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州房产税征收标准
广州房产税征收标准
广州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房屋的产权性质和面积大小来确定。
根据规定,房屋产权性质分为两种:个人产权和单位产权。
对于个人
产权房屋,根据年度计税价格的10%征收;对于单位产权房屋,根据年度计税价格的12%征收。
此外,房屋面积大小也会影响税费的多少。
对于个人产权的住宅,根据面积大小分为三档征收:小于90平方米的住宅征收每平方米1元;90-144平方米的住宅征收每平方米1.3元;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征
收每平方米1.5元。
对于单位产权的住宅,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的房产税是按照预缴制度进行的,对于新
购房者需要在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并进行年度预缴,以
免产生滞纳金或罚款。
广州市转租房屋应该交哪些税
广州市转租房屋应该交哪些税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依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文件明确,根据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
二、如属于广州市区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个人转租房屋的,现行的规定如下:国内居民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65%。
国内居民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5.5%。
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租赁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缴印花税。
三、如属一般内资企业在我市转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税率为5%。
依据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劳务的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转租业务的计税营业额应按上述规定确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同时按该计税营业额开具相应的发票。
除按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外,还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3%)、堤围防护费(租金收入1.3‰)、印花税(按合同租赁总金额1‰)和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为应税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中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修改,详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2002]5号文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穗地税函[2002]15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8.16
【实施日期】2002.08.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补充意见的第二点之(一)”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宣布失效、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2〕154号2002年8月16日)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发放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雇员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劳动分红、年终加薪、数月奖金的征税问题(一)年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队主题活动方案模版一、活动策划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人们对中队主题活动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本次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在____年中队主题活动中,创造一个富有创意、有意义、有趣味性的活动,让每个参与者都能深受启发与感动。
通过这样的活动,旨在推动中队的凝聚力、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的提升,同时增强中队成员间的友谊和相互理解。
二、活动主题和口号1. 主题:齐心协力,共创辉煌2. 口号:团结勇敢,勇往直前三、活动时间和地点1. 时间:____年3月15日至20日2. 地点:某军营四、活动规模和参与人员1. 活动规模:中队全体成员(50人)2. 参与人员:中队全体成员,包括官兵、文职人员以及家属五、活动内容1. 主题会议在活动开始前,召开一个主题会议,向参与人员介绍活动的主题、目的和规则。
同时,还可以邀请一些优秀的军人或者领导做主题演讲,激励中队成员的精神状态。
2. 团队拓展训练拓展训练是一种锻炼团队合作能力的有效方式。
可以组织一系列的团队拓展项目,如高空攀岩、蹦极等,以提高中队成员的勇气和团队协作能力。
这样的拓展训练不仅可以增加成员之间的默契,还可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
3. 知识竞赛为了培养中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可以组织一场知识竞赛。
参与者可以通过自由组队的方式参与,每个团队选派一名代表进行代表队的竞赛。
这样的活动可以培养中队成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并且激发他们对知识的学习兴趣。
4. 晚会演出为了丰富活动的内容和氛围,可以在活动期间组织一场晚会演出。
可以邀请中队成员和家属进行才艺表演,如歌舞、小品、朗诵等,以展示中队成员的多才多艺,同时也增加了活动的趣味性。
5. 慰问活动活动期间,可以组织一些慰问活动,去探望一些老兵或行动不便的官兵,送去慰问品和关心的问候。
这样的活动可以增加中队成员的人文关怀意识,同时也加深了中队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
6. 总结与颁奖活动结束后,可以组织一次总结会议,回顾本次活动的收获和不足,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中队成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267号2006年11月29日)局属各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广州限购细则 (穗府办〔2011〕3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出台后,我市及时制定和积极实施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意见》(穗府〔2010〕14号)、《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311号)等调控政策措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不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得到有效抑制,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得到持续改善,房价过快增长态势得到初步遏制。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差别化的住房供应和消费政策,综合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调控措施,切实将我市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综合研究确定我市今年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和利用空置直管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监管。
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提取比例从目前的10%提高至13%,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溢价部分阶梯累进提取机制。
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激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在部分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和“三旧”改造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保障性住房,优先安置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规定
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计税依据(一)计税依据的确定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及相关经济收益),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穗地税发(2009)148号
穗地税发[2009]148号: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局属各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附表说明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三、关于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残疾人员界定问题凡申请减征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必须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来穗人员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关于调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上
穗国房字[1999]158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 提出的租金改革规划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粤价[1999]164号),决定继续调整我市住宅房屋租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公房租金1、 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2.30 元,调整到2.65元。2、 凡在1995年7月1曰以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 (包括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 的公房和腾空的旧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分别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4.14元和3.45 元,调整到4.77元和3.98元。3、 离、退休干部、职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困难户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 ),租金暂不调整。其他符合穗府[1995]86号《印发广州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穗房改办[1996] 3号《关于租金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住户,继续按上述规定由产权单位给予减免优惠。二、 私房租金1、 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6.00元,调整到6.90元。2、 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承租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私房租金,从现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6.60元,调整到7.59元。3、 华侨房屋租赁期满后续租的租金, 按照《广东省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有关规定执行。4、 1996年11月 1日以后新出租 (不含租赁期满续租) 的房屋租金,仍按《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三、 成本租金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部分的成本租金,今年不作调整,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20元。四、 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 按照私房住宅租金计租。五、 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征用拆迁的住宅房屋 (包括公、私房),凡在1999年 6月30日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税指引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二、征收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税率(一)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和《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四)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一)条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即税率为1.5%。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6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2%;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
本征收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0月31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1月29日穗地税发[2006]267号局属各单位:现将我局制定的《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一览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城市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其中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及从化市、增城市)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的出租人(包括出租自有房屋和转租房屋,下同),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按出租用途分为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第五条征收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征收单位委托各街、镇的出租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代征单位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
第六条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籍个人不征)、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籍个人不征)、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免征)。
(二)为了便于征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具体规定见附表)进行计征,计税公式为: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标 签】若干具体问题,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税三字﹝1987﹞6号【发文日期】1987-04-11【实施时间】1987-04-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 现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随时上报省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1、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屋,包括所属的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不对外营业的小卖部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外营业使用和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关于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房产的征免问题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本身有收入,但收入不足经费开支,国家财政部门实行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管理单位,自用的房产,从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底止,免税三年。
但上述单位的房产,如用于营业或出租的,以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单位的房产,应按规定征税。
自收自支的事业管理单位与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划分,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同财政共同研究确定。
4、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1)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军事机关、部队的礼堂(放映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024年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二篇)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二)尊敬的各位房屋租赁相关人士:为了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促进租房人群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我国税务部门决定着手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租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为进一步鼓励个人房屋租赁,减轻个人房东的税收负担,从即日起,均衡个人房屋租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会有如下调整:1. 租住面积与城市等级挂钩:按照租住面积与所在城市等级进行税收差异化管理。
具体政策为:一线城市每平方米每月租金收入按0.8%征税,二线城市按照0.6%征税,三线城市按照0.4%征税。
2. 个人自有住房出租免征个税:对于个人在购房后出租自有住房,在租期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需要提醒的是,租住天数不得超过180天,否则需按照一般租赁个人所得税政策缴纳税款。
3. 租期长的租赁获得减免:租期超过一年的住房租赁将享受免征税政策,以鼓励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二、住房租赁代理机构税收政策调整针对住房租赁代理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税务部门将对其实施如下税收政策调整:1. 佣金收入计征营业税:住房租赁代理机构收取的佣金,按照住房租赁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营业税。
佣金收入在国内居民住房租赁市场的总体占比较低,此举旨在鼓励机构提供合理佣金、规范行业发展。
2. 注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具备资质的住房租赁代理机构,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要求,且注册在税务部门备案的机构,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将在后续文件中公布。
三、租赁税收信息的上传要求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将会实行租赁税收信息的上传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 房东信息上传:房东需在每年年初向当地税务部门上传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房屋证件等相关材料。
2. 租户信息上传:住房租赁代理机构需在每月月底前向当地税务部门上传租户租赁信息,包括租房期限、租金金额等。
最后,希望上述的税收政策调整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委托代征【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穗地税发﹝2001﹞194号【发文日期】2001-07-19【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房产税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产地方税收管理,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产地方税收管理,规范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根据《》和《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个人出租房产综合税费的委托代征行为。
其他税费的代征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4号,以下简称“4号文”)的有关规定,委托“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征个人出租房产地方税费,受托单位以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有关税费。
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税权,不得委托处罚权。
第四条 各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中心代征税费,必须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与中心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 第五条 受托的“中心”必须是按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单位,其代征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所代征税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培训,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征收税费。
广东省房屋出租税率的计算方式
广东省房屋出租税率的计算方式广东省房屋出租税率的计算方式根据《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126号文的规定,(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房屋出租税率为4%。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l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房屋出租税率为8%。
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房屋出租税率为10%。
此外,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核定每平方米计税租金收入。
另外,还需缴纳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土地使用税时,应先确定纳税人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然后在根据土地所处的位置找出适用税额,应税土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为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公式: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印花税:(一)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1.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2.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二、如出租用作非住宅(包括商铺、办公和生产用房,下同)的自有房产,其应计算缴纳的税款是:个人出租自有房产月租金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其租金收入按照10.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租金超过1000元(含1000元),按14%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各项税收。
综合征收率中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三、计算方法:按照租金收入乘以综合税率。
四、根据《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126号),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的计税依据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
出租人应据实申报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2005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的通知》(穗国房字[2006]81号)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核定其单位面积每平方米计房屋出租税率租金收入。
个人出租房屋申报纳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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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租赁备案缴税 房屋租赁缴税标准
广州房屋租赁备案缴税房屋租赁缴税标准房屋租赁缴税标准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个人出租计算: (1)营业税=5000*3%/2=75元 (2)城建税=75*7%=5.25元 (3)教育费附加=75*3%=2.25元 (4)房产税=5000*4%=200元单位出租计算: (1)营业税=5000*5%=250元 (2)城建税=250*7%=17.5元 (3)教育费附加=250*3%=7.5元 (4)房产税=5000*12%=600元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房租收入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一直搞不懂房屋出租税费是咋算,能不能给举个例子,比如70平方米自有产权的房子,占地面积是10平方米,租赁价格是2000元,出租方应该缴纳的税费是咋算的?最后是多少?答:出租方每月出租该套房产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以下等号后数字单位均为元),(1)营业税:月租金收入×3%,即2000×3%=60;(2)城建税:营业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按照在市区标准计算即60×7%=4.2;(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即60×3%=1.8;(4)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1%,即60×1%=0.6;(5)房产税:月租金收入×4%,即2000×4%=80;(6)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个月×占地面积,岛内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6元,6÷12个月×10=5(每月);(7)印花税:月租金收入×0.001,即2000×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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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标 签】个人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营改增营改增营改增,个人出租房屋征管,综合征收率
【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8号
【发文日期】2016-04-27
【实施时间】2016-04-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
等有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
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规定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继续执行
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了便于征管,
我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
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
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额,下同)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
收率为4%;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
为6%;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9%;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5%;
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
为8%;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3.7%;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
为1%;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9%;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
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
为2%;
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7%;
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以下简称71号文)有关营业税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市地税局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调整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并依据71号文有关执行期的规定,明确执行期至201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96号)明确了继续执行71号文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的规定。
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将16号公告继续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自2016年5月1日起,为了便于征管,我市继续对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并相应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费综合征收率。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