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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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标 签】个人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营改增营改增营改增,个人出租房屋征管,综合征收率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8号
【发文日期】2016-04-27
【实施时间】2016-04-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
等有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规定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继续执行
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了便于征管,
我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
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
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额,下同)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
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
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9%;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
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3.7%;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
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9%;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
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7%;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以下简称71号文)有关营业税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市地税局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调整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并依据71号文有关执行期的规定,明确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96号)明确了继续执行71号文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的规定。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将16号公告继续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为了便于征管,我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并相应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