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5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
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简化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登记、公示和评价管理,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粤经信创新〔2011〕80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自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市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示。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登记、公示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的登记申请、材料初审及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登记公示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企业自愿申请。
凡自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注册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初核后,每年分两批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对企业填报的登记信息作符合性审查及涉税违规核查后,向社会公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名单。
第六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包括制造业、信息服务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
(二)企业已建成企业技术中心(或专门的创新管理研发机构),并正常运作1年以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粤国税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3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过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共同筛选和审定,2007年度广东纳税百强排行榜已于4月1日在广州发布。
现将2007年度广东纳税百强排行榜下发给各单位,作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的参考。
2007年度广东纳税百强排行榜按照综合纳税和主要税种、主要行业、主要经济类型进行分类,共分为15大类,即:广东综合纳税百强企业;广东国内增值税纳税百强企业;广东营业税纳税百强企业;广东国内消费税纳税百强企业;广东企业所得税纳税百强企业;广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百强企业;广东制造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交通运输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商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餐饮住宿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金融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房地产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外商投资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纳税百强企业;广东私营企业纳税百强企业。
所有入围名单均为独立纳税企业,对总、分支机构纳税数额不进行合并,不包括有纳税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户。
入围纳税排行榜的依据是国内税收收入实际直接入库税额,包括当年度正常征收入库税款、稽查查补入库税款和清理欠税入库税款,不包括海关代征税收收入以及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各种规费和罚没收入,剔除了正常的退库,不剔除出口退税,其中:国内增值税收入不包括增值税免抵调库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
税款入库日期均为2007年度,即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穗府办〔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2日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需求为牵引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需求端、供给端、服务端同向发力,完善从技术到样品到产品再到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市场需求牵引(一)提升重点产业吸纳科技成果能力。
聚焦产业链重点领域,实施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计划,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机制,支持“链主”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有效链接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技术资源,联合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应用转化。
对重大科技难题,探索全球揭榜等方式协同攻关。
每年选取不超过10个重点产业链重要方向,每条产业链遴选支持5—10个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相关区政府)(二)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
持续开展“走进龙头企业—重大平台精准对接”活动,推动重点行业、龙头企业与我市“2+2+N”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高校院所实现有机联动,牵引一批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穗府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空间载体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业当家”和市委市政府“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工作要求,加快我市产业发展载体存量增效、增量提质,释放制造业发展新空间、激发产业发展新动能、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通过工业用地高效利用、工业厂房体系保障、工业园区提质升档、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培优培强等举措,全面提升产业与空间载体资源适配有效性,打造节约、集聚、高效的空间格局,进一步聚合创新要素、拓展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集聚水平,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广州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坚实支撑。
(二)基本原则。
——化零为整,持续提升规模。
围绕“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化零为整、稳步提升”落实工业用地和工业产业区块规模要求,稳住存量现状,加强增量供应,有序整合零散分布的工业用地,支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空间需求。
——成片连片,提高用地效能。
坚持存量增效和增量提质双管齐下,优化空间布局、加大连片开发力度,提升空间容量、鼓励载体复合利用,强化工业用地全过程管理,适配新型工业化发展需求,提高产业用地绩效。
——产业集聚,促进集群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双轮驱动,发挥国有企业支撑作用,激发民营资本投资活力,通过拓宽要素供给通道,丰富资源配置模式,进一步推动企业集中、要素集成、产业集群,形成产业集约高效的发展格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06•【字号】粤国税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五年一月六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
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金库广州市中心支库关于印发《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标 签】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营改增【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文 号】穗财法﹝2013﹞47号【发文日期】2013-06-26【实施时间】2012-1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家金库增城市、从化市支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 现将《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财法〔2013〕9号)和《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财政扶持资金设立、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在每一纳税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粤国税发[2004]147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47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见粤国税函[2004]265号文)要求,现将《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2004年6月9日下发的《关于贯彻税务总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函[2004]297号)的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有关海洋石油企业发票的具体编码方法另行制定下发。
2004年7月6日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省局2004年5月24日以(粤国税函[2004]265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方案。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一)第1—8位的编排(按总局规定的编制规则进行)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
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
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广东省为4400。
我省行政区域统一代码详见附件一。
第6、7位为年份代码。
例如2004年以04表示,2005年以05表示,依此类推。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
国税行业划分共六类: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参加广州市第七届职工运动会代表团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参加广州市第七届职工运动会代表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穗国税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参加广州市第七届职工运动会代表团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50号2009年2月25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广州市总工会、广州市体育局《关于举办广州市第七届职工运动会的通知》(穗工发〔2008〕53号)精神,为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我局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发展,锻炼培养体育运动队伍,我局将组团参加广州市第七届职工运动会的网球、乒乓球、篮球、羽毛球、扑克拖拉机等5个项目的比赛。
为做好运动会的组织工作,我局决定成立参加广州市第七届职工运动会代表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表团组成人员团长:俞富霖副团长:杜南星张炫成员:张秀玲王居力郑华元许惠钱于丽陈艳梅何丽屏钟文新陆启昌黄智明工作人员:滕晓辉罗丽薇陈秀丽温纪欢李斌崔兆珍李柱邦王志敏唐跃玲张展林张映明章文君陈秀银罗杰华卢伟明严毓雍容裕灵申小勤列皓溪汤建兴吴广雄余雪红王光华二、各项目负责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一)网球负责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领队:陆启昌副领队:张映明(二)乒乓球负责单位: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领队:陈艳梅副领队:王志敏(三)篮球负责单位: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领队:何丽屏副领队:唐跃玲(四)羽毛球负责单位: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领队:钟文新副领队:张展林(五)扑克拖拉机负责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领队:钱于丽副领队:罗丽薇(六)开、闭幕式负责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领队:黄智明副领队:章文君。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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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发文日期】2013-10-30
【实施时间】2013-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3]83号),现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居民企业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57号公告执行。
二、居民企业没有跨地级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地级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特此通告。
关联知识:
1.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
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09.02
•【字号】穗地税发[2005]220号
•【施行日期】2005.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
规费文件的通知
(2005年9月2日穗地税发[2005]220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我局《废止与失效文件管理程序》(QP-4203)的要求,市局对现行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和规费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已失效或已被新的文件代替的19份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或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和5份规费文件(或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目录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规费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目录
附件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目录
附件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废止已失效的规费文件(或部分内容废止和失效)目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1.04•【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为适应广州市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收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以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集中度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从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属地征管、一级稽查”新的税收征管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调整我市国税征收管理机构的职能及分工(一)广州市区国税局征管范围的调整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海洋石油税收的征管、审计;对广州市石油化工总厂、南方航空公司1广州地铁总公司、广州市高速公路总公司、珠江钢琴集团、珠江啤酒集团、广州电梯集团、广州汽车集团、广州卷烟一厂、广州卷烟二厂等十大企业,以及广东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企业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的征收管理工程。
2、东山、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芳村、开发、保税区国税局转换为本区划征收管理职能的局(名称不变),负责对在本区划内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营企业外的纳税人进行属地征管。
3、各区(不包番禺、花都区,以下同)国税局经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移交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征管。
4、开发区、保税区国税局的征管范围按原规定维持不变。
(二)建立广州市国税系统的一级稽查体系1、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三中心分局经管的纳税人(海洋石油业户除外)进行稽查,并对全市国税系统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查处的协调、指导、监督,同时对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税局经管业户中违法的大案、要案进行稽查。
2、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第一、第二中心分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税务中心分局转换职能为稽查分局,分别对口若干行政区划内的纳税人进行稽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0.26
•【字号】粤国税发[2007]204号
•【施行日期】2007.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7〕20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行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超出《通知》规定幅度的,以及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确有必要在2007年度内进行调整的,应按《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6号)规定的调整方式以及在《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进行调整。
二、因调整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涉及需要退税或抵缴税款事项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后,应及时通知省地方税务局大集中系统修改相应的应税所得率参数。
四、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税务分局所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随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5•【字号】穗府办〔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2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5日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持续优化民间投资环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建设(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功能片区建设。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灵活、管理精细等优势,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构建“三脉”“三轴”“三核”城市发展格局。
引导民间投资深度参与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投资“未来发展核”能级提升工程。
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东部中心建设,推动“现代活力核”功能提升。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做精、做优、做细的优势,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越秀、海珠、荔湾等老城市新活力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老城区“历史文化核”品质提升。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二)创新民间投资参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方式。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特许经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TOD)、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水安全保障导向的开发模式(WOD)、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参与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
直播销售的政治与政策
直播销售的政治与政策国家对直播行业的政策“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还要求网站平台应在《意见》发布1个月内全部取消打赏榜单,要求网站平台在每日高峰时段(20时至22时),单个账号直播间“连麦PK”次数不得超过2次,不得设置“PK惩罚”环节。
1.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
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为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服务的,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2.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网站平台应在现有“青少年模式”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产品模式和内容呈现方式,持续增加适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内容供给。
严禁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类“追星”服务及充值打赏功能。
__3.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
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网站平台应当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及时查核,属实的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__4.规范重点功能应用。
网站平台应在意见发布1个月内全部取消打赏榜单,禁止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网络主播排名、引流、推荐,禁止以打赏额度为标准对用户进行排名。
_5.加强高峰时段管理,加强网络素养教育。
鼓励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
拓展资料:网络秀场直播化分成三种类型,分类管理。
一类是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类直播。
直播的内容多是信息输出型的,直播方式上具非外观性,以输出优质内容来吸引观众。
对一类直播可支持、倡导,建议对直播打赏不设置打赏金额、次数限制。
二类直播是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
对二类直播施行强制冷静期制度,同时,将二类网络秀场直播打赏的金额、次数设置权归于监管部门,而不能由网络平台自行设置。
三类直播是违背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直播,应当彻底封杀,并追究有关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通过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的民事责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穗人社函[2010]2282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282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国资局(公资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75号)有关精神,为扶持本市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节能减排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进一步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援企稳岗补贴的条件申请享受援企稳岗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参保时间及参保人数企业2008年1月或之前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2009年10月企业参保人数在500人以下(不含500人)。
(二)金融危机发生之后,企业保持增员或不减员与金融危机发生前的2008年9月份相比,2009年10月企业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应持平或增加。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2009年1至10月,企业在本市无社保欠费。
提交援企稳岗补贴申请上月,企业应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四)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利润总额出现下降1.企业2008年度盈利;2.企业2010年上半年会计报表累计利润总额(税前)与2008年同比下降幅度超过20%。
申请企业须提交经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度利润表(损益表)、2010年6月及2008年6月利润表(损益表),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利润情况审计报告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稽查系列单位职责分工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稽查系列单位职责分工的公告
正文: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稽查系列单位职责分工的公告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稽查系列单位职责分工及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穗地税发﹝2013﹞144号)的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我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系列单位职责调整如下:
一、第一至第五稽查局由原来的按属地稽查转变为按行业跨区域稽查。
(一)第一稽查局负责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不再加挂涉外稽查局牌子。
(二)第二稽查局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
(三)第三稽查局负责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第四稽查局负责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采矿业和农、林、牧、渔业。
(五)第五稽查局负责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广州开发区、广州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属地稽查不变。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8日
——结束——。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机构设置及其简称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机
构设置及其简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6.05
•【字号】穗国税办函[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机构设置
及其简称的通知
(穗国税办函[2009]4号2009年6月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9〕73号),为便于工作,现将我局机关的机构设置及其简称明确如下: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ETS系统缴税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ETS系统缴税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ETS系统缴税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税款当天入库,广州地方税务局将于2002年8月16日开始,对网上报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广州电子缴税入库系统(ETS)缴税。
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缴税账号,以电子信息为媒体,把缴税信息通过ETS中心发给对应的开户银行,后者对指定帐户即时扣款并将结果返回税务机关;每天营业终了,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税款划解入库。
一、从 8月16日开始,申请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
在此之前已使用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将自动转为ETS用户,不必签订该协议书。
二、采用ETS缴税后,缴税帐户对应的商业银行将为纳税人开具“广州市电子缴税回单”。
纳税人可在缴税2-3个工作日后直接到对应的银行网点领取该“缴税回单”,作为纳税人已缴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将不再开具完税凭证。
因异地抵扣等原因确实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凭此“缴税回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三、目前已加入ETS系统的商业银行有:工商、农业、建设、中国、广州农村信用社、民生、招商、光大等八家银行。
纳税人可选择上述任一银行进行缴税。
其他银行将陆续开通。
2002年8月15日——结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纳税自查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纳税自查的通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纳税自查的通告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税收遵从度,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各地纳税自查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8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纳税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查范围除以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外,本市范围内地税部门管辖的所有应缴纳地方各税的法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本年度新开业业户;(二)本年度已开展专项纳税自查的业户;(三)本年度稽查部门已实施税务稽查和正实施税务稽查的业户;(四)本年度局属各征收单位已实施纳税评估,且形成纳税评估结论的业户;(五)已由省局稽查局告知进行纳税自查的大企业。
二、自查期间主要是自查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地方税费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情况。
税收违法行为涉及以前年度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方式所有被要求自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自行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的报表下载区上自行下载《纳税自查报告表》和《纳税自查提纲》,也可到当地的办税大厅领取相关资料,对照开展自查。
已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告知进行纳税自查的大企业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要求开展纳税自查。
四、自查时间及资料报送要求自查工作从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至2009年10月20日结束,《纳税自查报告表》(一式一份)必须于2009年10月20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表格及报告应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自查要求所有被要求自查对象,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认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查提纲》的要求对自查期间各项地方税费款缴纳情况进行自我审查,主动纠正存在的各类涉税违法问题。
对自查不认真、不彻底,甚至有意隐瞒、恶意偷、逃税款的,在自查期结束后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将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有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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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科信字[2012]5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2〕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办理程序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包括市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鉴定及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项目登记。
项目鉴定是指企业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税务机关对项目有异议的,需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项目鉴定,取得项目鉴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