定异议的处理□黄飞飞王广富随着涉税价格认定业务的深入开展,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对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涉税认定价格有时会提出异议。

如何做好价格异议处理工作,事关价格认定结论的权威性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下面通过海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的一起工业厂房转让涉税认定实例谈谈价格异议处理的做法和想法。

一、案例情况2019年我中心受理税务部门提请对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计税价格进行认定。

标的为工业房地产,建筑面积12594.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0550平方米,前身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该床上用品公司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1900万元成交价竞价购得资产(含房地产和机器设备)。

由于买受人某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系家纺生产企业,不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一直未能投产经营,2019年4月将该房地产转让给海安某锻造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转让价为1900万元,后税务部门向我中心提出价格认定协助,要求对标的房地产转让计税价格进行认定,我中心进行了价格认定,认定房地产价格2200万元。

结论书送达后纳税人提出异议,认为认定价格偏高,不符合实际,其理由为标的一年前经过公开拍卖取得,有公开市场价格,一年间价格并未变动,且拍卖价款中还包含机器设备价格。

二、涉税价格异议处理的做法1.自我剖析,判断价格认定结论的合理性工业性房地产一般采用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市场法、收益法等价格认定方法对标的均不适用,本次价格认定方法采用房地分估、综合计价方法测算,其中土地价格运用基准地价修正法,根据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对土地使用年期、而积、形状等进行适当修正;地上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跨度、柱距、梁底标高、行车轨顶标高、楼面荷载等因素,结合专业造价工程师惫见估算建安成本,山:考虑柑关规费、管理赍、利润等重置价构成要素,综合确定标的重置成本为1130万(约890元/平方米),土地价格870万(约280元/平方米),经过认真分析,本次价格认定方法的选用及测算过程、结果较为合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系统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系统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
管理系统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4.05
•【字号】穗地税发[2012]58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系
统的通告
(穗地税发〔2012〕5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4月1日起,在我市(十区两市)范围内正式应用广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系统。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2005]31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5年12月12日穗地税发[2005]317号)局属各单位: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7号),对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收到一定的成效。

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税的宗旨,进一步提高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计征方法(一)据实征收。

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除已购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以一次转让房产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产所取得的全部房款收入,不管分多少次取得收入,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房产收入。

房产原值是指:(1)自建房:报建及建造过程发生的费用;(2)购买商品房:购进价格及购房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权证综合费等,下同);(3)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进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第13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第13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第132号1999年2月1日)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依法上市交易的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通知》(穗府〔1999〕8号)的有关精神,现对个人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下同),已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上市交易(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范围包括出售、出租、交换、抵押和赠与)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一)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无增值的,产权人必须出具购买房产原值(指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支付的金额,下同)凭证、买卖合同、过户及其它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首次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收入有增值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

对产权人出售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取得收入全额依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产权人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取得收入全额减除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应上交原产权单位房款后的余额依1.3%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一般私有房产出售,其税收管理按《我市关于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104号)的规定执行。

二、已购公有住房出租个人出租已购公有住房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不含800元),按18%的综合征收率合并征收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含800元)的按12%征收房产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上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可在下半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不按新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待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果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高于国税发[2000]38号文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税务机关应测算实行新的计税工资政策后减少的企业所得税,据此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但调低后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国税发[2000]38号文确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

三、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人月计税工资分别按照960元和1600元元进行申报调整。

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企业”栏时,第1至7行填报2006年下半年的数据,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按1600元填报,第10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行×第9行×6(或下半年实际经营月份)。

纳税人上半年按照人月960元计税工资调增的应纳税所得,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37行的“其他纳税调增项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1.06
•【字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施行日期】2007.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
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2007年11月6日穗地税发[2007]245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6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13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86号)的要求,现对我局制发的129份全部内容失效或废止、91份部分内容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附件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2.29
•【字号】穗地税发[2007]278号
•【施行日期】200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
范性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穗地税发[2007]278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6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13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86号)的要求,现对我局制发的2份全部内容失效或废止、7份部分内容失效或废止以及3份部分内容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已废止、失效(或部分内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已废止、失效(或部分内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
附件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存量房交易环节涉税政策解读

存量房交易环节涉税政策解读

存量房交易环节涉税政策解读在房地产市场中,存量房交易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了解存量房交易环节中的涉税政策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交易成本的计算,也影响着交易决策的制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解读一下存量房交易环节的涉税政策。

首先,我们来谈谈增值税。

在存量房交易中,如果出售的房屋取得产权证书已满两年,那么卖方免征增值税;如果未满两年,则需要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扣除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

接下来是个人所得税。

如果卖方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照差额的 20%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 20%。

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则按照转让收入的 1% 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合理费用包括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然后是契税。

对于买方来说,购买存量房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的税率根据房屋面积和购买方的住房情况有所不同。

如果是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 15%。

如果购买的是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 2%。

对于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论面积大小,契税税率一般为 3%。

此外,还有印花税。

在存量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均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 005%。

不过,根据相关政策,目前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在实际的存量房交易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关注。

比如,继承、赠与的房屋再次出售时,其税务处理会有所不同。

继承的房屋再次出售,按照上述正常的税收政策执行。

而赠与的房屋,如果是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并且受赠人取得房屋后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下发《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买卖住宅存量房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提供证据、依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填写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评估计税价格不作调整。

第五条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为计税价格;(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四)其他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可自行委托拥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在广州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

第七条受托评估机构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

如税务机关认为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穗国税发[2010]223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223号2010年8月9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对实现税收执法依据规范统一,促进税务部门合法合理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水平,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机关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认真贯彻《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制度建设力量,全面提升我局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水平。

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结合《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释义》内容,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和培训,保证学习和培训取得实效。

二、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形成整体合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范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对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登记、审查监督、纠正违规和组织清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办文程序的规范,负责对文字的审核把关。

信息中心负责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调整完善行政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系统的相关设置。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负责在起草文件时采取相应形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向上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其职能范围协办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向政策法规部门送交审查意见,负责协办文件清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7.11
•【字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14.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1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我局对制定发布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部分条款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穗价[2006]171号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穗价[2006]171号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穗价〔2006〕171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代理机构:为加强我市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税务代理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代理的范围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

(一)涉税服务业务包括:1.代办税务登记;2.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3.代办建账记账;4.代办纳税和退税;5.代办减免税申报;6.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代为制作涉税文书;8.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9.其他有关涉税服务项目。

(二)涉税鉴证业务包括:1.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3.企业变更、停歇业税款清算的鉴证;4.出口退税申报前的鉴证;5.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税务代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一)税务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1.代办税务登记;2.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3.代办纳税和退税;4.代办减免税申报;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涉税鉴证。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热点解读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热点解读

《⼴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热点解读对于《⼴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热点解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起正式实施商品房销售信息有了“公⽰清单”开发商要为其委托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费、公证费、律师费、按揭贷款服务费等费⽤埋单,幼⼉园、学校等教育配套设施等不能“缩⽔”,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不得包含减轻或免除开发商⾃⾝责任或加重购房⼈责任的条款……记者从⼴州市国⼟房管局获悉,备受关注的《⼴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从2014年11⽉1⽇起施⾏,严格规范管理⾏政区域内的房屋交易活动。

⼴州市国⼟房管局相关负责⼈⽇前针对该办法的热点条⽂作出了详细解读。

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价⽬表要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以价⽬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表的⽅式公开相关收费。

价⽬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表的样式由价格⾏政管理部门统⼀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依法由买受⼈承担的税费可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缴交;没有约定代收代缴的,由买受⼈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向相关政府部门缴交。

“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时的明码标价义务。

”⼴州市国⼟房管局特别强调,交通服务、教育配套以及对买受⼈居住、使⽤有重⼤影响的其他因素,与商品房的价格密切相关,应当作为明码标价的内容予以公开,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后,强制要求买受⼈承担中介服务费⽤,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禁⽌。

建⽴⽹络监管平台⽇常巡查监督交易《办法规定,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络监管平台和信⽤评价体系,完善执法检查制度,通过⽇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式,加强对房屋交易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式进⾏执法检查: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被检查对象的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和建设项⽬现场进⾏检查;询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作⼈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件、资料;拍照、摄影、记录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登记保存证据;向其他相关⼈员调查了解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式。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穗地税发[2005]107号)局属各单位:随着我市房产市场的日趋成熟,个人房产交易剧增,房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转让自有房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转让的商品房、房改房、自建住房和商品房合同等住房、非住房,以及连同房屋建筑物一起转让的车库、电梯、空调器、太阳能热水器和其他家具用具一并作价转让的个人财产转让行为,均应按规定计征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自有房产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个人转让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按转让收入减除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缴纳收益后的余额带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其他自有房产取得的收入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

自有房产转让收入按实际交易价格(指开具售房发票所载金额)确定。

个人之间自有房产相互交换,不能确定交易价格的,按评估价格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

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或交换自有房产时,由设立在广州市的取得国土资源部等国家部门授予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后的价格。

个人转让自有房产不能提供交易发票确定交易收入的;隐瞒、虚报房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产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评估价格等方法核定房产转让收入,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粤建房字[20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房字〔2000〕111号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向市民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房价计算方法,接受市民咨询,解释市民疑问,避免市民误解。

二、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正在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示范文本作适当的补充修改。

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使房屋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纠纷,根据国家豪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包括商品房和二、三级市场的房屋交易,下同)时的房价计算,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按套(单元)或整层出售的,以套(单元)或整层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整幢出售的,以该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

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第五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但应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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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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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税局关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解读【标 签】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
【业务主题】征收管理
【来 源】
一、修订《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存量房交易的情况千差万别,部分交易可能因为其特殊原因使其交易价格大幅度偏离交易物业的正常市场价格。

制定《办法》的目的之一即是从程序上尽量尊重纳税人的交易事实,有效解决该类有特殊原因而导致交易价格大幅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交易案例的税收管理问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对评估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而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必须先交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这样会花费纳税人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

《办法》的施行,使得纳税人在无需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完整快捷的异议处理程序有效解决有关计税依据的异议,充分保障了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的《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1号)(以下简称“住宅办法”)已经对住宅存量房的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进行了规范。

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住宅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通用于住宅和非住宅存量房的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工作。

二、定订《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定订《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

三、《办法》适用于什么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包括从化市、增城市)的存量房交易。

四、如果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该怎么做?
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异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该怎么做?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的异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可自行委托拥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在广州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估价目的为房地产课税估价的评估报告。

六、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异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又不提交评估报告并选择继续交易的该怎么做?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的异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又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评估报告,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知识: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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