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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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费税率

劳务费税率

劳务费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15000*0.8=12000,即这钱就是你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你这12000要交税。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2000*0.2=2400块即你要交2400块的个人所得税。

至于1个人还是多个人,我帮你算了下,只要是大于等于4个人,那么就可以少交税了,人越多交税越少,从理论上来说,得找上96个人才能完全免税。

如果你跟该企业如果签订的不是承包合同,而是短期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在一段时间内,你是该企业的员工,那么,适用的即为工资,薪金所得,在2000块以下,是可以免税的,但是,不知道你那里对劳动合同这块监管是否严格,如果不严格的话,那你再找上7个人,签个劳动合同就可以免税了应交营业税=劳务费×5%应交城建税=营业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应交个人所得税=劳务费×(1-20%)×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报酬的计算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某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某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某项目收入总额-费用扣除额劳务报酬税率表级次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20% 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 7000劳务费计算方法见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7.04
•【字号】穗地税发[2005]161号
•【施行日期】200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161号2005年7月4日)
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将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调整为10万元(含10万元),即凡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10万元的,只对超出部分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二点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4、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 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是否按规定扣税
文件依据:国税函[2006]245号文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 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 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 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 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 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5、单位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 险以及其它商业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税
文件依据: 财税[2005]94号文、国税函〔2005〕318号文、粤地 税发〔1999〕56号文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 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离退体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 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 个人所得税。 (3)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6、发放实物是否计入个人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实施条例、财税[2007]13号、财税[2008]83号 (1) 购入:按购买价格确认收入
(2)自制:按成本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7、安排旅游是否计入个人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 财税[2004]11号 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旅游费 用支出应并入个人当期工资收入计算扣缴税款。
(一)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的情况
8、退休人员返聘是否按规定扣缴税款

工资扣税标准 广州

工资扣税标准 广州

工资扣税标准广州在广州,工资扣税标准是根据个人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按月累计预扣预缴的,纳税人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额减去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与其他城市相比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

首先,广州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5000元。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月收入低于5000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月收入高于5000元,就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广州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45%。

具体税率的适用范围是根据月收入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月收入在5000元至8000元之间的税率是3%,8000元至17000元之间的税率是10%,17000元至30000元之间的税率是20%,30000元至40000元之间的税率是25%,40000元至60000元之间的税率是30%,60000元至85000元之间的税率是35%,超过85000元的部分税率是45%。

此外,广州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免征项目,比如奖金、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

如果你的收入来源包括这些项目,需要特别留意相关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在了解工资扣税标准时,最好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文件或者咨询相关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总的来说,了解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对于每个在广州工作的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了相关的政策,才能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避免因为个人所得税问题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做好个人财务规划。

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怎样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怎样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怎样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是指个人通过提供体力劳动、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方式所取得的报酬。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基数是全额收入减去相关费用。

相关费用包括支付个人所得税以及与该劳务报酬收入直接相关的必要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餐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相关费用必须与劳务报酬收入有直接的关联且是可以提供凭证的。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个人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申报缴纳。

按月申报的,需要在每个月的1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结合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季度申报的,需要在每个季度的次月1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结合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是指个人通过创作文学、美术、摄影、影视、音乐等作品而取得的报酬。

与劳务报酬所得类似,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稿酬所得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的计算基数是全额收入减去相关费用。

与劳务报酬所得相似,相关费用包括支付个人所得税以及与该稿酬收入直接相关的必要费用,如制作费、创作用品等。

这些费用必须与稿酬收入有直接的关联且是可以提供凭证的。

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同样需要由个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个人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申报缴纳。

按月申报的,需要在每个月的1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结合稿酬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季度申报的,需要在每个季度的次月1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结合稿酬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华南理工大学

税务局华南理工大学

关于转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华南工财[2004]11号)各院系、机关各部处、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文)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税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二OO四年七月五日主题词:财务工作个人所得税通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穗地税发[2004]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单位发给员工的各种通信卡等征税问题对单位发给员工的羊城通卡、有价(储值)通信卡等,由员工拥有支配使用权的,应将单位每次的充值金额或通信卡的面额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发给个人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除另有规定外,仍按我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征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给的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以外的各种补贴、节日费等,按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酬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问题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一)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定协议);(二)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

四、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计税问题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其企业经营者(包括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等企业高层管理班子成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缴。

广州工资纳税标准

广州工资纳税标准

广州工资纳税标准广州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前来工作和生活。

在广州工作的人们都需要了解广州的工资纳税标准,以便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广州的工资纳税标准。

首先,广州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对于不同的收入额,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的收入额和税率对应关系如下:1. 年收入不超过36000元,适用3%的税率;2. 年收入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适用10%的税率;3. 年收入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适用20%的税率;4. 年收入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适用25%的税率;5. 年收入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适用30%的税率;6. 年收入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适用35%的税率;7. 年收入超过960000元,适用45%的税率。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广州还允许一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

这些专项扣除可以在计算税款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另外,广州还实行了年度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通过电子渠道或者纸质渠道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情况,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综合所得计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通知纳税人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广州的非居民个人来说,其在广州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20%的税率进行计征。

非居民个人不享受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总的来说,广州的工资纳税标准采用累进税率,并允许一定的专项扣除,同时实行年度综合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以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广州的工资纳税标准,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遵纪守法,共同建设美好的城市。

穗地税发(2009)148号

穗地税发(2009)148号

穗地税发[2009]148号: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附表说明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三、关于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残疾人员界定问题凡申请减征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必须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办理过个税申报的纳税人应该都知道,每月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可以不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条例》一次性给予的奖励是否免交个人所得税?基本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这里的独生子女补贴专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发送的独生子女补贴,一般援引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广东劳务合同扣税标准

广东劳务合同扣税标准

在我国,劳务合同扣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进行的。

以下是关于广东地区劳务合同扣税标准的详细说明。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税标准1.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2.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四、劳务报酬所得的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4000元的,速算扣除数为0;2. 超过4000元的,速算扣除数为:(1)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速算扣除数为0;(2)每次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3)每次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速算扣除数为3500元。

五、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税计算方法1. 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收入 = 应纳税款劳务收入 - 800元2. 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收入 = 应纳税款劳务收入× (1 - 20%)六、广东地区特殊情况1. 对于广东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其职工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2. 广东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可能对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税标准进行一定的调整,具体请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总之,广东地区劳务合同扣税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扣税时,请注意区分收入类型、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确保准确计算应纳税款。

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广州工资扣税标准

广州工资扣税标准

广州工资扣税标准广州是中国南方的经济中心之一,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前来就业。

对于在广州工作的人们来说,工资扣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了解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对于每个在职人士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

首先,广州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

目前,广州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七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45%。

这意味着工资越高,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会相应提高。

其次,广州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3500元。

也就是说,只有当个人的月收入超过3500元时,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点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

再次,广州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在广州购买住房的人士,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抵扣;对于子女教育支出等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

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广州还实行了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对于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

总的来说,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比如,对于一些特殊收入的申报,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等都需要注意。

同时,个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自己的收入,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总之,了解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对于每个在职人士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收入,才能够更好地享受工作带来的收益。

希望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能够更加合理,并且能够为在职人士带来更多的实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间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注(注1:自2001年5月1日起,第三条、第四条改按新《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广州工资扣税标准

广州工资扣税标准

广州工资扣税标准
在广州工作的人们都需要了解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以便正确了解自己的税收情况。

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

首先,广州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

在广州,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超过5000元的部分需要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计算。

具体的税率如下,5000元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5000元至8000元部分,税率为3%;8000元至17000元部分,税率为10%;17000元至30000元部分,税率为20%;30000元至40000元部分,税率为25%;40000元至60000元部分,税率为30%;60000元以上部分,税率为35%。

根据这个超额累进税率,我们可以计算出自己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广州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一些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比如,广州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的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这些项目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进行相应的扣除,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另外,广州还有一些特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比如,对于外籍人士在广州工作的个人所得税,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或者特殊人群,也有一些特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这些特殊政策需要具体根据个人的情况来进行了解和适用。

总的来说,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的税法规定的,但是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个人的情况来进行具体的计算和适用。

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广州的工资扣税标准,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遵守税法规定,共同建设美好的城市。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标 签】若干具体征管办法,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1998﹞103号【发文日期】1998-06-05【实施时间】1998-06-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式分解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 一、关于对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的征税办法 (一)对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工程总额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不低于4‰,具体幅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承包形式、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也可委托工程管理部门代征代缴。

二、关于对个人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一)个人经邮电部门批准,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二)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每月可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

(三)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没有真实、准确申报个人收入的,地方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测算,可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从事公用电话服务的个人每月可扣除生计费用、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邮电管理部门代征代缴个人从事公用电话服务取得所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对企业供销人员的征税办法 (一)供销人员为企业员工,按销售收入提成,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取得的提成收入(供销人员领取基本工资的,提成收入与基本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供销人员为非企业员工,按销售收入提成,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其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年4月9日)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作出规定。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1999年10月18日)各市地方税务局:对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做法不一,要求省局给予明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附件: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举例举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5元、75元和11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100)-800 ]×5%-15=6(元)(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1800)-800 ]×10%-25-75=12(元)(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 [(120+2200)-800 ]×10%-25-115=12(元)陈某领取7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元。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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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劳务报酬等收入【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穗地税发﹝2003﹞46号【发文日期】2003-01-28【实施时间】2003-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应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的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照《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规定执行,即按照收入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

示例:(以收入额超过1000元的为例)某个人12月为一家公司临时提供图纸设计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200元,试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交营业税=4200×;5%=21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7%=14.7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10×;3%=6.3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4200-210-14.7-6.3-800)×;20%=633.8元 二、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

“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免税收入额”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为80000元。

三、出境定居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出境定居人员从按规定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月份数=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 月份数高于6的按6个月计算,低于6的以实际数作为月份数。

第二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月份数 第三步: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四步: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月份数 示例:某单位一职员办理出境定居,从单位取得退职费收入18000元。

该职员上年在原任职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收入为2000元,计算该职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1)月份数=18000÷2000=9 (2)月份数为9,超过规定的6个月,只能按6个月平均划分这笔退职费收入。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18000÷6=3000(元) (3)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00-1260)×;10%-25=149(元) (4)该职员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149×;6=894(元) 四、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一次性补交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扣除问题 按照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位发给的一次性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按规定补交以前年度(月份)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允许从补交当月起按补交月份数在应税收入中分摊扣除,但补交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分摊扣除,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五、国内个人取得的实物分配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国内个人从任职、受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实物分配(奖励)的住房,可选用以下其中一种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从任职、受雇的内资企业(单位)取得实物分配的住房,则按照方法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法一:将住房价值平均摊入个人工作年限内(未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5 年的按5年计算)的各月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必须对实物分房设立扣缴个人所得税备查簿,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及检查。

方法二:在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时将住房价值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和步骤如下: 第一步: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住房价值÷实际工作年限÷12月)-费用扣除额-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收入与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工作年限×;12月 第四步:本月实际应缴个人所得税=本月工资薪金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取得实物分配住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取得住房所有权或支配权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个人以低于市价购买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的,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单位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从购房当月起,个人取得的差额部分收入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在申报表中作出说明。

七、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与计税问题 根据省财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文〔1996〕10号)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出差期间个人没有支付伙食费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按照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八、个人取得的计划生育奖励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企业(单位)等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以及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人员退休时取得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形式奖励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年薪制计税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 单位及其个人采用年薪制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经中央有关部委办、总公司,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部委办,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各种形式的年薪制工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一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处理。

十、关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支付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时,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上述公司(企业)应在支付个人利息、股息和红利的次月,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广州市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并解缴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报送申报表时,应附送本公司(企业)的分红派息公告,以及由证券交易所等代理发行机构提供的、在登记日个人和机构购买并持有本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的登记资料(属机构购买的,必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当地地税机关确定的税务登记号等),以作为代扣或免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地税机关延伸稽查的依据。

(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如果不能提供本条(二)的有关资料,即不能划清个人或机构购买并持有股票、债券情况的,则应全部视为支付个人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个人从经营网站的企业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向网站投稿或临时受网站聘用提供文字、图像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网站企业负责编辑的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网站提供自有软件下载服务取得的收入,暂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个人出售、购买住房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时间确定问题 (一)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个人,可视新购住房的价值,退还出售住房时缴纳的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

1.出售自有住房的时间确定: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

2.购房时间的确定: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产权转让证明中房产交易所的登记确认时间为准;如果购买的是公有住房(房改房),以市房管局房改办公室制发的《房改房出售书》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购、售房时间也按以上规定确定。

十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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