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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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科信字[2012]5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2〕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的办理程序

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包括市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鉴定及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项目登记。

项目鉴定是指企业备案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税务机关对项目有异议的,需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项目鉴定,取得项目鉴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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